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021-審議事項-第13案:台北縣政府函為「擬定擴大淡水(竹圍地區)都市計畫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7021
案件id
BMYmwc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10月14日第335次會、93年12月30日第337次會、94年9月29日第346次會及94年10月20日第347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95年1月17日北府城規字第0950035135號及95年5月30日北府城規字第0950400722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省政府87年12月4日八七府建四字第114866號函。
都市計畫法第13條。
- 三、擬定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擬定計畫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邱前委員文彥(召集人)、李前委員永展、郭前委員瓊瑩、李前委員素馨及吳前委員萬順(後由孫委員寶鉅接任)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分別於95年7月13日、95年8月15日、95年9月8日及95年12月18日召開4次小組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後,提經本會96年1月23日第651次會審議決議:「本案由於計畫人口與住宅區需求之估算,文中用地與文小用地等外部性公共設施之劃設,以及包括芝投快速道路等聯外交通、都市防災、公共安全、開發限制暨與淡海新市鎮未來發展關聯等課題均有待補充書面資料與整合,故請原專案小組妥為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因前開專案小組李前委員永展、郭前委員瓊瑩、李前委員素馨等3位委員已卸任,經重新簽奉核可請本會邱前委員文彥(召集人)、陳委員麗紅、周委員志龍、洪前委員啟東及孫委員寶鉅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並由邱前委員文彥擔任召集人。
- 七、上開本會專案小組復於96年3月19日、96年5月15日、96年8月3日、96年11月12日及97年1月22日召開5次會議聽取簡報,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再提本會97年3月4日第677次會審議決議:「本案原則同意本會專案小組96年11月12日及97年1月22日會議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其另涉及相關:
1.主要計畫之核定、細部計畫之擬定與開發計畫如何配合。2.大型主要公共設施用地(如學校用地、公園用地)及聯外道路之取得。3.開發者捐贈外部性及內部性公共設施用地(含繳納代金)之比例與其連貫性暨建設費用之分攤等課題部分,為求審慎,請台北縣政府再詳予分析補充具體書面資料,一併交由原專案小組繼續審查實質內容,並妥為研提建議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 八、本部即於97年3月20日台內中營字第0970802271號函送會議記錄,台北縣政府以97年4月23日北府城規字第0970260663號函送修正資料後,專案小組續於97年5月12日召開會議聽取台北縣政府簡報,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嗣經縣政府以97年8月11日北府城規字第0970594461號暨97年10月8日北府城規字第0970744562號函送修正資料,經提本會97年11月18日第695次會審議決議:「本案因尚涉及有關:1.主要計畫之核定、細部計畫擬定及開發計畫之實施。2.土地使用分區之適當性與開發規模之合理性等課題,故請台北縣政府就主要計畫核定時程、土地使用分區如何落實配合劃設暨最小開發基地等再詳予審酌研提具體可行方案並補充書面資料後,再提會討論。」。
- 九、本部已於97年12月5日內授營中字第0970809900號函送會議記錄,台北縣政府以98年2月25日北府城規字第0980138580號函送補充資料,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北縣政府97年10月8日北府城規字第0970744562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及本會專案小組97年5月12日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會專案小組97年5月12日初步建議意見壹、三有關「本案將來主要計畫核定後之執行事宜,請縣政府妥為研處…」乙節,參採縣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之說明,同意於本案審定後續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程序辦理核定發布。
- 二、同意縣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之說明,本案「住宅區(附)」於計畫書載明尚未申請開發許可前依農業區管制規定辦理。
