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021-審議事項-第7案:苗栗縣政府函為「變更後龍外埔漁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021
案件id
7yt7CW
概要說明
- 說明:
1.有關第1次會議意見(五),請苗栗縣政府釐清本計畫是否符合行政院核定「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中有關「海岸地區」之相關規定事項乙節,查上開計畫規定:
(1)經劃為國土保育範圍(包括高海拔山區、中海拔山區、低海拔山區、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河川區域、海岸地區及離島),其公有土地:1.應優先作為保育用途,禁止放領,且除辦理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及方案之遷居安置事宜外,禁止處分。2.不得新辦出租或放租。
(二)另依據行動計畫規定,除都市計畫地區範圍保護區外之可供開發地區外,禁止處分、不得新辦出租或放租。「可供開發地區」參照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4條規定,係指「都市計畫地區扣除保護區、農業區、河川區、風景區等非屬開發建築用地及公共設施用地」。
2.另苗栗縣政府就第1次會議意見(五)所擬處理情形,係另涉「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中有關「海岸保護地帶」之劃設,其研處情形是否妥適,建議應另洽「海岸保護地帶」劃設主辦單位市鄉規劃局表示意見。
【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一)本計畫地區為一典型之農、漁村集居聚落,本次通盤檢討擬提升傳統漁港與農村的生產與遊憩功能,成為具有觀光、休閒、教育及體驗等兼具生產與服務多功能之休閒園區。並據以將本計畫性質由「發展外埔漁港地區為農、漁居住型都市」調整變更為「發展外埔漁港地區為兼具藍色(漁業)與綠色(農業)休閒之都市」乙節,請就下列各點補充相關資料及說明,以確立本計畫發展願景與目標:
1.本計畫區現有產業以農漁業之一級產業為主,未來擬朝向以觀光、休閒遊憩、教育體驗及目的型之遊憩活動與設施等多功能為主之地區,現有計畫區是否有足夠之公共設施、公用設備、運輸系統及地方特色與活動等,作為本計畫引進三級產業發展之重要依據。
2.請補充說明本計畫地區之自然生態環境及人文資源、傳統漁村風貌與特色、文化保存、相關部會及單位之建設計畫、當地居民之意願及當地社區發展協會組織之互動情形,並與附近其他類似地區(漁港或農漁村集居社區)之實際發展情形作比較,必要時以SWOT方法分析本計畫地區優勢與弱勢之比較。
(二)有關本計畫之交通系統部分,請依交通部運研所下列各點書面意見補充說明:
1.計畫書p.51發展課題一說明3.「本計畫區內計畫道路大部分未開闢,而已開闢部分多未達計畫寬度」,此一課題對於外埔漁港擬朝觀光休閒漁港發展是否形成一項阻礙?2.而計畫道路未開闢完成前,對於目前之觀光尖峰車潮影響程度如何?遇有交通壅塞情形時,如何疏導?建請詳予分析說明。
3.社經發展等基本資料內容建請更至民國95年。
(三)有關本案都市計畫圖之重製作業,為避免將來執行發生困擾,請苗栗縣政府就原計畫範圍、位置、面積及樁位等資料,詳細查核本次計畫圖重製展繪成果,如有與原計畫圖不符與疑義之處,除請會商有關單位先行處理重製疑義外,若有因原都市計畫線、樁位成果資料、地籍線等誤差過大之情形,允宜以變更案處理,以資妥適。
(四)有關本計畫發展課題與對策部分:
1.計畫書第51頁發展課題二說明本計畫住宅區與商業區使用率偏低,惟其相關對策不夠具體,請補充相對應之解決措施與配套計畫;又計畫書中敘明之相關對策擬增訂「農業區申請變更為觀光產業專用區作業要點」,請詳實說明該對策與課題之關聯性。
2.計畫書第53頁發展課題四說明本計畫「涵蓋於空軍雷達站軍事管制限建區範圍內,影響計畫區之開發建設」乙節,請具體說明有無影響人民權益與地方發展之情形,若無因禁建與限建造成地方實質發展之影響,則似無列入課題之必要。
(五)有關本計畫內容及開發計畫是否符合行政院核定「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中有關海岸地區之相關規定事項,尚待釐清,請苗栗縣政府洽相關主管機關查明。
(六)請補充說明有關本計畫區及鄰近周邊地區之水文系統、地區排水問題之圖說,妥為研擬因應對策與改善措施,並將處理結果適度納入本計畫書有關都市防災計畫章節中敘明。
(七)計畫書敘明有關依據經濟部水利署88.9.18經水利字第88888077號函以及經濟部94.2.5經授水字第9420200560號函公告之苗栗縣海堤區域圖籍,並藉以調整部分土地使用分區乙節,請補充說明上開區域範圍之圖說,並將相關資料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八)事業及財務計畫表部分:
1.部分公共設施用地屬於公有土地部分,其土地取得方式未敘明,請查明補正。
2.有關本計畫部分公共設施用地擬以「容積移轉」方式取得乙節,建議予以刪除,並依部頒「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辦理,以資妥適。
3.有關主辦單位欄位敘明「土地所有權人或苗栗縣政府」乙節,考量本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尚有部分用地為私有地,建議修正為「目的事業主管單位或苗栗縣政府」,以資妥適。
(九)本案變更計畫經本會審定後,如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部分,為不影響人民權益,請苗栗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請苗栗縣政府補充說明本次變更案內容屬於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以利查考。
(十)建議本案如經本會審定後,有關計畫內容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苗栗縣政府98年2月10日府商都字第0980021623號函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之計畫書、圖內容及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關於變更內容明細表第3案苗栗縣政府針對專案小組建議意見所研提8處變更案之相關內容乙節,同意照該府於本次會議所補充之相關資料通過,並請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 二、原則同意有關變更內容明細表第9-1案,苗栗縣政府建議將五號道路拓寬為20公尺之新增變更案,並請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三。關於苗栗縣政府98年2月10日府商都字第0980021623號函之說明,建議修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有關污水處理廠設施應設於地下之規定乙節,同意依該府之建議修正為「除污水處理機房得設置於地上外,其餘設施以設置於地下為原則,地上則應盡量予以植栽綠化。」。
- 四、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朱秋鵬君(後龍鎮合興段808、808-1地號)(如附圖)一號及三號計畫道路交叉口,陳情土地位置處道路截角太大,造成土地地籍形狀畸零、狀似菜刀,不利使用。1.比照其他路口縮減道路截角,以利土地使用。
2.一號道路位八號至五號道路間路段,整段道路往北移。建議酌予採納1.有關道路截角部分依苗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調整為標準截角。
