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021-審議事項-第1案:高雄縣政府函為「擬定燕巢大學城特定區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7021
案件id
czy8Bl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縣都委會96年12月25日第106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高雄縣政府97年1月18日府建都字第0970020966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2條及第15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新訂都市計畫面積超過10公頃,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7年2月14日環署綜字第0970012341號函表示無須辦理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前委員光輝、洪前委員啟東、陳委員麗紅、黃委員德治、孫前委員寶鉅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彭前委員光輝擔任召集人,復於97年3月17日、6月27日、9月18日召開3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惟高雄縣政府迄今逾5個月尚未依專案小組意見補充相關資料,為因應都市計畫法第19條審議期限規定,爰提會報告。
決定:洽悉,並退請高雄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補充相關資料後,再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案請高雄縣政府依下列各點意見修正計畫書、圖,並檢送修正計畫書10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包括3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並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署,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一)主要計畫範圍:案經楊縣長秋興列席說明及充分討論後,基於整體生態規劃需要,以及民眾對於本計畫區開發期望等,建議仍維持201公頃作整體規劃,即包括火焰山以南及以北之第一期細部計畫區及第二期細部計畫區。
(二)計畫內容修正:本案請依照前2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詳附件)及下列各點修正計畫書、圖。
1、本計畫為維護原有地景風貌需要,擬參考國外案例以生態社區之理念規劃,有關生態社區規劃構想及考量以綠建築管制等,請於計畫書以專章敘明。
2、本計畫區內環境敏感地區(如火焰山附近)與住宅社區間,應有適當區隔,並儘量維持其公共開放性。
3、有關樹德科技大學第二分校及義守大學燕巢分校目前規劃為文教區,請於計畫書指定其用途。至於綠地兼污水處理廠用地劃設之必要性,以及二者使用性質不同是否可分別劃設,請再檢討規劃。
4、有關交通部運研所代表研提未來交通量之需求預測(尖峰小時交通量僅850pcu/hr)似過於低估、輕軌系統建設可能使道路寬度縮減致影響道路交通、每日學生產生旅次之假設是否有誤,以及鄰近重大建設計畫對本計畫開發所產生之交通影響等,請補充說明,並請縣府將相關交通分析資料,先行送請交通部運研所確認。
5、本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請補充高雄縣府地政局認可之第一期細部計畫區及第二期細部計畫區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先行送請本部地政司確認,以供審議參考。
(三)補辦公開展覽:本案計畫內容經查超出公開展覽範圍(計畫區東北側),如經本會審議通過,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四)分階段核定主要計畫:考量台灣其他地區大學城特定區計畫發展狀況、少子化及自然生態保護等因素,本特定區計畫應以目前具有急迫性,且有實際發展需求為優先開發地區,有關分階段核定主要計畫內容如下:
