MOIO6931-審議事項-第5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新莊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為住宅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6931
案件id
UlZVjz
概要說明
- 說明:(一)計算式V2∕V1=LP2∕LP1╳100(二)說明1.V2:工業區變更後之發展價值(單位:以台幣元計算)2.V1:工業區變更前之發展價值(單位:以台幣元計算)3.LP2:工業區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近三年平均公告土地現值(元∕㎡)*面積(㎡)4.LP1:申請變更工業區土地近三年平均公告土地現值(元∕㎡)*面積(㎡)地政局1.本計畫變更後價值變化核算屬第一級捐贈回饋標準。
申請變更工業區土地近三年平均公告現值為27,670元/㎡,經參酌新莊市與基地鄰近之住宅區丹鳳段238、288及336三筆地號土地近三年之平均公告現值,作為本案實質開發和捐地回饋計算之參考,此區段住宅區近三年平均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3,673元,經計算變更捐贈級數約為122%,其回饋等級屬第一級,本計畫擬依規定自願捐贈土地,並自行留設區內所需公共設施。
2.其應捐贈回饋10%之土地部分,以折算代金繳納。
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檢核單位檢核情形說明(二)前款因實施都市更新而變更者,應提供適當之公益設施,其面積由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決。公益設施之樓地板面積除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不予計算容積外,地方主管機關不得再依同項第五款規定給予容積獎勵。城鄉局本計畫非實施都市更新地區。
(三)第一款通盤檢討變更基地面積過於狹小情形特殊者,其應提供公益設施比例或繳交代金金額,由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之。城鄉局本案未有左列情形。
- 七、開發方式(一)區段徵收通盤檢討建議變更工業區為住宅區或商業區,擬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者,應先會同當地地政機關評估可行性。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比例,依土地徵收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二)自願捐贈土地1.按本規範許可條件所訂自願捐贈土地比例,捐贈可供建築用地予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為原則。
2.自行留設作為區內必要性之公共設施用地,由開發者自行興建、管理及維護,土地所有權得仍屬原土地所有權人。
前揭公共設施用地,如擬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作多目標使用時,以供作非營業性之公共使用者為限,其項目並應於都市計畫書中敘明。
3.申請人同意不以申請開發範圍內公有土地抵充及優先指配依本規範規定提供之公共設施及公共設備用地,以及確實依本規範所訂附帶條件及許可條件辦理者,得採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三)自願捐獻代金1.依附表自願捐贈之可供建築用地,得經當地地方政府同意,改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以利整體規劃使用。城鄉局1.本計畫之開發方式係以整體規劃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並依(三)自願捐獻代金方式,依附表自願捐贈之可供建築用地按工業區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加百分之四十折算自願捐獻代金金額予當地政府,此外自行留設作為區內必要性之公共設施用地,並由開發者自行興建、管理及維護。
2.申請人除自行留設作為區內必要性之公共設施用地,由開發者興闢完成後,於取得使用執照前自願捐贈予臺北縣政府,並一次繳納15年之管理維護代金。
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檢核單位檢核情形說明2.依附表自願捐贈可供建築用地,但現況確無法捐贈者,得改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
3.前二目自願捐獻代金,應按工業區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加百分之四十計算。但當地地方政府已另訂代金捐獻相關規定,且其捐獻數額不低於上述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
4.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另行訂定代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並成立專戶,專供當地都市建設之用。
(四)其他依本規範檢討變更為特定專用區者,除各該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已訂有設置管理辦法、審核要點或審議規範,從其規定辦理者外,由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視實際狀況審決之。
(一)自願捐獻之可供建築用地,應為完整可供建築之土地。城鄉局所留設之自願捐贈可建築用地,申請單位將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
(二)計畫容納人口應依每人五十平方公尺住宅樓地板面積,每四人為一戶之計算標準,並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規定,配置各項必要公共設施用地。城鄉局本計畫之計畫人口為535人,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及兒童遊樂場用地不得少於計畫區面積10%之規定,本計畫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一處,面積0.3032公頃,佔計畫面積23.84%,符合通檢辦法之規定。
- 八、配合措施(三)依院頒「改善停車問題方案」之規定,計算未來計畫區內居住人口或服務人口使用之車輛預估數之○‧二倍,規劃公共停車場或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公共停車空間。城鄉局本計畫已於計畫書規定載明,後續開發完成後,將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八、配合措施(三)之規定,計算未來計畫區內居住人口或服務人口使用之車輛預估數之○.二倍,規劃公共停車場或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公共停車空間。
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檢核單位檢核情形說明(四)變更工業區為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使用或特定專用區者,應配合地區需要,配置各項必要公共設施,以改善都市生活環境。城鄉局考量計畫區與水岸之界面空間及未來基地進出之需求,本計畫劃設兒童遊樂場用地一處及道路用地,除滿足基地進出通行外,劃設之兒童遊樂場將與周邊水岸結合,提供鄰近地區休閒之去處。
(五)變更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該管地方政府地政機關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六條及有關規定,核實調整地價。地政局--
- 九、遷廠計畫書格式工業區遷廠計畫書之格式,由經濟部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訂定之。----城鄉局本計畫已檢具申請書、整體開發計畫暨財務計畫書及變更主要計畫書、擬定細部計畫等書圖文件,供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或審議之參考,有關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土地變更範圍之全部地籍圖謄本、土地清冊、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套繪圖、工廠登記證影本及申請範圍內工廠搬遷或註銷意願書詳見申請書。
- 十、工業主管機關意見申請人申請工業區變更為非工業使用案件除應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外,並應檢具下列書件,交由該管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徵詢該管工業主管機關意見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或審議之參考:
(一)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並註明擬變更用途)。
(二)土地變更範圍之全部地籍圖謄本、土地清冊、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套繪圖。
(三)未來之開發使用計畫。
(四)工廠登記證影本。
(五)申請範圍內工廠搬遷或註銷意願書。
未開發之工業區或已完成遷廠或停止生產並已註銷工廠登記之工業區申請變更者,無需檢送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書件。建設局本計畫基地原為泰電電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工廠,業已簽署遷廠意願書,未來將配合都市計畫變更程序核定時辦理辦理工廠遷廠計畫。
十一、其他本規範規定事項,如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自治條例或各該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書另有規定者,或其屬配合國家重大建設者,得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就實際情形審決之,不適用本規範全部或一部之規定。若仍有未規定事項,仍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之決議為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係台北縣政府據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為配合新莊捷運系統迴龍站及周邊地區未來開發建設,以促進本計畫工業區土地利用與地方發展,藉以改善市容景觀,提供優質住宅環境,創造都市新的發展契機,故辦理變更部分乙種工業區(面積:12718.64平方公尺)為住宅區,,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