2.另有關一號道路(八號至五號道路)路段往北移部分,因本路段連接主要聯外道路(三號道路;鄉道苗11線),若路段往北移(路口錯開),將會影響外埔漁港未來聯外交通之需求與安全性。
3.此外,前述路段北移本案依下列各點辦理:
1.有關道路截角部分,同意依苗栗縣政府之研析意見辦理。
2.有關一號道路(八號至五號道路)路段建議往北移部分,請苗栗縣政府就鄰近地區道路系統、土地使用型態及公共設施用地等詳予評估,若經評估後該道路路線得酌予調整修正,則敘明具體理由及內容併前開第1點決議事項辦理,並後,部分道路用地變更為商業區,將衍生變更回饋、撤銷徵收以及畸零地合併使用(後龍鎮合興段807、808、808-1等3筆土地)等問題;且其北側之公園用地面積將由0.4433公頃縮減為0.4189公頃,降低計畫區公園綠地之服務水準。納入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中載明;若經評估不適宜調整該道路,則本建議事項未便採納。
3.配合前開2點決議事項辦理之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請苗栗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附錄】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苗栗縣政府所提計畫書內容及該府依本專案小組歷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補充之資料通過,並請修正計畫書、圖到署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一)本計畫區範圍內有外埔大排等3條灌溉排水系統,惟尚未依河川治理線檢討變更為河川區或河道用地,建請苗栗縣政府納入課題與對策章節敘明,並請苗栗縣政府儘速洽水利主管機關依「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後,另案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以資妥適。
(二)有關本次檢討所研提之未來發展課題與對策,請苗栗縣政府依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詳予檢視及修正,並補充說明與變更內容明細表之關聯性,若上開課題與對策尚無變更計畫之必要,則應強調說明未來如何透過行政方法及管理措施,解決所發掘之課題,以資妥適。
(三)有關縣府漁業單位代表列席本次會議所提關於本計畫區農漁業轉型內容及成果、以及縣府於本地區舉辦各項大型活動之統計資料、交通管理及改善措施等,請配合地方特色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作為未來計畫執行及施政之參考。
(四)計畫書草案內容部分:
1.計畫書部分表格之基礎資料過於老舊,請適度予以更新。
2.本(第4)次簡報資料中有關補充說明計畫區現況情形之照片資料,請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3.都市防災計畫示意圖中請補充說明防(救)災之動線,以資妥適。
(五)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1計畫年期民國100年民國110年配合「台灣中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及「苗栗縣綜合發展全面修訂計畫」,延長計畫目標年。建議照案通過。
22計畫性質發展外埔漁港地區為農、漁居住型都市發展外埔漁港地區為兼具藍色(漁業)與綠色(農業)休閒之都市配合外埔漁港轉型為休閒漁港,變更計畫性質。有關本計畫之性質請於計畫書發展目標章節中敘明,爰本案建議予以刪除。
33計畫圖原都市計畫圖(179.38)重製數值都市計畫圖(177.5602)1.原都市計畫圖老舊,地形地物與都市發展現況嚴重脫節。
2.配合計畫圖重製,調整變更各土地使用分區與公共設施用地面積。
附帶條件:
原都市計畫圖於本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時,應同時公告廢除不再適用。建議原則同意照案通過,惟請縣政府詳予查明計畫區內若有因配合計畫圖重製需調整變更者,應另以變更案處理,提請委員會確認,並正式行文報部以利查考。
44計畫區西側農業區(0.0061)保護區(1.8465)墓地(0.4443)海堤用地(1.8272)海堤專用區(4.1241)依經濟部公告之苗栗縣海堤區域圖籍,將屬海堤區域範圍內之土地,配合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之「永續發展行動計畫」,為加強海岸保育與管理,予以變更為海堤專用區。
附帶條件:
前述海堤區域範圍應以經濟部公告之苗栗縣海堤區域圖籍為準。本案建議除變更理由增列本地區變更後之土地使用分區不得作建築使用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55計畫區西側保護區(1.6503)農業區(1.6503)原計畫將防波堤外緣之沙灘劃設為保護區,現海岸堤防已施築完成,故依規劃原意將非屬苗栗縣海堤區域圖籍範圍內之保護區變更為毗臨使用分區。
附帶條件:
前述海堤區域範圍應以經濟部公告之苗栗縣海堤區域圖籍為準。據縣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變更範圍係國有土地,爰建議原則調整變更為綠地,惟若本地區涉及國有保安林地,則維持原計畫,請縣府詳予查明後提請委員會確認。
66計畫區西側港埠專用區周邊地區保護區(1.7163)停車場(0.2853)兒童遊樂場(0.1590)海堤用地(0.7788)港埠專用區(2.9394)基於港埠發展建設之考量,將部分地區納入港埠專用區,以利於本府農業局統一規劃、開發建設與經營管理。本案建議原則同意,惟因變更區位不同,爰建議分為6-1案及6-2案並照下列各點辦理:
1.將保護區及海堤用地變更為港埠專用區部分列為6-1案。
2.將停車場及兒童遊樂場變更為港埠專用區部分列為6-2案,並於變更理由或備註欄註明細部計畫將配合變更為停車場用地。
污水處理場(0.0132)保護區(0.0815)海堤用地(0.0449)港埠專用區(0.1396)77港埠專用區南側範圍界線港埠專用區(0.0219)污水處理場(0.0219)依經濟部公告之苗栗縣海堤圖籍及使用現況,調整港埠專用區南側之範圍界線。建議照案通過。
公園用地(0.4577)88計畫區中央,一號與五號道路交叉口西北側(原文小一)學校用地(0.4904)道路用地(0.0327)1.考量原文小ㄧ用地係位於計畫區主要入口處,為因應未來觀光發展需求並塑造入口意象,將部分學校用地變更為公園用地。
2.基於都市防災及交通安全考量,將原文小一北側4米人行步道變更為8米計畫道路。建議照案通過。
9-原文小一北側住宅區(0.0013)道路用地(0.0013)配合原文小一北側4米人行步道變更為8米計畫道路,劃設道路標準截角。本案建議照案通過,惟因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請苗栗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9-1-三號至四號道路路段住宅區(0.0927)農業區(0.0195)學校用地(0.0143)道路用地(0.1265)配合未來休閒漁業發展之交通需求,將五號道路(三號至四號道路路段)拓寬為20米計畫道路。本案係苗栗縣政府列席代表於本(第4)次專案小組會議中提出,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案通過:
1.請苗栗縣政府於本案提請委員會審議前,正式行文報部,以利查考。
