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961-審議事項-["第4案:內政部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十二工業區第一期)細部計畫(部分工業區、廣場兼停車場用地、社教用地、道路用地為殯葬設施專用區、公園用地、道路用地、廣場兼停車場用
會議紀錄id
MOIO6961
案件id
dn6lL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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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准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97年11月25日城規字第0971001527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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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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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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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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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民國97年10月23日起至民國97年11月21日止,於台北縣政府及泰山鄉等公告欄公開展覽30天,並於民國97年11月3日上午10時於台北縣泰山鄉公所舉辦說明會,且分別於台北縣刊登台灣新生報97年10月23、24、25日等三天公告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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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團體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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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辦理。
2.其餘建議事項同意照申請變更單位(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列席本會代表說明之下列方式辦理:
(1)殯葬設施專用區於未來開發時,以公園化方式規劃,並同時考量與區外既有步道進行串聯。
同時,其各項公共設施均由台塑關係企業自行開闢維護,並開放公眾使用。
(2)於「興辦事業計畫」中,參照鄰近公立公墓收費標準,訂定合理價格。另設籍於本案所在地六個月以上之泰山鄉鄉民,享有部分價格優惠,以實質回饋地方。
(3)台塑企業長期深耕於龜山、林口地區,提供醫療、就業、養生等相關措施,素有相當貢獻。
本案於開發後,均歡迎龜山林口地區民眾登記利用,然因本案位處泰山鄉境內,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營建署城鄉分署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深感實惠;而本計畫區鄰近鳥園步道北側,設置紀念墓園將可與原步道串連延伸使用,並可提高泰山鄉之能見度。價格優惠仍以所在地鄉民為主。
02陳宥汮一、土地標示:
台北縣泰山鄉南林段1地號等11筆土地,面積約5.04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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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門牌:
南林路往北到底1.建請儘速通過本案,完成都市計畫之法定程序。
2.建議本紀念墓園能免費對外開放參觀。
3.本區雖屬泰山鄉境,但主要聯外係由龜山鄉銜接中山高,且台塑企業於龜山鄉設有諸多產業據點(長庚、華亞園區、工三廠等),與龜山相關係密切,建議本案將部分塔位以優惠價回饋泰山及龜山鄉民,以與地方建立永久之良好關係。1.泰山鄉人口逐漸高齡化,現有公墓受限於土地管制無法再供應使用。
2.近年來,泰山鄉發展迅速,人口聚集快速,此類鄰避設施難以規劃。
3.本計畫區位處偏僻,附近少有人煙,適合供作殯葬設施使用。
4.由民間企業自行開發設置殯葬設施,恰可即時抒解泰山鄉之公墓需求壓力,並可節省政府財政支出,增加稅收。
5.台塑企業創辦人之貢獻、聲望俱佳,安身於此,有利於地方之發展。本案併編號01案意見辦理。併本表編號1辦理。
【附錄】本會97年3月18日第678次會審議「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北1案變更部分工業區為殯葬設施專用區綜理表: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北1南亞塑膠公司泰山鄉南林段1地號等20筆土地約5公頃(工十二東北側)變更工十二細部計畫部分工業區、廣場兼停車場、社教用地為墳墓用地陳情位置早期即為墳墓使用,地形坡度較大,不宜作高強度使用。考量坡度安全性與周邊環境條件等因素,建議變更為墳墓用地。
陳情人於專案小組會議中補充之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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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範圍原本即規劃作為示範公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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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屬綠帶隔離之獨立邊緣區域,基地條件絕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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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業區邊緣土地不適合繼續作傳統產業,故轉型為優質公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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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區殯葬設施興建之必要性與迫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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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應私人興辦設立殯葬設施之趨勢。
1.擬定林口特定區計畫(工十二工業區第一期)細部計畫於94.01.26發布實施。
2.本陳情內容為上述細部計畫案內土地使用計畫之調整,建議納入該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為宜。本案建議酌予採納,惟應依下列各點辦理,否則維持原計畫:
1.請具體補充說明本案變更之必要性、急迫性與實際需求。
2.本案如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未來興建開闢時,應研擬妥適之水土保持計畫,並依「殯葬管理條例」相關法令規定事項辦理。
3.本計畫區內之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4.本案涉及細部計畫之內容,建議考量以「殯葬設施專用區」方式辦理,並應另案辦理細部計畫之變更(含具體之捐贈回饋事項),並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以杜紛爭。
5.本案辦理細部計畫之變更時,建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1)於本「殯葬設施專用區」南側之工業區劃設寬度8公尺(含)以上之聯外道路,以避免影響現有計畫道路(南林路)之功能。
(2)墓地與現有工業區之間應妥善規劃適當之區隔,避免影響鄰近工廠之正常運作,並應有適當之隔離及管制措施。
(3)本專用區周邊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應配合予以適當之調整,使本專用區形成獨立區域,以增加土地使用之相容性。
6.本案應依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四)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