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991-審議事項-第3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永和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為商業區)案(林長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會議紀錄id
MOIO6991
案件id
IoUwXQ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1月10日第373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97年4月22日北府城規字第0970301244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王委員秀娟(召集人)、邱前委員文彥、周委員志龍、賴委員碧瑩及孫前委員寶鉅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7年6月10日及97年10月21日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台北縣政府98年1月5日北府城規字第0980000151號函送計畫內容及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兩基地原係依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申請設置大型商場(店)及飲食店,其中市場用地東側基地(民權段)已興建完成並領有使用執照;油二用地北側基地(永利段)亦領有建造執照(87年取得,目前仍未施工)。台北縣政府為建立便利完善之地區生活機能,帶動周邊商業良性發展,期能透過本案變更及回饋,提供便利之購物及辦公環境,並取得「得和派出所」之建物及土地,爰申請變更部分住宅區(面積分別為0.4989公頃及0.5558公頃)為商業區。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本案之變更包含永利段(林長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及民權段(欣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二基地,雖分二個都市計畫案提出申請變更,惟由於其相關回饋、捐贈等係採合併計算,為利說明,請將兩案計畫書合併撰寫,並將兩基地回饋之詳細內容一併補充列表敘明及檢附圖示納入計畫書,俾利查考。
- 二、請補充目前永和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辦理情形及詳予分析商業區之發展現況、規劃願景及面積劃設總量與檢討標準,並確實補充本案變更理由,納入計畫書,以資明確。
- 三、請縣政府詳予補充敘明本案(兩基地)商業區之功能定位、基地空間配置概要(含分區計畫、配置示意、量體規模、建蔽率、容積率暨其獎勵規定、交通動線規劃、退縮建築、停車空間及公共開放空間留設)等資料,納入計畫書內,俾供擬定細部計畫及都市設計準則之依據。
- 四、請縣政府將本案所劃設之各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及自願捐贈土地面積與捐獻代金所佔之比例資料,詳予列表補充說明,又本案開發完成後開發者所提供之回饋內容、公共設施項目、面積、區位、比例資料及其他承諾事項,請一併彙整列表說明,納入計畫書。
- 五、請將本案於細部計畫內所劃設之10%公共設施用地(含機關用地、停車場、綠地及廣場用地)納入主要計畫書,以資明確,並請配合修正計畫內容及案名。
- 六、請補充說明本案基地(民權段)已興建完成部分目前各樓層使用情形(含使用率、類別及面積),詳予分析推估日間及夜間人口活動旅次,並檢討公共服務設施水準(含道路寬度、停車需求、消防設施、公共開放空間等),及變更後其商業區及機關用地各別之建蔽率與容積率有無符合現有規定,納入計畫書,以利查考。
- 七、以外部成本內部化為目標,考量防災避難空間及塑造良好人行與地區環境,有關本案變更後對鄰近土地使用及交通之衝擊評估、停車空間需求、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等,請詳予分析補充資料並研擬具體因應措施及規劃原則(包括永利段基地與鄰棟既有住宅大樓及加油站間之退縮處理、地面樓層及開放空間之留設;及民權段基地回饋停車位之使用與管理(含24小時開放措施)等),納入計畫書。
另有關交通影響評估及交通改善承諾事項,有否經交通單位審查同意,請檢具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以利查考。
- 八、本案基地(永利段)同一街廓東西兩側之七層老舊住宅大樓部分,據縣政府表示因所有權人眾多,整合困難,納入本案變更可行性低,請補充該兩棟建物狀況、權屬及變更意願調查等資料,並於計畫書中敘明。
- 九、本案應擬定細部計畫,請台北縣政府於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內,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
- 十、本案請依照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重新修正計畫書、圖及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里情形資料到署,並經專案小組召集人同意後,提請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