1、第一階段核定主要計畫內容:包括第一期細部計畫區及第二期細部計畫區,其中第一期細部計畫區應依下列各點辦理,第二期細部計畫區先行劃設為農業區或保護區,並請縣府考量是否作更嚴格之管制。
(1)請高雄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高雄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高雄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2、第二階段核定主要計畫內容:僅包括第二期細部計畫區,應俟第一期細部計畫區發展至某一程度,以及依下列各點辦理後,始能核定主要計畫。至於上開「第一期細部計畫區發展至某一程度」如何將其明確化,請縣府研提具體意見,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1)請高雄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高雄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高雄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五)環境影響評估: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附件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二次專案小組意見與處理情形對照表第二次專案小組意見縣府處理情形(一)主要計畫範圍及內容:
1.考量台灣其他地區大學城特定區計畫發展狀況、少子化及自然生態保護等因素,本特定區計畫應以目前具有急迫性,且有實際發展需求為優先開發地區,經充分討論後,建議以火焰山以南地區(不含火焰山)之第一期細部計畫區為主要計畫範圍,請縣府重新檢討主要計畫相關內容(仍可維持201公頃作整體規劃,但實質計畫內容與實施進度及經費等應以第一期細部計畫區為範圍),並儘可能減少不必要之開發。遵照辦理,詳計畫書第七章內容,修正後實質計畫範圍為火焰山以南部分,面積約121.7879公頃。
2.至於火焰山以北地區之第二期細部計畫區,建議暫時維持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並於第一期細部計畫區發展至某一程度後,再考量另案循都市計畫程序辦理擴大都市計畫,朝向配合大學城發展及保留原有生態方向規劃。本計畫區全區面積201.1167公頃,採分期開發,縣府執行上無虞,詳計畫書第六章分期分區開發構想內容,P6-5。
(二)本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建議意見:有關新訂都市計畫之必要性、空間發展定位、人口及產業發展、土地使用、公共設施、都市防災、交通運輸、其他計畫書應修正事項等意見,經高雄縣政府97年6月6日府建都字第0970136480號函送補充資料(如附件),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原則同意依該府上開函送處理情形辦理,惟應配合前項意見做必要之修正,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1.依縣府補充資料,台灣其他地區大學城特定區計(如東華大學、台北大學、中正大學、高雄大學)目前現況人口佔計畫人口之比例,均未達二成,本案開發後如何確保能達到計畫目標,請補充說明。有關開發後目標之達成方式:
區內二所大學對學生住宿空間需求恐急,開發後可就近提供服務。
本特定區由校方積極推動與社區資源共享之措施,創造不同一般社區之氛圍,可吸引人口移入。
本特定區開發後提供完整之生活機能,可滿足師生需求,因此可有效吸引學生進入。
2.本案請配合前項主要計畫範圍調整,考量少子化、目標年實際學生人數、學生外宿情形、學生進駐本特定區之意願、服務人口、扶養人口、及周邊土地可能提供之建築用地等因素,予以推估計畫人口,並補充相關基礎分析數據說明。
有關計畫人口之推估詳計畫書第四章第一節發展預測分析所述。
3.有關交通部運研所提供下列書面意見,請補充說明。
(1)現況年國道10號、高44線、鳳澄路之容量、交通量及服務水準未列出,目標年國道10號、高44線、高36線、鳳澄路與義大路預測交通量及服務水準評估未列出,請補充。
(2)有關未來交通量之需求預測(尖峰小時交通量僅850PCU/hr)似過於低估,請再檢核並修正;學生每日產生一通勤旅次之假設亦待商榷,請再確認。1.有關現況國道10號、高44線、鳳澄路之容量、交通及服務水準詳計畫書第三章第四節表3-10,P3-21;計畫目標年預測交通量詳第四章內容所示。
2.本特定區期提供良好居住空間,將師生之活動集中於區內,減少交通旅次產生,因此尖峰小時交通量850PCU/hr,尚屬合理。
