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011-審議事項-第19案:台中縣政府函為「擴大及變更大里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擴大都市計畫部分)案」。
會議紀錄id
MOIO7011
案件id
E2knOT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85年7月20日第23屆第2次會、86年1月29日第24屆第1次會、87年4月23日第25屆第1次會及87年10月9日第25屆第4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中縣政府89年1月6日88府工都字第364505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辛前委員晚教召集翁前委員金山、侯前委員錦雄、陳前委員銀河及張前委員元旭等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並業於89年2月29日、89年7月10日、90年3月29日召開3次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經本會90年5月8日第508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辦理,並除擴大地區之新訂都市計畫案及決議文三部分再另案提會討論外,其餘先行退請台中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略)」,案經台中縣政府依照上開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後,先行報請本部以90年12月27日台九十內營字第9017982號函核定上開通盤檢討案,及台中縣政府以91年1月10日府建城字第09037351503號公告發布實施各有案。
- 七、本擴大地區之新訂都市計畫案,經本會專案小組於90年11月27日、91年6月5日續開第4、5次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再提本會91年6月25日第536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有關擴大地區之新訂都市計畫案部分,退請台中縣政府依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辦理後,再行提會討論。」。案准台中縣政府91年10月7日函報補充資料到部,及經本專案小組91年10月22日召開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再提本會91年12月3日第548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請原專案小組就91年10月22日審查意見及左列各點再詳予審查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爰本擴大地區之新訂都市計畫案再交由本會專案小組分於91年12月20日、92年3月19日召開2次審查會議,及案准台中縣政府92年5月9日府建城字第0920116637號函送補充資料到本部營建署,爰再提本會92年6月10日第561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擴大都市計畫案除配合大里溪整治工程用地部分,究應劃設為「河川區」抑或「河道用地」,因涉及本部86年1月6日台內營字第8672021號函示規定之事實認定,由本會原專案小組會同經濟部水利署及台中縣政府赴現場勘查確定外,其餘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八、嗣因辛前委員晚教、翁前委員金山於92年6月30日屆滿卸任,爰本會專案小組改由何前委員東波召集彭委員光輝、王前委員大立、汪前委員桂生、張前委員元旭等組成,並於92年7月15日赴現場勘查、92年9月19日召開小組審查會議獲致審查意見。案准台中縣政府93年1月5日府建城字第0920350220號函送補充資料到本部營建署,爰再提本會93年3月2日第580次會議審決:「一、本案『河川區』範圍線應由台中縣政府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文及依經濟部、內政部92年10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予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二、本擴大都市計畫案,請台中縣政府依上開決議及本會92年6月10日第561次會議決議事項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九、惟有關本案「河川區」範圍線認定,台中縣政府依本會93年3月2日第580次會議審決,以93年7月5日府建城字第0930164414號函請經濟部水利署迅即確定河川區範圍境界線,惟未獲水利主管機關認定,致都市計畫核定書圖仍無修正之依據。案准台中縣政府94年10月24日府建城字第0940288574號、94年11月22日府建城字第0940310009號及95年1月11日府建城字第0950006282號函送補充資料到部,前再提本會95年3月7日第628次會議決議:「本案前經行政院83年6月23日台83內字第23932號函原則同意辦理擴大都市計畫之目的與理由,係為透過辦理區段徵收方式取得大里溪整治工程用地及中投快速道路與生活圈3、4號線道路用地,惟本案自89年1月6日報部,歷經本會508次、536次、548次、561次及580次會議審議迄今,其原擴大都市計畫草案構想及社會經濟環境已有急遽變遷,為符合行政院函同意辦理擴大都市計畫之意旨,請台中縣政府針對擬擴大都市計畫範圍內目前尚未取得重大公共工程之私有土地面積規模、擬取得方式與對策、財務計畫構想等研提補充圖說及相關資料,再行報部交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在案。
- 十、案經台中縣政府依上開決議辦理並提經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6年8月13日第34屆第4次會議審議通過,嗣准該府96年10月15日府建城字第0960286796號函檢送修正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前委員光輝(召集人)、周委員志龍、賴委員美蓉、陳前委員麗春及孫前委員寶鉅等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96年11月19日、97年9月26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因彭召集人於97年12月31日任期屆滿,經再簽奉核可,由本會賴委員美蓉(召集人)、周委員志龍、林委員秋綿、黃委員萬翔、羅委員光宗等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98年1月6日、1月20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初步建議意見,嗣准台中縣政府98年2月12日府建城字第098004115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後,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及臺中縣政府98年2月12日府建城字第098004115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二、據臺中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為配合大里溪整治工程,提供區域性防洪功能,本計畫案劃設河川區145.43公頃及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12.38公頃,合計147.81公頃,其為天然河川流域範圍,無法提供作為都市發展腹地,應屬非都市發展用地,情形特殊;且大里市公所刻正辦理大里溪兩側高灘地綠美化工程及親水設施之規劃作業,未來可提供居民休閒遊憩及親水空間環境,尚屬實情。