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991-審議事項-第11案:臺東縣政府函為「變更暨擴大關山都市計畫(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6991
案件id
2vj19F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6年4月23日第139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東縣政府96年12月19日府城都字第0963042271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26條。
(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3條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經本會97年3月4日第677次會議決議:「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聽取簡報,並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提會討論。」,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楊前委員龍士(召集人)、周委員志龍、賴委員碧瑩、王委員秀娟及賴委員美蓉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於97年4月8日聽取第1次簡報,兹因楊前委員龍士(召集人)卸任,經簽奉改由賴委員碧瑩擔任召集人並改聘李委員正庸擔任小組成員,專案小組分別於97年9月2日及97年12月16日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參採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列席代表意見,將專案小組貳、附帶建議意見有關第三類型(恢復為原來土地使用分區)之一、(七)及二各修正為「其他符合地方需求之公益性設施或社會服務等敦親睦鄰措施。」及「地方政府得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協商後,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台東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錄】本案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壹、本案係臺東縣政府為協助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處理其管有土地以達民營化之政策目標,擬變更「機六」機關用地(面積0.14公頃)為電信專用區並得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使用,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依下列回饋措施辦理:
- 一、回饋方式及內容:
1.捐贈比例:依臺東縣政府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應提供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捐贈之比例乘以供商業使用樓地板面積佔該電信專用區總樓地板面積之比例。
2.捐贈項目:折算代金或等值公益性樓地板面積。
3.捐贈時機:於該電信專用區建築物建造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核發前捐贈。
4.代金運用:應優先使用於改善鄰里社區之公共設施,以提昇當地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 二、臺東縣政府應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貳、附帶建議意見:
上列有關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因變更土地使用分區不同、變更使用性質各異,且其變更回饋方式及內容亦有所不同,經彙整可區分下列四種類型,並建議如下附表意見,供爾後大會審議類似案件之參考。
第一類型:變更為電信專用區(不得為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使用。)變更處理原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配合地方電信服務需要。
2.人口分布尚未密集,商業活動較不熱絡地區。
3.未來基地使用以維持現況為主(如機房、線路中心…),且未來亦不變更用途。因使用性質及使用強度皆維持不變,故免予負擔回饋。
第二類型:變更為電信專用區(得為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使用。)變更處理原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未來使用以經營電信本業為主,基地條件尚有可開發之空間。
2.考量基地毗鄰地區商業發展情形,增加第5款使用可促進鄰近商業活動帶之延續性。
3.基地面積小,不影響所在都市計畫區內商業區之檢討標準。因得為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供商業使用,基於公平合理,其回饋措施如下:
- 一、回饋方式及內容、1.捐贈比例: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應提供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捐贈之比例乘以供商業使用樓地板面積佔該電信專用區總樓地板面積之比例。
2.捐贈項目:土地或折算代金或等值公益性樓地板面積。
3.捐贈時機:於該電信專用區建築物建造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核發前捐贈。
4.代金運用:應優先使用於改善鄰里社區之公共設施,以提昇當地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 二、地方政府應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第三類型:恢復為原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處理原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參考都市計畫規劃歷程並配合鄰近土地使用分區。
2.未來使用除電信服務之外,以公司其他合法登記營業項目使用為主3.目前使用未違反新計畫之容許使用項目,且其區位未來不適合作電信本業之基地。一、基於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在社會公益扮演之積極角色,需提供下列鄰里社區公益性設施或社會服務等,並因應不同基地條件及地方需求彈性運用設置。
(一)規劃停車位供鄰里使用。
(二)提供場地供公益活動使用。
(三)規劃機踏車旅遊休憩站。
(四)規劃鄰里集會及活動場所。
(五)學生K書中心、民眾閱報中心。
(六)鄰里公共設施用地綠美化或維護認養等公益服務工作。
(七)其他符合地方需求之公益性設施或社會服務等回饋措施。
- 二、地方政府應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第四類型: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分區等變更處理原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無本業使用計畫之空地。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訂定之回饋審議原則及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內容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