- 三、將來申請開發許可時,其申請開發許可範圍未面臨可通行之道路者,其開發範圍應包含通達可通行道路所必需之道路或通道,並協議納入整體開發分配,如協議不成,該連通道路或通道部分縣政府得以徵收方式辦理,其用地取得及興闢費用由申請開發者全部負擔。
- 四、本案申請開發許可應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請縣政府妥為訂定最低負擔比例,捐贈比例不足時再以代金繳納。
【附錄】97年5月12日會議初步建議意見:
壹、據台北縣政府97年4月23日北府城規字第0970260663號函送修正書圖資料,本案係屬淡水(竹圍地區)都市計畫、淡海新市鎮特定區計畫與淡水都市計畫間夾雜非都市土地,台北縣政府為求土地整體規劃利用,並避免台2號省道(登輝大道)兩側漫無限制的零亂開發,故擬將上開土地納入都市計畫內管制,申請擬定擴大淡水(竹圍地區)都市計畫案,並擬規劃採取開發許可方式,由市場機制決定計畫區之開發時序與強度,俾利本地區整體發展及管理,計畫面積108.52公頃。
本案縣政府前開號函送修正書圖資料除請該府參照本會專案小組歷次審查意見及本會96年1月23日第651次會、97年3月4日第677次會決議事項妥為補充資料外,下列各點仍請該府會同規劃單位(市鄉規劃局),詳予補充書面資料及修正計畫書圖;其餘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依本會97年3月4日第677次會決議事項,縣政府於小組會中所提規劃單位處理情形(如附件)資料,請妥為納入計畫書詳予敘明。
- 二、本案開發許可申請流程圖請分別就通過開發及不通過開發之情形明確列示,俾便執行。
- 三、本案將來主要計畫核定後之執行事宜,請縣政府妥為研處,並將研處情形提大會說明。
- 四、縣政府前開號函送修正計畫書「第四章規劃原則構想壹、規劃制度三」乙節無需列入計畫書,以免混淆計畫內容。
- 五、本案申請開發許可所應捐贈區外公共設施及區內公共設施,宜作有系統整體之規劃配置。故將來開發時留設之公共設施及其他開放空間如何配合公共設施計畫、道路系統、都市設計或景觀計畫等規範,請縣政府妥為研訂適當之原則及實施準則或必要之規定措施。又本案申請開發許可所捐贈之公共設施如何妥善維護管理,亦請縣政府提供具體資料先行送請專案小組委員表示意見後,再一併納入計畫書敘明,以求周延。
貳、本案因歷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之變更內容範圍與公開展覽內容範圍已甚多差異(如住宅區、學校用地、公園用地、道路用地、開發機制…),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俟經大會決議後,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件:
擬定擴大淡水(竹圍地區)都市計畫案-依內政部都委會第677次會議決議處理情形對照表項目本部都委會第677次會議決議事項規劃單位處理情形一主要計畫之核定、細部計畫之擬定與開發計畫如何配合?本案於計畫書本文「開發許可申請程序」中規範:申請開發者可依規定自行擬定細部計畫、提出開發計畫,經台北縣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核可,且完成區外公共設施用地捐贈或繳納代金,方發佈實施細部計畫,取得土地開發許可,並限期二年提出建築許可(得展延一次),俟區內公共設施興闢完成取得雜項執造,始取得建築許可。
二大型主要公共設施用地(如學校用地、公園用地)及聯外道路之取得。
1.捐贈順序:區外公共設施用地之捐贈順序為道路用地、文小用地、文中用地、公園用地、綠地兼道路用地、溝渠用地。
2.開發總量試算:…本案區外公共設施用地全部取得後將不得再提出申請開發許可計畫。
三開發者捐贈外部性及內部性公共設施用地(含繳納代金)之比例與其連貫性暨建設費用之分攤。
1.公共設施用地捐贈比例:區外公共設施用地佔「申請開發許可」面積之25%~30%,區內公共設施用地佔「開發基地」面積之20%~25%。公共設施用地捐贈比例至少達40%。(換得120%的基本容積)2.公共設施用地連貫性:區外公共設施用地在主要計畫指定,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在細部計畫指定,未來台北縣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可就細部計畫內容有關區內公共設施用地之區位合理性就周邊開發情形進行審查與適當調整。
3.為利開發許可區工程介面整合,台北縣政府應公告本計畫地區「工程基本設計準則」,辦理公用設備(電力、電信、瓦斯、自來水、污水下水道…)等共同管線規劃設計及施工規範。
4.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設費用分攤:區內公共設施用地之興闢由開發業者全部負擔,區外公共設施用地之興闢由台北縣政府視用地取得狀況逐年編列預算;至於公用設備(電力、電信、瓦斯、自來水、污水下水道…)可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據主要計畫及「工程基本設計準則」興建主要幹管,除需依開發計畫書取得公用設備主管機關同意配合文件,其建設費用之分攤則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定之標準為之。
96年11月12日及97年1月22日會議初步建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