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941-審議事項-["第8案:苗栗縣政府函為「變更竹南頭份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甲種工業區、農業區、電路鐵塔用地、國小用地、國中用地、高中用地、公園用地、綠地用地為道路用地及部分道路廣場用地
會議紀錄id
MOIO6941
案件id
uNxvxO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6年8月16日第195次會議、96年11月28日第198次會議及97年4月3日第201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苗栗縣政府97年5月26日府商都字第0970067508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本會97年6月24日第685次會議決議:
「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聽取簡報及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在案;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楊委員重信(召集人)、賴委員美蓉、賴委員碧瑩、周委員志龍及黃委員德治等組成專案小組,於97年7月22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初步建議意見,嗣准苗栗縣政府97年10月6日府商都字第0970139601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後,特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一、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97年7月22日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苗栗縣政府97年10月6日府商都字第0970139601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二、本會專案小組於97年7月22日第1次會議後之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或建議事項苗栗縣政府97年10月14日府商都字第0970147909號函研擬意見本會決議內政部營建署辦理首長有約97年9月12日接見湯德秋先生陳情事項:
-
一、陳情人渠有土地與建物位於「竹南頭份都市計畫」住宅區內(如附圖編號B6),惟其建物後方之空地(當時建商規劃為戶外停車場、開放空間與衛生設備(化糞池))位於電路鐵塔用地內,陳情人質疑建商故意隱瞞與欺騙民眾,且苗栗縣政府核發建造執照涉有違失之嫌。
-
二、苗栗縣政府為興闢生活圈道路工程之需要,擬變更上開電路鐵塔用地為道路用地,影響陳情人權益,爰陳情人建請該道路工程路線能調整偏移或縮減道路寬度,並將上開偏移或縮減後之部分電路鐵塔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以利合併使用。
-
三、陳情人反對苗栗縣政府興闢本案道路工程,認為該道路工程興闢後,無法解決台1省道與頭份交流道間之交通擁塞問題,建請該府研議其他替代可行道路工程路線。
-
一、有關質疑本府核發建造執照有違失部分:
(一)依據建造執照申請資料顯示,當時已明確標註電路鐵塔用地位置。
(二)該基地建照係依照北側私設巷道建築線指定建築,因此建照核發合乎法令規定。
-
二、為保持外環道路之完整性、安全性及都市計畫變更之公平性,本點陳情內容已於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95、201次會審議完竣,並決議不予採納維持原方案。
-
三、(一)本案已於97年7月22日經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審查,認為應有興闢之必要。
(二)本案道路範圍現為電路鐵塔用地,沿線建築較少,且可直接連通頭份市區,因此本路線應為台1省道之最佳替代道路。
(三)本外環道路係替代目前竹科竹南基地、頭份交流道與頭份市區間台1省道,興闢後預估民國115年台1省道之道路服務水準將可由原本D-F級之服務水準提升至C級以上,可改善省道交通壅塞問題。
同意照苗栗縣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案請苗栗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圖到署,俾提請本部都委會審議。
