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961-審議事項-第1案:臺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北市士林區三玉段一小段22-3地號等體育場用地(天母運動公園)為臺北市立體育學院用地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6961
案件id
6pGIpI
決議
- 決議:一、本案經財團法人綠色消費者基金會方儉先生、天母臺北市民權益促進會3位代表及立法院田秋堇委員國會辦公室代表列席說明,經徵詢每位委員意見及充分討論後,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北市政府97年11月11日府都規字第097072259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一)考量本案變更後臺北市立體育學院校舍設置將受到管制,不會在剩餘體育場用地出現類似建築物,且為維持校園之開放性,未來學校不得設置圍牆,較不變更都市計畫為佳,請於計畫書敘明。
(二)本案新計畫名稱「臺北市立體育學院用地」為符合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請修正為「大學用地(供臺北市立體育學院使用)」。
(三)有關建蔽率、容積率及總樓板面積等管制事項,請於細部計畫檢討時規定。至於計畫書中建蔽率不得超過50%之規定,請予以刪除。
(四)有關相關民眾質疑本案違反原來徵收目的、土地使用管制、環評法、預算法、違法核發建照及使用執照等,經市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均合法,請於計畫書補充敘明。
(五)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一)、(二)-2、(二)-3等,經臺北市政府97年11月11日府都規字第09707225900號函送辦理情形對照表(如附表一),請將相關辦理情形內容納入計畫書敘明。至於涉及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部分,請以都市計畫區全部計畫面積為計算依據,並補充相關數據說明,經檢討後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如有不足,請研提適當補足措施,納入計畫書敘明。
(六)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及相關機關建議意見:詳附表二。
- 二、爭議處理:
(一)有關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研提「本案目前為體育場用地,依都市計畫法第51條規定,應作體育相關設施使用,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且依下列徵收土地計畫書、土地使用管制、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預算編列及核發建照執照情形等相關說明,似有不一致或不符合規定之處」之意見,經市府依80年徵收土地計畫書認定本案體育場用地之土地使用管制為「棒球場、綜合體育館、小型體育館、田徑場、運動練習區、體專學校教室、停車場等」,相關辦理情形補充如附錄,本案如有涉及違反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環境影響評估法、預算法者,非屬本會權責,請依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查處。
(二)至於本案是否有涉及其他不法行為之情事,非屬本會權責,請相關陳情人檢具具體資料,送交相關檢調單位依法究辦。
- 三、本案本會專案小組聽取簡報期間接獲署名郭家華君之陳情意見,並納入公民團體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有案,因其中部分陳述內容無事實根據且涉及對方儉先生之人身攻擊,損及方儉先生個人聲譽,經方儉先生反映後,除已由本部營建署97年10月9日營署都字第0970060028號函刪除其部分陳情意見內容有案外,有關本案郭家華君陳情意見內容無事實根據部分,應不予採納。
- 四、附帶建議:
(一)有關非屬變更範圍之田徑場地,為保障鄰近居民使用權益,請臺北市政府將相關民眾期望納入考量,儘速與天母台北市民權益促進會及附近民眾協商確定管理規劃維護等相關事宜。
(二)有關人民團體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係由幕僚人員將各該陳情意見內容納入公民團體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供審議參考。為避免類似情形發生,有關公民或團體對於都市計畫案所提之陳情或建議事項,如有涉及個人人身攻擊、批評或謾罵等內容,可能涉及法律訴訟者,本部營建署得作適當之刪減後,再納入各該計畫案內供審議參考。
附表一本會專案小組97年9月8日聽取臺北市政府簡報「變更臺北市士林區三玉段一小段22-3地號等體育場用地(天母運動公園)為臺北市立體育學院用地主要計畫案」第3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辦理情形表(其中建議意見(一)之辦理情形係將教育部及市府最新辦理情形納入)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辦理情形(一)變更都市計畫前提:
市府依80年徵收土地計畫書認定,本案體育場用地之土地使用管制為「棒球場、綜合體育館、小型體育館、田徑場、運動練習區、體專學校教室、停車場等」,現行開發行為符合上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惟教育部代表表示必須變更都市計畫為學校用地,始能符合「大學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3條大學設立基準之規定,請教育部正式行文明確敘明。一、教育部97年10月30日台體(一)字第0970200729號函針對本會專案小組會議研提修正意見如下:
