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961-審議事項-第9案:金門縣政府函為「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旅館專用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6961
案件id
Smg5JK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金門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2年11月14日第23次會議、93年3月4日第26次會議、93年3月15日第27次會議、93年5月22日第28次會議、93年8月20日第30次會議、93年9月13日第31次會議、94年7月6日第34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金門縣政府96年11月23日府建都字第0960405562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見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聽取金門縣政府簡報,研提初步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洪前委員啟東、林委員秋綿、賴委員碧瑩、陳前委員麗春(行政院經建會)、傅委員增渠(國防部軍備局)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由洪前委員啟東擔任召集人,於95年8月1日、96年12月26及97年6月13日召開3次簡報會議。
- 七、嗣因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於本(97)年7月1日改聘,洪前委員啟東連續聘任4年屆滿卸任,行政院經建會代表改由黃委員萬翔擔任,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核准除由林委員秋綿、賴委員碧瑩、黃委員萬翔(行政院經建會)、傅委員增渠(國防部軍備局)等4位委員組成外,再增列王委員秀娟,並由林委員秋綿擔任召集人,於97年8月5日赴現地勘查暨召開第4次專案小組會議,研獲初步建議意見,並經金門縣政府97年11月10日府建都字第0970068816號函檢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金門縣政府97年11月10日府建都字第0970068816號函檢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之計畫書、圖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有關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五之(一)略以:「…建議將建蔽率修正為不得超過60﹪,容積率修正為不得超過240﹪,建築物高度不得大於18公尺,並請金門縣政府補充說明上開特殊性之具體理由,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乙節,同意金門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略以:「戰地政務時期申請建築規定應附建防空避難室,因此當時核准之旅館大多為地下一層及地上三層建築形式,故考量原合法建築物計需有四層樓之容積方可協助其完成改善,設定之建蔽率為不得超過60%,故容積率設定為不得超過240%。」,請將上開說明內容納入計畫中載明,以利查考。
- 二、本次變更計畫內容部分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請金門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附錄】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金門縣政府依本專案小組第2次建議意見修正之計畫書、圖通過,並請金門政府修正相關書、圖資料報署後,逕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本案變更緣由係金門縣政府為本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前,合法申請並已從事旅館經營之建築物,部分因本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後致其不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而擬協助輔導合法,關於金門縣政府補充本次變更案有關金門地區戰地政務結束前後時期,對上開建築物核准之面積、現有實際使用之基地範圍等相關資料乙節,除將部分錯誤之數據予以適度修正,並酌予增加有關計算公式之輔助說明,以利研擬建議意見外,其餘照縣府補充資料通過,並請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 二、請就本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後,前開從事旅館經營之建築物無法滿足相關業者需求之具體原因,以及補充說明有關地方歷史環境變遷、交通、觀光、促進地方發展需求等課題,以利研擬建議意見。