2.本案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請苗栗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109---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本次通盤檢討之相關變更事項予以調整。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增)訂條文對照表。
1110---原再發展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廢止1.自第二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至今,本計畫區並無依「再發展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申請案件。
2.依本計畫區之特性,並不適合以「再發展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之規定辦理。建議照案通過。
1211------新訂「農業區申請變更為觀光產業專用區作業要點」為促進本計畫區觀光休閒產業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以為觀光產業專用區申請變更與開發之依循。本案建議刪除。
13-------新訂都市設計準則參照後龍都市計畫都市設計準則規定,增訂本案都市設計準則。(詳附錄四)本案建議刪除。
註:實際變更範圍及面積,除「附帶條件或說明」乙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其餘應以都市計畫核定圖實地訂樁後之地籍分割為準。
(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增)訂條文對照表原條文修(增)訂條文修(增)訂說明含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條之二之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訂定之。配合法規條文修正法令依據。建議照案通過。
- 二、住宅區除依本要點申請獎勵者以外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百分之一百八十。
- 三、商業區除依本要點申請獎勵者以外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
- 二、本計畫區內各項土地使用分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下表規定:
土地使用分區建蔽率容積率備註住宅區60%180%商業區80%240%海堤專用區不予規定不予規定海堤專用區應依「水利法」及「海堤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綜整明定各項土地使用分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建議照案通過。
- 四、機關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百。
- 五、文小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
- 六、污水處理場之建廠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
- 三、本計畫區內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下表規定:
公共設施用地建蔽率容積率備註機關用地50%200%學校用地50%120%文小污水處理場用地50%200%污水處理廠設施應設於地下,地上則應予以植栽綠化。
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15%30%公園用地15%45%墓地20%200%綜整明定各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並配合縣都委會決議將原文小一用地變更為公園用地,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增訂公園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建議照案通過。
- 七、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得於計畫書訂四、為鼓勵建築基地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一)凡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修正條文序號並依現行相關「建築技術規則」已有相關之規定,爰本37原條文修(增)訂條文修(增)訂說明含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定下列獎勵措施:
(一)凡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者得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中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三)凡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且提供公眾使用者,得依「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者,應依建築技術規則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淮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法令規定修正。條文建議予以刪除。
--五、本計畫區內住宅區及商業區,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增加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且停車空間不得移作他種用途或被佔用。惟如基參照內政部「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標準,增訂停車空間建議照案通過。
38原條文修(增)訂條文修(增)訂說明含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地情況特殊經苗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者,得比照「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設置之。設置規定。
- 六、本計畫區依「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公告及管制作業規定」,建物高度限制在海拔17公尺以下。故未來建築物或設施若需超過上述高度標準者,應先徵得交通部、國防部之同意。增訂高度管制規定。建議予以刪除。
- 七、本計畫區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促進其土地再開發利用或改善居住環境,得依都市更新條例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增訂都市更新之相關規定。建議予以刪除。
- 八、本計畫區內之農業區得依「農業區申請變更為觀光產業專用區作業要點」申請變更為觀光產業專用區。增訂「農業區申請變更為觀光產業專用區作業要點」。建議予以刪除。
- 九、本計畫區內之地區或建築,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應先經苗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核發建築執照。