(一)台北市立體育專科學校改制為體育學院,係依據當時之「各級各類私立學校設立標準」(公立學校比照)及行政院85年6月6日台85教字第17868號函夏政務委員漢民審查結論辦理,並於85年6月28日完成行政程序。
(二)「大學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係該校改制後訂定發布(85年10月30日訂定發布,原名稱為「大學及分部設立標準」,96年2月13日修正全文時,名稱一併修正),爰該校改制當時並不適用上開辦法之規定,且都市計畫之變更亦與上開辦法第3條規定大學設立之基準無涉。
(三)校地是否須進行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事宜,係屬地方縣市政府都市計劃單位認定權責,惟為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精神及使校地得以開發建築,本部均告知學校應符合地方縣市都市計畫單位之要求,變更為適宜之使用分區以利於興建校舍建築。
-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97年11月20日府授都規字第09708460400號函略以:
(一)有關「體育場用地」是否須進行土地使用分區變更1節,先就都市計畫相關法令及本案辦理歷史背景,簡要說明如下:
1、經查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法臺北市施行細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及本案原都市計畫書等,均未對「體育場用地」有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僅「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得於地下及看臺下作多目標使用。
2、又臺北市立體育專科學校自早年體專報奉教育部遵照行政院核定改制為體育學院,同年本府於85年擇定天母運動場用地為校地,爰自86年度起即進行相關籌辦作業;其中環境影響評估1節,經環保署同意以文化、教育設施項目提送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並在環境影響說明書內文載明未來將進行都市計畫變更為學校用地,為附加承諾方式有條件通過,目前即依原承諾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
3、另臺北市立體育學院自早年體專創校以來均為場校一家,校區係附屬於體育場用地內,該校嗣於85年報奉教育部遵照行政院核定改制為體育學院後,並自88年10月12日起依大學法第36條訂有「臺北市立體育學院組織規程」,前開規程內訂定學校相關行政人員之編制員額,爰場校正式分家。
(二)承上,旨揭變更案除為強化該地區之都市計畫及土地使用管制規範外,又考量原為場校合一發展迄今已場校分家之歷史因素,為落實校地管用合一之精神,併為履行環境影響評估之附加承諾,本變更計畫案實屬必要。
(二)變更都市計畫內容:
本案依88年環境影響說明書核定之計畫營運面積為16.8公頃(原體育場用地),開發興建面積為5.8公頃,為符合學校校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5公頃之規定,以及兼顧市民使用體育場設施之權益,有關本案擬變更體育場用地為台北市立體育學院用地規模,建議由8.4663公頃縮減為5.8公頃。惟如相關機關或公民團體仍有不同意見,請提委員會議討論決定本案申請變更範圍,已遵照小組委員審查建議,由8.47公頃縮減為5.82公頃,縮減變更後範圍及相關內容,請詳本案修正後主要計畫書圖(詳計畫書第5、11頁)。
2.本案原計畫體育場用地1.目前開發工程項目係在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及擬變更後臺北市立體育學院用地,請就土地使用強度、土地使用項目、開發量體、使用對象、對當地公共設施、交通運輸、環境影響等,補充相關量化分析資料列表評估其優劣,並研提減緩環境衝擊及回饋社區相關措施,提請委員會討論決定。「體育場用地」下,依徵收計畫範圍執行,本案倘變更為臺北市立體育學院用地,使用方式仍然相同,其差異僅在體育場用地範圍內之5.82公頃變更為臺北體院用地後,該區域之管理機關由臺北市體育處變更為臺北市立體育學院。
2.本案變更後之開發量體已較民國88年環評核定計畫時所提報之量體為少,學校已進行減量開發,達到減緩對當地整體環境衝擊之目標。
3.另為維護本案變更範圍內建築配置需求及開放空間之協調,考量不大規模新增建築量體、保留已申請建築面積為原則,於主要計畫中訂定最大建蔽率之上限,以避免未來新增大規模之建築量體,相關之規定請詳修正後之主要計畫書第5頁。茲就本都市計畫案變更前後對周邊環境影響之優劣比較詳述於附件A(詳第12~15頁)。
3.本案變更後該地區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與其服務水準、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之立法意旨(請以都市計畫區為計算依據),以及減少體育場用地補足措施等,請補充說明,提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本府59年7月4日府工二字第29248號公告之「陽明山管理局轄區主要計畫案」及70年5月28日府工二字第21745號公告之「變更臺北市士林區、北投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通盤檢討)案」內容,都市計畫案有關公共設施之檢討,係以士林、北投區為檢討範圍,該範圍內都市發展用地合計內約3,636.14公頃,而其中公園、綠地、廣場合計約364.03公頃(未含體育場用地16.8公頃),佔10.01%,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