-
一、為紓解中央路到國家衛生研究院(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之交通壅塞問題,本案擬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其中中央路至竹南基地間(含部分電路鐵塔用地、農業區及綠地用地),應有興闢之必要,建議原則同意變更。另八德一路至中央路路段部分,建議納入竹南頭份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辦理;其餘路段則納入高速公路頭份交流道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通盤檢討辦理,並請配合修正計畫書、圖變更內容。
-
二、考量竹南頭份地區土地使用日趨密集,交通道路更顯壅塞,建議本地區應有地區性綜合運輸規劃,以利整合土地開發與交通運輸。
-
三、計畫書應加強補充內容:
(一)請具體說明本案之急迫性且亟需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之理由。
(二)本案與苗栗縣生活圈道路建設計畫(98年~101年)之關連性及相關資料。
(三)本案及周邊區域道路系統資料及示意圖、交通流量分析、道路服務水準、交通壅塞路段,並請研提相關解決對策及具體改善措施(含大眾運輸及交通工程改善計畫)。
(四)本案道路興闢後對交通改善之效益。
(五)請補充具體可行之事業及財務計畫。
(六)有關擬變更農業區土地為道路用地部分,建議分析將其納入通盤檢討辦理,及整體開發籌措財源之可行性。
(七)本案變更後減少之綠地面積,應於辦理地區通盤檢討時予以補足劃設之。
-
四、交通部運研所書面意見:請參酌納入計畫書補充修正。
(一)兩案計畫書所提之「苗栗生活圈道路系統四年(98-101年度)建設計畫(第二期)綜合規劃(草案)」係由哪一個單位提出?此規劃草案與營建署目前正委託執行的「苗栗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第一次修正)」案,差異何在?(二)本計畫外環道路與竹科竹南基地之南側、東側等聯外道路之相對位置,以及三者之功能定位,建議輔以圖示加強說明。
(三)中華路及自強路同屬省道臺1線頭份-尖山段,然對照表五及表六,兩表所呈現之道路寬度不一,請再詳予檢核。
(四)表六為省道臺1線民國110年之交通量推估值,可看出部分路段服務水準嚴重不佳,而本計畫外環道路興闢完成後,省道臺1線及鄰近道路之服務水準如何變化,以及各路口延滯是否確實疏解改善?建請具體補充說明。
(五)表七鄰近道路系統路口服務水準係民國93年之資料,建議更新為最近的現況調查資料。
(六)本變更案係依都計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辦理個案變更,惟本案若屬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請出具相關核定證明文件。
-
五、本署道路工程組書面意見:
(一)本道路開闢主要為竹科基地廠商員工使用,工業區聯外道路是否以工業區開發基金經費為主,且生活圈98-101年經費未定,經費變少,其審核以委員評分優先審定,非本署可確定分配核定工程項目。
(二)本署94-96年生活圈已核定苗栗縣政府規劃設計苗62-1雪壩國家公園聯外道路,其經費概估4-5億元,縣府及本署亦將其列為生活圈98-101年項目評選之一。以上兩項若皆納入考量,則其經費約30多億元,故請縣府考量竹科基地工程費用是否能用工業區開發基金為主,不足部分才列生活圈申請評選補助。
(三)本道路開發以竹科基地使用為主,所以在都市計畫區內跨越高速公路高架段應可暫緩,俟爾後高速公路頭份交流道特定區段開發時再一併施設,才不致使高架橋虛設,且其經費亦可較為減少。
-
六、本案變更計畫圖之比例尺應與原計畫圖之1/3000比例尺相同,以資適法。
-
七、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苗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湯德秋先生/竹南、頭份外環道路預定地。請求將頭份鎮都市計畫委員會及苗栗縣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辦理竹南、頭份外環道路個案變更,第三次通盤檢討,涉失職圖利浪廢公帑案件移送調查局北機組徹查,以澄清史治,端正官箴。請求撤銷竹南、頭份外環道4公里,30億元計畫案。本案前經縣都委會決議未便採納,建議照縣都委會決議辦理。同意照縣府研析意見辦理,並請縣府加強與陳情人溝通說明本案計畫內容及辦理程序,以利本案計畫執行。