- 三、為符合現行行政院有關「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應辦理區段徵收」規定特殊案例之處理原則,以及金門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為因應金門地區特殊歷史發展因素、保障民眾基本權益並符合觀光需求,有關本案擬變更為旅館專用區之範圍建議以下列各點為原則,並請納入計畫書適當章節敘明,以利查考:
(一)本次變更案以現有已完成使用之建築物及配合實際需求為範圍,並以不大於1公頃為原則。
(二)變更案提供或捐贈事項:
1.前開變更範圍內現有已完成使用中之合法建築物者,其經金門縣政府核准建築面積除以百分之六十部分,免予提供或捐贈。
2.前開變更範圍內超過經金門縣政府核准建築面積除以百分之六十部分,依「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回饋協議)案」使用分區變更回饋處理原則辦理。
(三)原公開展覽草案申請變更範圍大於1公頃者,若該土地所有權人及旅館業者基於長期營運規模、未來市場需求及配合金門縣政府發展觀光政策,應併同現有建築基地及擬擴大變更範圍研擬細部規劃(含基地環境衝擊分析、建築配置及量體、人車行車動線、景觀計畫構想、污水處理設施位置及處理方式、周圍交通衝擊影響分析、事業及財務計畫等圖說)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另案循法定程序辦理變更,以資周延。
- 四、本案擬變更為旅館專用區者,應提供捐贈事項部分,由土地所有權人與金門縣政府於本會審決通過之會議紀錄送達金門縣政府一年內,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納入計畫書內載明,否則維持原計畫。至於捐贈時機,建議於都市計畫變更案公告發布實施後一年內完成。
- 五、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一)本案旅館專用區之容積率擬訂為300﹪,惟查類似案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有關旅館區之容積率為不得超過120﹪~160﹪,據金門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當地歷史發展背景、地方需求等特殊性,爰建議將建蔽率修正為不得超過60﹪,容積率修正為不得超過240﹪,建築物高度不得大於18公尺,並請金門縣政府補充說明上開特殊性之具體理由,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二)本案之管制要點係針對旅館專用區之管制,爰應於本要點「退縮標準」及「停車空間設置標準」前註明「旅館專用區之」等文字,以資妥適。
(三)本要點「退縮標準」及「停車空間設置標準」草案後段關於「…得提請本府都市計畫委員會或…」乙節,請修正為「…得提請金門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或…」,以符實際。
- 六、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變更內容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6-01四海飯店農業區保護區0.730.08旅館專用區旅館專用區0.730.08本案係針對地區於都市計畫實施前,合法申請並已實際從事旅館經營者或申建完成建築者協助輔導合法。該部分係因都市計畫實施後劃設為農業區、保護區等不符使用之分區,致使其使用受相關規定限制,為保障民眾基本權益並符合本縣觀光需求,爰配合依照業者提案範圍變更。本案建議除補充說明未將變更基地與計畫道路間之44-3地號納入變更範圍之理由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6-02莒城飯店農業區0.33旅館專用區0.33本案係針對地區於都市計畫實施前,合法申請並已實際從事旅館經營者或申建完成建築者協助輔導合法。該部分係因都市計畫實施後劃設為農業區、保護區等不符使用之分區,致使其使用受相關規定限制,為保障民眾基本權益並符合本縣觀光需求,爰配合依照業者提案範圍變更。本案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6-03金凱薩飯店自然村專用區農業區保護區0.280.30.00(23㎡)旅館專用區旅館專用區旅館專用區0.280.30.00(23㎡)本案係針對地區於都市計畫實施前,合法申請並已實際從事旅館經營者或申建完成建築者協助輔導合法。該部分係因都市計畫實施後劃設為農業區、保護區等不符使用之分區,致使其使用受相關規定限制,為保障民眾基本權益並符合本縣觀光需求,爰配合依照業者提案範圍變更。本案建議原則同意,惟為因應聯外道路系統及防災需求,請金門縣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協商於本基地北側縣有土地興闢寬度至少8公尺聯外道路,並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供查考後,再行報部核定,否則維持原計畫。
