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021-審議事項-第10案:臺北縣政府函為「變更十分風景特定區計畫(配合設置縣定瀑布公園)案」。
會議紀錄id
MOIO7021
案件id
2aFRAa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臺北縣都委會97年11月13日第382次及97年12月18日第383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臺北縣政府98年2月19日北府城規字第0980082121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意見參辦:
- 一、非屬都市計畫變更應討論事項。
- 二、本案未來土地價構徵收相關事宜.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辦理之。
本案建請縣府就陳情意見補充說明後,討論決定。
- 二、十分大瀑布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列席本會說明之陳情意見:
(一)台北縣政府在事前未有任何協調、預警、溝通或告知的情況下,擅自草率,將該府81.2.21(81)北府工都字第41898號發布實施十分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於97年8月6日公告閱覽「變更十分風景特定區計畫(配合設置縣定瀑布公園)」,將原風景特定區內遊憩區變更公園用地,受影響打擊最大的是本公司,十分公司於一夕之間變為烏有,本公司自民國65年開始合法經營達45年之久的公司變更劃歸為「縣定公園」,截止目前公部門,論情、說理都未兼顧的狀況下,使人感到遺憾。
(二)台北縣政府變更本事件有違1、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
2、查十分風景特定區計畫,前經台北縣政府於民國72年3月19日公告實施,其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亦經該府於民國81年2月8日北府工都字第41898號發布實施,歷經17年之久,期間中未曾依都計法規定期限內辦理全盤檢討,實已失時效,且十分風景特定區是屬台北縣政府縣定或者仍屬前省政府(交通部觀光局)之省定風景區,銜接不清,妾身不明狀況下,基此,本公司於本變更案公告期限內,建議利用此機會全盤,依全區內實際需要及辦理開發所遭遇問題點,提出應興應革事項,實屬事半功倍,而一次全面檢討變更,以竟事功,以免拖延時日,而影響陳情人權益,惟結果事與願違,懇請各位委員明察,主持公道。
3、台北縣政府驟然於民國97年8月6日,未經預告、協商而擅自公告,將陳情人所持有全部預定開發為遊樂區面積27.76公頃內,其中最精華土地面積約1.61公頃變更公告為「十分風景特定區計畫(配合設置縣定瀑布公園)」,導致整塊土地支離破碎無開發價值,基此,本公司堅決反對本事件變更案,倘若台北縣政府堅持變更公園用地者,懇請將本公司所持有總面積27.76公頃,依市價或政府核可之土地鑑價公司,公正鑑價之價格加四成徵收,否則若依公告案內依公告地價加四成徵收,落差太大,本公司所受損害嚴重。
(三)本公司在公告後,始得知本變更公園用地案,在時間緊迫下,於公告期限內,提出建議與理由,一共提出三個方案及12項建議,理由及辦法,表面上似有柔盾,但仍出自百般無耐的情況下,不得不的作為。
第一案本變更計畫本公司堅決反對。
第二案本公司考慮依現有土地管制方式提供由台北縣政府經營,經營所得依協定分配。
第三案提出12項建議,理由及辦法如下:
1、變更計畫中公園用地面積減少:
為落實縣府變更理由「兼顧私人業者維持經營…」,維持本公司最基本生存空間,應將公園用地面積縮少。
2、改善無法聯外的青年活動中心:
現行計畫本區未規劃都市計畫106縣道路連接,將來開發申辦建照及營建工程時,必定為臨接道路而困難,因此建議增設6M寬跨越鐵路之道路,以資啣接。
3、安全的人車分道規劃,以維護遊客安全,交通順暢:
A、停(二)停車場與遊樂區之間「瑞芳-平溪」106縣道兩側高出,建議劃設人行地下道路。
B、現有瀑布入口對面原有人行步道聯接10M道路,已計畫4M步道,為免遊客穿跨越鐵路,發生危險,建請以立體化方式設立天橋跨越。
4、改善不合法規的旅館二:
現有計畫臨接4M道路,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號第118條旅館建築應臨接寬8M以上之道路,建議變更4M為路寬8M以上道路,或明訂,旅館區二之面前道路寬度不受其他法律之限制。
至於旅館區二建蔽率升50%容積率提升為150%。
5.劃定一條緊急通道兼推行鐵馬(自行車)道,供遊客遊憩用:
本變更計畫,應考慮遊客事故緊急救難,救護車通道,及時救難用車道兼供當下最夯鐵馬道供遊客休閒,而收一舉兩得之效。
6.增設平溪線鐵路瀑布停靠站方便遊客上下車。
7.符合公平公正的回饋比例:
遊樂區建蔽率、容積率,建築物高度建請比照增修條文第二條六項商業區,以建築商店及商業使用為主,建蔽率50%,容積率100%。
8.整體性環境影響評估:
對環境不良因子應於都市計畫書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中明訂,計劃區內依法興建之建築行為應不必再進行評估作業。
以上建議請貴委員採納,倂入十分風景特定區計畫全盤檢討案辦理,並將本公司建議事項懇請以「都市計畫明定之」,以利後續開發之申辦建築執照等工作,能夠更加順利落實實施。
(四)徵收土地價格偏低,應比照國產局售地價格辦理徵收:
陳情人當初向前經營者承購此土地,係看中此一地區為遊憩區,得以維繫經營,以高價向前經營者承購,並經陳情人花費鉅資委請土地開發公司設計計畫,並購得國有財產局土地,但該局出售土地亦依此區土地為特殊用地為由,以每㎡3,600元,每坪11,901元出售給陳訴人,今縣府公告計畫報告中指出,將以徵收方式取得變更後之公共設施用地,以規定公告現值每坪僅值1,521元,應依國產局標準加四成徵收,以免造成陳情人嚴重損失,影響陳情人權益。
(五)台北縣政府變更「十分風景特定區計畫(配合設置縣定瀑布公園)」乙案,正在研議中,需費時程冗長,曠日費時,而其辦理期間中,如驟令禁止營業而關閉,勢將產生不利效應。對整個平溪鄉獨靠吸引遊客景點,禁止進入,將造成地方及台灣鐵路局平溪支線商機客源消失殆盡,各行各業邁入蕭條境況,現已哀嚎遍野,接踵而來的將是應聲倒閉的風潮,影響整個平溪鄉地方經濟之繁榮甚鉅。
因此,建請台北縣政府相關單位,在本變更「十分風景特定區計畫(配合設置縣定瀑布公園)」辦理期間中,未通過執行前,請准予仍由本公司繼續依「從來使用」經營管理,以免延伸不必要之紛爭事件。請台北縣政府收回成命,創造雙贏。
(六)懇請貴大審查委員惠予主持公道,誠感德便,不勝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