3.停車位供需之估算係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規定核算。
第二次專案小組意見縣府處理情形(3)停車位供需之估算,請補充說明計算之依據與假設。
(4)有關用地與道路規劃是否能配合輕軌系統建設,請再補充說明。4.本特定之輕軌系統需求之道路空間為6M(軌道)、11M(場站),於區內為B級路權,即一般車輛亦可同時使用道,本特定區內留設之30M園道足敷輕軌系統建設需要。
4.本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請補充高雄縣政府地政局認可之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以供審議參考。至於台糖公司列席代表表示,未來辦理區段徵收時,可能以領取補償費方式處理,請納入財務分析考量。1.本案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業於97年8月經高雄縣政府地政處評估可行(詳附件)。
2.有關未來辦理區段徵收時,台糖公司可能以領取補償費方式辦理之評估,已於區段徵收可行性納入評估,經估算,若台糖公司以領取補償費辦理,財務仍屬可行。
第二次專案小組意見縣府處理情形(三)區段徵收:本案如經委員會審議通過,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1.請高雄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高雄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遵照辦理,高雄縣政府已編列預算,都市計畫審議通過即依規定辦理區段徵收相關作業。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遵照辦理,惟縣府已積極辦理,應無此問題。
(四)環境影響評估: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影響評估,以資適法。遵照辦理,後續開發作業若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將依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附件內政部都委會第一次專案小組意見與縣府處理情形對照表第一次專案小組意見縣府處理情形(一)新訂都市計畫之必要性:
1.本特定區周邊都市計畫區發展現況(如人口、產業、住宅需求)、本特定區與周邊重大建設開發計畫之關係、目前擬議中各重大建設計畫之開發優先順位、高雄縣政府財政狀況、台灣其他地區大學城特定區計畫(如東華大學、中正大學)目前發展情況、本計畫區附近幾所大學校內提供住宿情形、高雄應用科技大學與高雄師範大學燕巢分校之實際設校狀況等,請補充敘明。
- 一、本特定區周邊都市計畫區發展現況及與特定區之關聯詳計畫書第二章第三節內容,P2-29。
- 二、擬議中各重大建設計畫之開發優先順位詳計畫書第二章第一節內容,P2-6。
- 三、高雄縣政府財政狀況高雄縣政府將本案列為地方重大建設,積極推動相關作業,已於97年度編列區段徵收費用,預計都市計畫審議通過後即辦理區段徵收,可確實執行本案區段徵收作業。
第一次專案小組意見縣府處理情形
- 四、台灣其他地區大學城特定區目前發展狀況目前台灣區內針對大學周邊開發之特定區包含花蓮縣東華大學特定區、台北縣台北大學特定區、嘉義縣中正大學特定區、高雄市高雄大學附近,茲將各區都市計畫內容說明如下:
表1大學周邊特定區計畫相關案例地區面積(公頃)計畫人口(人)現況人口數(人)現況開發情況備註花蓮東華大學特定區計畫3,983.5100,0005,012第一期發展區438.6055公頃已開發。規劃第一期(優先發展區、志學地區、東華大學)438.6055公頃,第二期發展區750.8公頃,科學產業發展區1176.37公頃。
台北大學特定區計畫185.5329,5003,026區段徵收開闢作業已完成。
嘉義縣中正大學特定區計畫54029,0003,871區段徵收已完成。計畫性質:
配合國立中正大學設校而擬定之特定區計畫。
高雄市高雄大學附近「高雄市楠梓區(國立高雄大學鄰近地區)細部計畫案」293.2940,0776,086區段徵收已完成。
資料來源:1.都市及區域發展統計彙編,96年。
2.相關計畫書計載。
- 五、本計畫區附近大學情形詳計畫書第二章第二節內容,P2-26及P2-27。
2.有關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
決議