6-04水上堡保護區0.19旅館專用區0.19本案係針對地區於都市計畫實施前,合法申請並已實際從事旅館經營者或申建完成建築者協助輔導合法。該部分係因都市計畫實施後劃設為農業區、保本案建議原則同意,惟應請申請者於本基地周邊地區提供適當之大客車停車空間,護區等不符使用之分區,致使其使用受相關規定限制,為保障民眾基本權益並符合本縣觀光需求,爰配合依照業者提案範圍變更。並依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規定,經由金門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或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行報部核定,否則維持原計畫。
6-05長鴻山莊農業區0.13旅館專用區0.13本案係針對地區於都市計畫實施前,合法申請並已實際從事旅館經營者或申建完成建築者協助輔導合法。該部分係因都市計畫實施後劃設為農業區、保護區等不符使用之分區,致使其使用受相關規定限制,為保障民眾基本權益並符合本縣觀光需求,爰配合依照業者提案範圍變更。本案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6-06皇鼎飯店保護區0.99旅館專用區0.99本案係針對地區於都市計畫實施前,合法申請並已實際從事旅館經營者或申建完成建築者協助輔導合法。該部分係因都市計畫實施後劃設為農業區、保護區等不符使用之分區,致使其使用受相關規定限制,為保障民眾基本權益並符合本縣觀光需求,爰配合依照業者提案範圍變更。本案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6-07浯江飯店風景區農業區0.180.21旅館專用區旅館專用區0.180.21本案係針對地區於都市計畫實施前,合法申請並已實際從事旅館經營者或申建完成建築者協助輔導合法。該部分係因都市計畫實施後劃設為農業區、保護區等不符使用之分區,致使其使用受相關規定限制,為保障民眾基本權益並符合本縣觀光需求,爰配合依照業者提案範圍變更。本案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6-08珠山飯店農業區0.90旅館專用區0.90本案係針對地區於都市計畫實施前,合法申請並已本案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實際從事旅館經營者或申建完成建築者協助輔導合法。該部分係因都市計畫實施後劃設為農業區、保護區等不符使用之分區,致使其使用受相關規定限制,為保障民眾基本權益並符合本縣觀光需求,爰配合依照業者提案範圍變更。過。
6-09金寶來大飯店農業區0.55旅館專用區0.55本案係針對地區於都市計畫實施前,合法申請並已實際從事旅館經營者或申建完成建築者協助輔導合法。該部分係因都市計畫實施後劃設為農業區、保護區等不符使用之分區,致使其使用受相關規定限制,為保障民眾基本權益並符合本縣觀光需求,爰配合依照業者提案範圍變更。本案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6-10金城山莊農業區0.19旅館專用區0.19本案係針對地區於都市計畫實施前,合法申請並已實際從事旅館經營者或申建完成建築者協助輔導合法。該部分係因都市計畫實施後劃設為農業區、保護區等不符使用之分區,致使其使用受相關規定限制,為保障民眾基本權益並符合本縣觀光需求,爰配合依照業者提案範圍變更。本案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6-11金麗麗飯店農業區0.07旅館專用區0.07本案係針對地區於都市計畫實施前,合法申請並已實際從事旅館經營者或申建完成建築者協助輔導合法。該部分係因都市計畫實施後劃設為農業區、保護區等不符使用之分區,致使其使用受相關規定限制,為保障民眾基本權益並符合本縣觀光需求,爰配合依照業者提案範圍變更。本案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6-12台金飯店農業區0.23旅館專用區0.23本案係針對地區於都市計畫實施前,合法申請並已本案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實際從事旅館經營者或申建完成建築者協助輔導合法。該部分係因都市計畫實施後劃設為農業區、保護區等不符使用之分區,致使其使用受相關規定限制,為保障民眾基本權益並符合本縣觀光需求,爰配合依照業者提案範圍變更。過。
6-13金沙假日飯店風景區0.7旅館專用區0.7本案係針對地區於都市計畫實施前,合法申請並已實際從事旅館經營者或申建完成建築者協助輔導合法。該部分係因都市計畫實施後劃設為農業區、保護區等不符使用之分區,致使其使用受相關規定限制,為保障民眾基本權益並符合本縣觀光需求,爰配合依照業者提案範圍變更。本案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6-14中央公路觀光飯店農業區0.66旅館專用區0.66本案係針對地區於都市計畫實施前,合法申請並已實際從事旅館經營者或申建完成建築者協助輔導合法。該部分係因都市計畫實施後劃設為農業區、保護區等不符使用之分區,致使其使用受相關規定限制,為保障民眾基本權益並符合本縣觀光需求,爰配合依照業者提案範圍變更。據金門縣政府列席人員表示,本案尚未依據金門縣政府原核准文號完成建築及從事旅館經營,為避免影響本計畫辦理進度及其他變更案之時程,本案建議維持原計畫。請金門縣政府視實際需要另案循法定程序辦理變更,或於辦理本特定區計畫通盤檢討時,再行審慎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