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981-審議事項-第7案:臺南市政府函為「擬定台南市安平區(『商61』商業區)細部計畫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6981
案件id
yWcmJD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臺南市都委會97年9月18日第271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臺南市政府97年11月20日南市都劃字第0971655484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2、23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為維持原計畫綠地空間機能,本案1.76公頃廣場用地,請修正為「公園用地」。至於本案公園道用地經市府補充說明植栽綠化比例將大於50%乙節,同意依照辦理,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本案主要計畫變更後商業區增加0.08公頃,公共設施用地減少0.08公頃,請於細部計畫擬定時,補足減少之公共設施用地,並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三、有關原計畫附帶條件「本案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一年內提出細部計畫送請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否則應循法定程序恢復為原使用分區」之規定,請市府就實際辦理情形,於計畫書加強說明。
- 四、本案部分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 五、本案擬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除應檢附當地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外,請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一)請於臺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由土地所有權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有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由臺南市政府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臺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