(一)依「苗栗縣都市設計審議規則」規定應進行都市設計審議者。
(二)港埠專用區之開發建設。
(三)基地面臨本計畫一號、二號、三號及四號計畫道路,且建築基地面積達3,000平方公尺或總樓地板面積達5,000平方公尺以上或依建築法規定列為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四)依「農業區申請變更為觀光產業專用區作業要點」申請變更使用者。
(五)其他經本府認定應進行都市設界定應施都市設計地區。本條文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案通過:
1.第(一)款條文予以刪除。
2.第(三)款增列五號計畫道路。
3.第(四)款條文予以刪除。
39原條文修(增)訂條文修(增)訂說明含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計審議者。
- 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修正條文序號。建議照案通過。
【附錄一】專案小組第3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表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本案有關苗栗縣政府依本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建議意見所研擬之處理情形及補充之相關資料尚屬充實詳盡,惟部分內容尚待釐清;請就下列各點意見以對照表方式加強說明及補充相關資料到署,再召開本專案小組第4次簡報會議。
(一)有關苗栗縣政府補充說明後龍外埔漁港地區「傳統聚落或特色建築」,建議應先由縣府文化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古蹟或登錄歷史建築後再配合變更為古蹟或歷史建築保存區乙節,查本小組第1、2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對於本計畫地區之自然生態環境及人文資源、歷史風貌、傳統聚落及具有特色建築、傳統漁村風貌與特色、文化保存、相關部會及單位之建設計畫、當地居民之意願及當地社區發展協會組織之互動情形,參考國內類似傳統聚落有關社區整體營造或城鄉風貌之案例,研擬是否有保存維護當地傳統聚落特色、促進當地再發展之具體方案或計畫,並非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規定辦理,應先徵詢當地居民之意願及當地社區發展協會組織之意見,以免引起誤解與爭議。遵照辦理;本計畫區內較具有歷史之傳統建築包括陳家古厝、朱家古厝及鄭家古厝等;茲參考國內類似傳統聚落有關社區整體營造或城鄉風貌案例,研提保存維護本計畫區傳統建築特色、促進地區再發展之具體計畫如附錄一所示。
(二)請補充說明本計畫附近地區目前研訂或進行中之重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或重要產業發展政策之相關資料,對本計畫區未來發展之影響,及本案應配合之因應對策或措施。遵照辦理;有關本計畫區附近地區之相關重大建設計畫及政策資料、其對本計畫區之影響以及本計畫區之因應對策或措施請參見附錄二所示。
(三)因應本計畫區少子化與人口高齡化之課題,請補充具體之因應對策與措施,並建議研擬適當之方法與措施,促使當地高齡人口參與本計畫區相關之重大活動或文化創意產業。遵照辦理。
1.基於都市規劃之角度,提出因應少子化與人口高齡化之相關對策與措施如下:
(1)有效活用社區空間資源,鼓勵利用外埔國小多餘教室、社區活動中心及廟宇等,作為托老、顧幼、老人學習及休閒場所使用。
(2)變更學校用地(外埔國小舊址)為公園用地,並加速公園用地及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之開闢,提供社區老人運動、休閒及社交場所。
(3)擬定都市設計準則,加強各公共空間之安全及無障礙設計,建立友善安全的生活環境。
(4)利用社區活動中心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透過結合當地志工與社區資源,提供關懷訪視、電話問安諮詢轉介、餐飲服務及健康促進活動等多元服務。
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2.有關促使高齡人口參與相關重大活動或文化創意產業之方法與措施:
(1)透過社區發展協會或其他組織,辦理高齡人口教育訓練,輔導高齡人口參與相關重大活動或文化創意產業;如台南縣菁寮國小及柳營國中之高齡學習中心所舉辦的高齡人口社區大學課程,不但可增加高齡人口對地區文化產業之參與,也可減少地區高齡閒置人口,提供多樣化之學習管道。
(2)針對高齡人口進行傳統建築與文化、漁業生產、石滬及牽罟捕魚等進行解說訓練;如台南縣菁寮國小之藍染藝術課程,即由學習、教導進而作為傳承藍染藝術之訓練,以增加高齡人口之就業機會與能力,對於地區遊客也能豐富其遊憩體驗。
(3)利用社區活動中心作為老人學習及文化創意成果之展示空間;並定期舉辦老人教育學習或文化創意產業成果展,增進老人學習動力及成就感。
(四)請補充說明有關本計畫區遊憩人口推估後所衍生之交通量,對當地道路服務水準之影響,並據以估算本計畫區停車之需求及供給情形。遵照辦理;有關本計畫區遊憩人口衍生交通量對當地道路服務水準之影響、以及本計畫區停車之需求與供給分析如附錄三所示。
(五)有關苗栗縣政府於本次通盤檢討中增訂「農業區申請變更為觀光產業專用區作業要點」乙節,考量本部已訂有「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供相關案件申請變更之依據,為避免衍生相關審議規範內容適用之杆格與爭議問題,請苗栗縣政府具體說明增訂上開作業要點之理由與必要性,否則建議予以刪除。有關縣府依本小組意見所補充之「外埔漁港特定區發展構想示意圖」乙節,考量「休閒農業區」與「觀光產業專用區」目前尚無具體之區位與內容,建議予以適度之修正,以免引起誤解。遵照辦理。
1.考量內政部已訂定「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供相關案件申請變更之依據,為避免衍生相關審議規範內容適用之杆格與爭議問題,將「農業區申請變更為觀光產業專用區作業要點」予以刪除。
2.未來本計畫區將配合外埔漁港之轉型而以發展休閒漁業為主,故配合前述相關內容,修正「外埔漁港特定區發展構想示意圖」如附圖一所示。
(六)有關都市防災計畫部分:考量本計畫區內有大量之公共建設設備、資源及重大產業活動分佈於沿海地區,請苗栗縣政府補充說明本地區歷年災害史之相關記載,並對當地地形及地貌情形,研擬特殊氣候異常(風災或海潮暴漲)時之預防措施與因應對策,並將處理結果適度納入本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遵照辦理;有關本計畫區之歷年災害資料分析及災害預防措施與對策請參見附錄四所示。
附錄一、外埔漁港特定區傳統建築保存及地區再發展計畫壹、傳統聚落及特色建築概述依據本計畫之調查得知,本計畫區內較具有歷史之傳統建築包括陳氏古厝、朱氏古厝及鄭氏古厝等;其中陳氏古厝為約有130年歷史之「五間起」、「土埆瓦厝」三合院;朱氏古厝為約有102歷史之「磚造」三合院;鄭氏古厝為約有110歷史之「磚造」三合院(請參見表1-1所示);而依本府國際文化觀光局表示目前這三處古厝並非屬於本府指定之古蹟或歷史建築。
表1-1外埔漁港特定區傳統建築一覽表名稱區位建築沿革及特色現況照片陳氏古厝計畫區中央,原外埔國小北側之住宅區內■興建於西元1877年;距今約130年。
■座西朝東,傳統式建築。
■土埆瓦厝:以泥土與稻草混合製成之土埆砌築而成。
■「五間起」三合院:以三間排成一字型構造,中間為「正廳」,而兩側各為房間(臥房),兩旁再各增建ㄧ間,須低於正廳之房舍,成為「五間起」連成一體之住房。
