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971-審議事項-第7案:苗栗縣政府函為「變更竹南頭份都市計畫(部分行政區為機關用地)(供苗北藝文中心演藝廳使用)案」。
會議紀錄id
MOIO6971
案件id
8V90ar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10月23日第209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苗栗縣政府97年11月14日府商都字第0970175797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暨第2項。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苗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考量本藝文中心演藝廳之使用類別、功能、活動性質與規模,日後開發完成後因各項藝文展演活動之舉辦將聚集大量參與人潮,對附近地區交通系統勢必造成相當程度之衝擊影響,故請苗栗縣政府提出區域性及基地內交通需求分析、動線之規劃方案,及基地開發完成後如何有效紓解周邊交通及停車之改善計畫,並納入計畫書內。
- 二、請參照部頒「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妥為訂定退縮建築規定,以資妥適。
- 三、有關苗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變更範圍內陳清波文教基金會所有土地,其取得方式擬改為徵收或協議價購乙節,同意所請並請依規定妥為修正實施經費,以資適法。
- 四、縣政府轉來人民陳情意見部分(由黃信鐘先生代表列席說明):詳附表本會決議欄。
附件
- 附表: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都委會決議本會決議竹南頭份都市計畫行政一之六地主自救委員會(總聯絡人:
黃信南)成員:
連木田連立偉曾惠貞黃招黃盛發黃盛長黃信武黃信鐘黃信樑黃信秋黃信春黃義文黃義郎黃義貴黃義隆黃義清1.演藝廳對面已有17公頃公園綠地,無必要花納稅錢增購671-1、671-6、671-7、671-8及681等五筆共621㎡土地做為綠地之用。
2.演藝廳對面泳池邊已設置有大型地面停車場,另演藝廳周圍100公尺內亦設置有廣六、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