湯德秋先生1.依96.11.19頭份竹南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內容:變58為信慈社區因都計樁偏移原因105M變更為住宅區。1.請立即普查本鎮都市計畫區內南湖-聯隆電路鐵塔沿線住戶非故意佔用電塔用地情狀供本案前經縣都委會決議未便採納,建議照縣都委會決議辦理。同意照縣府研析意見辦理,並請縣府加強與陳情人溝通說明本案計畫內容及辦理程序,以利本案2.為免苗栗縣府拓寬中興街為20米社區聯絡道(含綠帶、自行車道、雙車道停車格)工程設計困撓,請鎮公所普查現況提供工務局設計道路,俾免衍生社會問題。
3.利用隆頂街中山高速公路陸橋規劃竹南科學園區交流道:一來符合高公局交流道間距需2公里以上,二來仿湖口新竹工業區交流道,除橋二側加寬供行人及慢車使用較費事外可謂一舉數得。縣府規劃,本鎮東庄里至山下里社區聯絡道路(中興街拓寬)。
2.請會同竹南鎮公所規劃隆頂頭份頭份第二交流道即竹南科園交流道呈縣政府轉高速公路局評估設計施工立解頭份交通壅塞。計畫執行。
羅倉道先生/蟠桃段山下小段429-1、429-2地號規劃路線將拆除本人所有建築物。建請規劃路段北移避開本人所有建築物。1.同意採納。
2.本案經套繪現況圖後,原路線可酌予北移並避開陳情人所有之建築物。同意照縣府研析意見辦理,並請配合修正計畫書、圖。
附件
-
附表: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與苗栗縣政府研提意見對照表編號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苗栗縣政府研提意見一為抒解中央路到國家衛生研究院(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之交通壅塞問題,本案擬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其中中央路至竹南基地間(含部分電路鐵塔用地、農業區與綠地用地),應有興闢之必要,建議原則同意變更。另八德一路至中央路路段部分,建議納入竹南頭份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辦理;其餘路段則納入高速公路頭份交流道特定區計畫通盤檢討辦理,並請配合修正計畫書、圖變更內容。遵照辦理,並依據專案小組建議之計畫範圍修正計畫書圖。
二考量竹南頭份地區土地使用日趨密集,交通道路更顯壅塞,建議本地區應有地區性綜合運輸規劃,以利整合土地開發與交通運輸。敬悉,本府目前已委託辦理「苗栗生活圈道路系統四年(98-101年度)建設計畫(第二期)綜合規劃」案進行全縣交通運輸規劃,後續如有需要將針對主要都市發展地區進行更詳細之地區性綜合運輸規劃,以利地區發展。
三1.請具體說明本案之急迫性且亟需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之理由。1.本案擬提報內政部營建署生活圈道路系統四年建設計畫(98-101年度),爭取該項計畫之經費補助,需儘速完成都市計畫變更程序,以利後續經費申請與工程發包作業之進行。
2.本案已列入本縣十二項縣政旗艦計畫中,為苗栗縣之重點重大建設計畫,應優先辦理相關作業。
3.本案變更之竹南頭份都市計畫電路鐵塔用地長久未徵收開闢,影響民眾權益甚鉅,地方期盼儘速解決土地徵收問題。
因此本案辦理進度深具急迫性,應以個案變更都市計畫方式辦理,以利縣政推動及符合地方期待。
2.本案與苗栗生活圈道路建設計畫(98年~101年)之關連性及相關資料。本案屬「苗栗生活圈道路系統四年(98-101年度)建設計畫(第二期)綜合規劃(草案)」中「竹南科學園區南側聯外道路興建工程」,因此列入苗栗縣重大建設計畫中,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作業。
3.本案及周邊區域道路系統資料及示意圖、交通流量分析、道路服務水準、交通壅塞路段,並請研提相關解決對策及具體改善措施(含大眾運輸及交通工程改善計畫)。遵照辦理,詳補充說明一。
4.本案道路興闢後對交通改善之效益。遵照辦理,本案道路興闢將可提升省道台1線道路服務水準由原本C-F級提升至A-C級,實質改善地區交通服務品質,詳細說明詳補充說明二。
5.請補充具體可行之事業及財務計畫。遵照辦理,本案分期辦理開發並透過多元管道進行開發經費爭取,詳細說明詳補充說明三。
編號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苗栗縣政府研提意見6.有關擬變更農業區土地為道路用地部分,建議分析將其納入通盤檢討辦理,及整體開發籌措財源之可行性。洽悉,本案修正後變更範圍中農業區位於竹南頭份都市計畫住宅區與竹南基地中間,若以整體開發方式籌措財源,其開發需整合民眾意願、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及區段徵收開發,開發期程需5-10年且充滿不確定性,恐將嚴重影響本案開發期程。而農業區變更為可發展用地之開發方式需以區段徵收為主,若由本府辦理開發未來可能還需面臨抵價地標售風險,因此建議本案仍以一般徵收為主要開發方式,以利工程進行。