朱氏古厝計畫區西南側之住宅區內■興建於西元1905年;距今約102年。
■日據時代保正伯朱福先生所建。
■磚造三合院。
鄭氏古厝計畫區北側,公兒(一)西北側之住宅區內■興建於西元1897年;距今約110年。
■磚造三合院。
資料來源:本計畫調查及整理。
貳、傳統建築保存及地區再發展計畫依據前述調查得知,本計畫區內較具有歷史之傳統建築包括陳氏古厝、朱氏古厝及鄭氏古厝等三處古厝;經初步訪談本府國際文化觀光局、社區發展協會、建物所有權人及部分居民後,為保存維護傳統建築特色並確保傳統建築所有人權益,乃參考國內有關社區總體營造或城鄉風貌之案例,研提保存維護傳統建築特色以及促進地區再發展之具體計畫如下:
- 一、社區營造組織輔導計畫輔導既有之海埔社區發展協會或外埔社區發展協會轉型成為社區總體營造之主要推手,協助建立組織章程、任務編組、權責及執掌,並透過座談會及成功案例參訪等方式,凝聚居民發展共識。
- 二、社區營造人力培訓計畫(一)依據不同議題如社區經營、社區網站、組織技巧、環境景觀、導覽解說、民宿經營、特產研發、…等,邀請專家學者辦理教育訓練與系列講座,培養社區營造工作人才。
(二)辦理國內成功社區營造案例觀摩交流及工作經驗傳授。
- 三、社區文化及產業資源調查計畫(一)爭取中央及地方政府經費補助社區發展協會進行人、文、地、產、景等資源調查,建立社區資源的資料庫,做為社區營造的基礎。
(二)編印社區文化產業資源手冊,介紹地方文化產業內涵及特色,促進民眾了解地方文化之美。
- 四、社區環境改造計畫(一)傳統建築物的再利用1.傳統建築物的修繕:爭取中央及地方政府經費補助,利用傳統房屋修繕工法,進行陳家古厝、朱家古厝及鄭家古厝之修復。
2.設立社區工作坊:修復後的傳統建築可作為社區工作坊,提供居民集會、學習的場所,發揮社區參與的機能。
3.漁村文物小集:修復後的傳統建築亦可作為展示早先村民漁作之工具,依傳統漁村特性作主題陳列,規劃成為學校及村民的文化資產中心,呈現在地豐富人文特色。
(二)社區公共空間的活化與再利用利用既有之社區活動中心,進行彈性、複合使用之規劃設計及改造,作為社區發展協會舉辦各項教育推廣、人才培育活動及社區終生學習的場所。
(三)獎助居民參與社區小型或閒置空間改造美化協助爭取中央或地方政府經費補助,由社區發展協會動員社區居民共同從事社區環境改造及美化,例如公園綠美化、人行步道綠美化等與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之環境改善。
(四)透過都市設計保存及形塑漁村建築特色為積極保存與形塑本計畫區之建築特色、地方獨特風格與環境自明性,擬訂都市設計準則,作為後續景觀、建築、人行及開放空間系統等都市空間規劃設計與都市設計審議之參據。
(五)塑造社區文化空間特色1.尋求「諮詢協力顧問團」,協助社區取得發展地方特色、意象之資訊與技術;並研擬地區性文化景觀維護保存機制,協助推動地區文化保存工作。
2.協助及輔導社區發展協會申請中央及地方政府之專案計畫支援。
(六)加速區內計畫道路興闢1.將五號道路(三號至四號道路路段)拓寬為20米之計畫道路。
2.聯外道路(苗8、苗11)及主要道路(一、二號道路)應由縣府編列預算徵收取得,並儘速完成聯外及主要道路之開闢,以因應計畫區未來發展之需求。
- 五、社區文化產業輔導計畫(一)依據前述之社區文化產業資源調查,整理編印社區文化產業特色之簡介資料。
(二)辦理文化產業之研發及傳習活動,如發展文化創意產業、傳統技藝訓練、人力資源整合及行銷經營管理等相關課程,並出版研習成果專輯。
(三)輔導社區整合共同經營,發展文化產業結盟組織,訂立社區產業協定。
(四)輔導社區進行市場調查與分析、特產研發與設計、市場行銷等專業工作。
- 六、社區導覽計畫(一)邀請專家學者,針對傳統建築與文化特色、石滬捕魚、牽罟、…等,進行詳細之調查與分析,並與居民共同討論彙整出具有特色及吸引力之解說題材,透過解說教育訓練當地居民之解說能力,除可提供遊客體驗本計畫區之休閒漁業與文化特色外,亦可增進在地居民之就業能力與機會。
(二)規劃社區深度文化之旅:結合社區營造點及周邊景點,並配合當地生活文化、生態、傳統建築、文化地景及節慶,規劃社區深度文化之旅路線及活動,辦理過程應讓社區充分參與路線規劃及接待導覽等事宜。
- 七、休閒農漁業發展計畫(一)協調後龍鎮公所及後龍農會成立產銷班,輔導及補助居民種植西瓜、甘薯、落花生及甜瓜等經濟作物,並提供遊客親自體驗農耕樂趣及品嚐農特產品之機會。
(二)利用農田休耕期間輔導農民種植成遍之天人菊,並配合花期舉辦相關宣傳推廣活動,以吸引遊客攜家帶眷到外埔漁港賞花趣。
(三)興建休閒漁業館,吸引遊客到計畫區參觀與消費,帶動本計畫區休閒漁業之發展。
(四)以外埔漁港為中心,發展曳船修理、船釣、石滬捕魚及牽罟等體驗型的休閒漁業活動。
(五)鄉土產業文化活動:以當地特有農漁產品為主軸,結合地方特色與人文資源,配合當地農漁產品產期,將地方產業與文化資源相結合,以產業文化知性之旅活動方式,帶動當地與城市居民共同參與,以彰顯多樣化的農業魅力及價值。
- 八、地區行銷計畫(一)社區網站建置:透過網站架設,將本計畫區內傳統文化及遊憩資源特色、活動資訊及交通資訊等,藉由多元且密集化之網路讓遊客瞭解;並納入地方相關產業推動、風味餐、文化特色、民宿及遊程規劃等項目,配合周邊遊憩景點訊息與活動訊息之提供,以及與相關遊憩網站連結,成為社區網站主要建構項目。
(二)活動行銷:透過活動舉辦方式,以吸引遊客至本計畫區從事休閒遊憩活動;建議除每年舉辦之「苗栗海洋觀光季」及「海龍盃全國灘釣比賽」外,亦可籌劃「外埔海鮮與甜瓜的饗宴」及「外埔漁港花&海節」等一系列之宣傳推廣活動(請參見表1-2所示)。
表1-2活動舉辦建議一覽表活動名稱活動時間活動主旨建議活動內容苗栗海洋觀光季每年7至8月結合休閒漁業及非漁業相關活動,營造苗栗休閒漁業活動之特色,並引導縣民及外縣市遊客認識外埔漁港,進而至外埔漁港休閒觀光。■石滬及牽罟捕魚活動■舞蹈表演■偶像歌舞秀■情人鵲橋■海中世紀水舞秀■高空煙火秀海龍盃全國灘釣比賽每年8月配合開放海洋政策,推動民眾親近海洋,提倡正當休閒活動;並宣導海巡工作重要性,以提昇「全民海巡、活力海洋」新形象。■全國灘釣比賽■千人淨灘活動■神釣手「拋投擲準」表演秀■魚苗放流■漁業資源保育宣導外埔海鮮與甜瓜的饗宴每年5至6月結合外埔地區西瓜、地瓜及甜瓜之產期及海鮮漁獲,舉辦推廣活動,以增加本計畫區之曝光率與吸引力。■海鮮品嚐■地瓜料理品嚐(焢番薯、地瓜湯、地瓜水餃、…)■西瓜及甜瓜採收及品嚐體驗■吃西瓜大賽■瓜語傳情外埔漁港花&海節每年3至4月或11至12月結合休閒農漁業及農田休耕景觀綠肥規劃休閒活動,期能塑造外埔地方特色,改善漁村景觀,帶動觀光休閒產業發展。■花海集團結婚■音樂饗宴■園遊會■花藝教學■海鮮品嚐■花與海攝影比賽資料來源:本計畫整理。
附錄二、外埔漁港特定區鄰近相關重大建設計畫影響分析經調查得知本計畫區鄰近之重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或重要產業發展政策包括苗栗綜合發展計畫全面修訂計畫、變更後龍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苗栗縣後龍科技園區、遠雄健康生活園區、擬定高速鐵路苗栗車站特定區計畫、後龍濱海遊憩區、外埔漁港計畫擬定規劃以及漁業休閒館興建計畫等;茲將各相關重大建設與計畫之內容、對本計畫區之影響及本計畫之因應對策與措施整理如表2-1所示;而各相關重大建設計畫與本計畫區之區位關係則請參見圖2-1所示。
表2-1外埔漁港特定區鄰近相關重大建設計畫一覽表計畫名稱計畫內容概述對本計畫區之影響因應對策與措施苗栗綜合發展計畫全面修訂計畫■計畫年期:民國110年。
■與本計畫區有關之計畫內容1.積極建設外埔漁港,開發週邊土地和公共設施的建設,並加強管理維護,以達到有獨特風格、優質環境的休閒漁港。
2.結合濱海遊憩資源,規劃發展後龍觀光休閒漁業,並強化漁產加工相關產業,開發新的市場。
3.興建碼頭設施、設立離島式漁港及各項結合產業與休閒的設施,同時建立遊憩區BOT的營運管理機制。
■為本計畫之上位計畫,指導本計畫區應積極建設外埔漁港,使成為具有獨特風格且優質環境的休閒漁港。
■應結合區內及鄰近遊憩資源,規劃發展觀光休閒漁業。
