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951-審議事項-第1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田尾園藝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6951
案件id
MF2yIM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前提經本會97年7月15日第686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變更計畫經本會審定後,如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部分,為避免影響人民權益,請彰化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在案。
- 二、嗣准彰化縣政府97年11月7日府建城字第0970232042號函送本案補辦公開展覽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共5案)到部,因上開陳情事項涉及本案部分變更案係田尾鄉公所辦理之重大工程預算執行事宜,時程急迫,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請委員會討論。
決議
附件
- 【附錄】本部都委會97年7月15日第686次會審決事項:「本案除…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節錄)※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五)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五及第六案有關本計畫市地重劃地區之檢討變更部分,據彰化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係本地區發展之重大關鍵因素,其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業經彰化縣政府地政單位認可,爰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彰化縣政府於第3及第4次專案小組會議所提調整方案及相關資料通過,並請縣府於提請委員會審議前,正式行文將修正後之變更內容(含變更項目、面積等書圖資料)報部,以利查考:
1.配合平均地權條例有關市地重劃區共同負擔公共設施項目之規定,將「園道用地」修正為「道路用地(兼供園道使用)」,以杜爭議。
2.本案將部分農業區變更為旅遊服務專用區並納入市地重劃範圍乙節,因其變更面積僅約0.3105公頃,符合行政院函示有關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之特殊案例處理原則,建議原則同意,惟請彰化縣政府補充加強其具體之變更理由。
3.有關逕向本部陳情案件編號第逕1案部分,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將市地重劃範圍東南側計畫道路之截角,劃出市地重劃範圍外,改由縣府或公所以協議價購或徵收方式取得。
4.有關逕向本部陳情案件編號第逕4案部分,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將市地重劃區範圍東北側及西北側計畫道5.有關旅遊服務專用區之管制事項部分,建議併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七)辦理。
6.為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變更後之都市計畫具體可行,故參據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597次會臨時動議報告案件:「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案」決議文辦理之規定,建議本案依下列方式辦理:
(1)請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由彰化縣政府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彰化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計畫,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7.原草案規定附帶條件:「應於本計畫發布實施後5年內完成土地登記及工程施工,否則應迅即檢討變更恢復原使用分區及用地。」乙節,配合前開建議意見,予以刪除。
8.本案變更計畫經本會審定後,其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部分,應依本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五五市地重劃區市地重劃範圍9.1724公頃市地重劃範圍10.3363公頃1為一次完成市地重劃區週邊道路之開闢,故將北側邊界向北調整至農業區邊界;東側邊界向東調整約5公尺,將台1號省道尚未徵收開闢部分納入。
2.為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故將鄰近部分未徵收之公園用地納入重劃範圍。
3.為強化公路花園南入口意象,故將公園用地東側至台1號省道間之農業區及部分未開闢道路納入重劃範圍。本案依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五)辦理。
六五市地重劃區停車場用地0.9152公頃道路用地1.1760公頃商業區(一)1.1564公頃園藝展覽區1.8324公頃住宅區1.4141公頃農業區0.3105公頃旅遊服務專用區6.8046公頃1.為促進市地重劃區整體開發,並強化旅遊服務、生態綠化、人行徒步及停車機能,予以檢討變更。
2.為促進市地重劃區之開發,故增訂開發時程之附帶條件規定。本案依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五)辦理。
住宅區0.1504公頃道路用地0.0377公頃園藝展覽區0.1875公頃園道用地0.3756公頃住宅區0.0401公頃園藝展覽區0.0069公頃公園用地0.0281公頃人行步道用地0.0751公頃園藝展覽區0.2203公頃住宅區0.5318公頃道路用地0.2422公頃停車場用地0.9943公頃農業區0.0500公頃園藝展覽區0.0500公頃廣場用地0.1000公頃停車場用地0.1404公頃商業區(一)0.3038公頃園藝展覽區0.0242公頃住宅區0.3684公頃道路用地0.8368公頃附帶條件:
應於本計畫發布實施後5年內完成土地登記及工程施工,否則應迅即檢討變更恢復原使用分區及用地。
、人4計畫區東南端農業區及墓地用地住宅區0.0006公頃農業區0.4122公頃墓地用地0.3086公頃農業區0.7924公頃墓地用地3.3871公頃墓地用地0.1555公頃道路用地0.7214公頃公園用地4.1795公頃停車場用地0.1555公頃1.為建構完整道路系統,並促進台1號省道東側鄉街社區之發展,故配合田尾鄉公所道路開闢道路延伸至鄉道),延伸部分道路寬度為15公尺。
2.配合田尾鄉公所推動之「百景園休閒園區」建設計畫,參酌其計畫範圍及據縣府及田尾鄉公所列人代表說明,除Ⅲ路段係私有地無償捐贈外,其餘均為公有土地,且公墓用地已停用並遷葬,爰本案建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應照下列各點辦理,否則維持原計畫:
1.請補充說明公墓用地使用情況,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公有土地分布酌予檢討變更。
3.為利於農業區出入,於公園用地西側及北側增設寬度8公尺之出入道路。
4.因應「百景園休閒園區」建設計畫對於鄰近農業區使用性質之改變,故將公園用地及其西側農業區納入園藝發展區範圍。2.有關私有地無償捐贈作道路用地部分,請縣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切決書或同意書,納入計畫書中,以利查考。
3.本案變更範圍西北端道路轉角處,為利交通安全與行車便利,建議修正為圓弧型,並依縣府所提下列修正內容通過:
(1)農業區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面積修正為0.4066公頃。
(2)農業區變更為公園用地部分,面積修正為0.7900公頃。
公園用地0.1704公頃農業區0.1381公頃道路用地0.3085公頃八七公園用地西側及北側公園用地0.0383公頃人行步道用地道路銜接,故配合田尾鄉公所道路拓寬計路寬度為20公尺,並將部分既成道路納入計畫道路。
2.為強化人行徒步機能,並型塑帶狀開放空間。本案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縣府未來開闢道路時,應以槽化方式興建,以利交通安全。
二旅館區旅館區0.6328公頃停車場用地0.6328公頃考量本次檢討已於市地重劃區內劃設旅遊服務專用區,已可容許旅館使用,該旅館區因其土地權屬為彰化縣政府所有,故將其調整變更為停車場用地,除符合公地公用原則外,尚可紓緩鄰近地區之停車需求。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請縣府未來開闢時應注重植栽及綠美化,並儘量施設透水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