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981-審議事項-第3案:台中市政府函為「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部分農業區為公園用地及垃圾處理場用地、部分垃圾處理場用地為農業區及公園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6981
案件id
D17vvm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11月11日第232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中市政府97年12月4日府都計字第0970288178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中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擬將現況已覆土作復育公園使用地區之農業區及垃圾處理場用地變更為公園用地部分,考量該地區原本係垃圾掩埋場,地質不穩定,爰變更後之公園用地,除造林、水土保持設施、步道系統及必要之綠美化工程外,不得申請興建建築物以及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申請作多目標使用。
- 二、本次變更計畫內容部分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部分,請台中市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 三、本案若經本會審議通過,其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 四、附帶建議事項:請台中市政府強化本公園用地之可及性、使用之方便性,俾利市民休閒與活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