■配合外埔漁港轉型發展休閒漁業之需求,擬訂港埠專用區細部計畫,明訂港埠專用區之允許使用項目、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內容及都市設計準則。
■興建休閒漁業館,吸引遊客到本計畫區參觀與消費,帶動本計畫區休閒漁業之發展。
變更後龍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計畫年期:民國100年。
■計畫人口:20,000人。
■計畫面積:251公頃。
■土地使用計畫:主要劃設住宅區(52.86公頃)、商業區(9.61公頃)、工業區(2.27公頃)、農業區(106.80公頃)、河川區(7.33公頃)等分區及相關公共設施用地。
■現況住宅區開闢率約47.48%,商業區開闢率約84.50%,現況人口約為10,400人。
■位於本計畫區東南側約4-5公里。
■區位及交通條件較本計畫區優越,且現況住宅區開闢率僅約47.48%,將為本計畫區住宅區發展之主要競爭者。
■擬定都市設計準則,透過都市設計,形塑本計畫區之建築特色及生活環境。
■積極開發本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提供高品質之居住及生活環境。
■興建休閒漁業館,提供後龍都市計畫區居民品嚐海鮮及體驗休閒漁業之遊憩機會。
苗栗縣後龍科技園區■預計於民國99年底完成開發。
■計畫面積:362.03公頃。
■初步估計可創造約4萬個工作■位於本計畫區東側約4公里處。
■科技園區將創造約4■編列預算儘速徵收及開闢四號道路(鄉道苗8線),以提升計畫名稱計畫內容概述對本計畫區之影響因應對策與措施機會,引進5至6萬人口。
■計畫內容:分別規劃為生產事業用地(199.56公頃)、相關產業用地(4.13公頃)、社區住宅用地(13.47公頃)及相關公共設施用地(148.88公頃)等。
■本園區除配合竹科及中科成為其量產中心外,亦將兼顧地方產業特色;並隨著產業發展趨勢,提升廠商技術發展能力與二科學園區密切結合進行上、中、下游技術整合發展,促進地方產業升級。萬個工作機會,引進5至6萬居住人口,有助於促進本計畫區住宅區之開發。
■科技園區將可提供本計畫區居民就業之機會,吸引年輕族群返鄉就業。
■本計畫區將可成為科技園區員工之主要休閒遊憩場所。本計畫區與科技園區之交通便捷性。
■擬定都市設計準則,透過都市設計,形塑本計畫區之建築特色及生活環境。
■積極開發本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提供高品質之居住及生活環境。
■興建休閒漁業館,提供科技園區員工及眷屬品嚐海鮮及體驗休閒漁業之遊憩機會。
遠雄健康生活園區■計畫進度:預計98年4月動工,99年2月營運。
■計畫面積:21.6公頃,其中2.5公頃將作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北部國家癌症研究中心」,其餘空間則預計興建大型醫院。
■計畫內容:朝銀髮族養生及發展生物科技等方面發展,預計提供600床,一般急性病床450床(包括洗腎、加護、嬰兒、燒燙傷、呼吸照護、急診觀察等病床)及特殊病床150床。■位於本計畫區東側約4公里處。
■本計畫將會增加後龍地區之消費人口與居住需求,有助於促進本計畫區住宅區之開發。
■本計畫區將可成為健康生活園區員工之主要休閒遊憩場所。■編列預算加速主要道路及聯外道路之興闢,提升本計畫區交通之便捷性。
■擬定都市設計準則,透過都市設計,形塑本計畫區之建築特色及生活環境。
■積極開發本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提供高品質之居住及生活環境。
■興建休閒漁業館,提供生活園區員工及眷屬品嚐海鮮及體驗休閒漁業之遊憩機會。
擬定高速鐵路苗栗車站特定區計畫■計畫年期:民國110年。
■計畫人口:40,000人。
■計畫面積:440.63公頃。
■土地使用計畫:主要規劃住宅區、商業區、產業專用區、車站專用區、加油站專用區、電力事業專用區、農業區、河川區等使用分區及相關公共設施用地。
■位於本計畫區東側約6公里處。
■高鐵車站營運後,將可提升後龍地區交通之方便性,利於吸引遊客至本計畫區參觀及旅遊。
■區位及交通條件較■編列預算加速主要道路及聯外道路之興闢,提升本計畫區交通之便捷性。
■擬定都市設計準則,透過都市設計,形塑本計畫區之建築特色及計畫名稱計畫內容概述對本計畫區之影響因應對策與措施■發展角色與定位1.苗栗地區之「交通轉運中心」。
2.以「文化藝術園區」為發展主軸,成為本縣之「新苗采風櫥窗」。
3.凝聚文化與藝文活動焦點,形塑為本縣之「文化新都心」。本計畫區優越,其住宅供給將可能影響本計畫區住宅區之發展。
生活環境。
■積極開發本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提供高品質之居住及生活環境。
■興建休閒漁業館,提供特定區居民及員工品嚐海鮮及體驗休閒漁業之遊憩機會。
後龍濱海遊憩區■計畫面積:9.96公頃。
■主要規劃內容:戶外烤肉區、露營區、渡假飯店區、青少年活力渡假中心、餐飲空間、戶外活動空間及停車場。
■計畫構想1.結合濱海地區遊憩景點,提供具有海味與地方文化的住宿及餐飲設施。
2.與鄰近教育團體合作,提供公民訓練、會議舉辦場地,成為假日休閒娛樂、教育及遊憩體驗之場所。
■位於本計畫區北側約2-3公里處。
■本計畫區可與後龍濱海遊憩區結合規劃一日遊程,提供遊客更多樣化之遊憩體驗。
■編列預算加速主要道路及聯外道路之興闢,提升本計畫區交通之便捷性。
■興建休閒漁業館,提供遊客品嚐海鮮及體驗休閒漁業之遊憩機會。
外埔漁港漁港計畫擬定規劃■計畫面積:105.50公頃(水域97.30公頃、陸域8.20公頃)。
■陸域使用計畫包括市場、機關、加油站、漁具倉庫、停筏場、公園、停車場、廣場、道路、綠地、曳船道及堤岸用地等。
■外埔漁港發展方針1.發展近海漁業,建設外埔為區域中心漁港,集中經費改善港口淤淺問題,並配合娛樂漁業功能共同開發,使港區利用朝多元化發展。
2.維持漁港正常功能,改善船筏出入不便問題,縮短漁筏候潮時間。
3.加強種植防風林帶,減輕飛砂對航道水深及港區環境之影響。
■位於本計畫區內。
■此計畫除維持漁港正常功能外,亦朝向娛樂漁業等多元化規劃及發展。■配合外埔漁港轉型發展休閒漁業之需求,擬訂港埠專用區細部計畫,明訂港埠專用區之允許使用項目、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內容及都市設計準則。
■編列預算加速主要道路及聯外道路之興闢,提升本計畫區交通之便捷性。
■興建休閒漁業館,帶動本計畫區休閒漁業之發展。
漁業休閒館興建計■預計於民國97年9月興建完成。■位於本計畫區內。
本館興建將吸引遊客■配合外埔漁港轉型發展休閒漁業之計畫名稱計畫內容概述對本計畫區之影響因應對策與措施畫■興建總樓地板面積為3,371平方公尺。
■設施內容:一樓為活魚畜養及直銷中心;二樓為餐廳;三樓為咖啡館及行政空間。到本計畫區參觀與消費,帶動本計畫區之發展。需求,擬訂港埠專用區細部計畫,明訂港埠專用區之允許使用項目、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內容及都市設計準則。
■編列預算加速主要道路及聯外道路之興闢,提升本計畫區交通之便捷性。
■配合未來發展交通需求,將五號道路(三號至四號道路路段)拓寬為20米計畫道路。
資料來源:本計畫調查整理。
附錄三、外埔漁港特定區交通影響及停車供需分析壹、聯外道路現況服務水準分析本計畫區之主要聯外道路系統包括縣道126線、鄉道苗8線及鄉道苗11線等三條道路;其中縣道126線,計畫寬度為20公尺,為本計畫區之主要聯外道路,向東可與省道台61線(西濱快速公路)相接,並可接省道台72線(後龍-汶水快速公路)至苗栗市區與國道一號苗栗交流道相接。鄉道苗8線,計畫寬度為12公尺,現況路寬約9-11公尺,為本計畫區之次要聯外道路,向東可與省道台61線(西濱快速公路)及鄉道苗9號道路相接。鄉道苗11線,計畫寬度為12公尺,現況路寬約8-10公尺,為本計畫區之次要聯外道路,向東可與省道台61線(西濱快速公路)及國道三號大山交流道相接。有關各聯外道路系統之現況服務水準分析如表3-1所示;由表3-1得知,各聯外道路之現況路段服務水準均可維持在A級以上,道路交通狀況良好。