- 決議事項之處理情形,請列表補充說明。本案共提二次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其決議與建議事項詳計畫書第二章第四節內容說明,P2-30。另針對第二次區域計畫委員會建議事項之說明如下表:
表2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建議事項區域計畫委員決議事項說明商業區沿輕軌捷運劃設,如何滿足當地生活機能需求宜再斟酌。詳計畫第六章第二節內容,P6-2。
有關本計畫範圍與範圍內外大學有密切關係,輕軌捷運是否滿足師生旅次需求,或有無其他替代方案,請再評估。詳計畫書第二章第二節內容,P2-12及P2-13。
停車場呈帶狀劃設,是否符合一般停車習慣?應考量劃設停車場之目的,再評估是否有調整空間。為充分利用高壓電線下方空間,細部計畫內容中於高壓電線二側各劃設25公尺寬之停車場,就近提供附近住戶停車需求。
基地中央30公尺園道往北方向中斷,可能造成通過性交通必須於北側住宅區一帶有不必要之轉向動線問題,未來在路口處可以交通措施配置改善。遵照辦理,於區段徵收作業中請觀光交通處配合辦理。
計畫範圍東西向交通聯繫較弱,請評估調整。詳計畫書第七章第四節內容,P7-4。
原計畫範圍北側弧形之界線範圍非依天然地形地貌所劃設,該界線並經過七星山及水系地理資源,且部分地形坡度陡峭,不宜於該界線範圍開闢計畫道路。道路系統已配合現況地理資源規劃,詳計畫書第七章第二節及第四節內容,P7-1至P-4。
為確保生態綠網(廊)之完整性,橫跨計畫範圍內外之七星山、七星墜地及水系等地理資源應提出整體規劃,以確保資源完整不被破壞。詳計畫書第六章及第七章。
現有計畫範圍內土地使用配置可能無法有效保存地景資源,請再評估調整。針對區內特殊地景資源均予保留,詳計畫書第六章及第七章。
第一次專案小組意見縣府處理情形(二)空間發展定位:本案應從都會區、高雄縣到本特定區等空間尺度,探討及發展定位,除住宅功能外,應提供能滿足完整都市生活機能之服務設施,敘明與周邊地區之發展關係,明確界定本特定區之功能定位。一、空間發展架構及計畫區與周邊地區發展關係詳計畫書第二章第二節內容所示,P2-23。
- 二、地區發展定位詳計畫書第五章第一節內容所示,P5-1。
(三)人口及產業發展:本案計畫人口訂為20000人,惟不宜過度樂觀推估,建議應考量少子化因素,並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規定,補充計畫年期內人口與經濟發展之推計等相關資料,據以檢討各類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至於本案產業專用區擬引進之產業類別、開發主體、開發期程及相關鼓勵產業引進措施,請補充敘明。
- 一、計畫人口推估詳計畫書第四章第一節內容,P4-1至P4-5。
- 二、產業專用區規劃內容詳計畫書第六章第二節內容,P6-2。
(四)土地使用:
1.有關本計畫案之發展限制與對策、計畫構想、實質計畫等,應建立對應關係及相互配合,並請補充規劃原則,以落實計畫目標,並作為土地使用規劃之依據。
- 一、發展限制與對策詳計畫書第五章第二節內容,P5-2。
- 二、計畫目標本特定區開發之目標如計畫書第五章第一節內容,P5-1。
- 三、計畫構想本案計畫構想詳計畫書第六章第二節內容,P6-1。
- 四、實質計畫實質計畫內容詳計畫書第七章內容,P7-1。
2.本案土地使用計畫請考量現有水文、綠色空間、特殊地景、既成道路及現有聚落紋理等,再重新思考檢討規劃。詳計畫書第五章第二節及第六章第二節內容。
3.本案住宅區、商業區與產業專用區之規模需求推估,以及與周邊大學之發展關係,請補充說明。詳計畫書第四章內容。
4.本案土地地質為砂質頁岩,部分土壤輕微液化,部分土地坡度較陡,是否適合作大規模開發,請縣府再評估考量。詳計畫書第三章第一節內容,P3-1。
5.本案土地開發(如住宅區)應順應地形,以及生活環境品質如何控管,請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都市設計管制時妥為規劃。遵照辦理,後續於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都市設計準則訂定。
6.本計畫區內必須予以保存維護或維持原始地形地貌之地區,請以示意圖明確標示,說明與本計畫之發展關係,並研究剔除於本計畫區或區段徵收範圍之可能性。詳計畫書第三章第一節內容,P3-7。
第一次專案小組意見縣府處理情形(五)公共設施:
1.本案係屬新訂都市計畫,請依都市計畫法45條規定及參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所訂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標準,檢討各類公共設施用地服務水準,劃足符合上開規定之公共設施用地。至於本計畫區活動人口可能衍生之公共設施需求,請併同檢討規劃。本案計畫人口為20000人,計畫面積為201.1167公頃,針對都市計畫法第45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所訂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標準,檢討各項公共設施如下表3所示。