7.本案變更後減少之綠地面積,應於辦理地區通盤檢討時予以補足劃設之。遵照辦理,將納入高速公路頭份交流道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研議辦理。
四1.兩案計畫書所提之「苗栗生活圈道路系統四年(98-101年度)建設計畫(第二期)綜合規劃(草案)」係由哪一單位提出?此規劃草案與營建署目前正委託執行的「苗栗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第一次修正)」案,差異何在?1.「苗栗生活圈道路系統四年(98-101年度)建設計畫(第二期)綜合規劃(草案)」係屬苗栗縣政府之重大交通建設計畫,由苗栗縣政府依行政院「生活圈道路系統四年建設計畫」之辦理方式,委託專業顧問公司針對苗栗縣整體運輸需求進行預測分析與規劃,來建立相關運輸改善方案,作為提送內政部營建署爭取相關競爭型補助計畫,並作為「苗栗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第一次修正)案」之依據。
2.本案為苗栗縣政府提報內政部營建署「苗栗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第一次修正)案」之「竹南科學園區南側聯外道路興建工程」。
2.本計畫外環道路與竹科竹南基地之南側、東側等聯外道路之相對位置,以及三者之功能定位,建議輔以圖示加強說明。遵照辦理,竹南基地之南冊、東側聯外道路係竹南基地聯絡省道台一線通往頭份地區與頭份交流道之主要動線,而本案係省道台一線壅塞路段之替代道路,主要功能之分擔目前省道台一線之通勤旅次,減輕交通壅塞情形,說明圖面及資料詳補充說明四。
3.中華路及自強路同屬省道台1線頭份-尖山段,然對照表五及表六,兩表所呈現之道路寬度不一,請再詳予檢核。遵照辦理,中華路及自強路分別為頭份交流道特定區一號道路及竹南頭份都市計畫一號道路,計畫寬度皆為30公尺,但扣除人行步道使用後,寬度僅餘25公尺左右,後續將修正計畫書圖,將其敘述說明統一。
4.表六為省道台1線民國110年之交通量推估值,可看出部分路段服務水準嚴重不佳,而本計畫外環道路興闢完成後,省道台1線及鄰近道路之服務水準如何變化,以及各路口延滯是否確實抒解改善?建請具體補充說明。遵照辦理,詳補充說明二。
5.表七鄰近道路系統路口服務水準係民國93年之資料,建議更新為最近的現況調查資料。1.表七為93年「擴大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周邊地區特定區計畫」之調查結果,顯示出當時現況路口之服務水準。
編號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苗栗縣政府研提意見2.「苗栗生活圈道路系統四年(98-101年度)建設計畫(第二期)綜合規劃(草案)」依據96年交通部公路總局省道交通流量之調查結果進行分析,省道台1線頭份交流道至中央路路段道路服務水準已下降至達E級以下,可見該路段道路服務水準不佳之情形,並佐證目前該處頭份交流道與中華路路口交通服務水準仍屬不佳之狀況。
6.本變更案係依都計法第27條第項第4款辦理個案變更,為本案若屬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建設,請出具相關核定證明文件。核定證明文件已檢附於本兩案計畫書附件一,詳補充說明五。
五1.本道路開闢主要為竹科基地廠商員工使用,工業區聯外道路是否以工業區開發基金經費為主,且生活圈98-101年經費未定,經費變少,其審核以委員評分優先審定,非本署可確定分配核定工程項目。洽悉。
2.本署94-96年生活圈已核定苗栗縣政府規劃設計苗62-1雪霸國家公園聯外道路,其經費概估45億元,縣府及本署亦將其列為生活圈98-101年項目評選之一。以上兩項若皆納入考量,則其經費約30多億元,故請縣府考量竹科基地工程費用是否能用工業區開發基金為主,不足部分才列生活圈申請評選補助。洽悉,本案變更範圍修正後開發經費僅剩18.43億元,並以分期開發方式辦理,而經費來源將申請相關交通建設經費補助。
3.本道路開發以竹科基地使用為主,所以在都市計畫區內跨越高速公路高架段應可暫緩,俟爾後高速公路頭份交流道特定區段開發時再一併施設,才不致使高架橋虛設,且其經費亦可較為減少。遵照辦理,修正後變更範圍已剔除省道台1線以東部分,因此不包含跨越高速公路路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