(三)爭議處理1.有關本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研提「本案目前為體育場用地,依都市計畫法第51條規定,應作體育相關設施使用,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且依下列徵收土地計畫書、土地使用管制、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預算編列及核發建照執照情形等相關說明,似有不一致或不符合規定之處」之意見,經市府依80年徵收土地計畫書認定本案體育場用地之土地使用管制為「棒球場、遵示辦理。
綜合體育館、小型體育館、田徑場、運動練習區、體專學校教室、停車場等」,相關辦理情形補充如附件,如有違反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環境影響評估法、預算法等,請依相關法定規定予以查處。
2.至於本案是否有涉及其他不法行為之情事,非屬本會權責,請相關陳情人檢具具體資料,送交相關檢調單位依法究辦。
(四)其他1.本案體育場用地之開發與行政院環保署原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不符者(如綜合體育館、體育館、活動中心等),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本案環保署原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之申請面積為16.80公頃,經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縮減面積為8.47公頃,已未達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標準,經行政院環保署97年4月29日環署综字第0970031520號函示,變更內容後之開發行為若未達現行認定標準規定而無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其申請變更開發行為,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免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2.本案體育場目前正在施工及變更都市計畫,在相關疑義未釐清前,請台北市政府考量可否暫緩施工,以杜紛爭。本案體育場用地範圍內進行之開發工程,均依建築法規規定領有建築執照,目前尚無違反法令應予暫緩施工之因素。
3.有關教育部同意籌設或升格之大專院校,如校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建議應先行完成都市計畫變更程序,以避免爭議。後續遵示辦理。
4.相關民眾如仍有陳情意見,請以書面意見送請本署,納入本計畫審議參考。遵示辦理。
(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1.天母台北市民權益促進會2007年4月30日(07)天權字第0430號函陳情基於違反原來徵收目的、違有關人民團體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已納入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意見回覆,相關內容請詳附件B(詳第16~22頁)(略)。
反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違法環評法、違反公共安全、剝奪地區公共財、剝奪市民運動權益、濕地不適合深度開挖等,嚴重違法侵犯市民權益,堅決反對「變更台北市士林區三玉段一小段22-3地號等體育場用地(天母運動公園)為台北市立體育學院用地主要計畫案」,地目不能變更,追究違法失職人員,立即停工,並希望能充分參與本部都委會表達意見乙案。
2.有關本會96年5月22日第659次會議審議時,天母臺北市民權益促進會4位代表意見(黃世豐先生:本案違反徵收目的使用,未開放公共眾使用,未經都市計畫變更即大興土木,應勒令停工。邱澄清先生:環評審查結論為文教設施,且預算科目為學校,與本案體育設施不同。王百祿先生:建議不要通過本案。楊麗美女士:26000人連署反對變更為學校,學校不宜放在高度開發地區,且已提告相關人員。)、臺北市議會顏議員聖冠意見(建議應找尋適當解決方案,以培育體育選手)、天母地區居民4位代表意見(孫彩麗女士:有關公共安全及鄰損問題,應加以重視。
魏先生:贊成體育學院進駐,學校與社區發展會密切結合,並尊重專業判斷。郭家驊先生:天母臺北市民權益促進會不能代表全部天母居民意見。莊同上。
林貴先生:尊重專業審查。)、立法院田委員秋堇代表意見(有關違法失職應處理,環評審查結論中規模及設施,與本案體育場興建計畫是否相符)、臺北體院代表意見(賴政秀女士:希望理性溝通,尊重專業審查。)等乙案。
3.立法院田秋堇委員國會辦公室2007年6月6日九六堇字第960606號函有關天母運動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與相關都市計畫變更違法等事宜,懇請本部依法儘速處理及函復乙案。
說明:
- 一、茲就本部96年5月2日台內營字第0960067590號函示台北市查明「變更天母運動公園案」未完成法定程序即先行發照乙事,請本部提出北市府是否依本部69年3月4日69台字第2583號函「有關失職人員如有涉及刑責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者外,應依照公務人員獎懲有關規定嚴予議處」及本部80年11月8日台內台內營字第8078964號函「…其所核發之建照並應予吊銷,…」。請儘速以書面函覆處理細節及過程。
- 二、本案之根源在於環保署88年11月核可之「台北市體育學院天母校區新建工程環境說明書」,請本部查明該說明書所核可之量體與同上。
「台北市天母運動公園場新建工程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第一次變更」內容之差異,並儘速函覆違反法令之情形。
4.立法院田秋堇委員國會辦公室方儉先生96年6月21日傳真行政院環保署有關台北體育學院違反環評案的處分執行現況及按日連續處分的原則、日期之相關資料乙案。同上。
5.立法院田秋堇委員2007年11月19日強烈建議依法駁回「變更台北市士林區三玉段一小段22-3地號等體育場用地(天母運動公園)為台北市立體育學院用地主要計畫案」,並要求北市府追究相關失職人員行政、刑事責任乙案。同上。