是以,有關本計畫案擬劃設公園綠地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占計畫總面積398.98公頃之6.75%,如考量本計畫案特殊情形,不計入上開河川區土地147.81公頃,則占計畫總面積241.17公頃之11.17%乙節,原則同意臺中縣政府引用都市計畫法第45條後段「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占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規定,補充有關本計畫案「特殊情形」之說明,並請納入計畫書敘明,俾利查考。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按行政院83年6月23日台83內字第23932號函原則同意辦理擴大大里都市計畫(面積603.49公頃)部分,歷經本會508次、536次、548次、561次、580次及628次會議尚未審決通過,其中第628次會議決議略以:「針對擬擴大都市計畫範圍內目前尚未取得重大公共工程之私有土地面積規模、擬取得方式與對策、財務計畫構想等研提補充圖說及相關資料」,案經台中縣政府依上開決議文及本會專案小組4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如附件1、2、3),重新微調修正原擴大都市計畫為607.23公頃,其中擬劃設為農業區202.12公頃、已發展地區193.68公頃(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優先發展地區211.43公頃(辦理區段徵收範圍)等3部分;據台中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考量現行大里都市計畫區發展率已達94.65%,高鐵台中站區及生活圈3、4號與中投道路陸續完成,帶動大里市與台中市都市發展連成重要生活核心軸帶,解決原擴大都市計畫尚未取得重大公共工程之私有土地面積約21.53公頃,及促進大里都市計畫範圍完整延續性等理由,有辦理本擴大都市計畫案之需要,尚屬實情,爰建議請該府依下列各點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及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後,再提請委員會審議。
- 附表:擴大及變更大里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擴大都市計畫部分)案土地使用面積對照表項目計畫面積(公頃)占都市發展用地面積比例(%)占計畫區面積比例(%)住宅區111.9146.4028.05商業區33.4413.878.38零星工業區2.541.050.64機關用地2.260.940.57學校用地4.501.871.13公園用地10.314.272.58綠地用地5.142.131.29兒童遊樂場用地3.591.490.90廣場用地2.471.020.62停車場用地1.340.560.34園道用地10.874.512.72溝渠用地1.830.760.46道路用地50.9721.1312.77都市發展用地面積241.17100.0060.45河川區145.43─36.45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12.38─3.10合計398.98100.00註:1.都市發展用地不包含河川區及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
2.表內面積應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之面積為準。
附圖:擴大及變更大里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擴大都市計畫部分)案土地使用計畫示意圖
- 附件1:本會專案小組98年1月6日第3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及台中縣政府補充資料對照表本會專案小組98年1月6日第3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台中縣政府補充資料建議本計畫案請台中縣政府依照下列各點辦理,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到署後,再召開下次會議簡報說明。-
- 附件2:本會專案小組97年9月26日第2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及台中縣政府97年12月4日府建城字第0970331486號函補充資料對照表本會專案小組97年6月26日第2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台中縣政府97年12月4日府建城字第0970331486號函補充資料本計畫案經台中縣政府研提辦理區段徵收規模面積,以94公頃(81億元)、140公頃(136億元)及211.76公頃(185億元)等3種方案,評估分析其區段徵收財務情形,前2方案顯示其財務結構仍具有較高的開發風險,僅有第3方案顯示其財務結構具有相當可行性,且據台中縣政府及大里市公所列席代表說明,配合取得本案重大公共工程21.53公頃之私有土地,「211.76公頃」係為最適方案,且大里市與台中市都市發展已連成重要生活核心軸帶,大里市區發展率已達9成以上,實有擴大都市計畫之迫切需要性,爰建議先行以「211.76公頃」方案評估其可行性,並請台中縣政府依照下列各點辦理,及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到署後,再召開下次會議簡報說明。-
- 附件3:本會專案小組96年11月19日第1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及台中縣政府97年9月8日府建城字第0970242710號函補充資料對照表本會專案小組96年11月19日第1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台中縣政府97年9月8日府建城字第0970242710號函補充資料本案前經本會95年3月7日第628次會議決議文略以:「請台中縣政府針對擬擴大都市計畫範圍內目前尚未取得重大公共工程之私有土地面積規模、擬取得方式與對策、財務計畫構想等研提補充圖說及相關資料,再行報部交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如附件);據台中縣政府列席代表與會簡報說明,本案擴大都市計畫範圍內目前尚未取得重大公共工程之私有土地面積約21.53公頃,經該府重新檢討將原擴大都市計畫603.49公頃擬劃設為農業區208.34公頃、已發展地區187.98公頃(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優先發展地區207.17公頃(辦理區段徵收範圍)等3部分,並以計畫年期100年推估計畫人口40,000人。惟查本案擬劃設優先發展地區207.17公頃,有無符合大里市都市整體發展與人口成長實際之需求、該優先發展地區擬辦理區段徵收取得原擴大都市計畫範圍內重大公共工程之私有土地,尚未經台中縣政府地政主管機關評估是否可行,以及計畫人口係採現況人口成長、優先發展地區土地供給及就業人口衍生之活動人口需求予以加總,似屬偏高,爰建議台中縣政府依下列各點研提補充圖說相關資料後,提下次會議簡報說明。-
- 附件4:本會95年3月7日第628次會議決議文本案前經行政院83年6月23日台83內字第23932號函原則同意辦理擴大都市計畫之目的與理由,係為透過辦理區段徵收方式取得大里溪整治工程用地及中投快速道路與生活圈3、4號線道路用地,惟本案自89年1月6日報部,歷經本會508次、536次、548次、561次及580次會議審議迄今,其原擴大都市計畫草案構想及社會經濟環境已有急遽變遷,為符合行政院函同意辦理擴大都市計畫之意旨,請台中縣政府針對擬擴大都市計畫範圍內目前尚未取得重大公共工程之私有土地面積規模、擬取得方式與對策、財務計畫構想等研提補充圖說及相關資料,再行報部交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