表3-1聯外道路現況路段服務水準分析表道路設計容量C尖峰小時交通量V服務道路名稱(PCPH)(雙向)(PCU)(雙向)V/C水準平日1920.07A縣道126線2,900假日2000.07A平日740.05A鄉道苗8線1,400假日1120.08A平日630.05A鄉道苗11線1,400假日1030.07A資料來源:本計畫調查及分析。
貳、目標年交通影響分析
- 一、遊憩旅次產生分析(一)現況潛在遊憩旅次推估由於本計畫目前並沒有遊客人次統計調查資料,因此有關潛在遊憩人口之推估將以總量分派方式進行;依據民國95年「國人旅遊狀況調查報告」得知,台閩地區12歲以上國人國內旅遊總旅次為107,541,000旅次,其中苗栗縣之到訪旅次約佔4.70%,依此推估苗栗縣全年之到訪旅次約有5,054,427旅次。
由於本計畫區未來之觀光發展計畫將以休閒漁業為主,故參考「國人旅遊狀況調查報告」,假設旅客至中部地區旅遊時偏好觀賞夕陽、釣魚、品嚐海鮮及漁村生活體驗活動之旅次約佔所有旅次之15%;並假設本計畫區可吸引苗栗縣到訪旅次中偏好觀賞夕陽、釣魚、品嚐海鮮及漁村生活體驗活動旅次之比例為50%;經總量分派後,可推估出計畫區全年之到訪旅次約為379,082旅次,而例假日平均到訪旅次約為2,488旅次/天,平常日平均到訪旅次約為397旅次/天;有關本計畫區潛在遊憩人口之推估過程如表3-2所示。
表3-2計畫區現況潛在遊憩旅次推估表項目數量備註A.台閩地區全年12歲以上國人國內旅遊總旅次數(旅次/年)107,541,000B.苗栗縣到訪旅次佔全台旅次比例(%)4.70%C.苗栗縣全年到訪旅次數(旅次/年)5,054,427C=A×BD.至中部地區旅遊時偏好觀賞夕陽、釣魚、品嚐海鮮及漁村生活體驗活動之旅次佔所有旅次之比例(%)15.00%E.計畫區可吸引至苗栗縣偏好觀賞夕陽、釣魚、品嚐海鮮及漁村生活體驗活動之到訪旅次比例(%)50%F.計畫區全年到訪旅次數(旅次/年)379,082F=C×D×EG.國內旅遊利用假日比例(%)73.50%H.全年例假日天數(天)112I.計畫區例假日平均到訪旅次數(旅次/天)2,488I=F×G/HJ.全年平常日天數(天)253K.計畫區平常日平均到訪旅次數(旅次/天)397I=F×(1-G)/J資料來源:交通部觀光局(2006),「國人旅遊狀況調查報告」及本計畫計算整理。
(二)目標年遊憩旅次推估參考歷年「國人旅遊狀況調查報告」之國民遊憩旅次資料,發現民國90年起全面實施週休二日後,民國90年至95年之國民旅次平均成長率約為2.6%;因此假設未來本計畫區遊憩旅次之平均成長率為2.6%,則可推估至目標年(民國110年)計畫區之全年遊憩旅次將達557,113人次,而例假日平均到訪旅次為3,656旅次/天,平常日平均到訪旅次為584旅次/天(如表3-3所示)。
表3-3目標年(民國110年)計畫區遊憩旅次推估表遊憩人口(旅次)年度全年例假日平常日95379,0822,48839796388,9382,55240797399,0512,61941898409,4262,68742999420,0712,757440100430,9932,828451101442,1992,902463102453,6962,977475103465,4923,055488104477,5953,134500105490,0123,216513106502,7523,299527107515,8243,385540108529,2353,473554109542,9963,563569110557,1133,656584資料來源:本計畫計算整理。
- 二、運具分配分析本計畫引用「台北都會區混合土地使用旅次發生率使用手冊」中風景區人工遊樂之運具分配比率及平均乘載率,做為計畫區遊憩旅次之運具分配依據;有關旅次之運具選擇比率及平均承載率如表3-4所示。
依據前述之旅次發生資料,利用運具分配比率表及配合車種之平均承載率,可推估本計畫區發生之車旅次數,其結果如表3-5所示;而依據前述之旅次發生及運具分配資料,則可推估進出本計畫區之交通量,其結果如表3-6所示。
表3-4運具分配比率及平均乘載率表車種小客車機車到達44.4%38.1%運具分配比率離開44.4%38.1%到達2.681.67平均乘載率離開------資料來源:交通部運輸研究所(1995),「台北都會區混合土地使用旅次發生率使用手冊」。
表3-5衍生車旅次推估表(單位:車旅次)運具別小客車機車合計平日97133230全日進入車輛假日6068341,440平日192746尖峰小時進入車輛假日6183144資料來源:本計畫計算整理。
表3-6衍生交通量推估表(單位:PCU)運具別小客車機車合計平日9767164全日進入車輛假日6064171,023平日191433尖峰小時進入車輛假日6142103資料來源:本計畫計算整理。
- 三、交通量指派依據前述推估之尖峰小時衍生交通量,計畫以「全數指派法」將衍生交通量指派於各聯外道路路網中。
- 四、交通衝擊分析本計畫區目標年為民國110年,故應將現況交通量以成長率推估至民國110年,茲假設本計畫區之自然交通成長率為2%,而以「全數指派法」將衍生交通量指派於各聯外道路後,分析本計畫區各聯外道路之服務水準均可維持在A級以上(如表3-7所示),顯示各聯外道路之設計容量均可滿足未來目標年之交通需求。
表3-7目標年(民國110年)交通衝擊分析表道路設計容量C尖峰小時交通量V服務道路名稱(PCPH)(雙向)(PCU)(雙向)V/C水準平日3140.11A縣道126線2,900假日4650.16A平日1620.12A鄉道苗8線1,400假日3570.25A平日1470.11A鄉道苗11線1,400假日3390.24A資料來源:本計畫計算整理。
參、目標年(民國110年)停車供需分析
- 一、停車供給本計畫區的停車供給,除現有港埠專用區內之停車場,已提供11個大客車停車位及153個小汽車停車位外;未來計畫納入港埠專用區之原有停車場用地及兒童遊樂場用地,亦將規劃為停車場使用,預估將可提供148個小汽車停車位;因此,總計未來港埠專用區內將可提供11個大客車停車位及301個小汽車停車位。
- 二、停車需求有關本計畫區目標年(民國110年)之停車需求可透過下列計算公式予以估計:
PDi=PCi*PFj/(T/PTi)PDi:i種車輛停車位需求PCi:i種車輛全日停車數T:停車場開放時間(07:30~21:30)PTi:i種車輛平均停車延時,假設為3小時PFj:(尖峰小時進入量)*14/(14小時累計進入量)依據前述公式可以推估本計畫區於目標年(民國110年)之小汽車停車需求為218個、機車停車需求為300個。
- 三、停車供需分析依據前述分析可將本計畫區目標年(民國110年)之停車供需情形整理如表3-8所示;未來可將多餘之小汽車停車位轉換為機車停車位,約可規劃332個機車停車位((301-218)×4=332),將可滿足本計畫區之機車停車需求。
表3-8計畫區目標年(民國110年)停車供需分析表項目小客車停車位機車停車位停車需求(個)218300停車供給(個)3010供需比(供給/需求)1.38-資料來源:本計畫計算整理。
附錄四、歷年災害資料調查及防災對策研擬壹、苗栗縣近年重大災害概述有關苗栗縣近年來發生之重大災害整理如表4-1所示。
表4-1苗栗縣近年重大災害一覽表發生日期災害名稱損害情形1999.09.21921大地震於南投集集發生芮氏規模7.3級大地震,對本縣造成災情如卓蘭鎮內灣里一帶房屋大量倒塌、泰安鄉後山地區道路中斷等。
2003.11.16巨豐爆竹工廠爆炸案造成附近數處山林火災、附近住戶約100戶停電等。
2004.07.02敏督利颱風造成災情如大湖鄉南興村因堤防潰堤導致淹水,卓蘭鎮內灣里14鄰因大安溪堤防流失而淹水等。
2004.08.22艾利颱風造成災情如苗栗市龜山大橋斷裂、大湖鄉及卓蘭鎮河堤潰堤等。
2005.05.120512豪雨造成竹南鎮、頭份鎮、後龍鎮、苗栗市等部分地區嚴重淹水、2人死亡、53人受困、交通中斷與封閉8處、9,061戶停電等。
資料來源: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2006),「加強苗栗縣防救災作業能力計畫」。
貳、後龍外埔漁港特定區災害資料調查與說明