表3公共設施面積檢討一覽表公共設施類別法令規定需求面積計算(公頃)規劃內容(公頃)規劃考量兒童遊樂場以每千人0.08公頃為準,每處最小面積0.1公頃。20×0.08=1.6配合各鄰里單元需求劃設。
公園五萬人口以下者,以每千人0.15公頃為準。20×0.15=3.015.5601利用既有土丘規劃為大型開放空間,以妥善保留原有地形地貌。
國小五萬人以下者,以每千人0.20公頃為準。20×0.2=4.0學校用地國中五萬人口以下者,以每千人0.16公頃為準。20×0.16=3.22.73851.配合未來教育制度規劃為文中小用地。
2.考量計畫區住戶組成約50%為學生,因此降低面積。
停車場用地1.不得低於計畫區內車輛預估數百分之二十之停車需求。
2.商業區停車需求:
(1)一萬人口以下者,以不低於商業區面積之百分之八為準。
(2)超過一萬至十萬人口者,以不低於商業區面積之百分之十為準。1.住宅區停車需求:
20,000÷5×30×20%=2.42.商業區停車需求:
9.0×10%=0.9合計共需3.33.2298利用現況高壓電線下方空間規劃為停車場用地,提供停車需求,以妥善利用電線下方空間。
綠化面積比例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佔總計畫面積比例不得低於10%201.1179×10%=20.1179公園:15.5601公頃,綠(污):
32297公頃,綠地14.8995公頃,廣場:3.0024公頃,合計:36.6917公頃,達18.24%。配合既有綠色資源,例如山系、水系等規劃為開放空間第一次專案小組意見縣府處理情形2.在本特定區功能定位下。應建立本特定區發展核心,提供各項都市生活機能設施,並集中檢討規劃。至於各類公共設施用地之分布,請考量當地實際需求規劃配置。遵照辦理,詳計畫書第六章內容。
3.本特定區開發規劃配置之廢污水處理,除應有獨立排放系統外,並應請規劃監測管理機制,以有效利用。遵照辦理,後續請環保機關配合辦理。
4.有關本特定區上下水道系統之實質計畫及財務計畫規劃內容,請加強補充相關說明。至於污水處理廠設立及相關幹管埋設之期程,應併同特定區開發及財務計畫整體考量。詳計畫書第七章第六節內容,P7-10。
(六)都市防災:本特定區計畫請依生活圈及地區發展特性,就維生系統、避難空間及救災路線等,重新檢討本特定區都市防災規劃內容。詳計畫書第七章第五節內容,P7-6。
(七)交通運輸:
1.請補充基地周邊道路詳盡圖示(請標示路名),俾利瞭解計畫區域周邊道路整體路網銜接情形。
本計畫區周邊道路系統詳計畫書第三章第四節內容,P3-20。
2.請列表現況與目標年各周邊道路路寬與容量(含燕巢交流道與主要道路),及現況與目標年預測交通量(請包含5校招生完成後衍生之預測交通量,此項請敘明),並分別評估現況與目標年各道路服務水準,請考量供需情形,視需要提出改善方案。
詳計畫書第三章第四節內容及第四章第二節內容,P3-20至P3-21,P4-6至P4-8。
3.請補充計畫周邊範圍相關交通改善計畫。詳計畫書第三章第四節內容,P3-22。
4.請補充說明計畫範圍停車位供需評估,若供給無法因應需求,請提出改善構想,並請補充公共停車空間配置說明。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規定:不得低於計畫區內車輛預估數百分之二十之停車需求。
依目前細部計畫草案規劃內容,已規劃3.2298公頃,另亦將規定建築基地應另行提供停車空間。
5.輕軌建設計畫擬於園道一用地設置,有關目前計畫構想、實際推動情形,以及目前規劃之園道一用地(如園道寬度、直角轉彎等)是否能配合輕軌系統等,請補充說明。(一)計畫構想及實際推動情形詳計畫書第二章第二節內容,P2-10及P2-11。
(二)目前規劃之園道一用地與輕軌系統之配合:
1.路形規劃本案規劃係以25m做為平面曲線之最小半徑設計標準,能符合地區之路網型態。至於車站月台最好是佈設在直線段上,如因環境限制,須佈設於轉彎段時,建議其轉彎半徑至少須600m。此外,考量輕軌列車行駛於曲線段時,台車(bogie)位於曲線上,轉彎時必須要有更大之水平淨空,應於轉彎處適當地加寬,並利用舖面顏色/型式加以區隔,避免危及其他車輛之行進(如圖1所示)第一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縣府處理情形圖1輕軌列車轉彎時水平淨空需求示意圖2.與園道一之配合本計畫區內規劃30公尺東西向園道,西接高36線,於義守大學(燕巢分部)與樹德科技大學第二校區間轉為南北向,復延樹德科技大學北側往東,於樹德科技大學第二校區東側接至台22線,共有三處直角轉折。