6.財團法人綠色消費者基金會96年12月5日傳真文件,檢送該會告發台北市政府相關單位、人員偽造公文書罪告發狀,請提供都委會專案小組參考。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經臺北市政府依前2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以97年8月25日府都規字第097340684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如附件),經充分討論後,建請市府於文到1個月內,依下列各點修正計畫書、圖,正式行文檢送修正計畫書32份(修正部分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署,逕提委員會議討論。
(一)變更都市計畫前提:市府依80年徵收土地計畫書認定,本案體育場用地之土地使用管制為「棒球場、綜合體育館、小型體育館、田徑場、運動練習區、體專學校教室、停車場等」,現行開發行為符合上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惟教育部代表表示必須變更都市計畫為學校用地,始能符合「大學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3條大學設立基準之規定,請教育部正式行文明確敘明。
(二)變更都市計畫內容:
1、本案依88年環境影響說明書核定之計畫營運面積為16.8公頃(原體育場用地面積),開發興建面積為5.8公頃,為符合學校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5公頃之規定,以及兼顧市民使用體育場設施之權益,有關本案擬變更體育場用地為台北市立體育學院用地規模,建議由8.4663公頃縮減為5.8公頃。惟如相關機關或公民團體仍有不同意見,請提委員會議討論決定。
2、本案原計畫體育場用地及擬變更後臺北市立體育學院用地,請就土地使用強度、土地使用項目、開發量體、使用對象、對當地公共設施、交通運輸、環境影響等,補充相關量化分析資料列表評估其優劣,並研提減緩環境衝擊及回饋社區相關措施,提請委員會討論決定。
3、本案變更後該地區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與其服務水準、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之立法意旨(請以都市計畫區為計算依據),以及減少體育場用地補足措施等,請補充說明,提委員會討論決定。
(三)爭議處理:
1、有關本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研提「本案目前為體育場用地,依都市計畫法第51條規定,應作體育相關設施使用,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且依下列徵收土地計畫書、土地使用管制、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預算編列及核發建照執照情形等相關說明,似有不一致或不符合規定之處」之意見,經市府依80年徵收土地計畫書認定本案體育場用地之土地使用管制為「棒球場、綜合體育館、小型體育館、田徑場、運動練習區、體專學校教室、停車場等」,相關辦理情形補充如附件,如有違反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環境影響評估法、預算法等,請依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查處。
2、至於本案是否有涉及其他不法行為之情事,非屬本會權責,請相關陳情人檢具具體資料,送交相關檢調單位依法究辦。
(四)其他:
1、本案體育場用地之開發與行政院環保署原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不符者(如綜合體育館、體育館、活動中心等),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有關規定辦理變更。
2、本案體育場目前正在施工及變更都市計畫,在相關疑義未釐清前,請臺北市政府考量可否暫緩施工,以杜紛爭。
3、有關教育部同意籌設或升格之大專院校,如校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建議應先行完成都市計畫變更程序,以避免爭議。
4、相關民眾如仍有陳情意見,請以書面意見送請本署,納入本計畫案審議參考。
(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天母台北市民權益促進會2007年4月30日(07)天權字第0430號函陳情基於違反原來徵收目的、違反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違反環評法、違反公共安全、剝奪地區公共財、剝奪市民運動權益、溼地不適合深度開挖等,嚴重違法侵犯市民權益,堅決反對「變更臺北市士林區三玉段一小段22-3地號等體育場用地(天母運動公園)為臺北市立體育學院用地主要計畫案」,地目不能變更,追究違法失職人員,立即停工,並希望能充分參與本部都委會表達意見乙案。陳情人已於96年6月13日、11月20日、97年9月8日列席本專案小組說明,有關陳情事項併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一、二、三、四辦理,並請臺北市政府持續與相關陳情人溝通說明。
2有關本會96年5月22日第659次會議審議時,天母台北市民權益促進會4位代表意見(黃世豐先生:本案違反徵收目的使用,未開放公共眾使用,未經都市計畫變更即大興土木,應勒令停工。邱澄清先生:環評審查結論為文教設施,且預算科目為學校,與本案體育設施不同。王百祿先生:建議不要通過本案。楊麗美女士:26000人連署反對變更為學校,學校不宜放在高度開發地區,且已提告相關人員。)、臺北市議會顏議員聖冠意見(建議應找尋適當解決方案,以培育體育選手)、天母地區居民4位代表意見(孫彩麗女士:有關公共安全及鄰損問題,應加以重視。魏先生:贊成體育學院進駐,學校與社區發展會密切結合,並尊重專業判斷。郭家驊先生:天母台北市民權益促進會不能代表全部天母居民意併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