- 一、地震災害依據「後龍鎮誌」記載,後龍地區曾發生過三次嚴重的地震災害,第一次是發生在西元1935年(日昭和10年)4月21日,震央在本縣南境關刀山南南東三公里處,地震規模約為7.1級;第二次是發生在西元1935年(日昭和10年)7月17日,震央在後龍溪口附近,地震規模約為6.2級;第三次是發生在西元1999年(民國88年)9月21日,震央在南投集集,地震規模約為7.3級。
- 二、水患災害依經濟部水利署94.03.30經水工字第09450089260號函示本計畫區非屬依水利法所公告之河川區域及洪水平原管制區(如附件一)。惟經查詢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之「淹水潛勢資料庫」,將本縣之淹水潛勢圖整理如圖4-1至圖4-4所示,由圖4-1至圖4-4得知本計畫區部分地區可能有淹水之情形。
- 三、海潮侵襲依外埔漁港潮汐測站監測資料顯示,外埔漁港歷年之最高高潮位約介於2.4至3.0公尺間,平均高潮位約介於1.8至2.4公尺間;而依當地居民訪談以及本府農業局表示,本計畫區未曾遭受到海潮之侵襲。
- 四、土石流災害經查詢農委會水土保持局之「土石流防災資訊網」,得知本計畫區內並無土石流潛勢地區。
- 五、颱風依據中央氣象局之「颱風資料庫」,可將過去10年內對於本計畫區影響較大之颱風資料整理如表4-2所示。
資料來源: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網站。
圖4-1苗栗縣淹水潛勢圖(150毫米/日)資料來源: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網站。
圖4-2苗栗縣淹水潛勢圖(300毫米/日)外埔漁港特定區外埔漁港特定區資料來源: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網站。
圖4-3苗栗縣淹水潛勢圖(450毫米/日)資料來源: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網站。
圖4-4苗栗縣淹水潛勢圖(600毫米/日)外埔漁港特定區外埔漁港特定區表4-2過去10年內對本計畫區影響較大之颱風一覽表發生日期颱風名稱強度等級中心最大風速(公尺/秒)登陸地段2005.07.18海棠(HAITANG)強烈55.0宜蘭東澳附近2004.08.25艾利(AERE)中度38.0-2004.07.01敏督利(MINDULLE)中度45.0花蓮2002.07.10娜克莉(NAKRI)輕度18.0台中、苗栗一帶2001.09.27利奇馬(LEKIMA)中度35.0台東、大武之間2001.07.30桃芝(TORAJI)中度38.0花蓮秀姑巒溪口資料來源:中央氣象局,「颱風資料庫」。
參、災害防治對策與措施
- 一、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與設施規劃(如圖4-5)(一)臨時避難場所臨時避難場所以收容暫時無法直接進入安全收容場所,如臨時收容場所或中長期收容場所等之避難人員為主,民眾於臨時避難場所待援,經由相關人員引導轉至層級較高的收容場所,或待災害結束後,視情況等待下一步之場所。
指定本計畫區內之公園、公園兼兒童遊樂場、廟宇廣場、港埠專用區內之公園等外部開放空間為臨時避難場所,提供人員暫時之避難空間使用。
(二)臨時收容場所臨時收容場所之劃設,係考量因空間阻隔或緊急事故,供作暫時收容空間使用。
指定本計畫區內之文小用地(外埔國小)、機五用地(海埔里活動中心)及港埠專用區內之漁會大樓與漁具倉庫等空間,於發生地震、風災及水災等突發性緊急事故時,提供人員臨時收容之場所。
(三)中、長期收容場所中長期收容場所之設置目的在於提供災後都市復健完成前進行避難生活所需之設施(如組合屋使用),並作為當地避難人員獲得各種情報資訊之場所;因此,中、長期收容場所必須具備較完善之設施以及可供民眾庇護之場所。
指定港埠專用區內之停車場,於進行災後都市復健完成前,提供作為中、長期收容場所使用。
(四)防(救)災避難設施有關防(救)災據點之計畫準則及設施規劃請參見表4-3所示。
表4-3防(救)災據點計畫準則及設施規劃建議表種類設置據點服務範圍防(救)災避難設施及設備臨時避難場所公園公園兼兒童遊樂場廟宇廣場港埠專用區內之公園步行200公尺距離範圍內居民間情報聯絡及對外聯絡之設備。
臨時收容場所文小用地(外埔國小)機五用地(海埔里活動中心)港埠專用區內之漁會大樓、漁具倉庫步行500~700公尺距離範圍內,約1個鄰里單元1.居民進行災害因應活動所需之空間及器材。
2.居民間情報聯絡及對外聯絡之設備。
中、長期收容場所港埠專用區內之停車場步行1,500~1,800公尺距離範圍內,約3個鄰里單元1.居民間情報聯絡及對外聯絡之設備。
2.消防相關設施(含緊急用車輛、器材)。
3.緊急醫療器材、藥品。
4.進行救災所需之大型廣場。
5.提供臨時避難者所需之水、糧食生活必需品等儲存。
資料來源:本計畫整理。
- 二、防(救)災路線規劃(一)緊急、救援、輸送道路指定本計畫區內之一號、三號、四號道路為緊急、救援、輸送道路,作為消防車救災及擔負車輛運送外縣市救援物資至計畫區內之機能為主。
(二)避難輔助道路指定本計畫區內之二號、五號、六號、七號、八號道路為避難輔助道路,主要供作連接各避難場所,或連通緊急、救援、輸送道路以及轉運救援物資至鄰近區域之重要功能。
- 三、火災延燒防止地帶規劃計畫利用區內之公園、公園兼兒童遊樂場、停車場等大型公共開放空間,結合計畫道路系統,於緊急危難時提供防災避難疏散之通道及兼具火災延燒防止地帶之功能。
- 四、警察、消防及醫療據點規劃(一)警察及消防據點:利用機一用地(外埔派出所)作為警察及消防據點,以有效發揮情報資訊蒐集、消防救災及災後秩序維護等機能。
(二)醫療據點:指定計畫區內之公園用地作為短期簡易緊急救護之醫療據點;而中長期醫療據點則建議以衛生署苗栗醫院為本計畫區之醫療支援體系。
- 五、水患防治措施(一)應定期疏濬及整治區內主要排水溝渠,避免阻塞,妨礙排水功能。
(二)應於灌溉溝渠適當位置設置阻水壩堰或調節池,平時可作為調節水量及氣候之用,緊急時則可作為防災救災之補給。
(三)儘速建設區內污水下水道系統,避免污水污染及阻塞地區灌排水系統。
- 六、海潮侵襲防治措施(一)本計畫已將西側沿海地帶劃設為海堤專用區,並已施築堤防,以防止海潮之侵襲。
(二)儘量利用軟式工程(如養灘、濕地)解決海岸侵蝕的問題;或以景觀式護岸或生態護岸方式重塑現有海岸堤防。
(三)加強海岸、濕地保安林之復育營造,並在育林更新與經營作業上,依生態經營原則,建造海岸景觀環境林,兼具防風、遊憩及教育等功能,以期達成海岸綠色長城效果。
- 七、擬訂救災物資儲存、調度及供應計畫災害發生期間,各臨時收容所及災區未撤離災民所需之救災物資,應由縣府社會局或鎮公所統籌儲存、調度及供應計畫。
- 八、建立社區災害防救組織平時負責掌握地區易發生災害場所,並進行逃生路線規劃以及社區居民的防災知識教育;災害發生時則協助居民疏散避難、簡易搜救、災情通報及應變救災等工作。
- 九、防(救)災演練計畫除於平時灌輸民眾正確的災害防救知識外,並應定期舉辦災害防、救災演練,才能發揮救災功效,使災害發生時能迅速將人民生命、財產之損失降至最低。
圖4-5都市防災計畫示意圖圖例附件一、經濟部水利署94.03.30經水工字第09450089260號函【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建議意見】(一)請苗栗縣政府補充說明後龍外埔漁港地區真正之地方特色,具體說明當地特殊文化、歷史風貌、傳統聚落及具有特色建築之分佈等情形,並就「成本效益」與「地方資源」予以適度之分析與說明,以供研擬初步建議之參考。
(二)請苗栗縣政府具體說明本地區未來之發展方向、目標、定位、課題與對策、供給與需求,並先行檢視本案變更內容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如何落實與搭配上開議題,若現階段無法配合調整變更,則允宜適度調整計畫目標。
(三)有關縣政府依本小組第1次建議意見所提之交通系統補充說明資料部分,請縣府函請縣政府交通部運研所確認或下次會議再行討論。
(四)請苗栗縣政府就本署綜合計畫組之下列各點書面意見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