圖2輕軌月台示意圖第一次專案小組意見縣府處理情形(八)其他計畫書應修正事項1.本特定區計畫之開發方式,請於計畫書以示意圖明確標繪其範圍。詳計畫書第八章實施進度及經費內容。
2.建蔽率規定應儘量予以降低,以增加開放空間。本特定區細部計畫內容規定中建蔽率如下表所示,係朝低建蔽、低容積發展。
表4本特定區建蔽率及容積率一覽表分區建蔽率(%)容積率(%)住一住二住三商業區文教區產業專用區醫療專用區宗教專用區加油站專用區3.有關大規模開發(如增加計畫單元發展或簇群發展或最小基地規模限制等)建議增列適當之容積獎勵誘因,並訂定透水層最低限制。一、為獎勵大規模開發,已於土地使用分區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中規定下列事項:
獎勵容積佔基準容積率之比例基地規模住宅區商業區1000㎡至3000㎡5%0%超過3000㎡至5000㎡10%10%超過5000㎡15%20%超過5000㎡之全街廓開發40%40%
- 二、為確保計畫區之透水敷面比例,於都市設計準則中規定建築基地內綠化面積應佔法定空地面積之50%,建築基地4.請參考淡海新市鎮都市設計管制原則,妥為納入計畫書規定。於細部計畫書中配合實際情形,妥為納入計畫書規定。
第一次專案小組意見縣府處理情形5.有關自來水、電力、電信、瓦斯等公共設備用地需求,如已徵得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構)之同意,請將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一、自來水公司用地需求依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97年5月15日函內容,區內需設置200立方公尺及1500立方公尺之受水池,面積各為150平方公尺及1000平方公尺,擬於細部計畫規劃。
第一次專案小組意見縣府處理情形
- 二、電力用地需求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93年8月26日D屏供字第09308078001號函,有關「燕巢大學城特定區計畫」內用電已納入鄰近規劃中之變電所供電範圍,故區內不再預留變電所空間。
6.計畫書內計畫面積不一,請釐清後修正(如計畫書第1-1、1-2、6-3頁為201.1167公頃,第6-1、7-1頁為200.8293公頃)。遵照辦理,後續都市計畫書內容配合修正。
7.本案細部計畫已確定由縣府擬定,有關計畫書第7-2頁公開甄選廠商及私有地土地所有權人擬定細部計畫等,請予以刪除。遵照辦理,相關公開甄選廠商及私有地土地所有權人擬定細部計畫之內容已刪除。
第一次專案小組意見縣府處理情形(九)補辦公開展覽:本案計畫內容經查超出公開展覽範圍(計畫區東北側),如經本會審議通過,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依第2次專案小組意見修正實質計畫內容,因此未超出公開展覽範圍,不需補辦公開展覽。
(十)區段徵收:本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除請補充高雄縣府地政局認可之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以供審議參考外,後續如經委員會審議通過,並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1.請高雄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聞到3年內完成者,請高雄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一、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本案區段徵收之可行性分析,業經高雄縣政府地政處於96年3月16日函認屬可行。
- 二、預計辦理時程高雄縣政府已編列區段徵收開發預算,俟都市計畫審議完竣即可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
(十一)環境影響評估: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遵照辦理,後續開發作業若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將依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