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021-審議事項-第1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配合交通部「臺鐵捷運化-高雄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案(第二階段:站區及站東)」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7021
案件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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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說明
- 說明:一、查本案前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6年2月27日第653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請高雄市政府將該府96年2月13日高市府都二字第0960007749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研擬辦理情形及補充資料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並退請高雄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有案。
- 二、嗣經高雄市政府97年5月29日高市府都一字第0970027257號函檢送相關修正資料到部,其說明略以:「一、本案業經96年2月27日貴部都委會第653次會議審議通過,本府依上開會議決議擬定細部計畫,因考量高雄車站為高雄都會區重要轉運中心,必須發揮高效率轉運機能與帶動週邊地區發展,故檢討修正部分主要計畫內容,並檢討修正本案開發方式以符法源依據。二、上開擬定細部計畫暨配合變更主要計畫草案業循都市計畫程序,於96年10月13日至96年11月13日辦理公開展覽,並經97年5月8日本市都委會第325次大會審通議通過,因上開事項涉及主要計畫內容調整,提請貴部都委會審議。」
- 三、案經提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6月24日第685次會議審決略以:「請高雄市政府參酌列席本會陳情民眾之意見,就土地使用分區規劃能否參採陳情意見檢討調整、車站專用區允許原土地所有權人參與共同開發建設之可行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合法權益之保障等相關事項先行協商後,再行提會討論。」在案。
- 四、嗣准高雄市政府97年7月25日高市府都一字第0970037963號函說明略以:「本案業依上開會議決議於97年7月9日與陳情人協商有案,檢附協商紀錄及提案資料…。」到部,經提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97年8月12日第688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請業務單位儘速簽報兼主任委員核可組成專案小組,先行聽取高雄市政府、相關機關及陳情人意見,研提初步處理建議後,再行提會討論。」
- 五、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楊委員重信、賴委員碧瑩、顏委員秀吉、羅委員光宗、黃委員德治等,並由楊委員重信擔任召集人,於97年8月29日、97年10月28日及97年12月30日召開3次專案小組簡報會議,獲致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二),並經高雄市政府98年2月20日高市府都一字第0980010368號函檢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及研處情形相關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98年2月20日高市府都一字第0980010368號函檢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內容及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並請依本會96年2月27日第653次會議有關本案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相關決議事項辦理及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再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關於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之3,有關涉及細部計畫整體開發街廓劃設區位及範圍乙節,同意照高雄市政府所研提之方案一(於細部計畫草案車專一範圍之西北側,增列劃設「車專六」)修正通過,並請於細部計畫中訂定該「車專六」之最小開發規模為1,500平方公尺,俾利車站專用區內原有私有土地能依市地重劃相關法令規定分配於該地區。
- 二、本案有關陳情人歷次陳情意見處理情形(詳如附錄一)乙節,請併前開決議事項辦理。
【附錄一】柯錫佳君於歷次專案小組會議期間所提陳情意見彙整表
- 一、辦理程序部分議題項次陳情意見(陳情書日期)高雄市政府研處意見1質疑本府未依內政部意見協商(97.7.22、97.9.22)本府業按內政部都委會暨歷次專案小組決議辦理。
(一)本案係經96.2.27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53次會議審議通過在案,本府依該次會議決議及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分階段報部核定。
項次陳情意見(陳情書日期)高雄市政府研處意見(二)本府依97.6.24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85次會議及97.8.29本案第一次專案小組會議結論,分別於97.7.9、97.9.26邀請相關單位與陳情人協商在案。
(三)陳情人表示本府未依96.2.27決議辦理協商、簽訂協議書或行政契約乙節,經查該次會議決議,前開協調內容係針對站西地區開發方式採「其它協調方式」辦理,陳情位置並非屬該範圍。
2質疑禁建與指定建築線程序(97.9.22)禁建與指定建築線等程序洵法有據。
(一)禁建程序:按都市計畫法第81條規定,本案禁建案經96.4.12本市都委會審定通過後,96.6.7報請行政院同意,96.7.12行政院函復同意,並於96.7.24公告實施。
(二)指定建築線:柯君分別於96.2.12及96.5.15申請共6筆建造執照,所附指示(定)建築線申請書係95.9.14由林源和先生向本府工務局申請,工務局依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規定,於95.9.15函復林君,並註明「由於建築線申請案係屬已完成都市計畫及定樁程序地區之建築線指(定)案件,故不派員勘測並由申請人依都市計畫及樁位資料測定建築線,另同函說明六並告知『申請基地如因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時(有關都市計畫案資料,可洽本市建築師公會或本府都市發展局網址查詢),自都市計畫公告實施生效日起本核准案即予作廢』」。
3重新修改計畫內容應重新公展(97.11.26)按都市計畫法第19條第3項規定「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修正,或經內政部指示修正者,免再公開展覽及舉行說明會。」4質疑本市都委會權限過大(97.9.22、97.9.24)本市都委會依都市計畫法程序審議相關都市計畫書、圖,洵法有據。
5質疑96.1.5本府提供之補充資料(內政部96.2.27通過之市地重劃評估報告)內容造假(97.9.22、97.10.6)本府按平均地權條例、勘選市地重劃地區評估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洵法有據。
(一)本府96.1.5提供之補充資料(市地重劃評估報告),係按「勘選市地重劃地區評估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都市計畫規劃階段擬決定是否採市地重劃開發時,得參考本要點辦理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作為審議都市計畫之參考」,準此,該評估作業要點所列項目僅提供主管機關辦理評估作業之參考,實非屬強制性規範,本案目前尚屬都市計畫變更程序,並擬採市地重劃開發,故本府依實際情形辦理本案評估作業,並未違反上開規定。
(二)另按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第3項規定:「依第一項項次陳情意見(陳情書日期)高雄市政府研處意見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45%為限。但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準此,主管機關辦理市地重劃作業時,除重劃區共同負擔超過總面積45%時,需徵求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者外,應不需徵求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本府評估本案重劃區共同負擔並未超過總面積45%之上限,按上開規定,自無須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之必要,併此說明。
- 二、規劃內容部分議題項次陳情意見(陳情書日期)高雄市政府研處意見1建議所屬土地剔除計畫範圍(97.6.11、97.7.14、97.9.22)建議維持原計畫範圍。
(一)本案範圍經96.2.27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在案。
(二)依歷次專案小組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車站專用區應整體規劃」,納入整體開發範圍。
2建議細部計畫另行劃設車專六(97.11.26、97.12.23、97.12.26、97.12.31)本府業按97.12.30專案小組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提送「劃設車專六」、「維持車專一」兩案研析資料(詳如本府補充資料),建請委員會儘速審定。
3建議未來所屬土地辦理重劃時應等面積、原位次分還(97.11.26、97.12.23、97.12.26、97.12.31)原街廓分配者依法計算重劃負擔,洵法有據。
(一)本意見經97.12.30內政部專案小組討論在案。
(二)按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21條規定,辦理市地重劃時土地所有權人應共同負擔項目包括公共設施用地負擔及費用負擔。
4車站專用區每宗基地最小面積5000m2不合理,建亦應降低(97.12.26)高雄車站為本市重要之門戶,應以整體發展為考量,不宜零散細碎開發而破壞其整體景觀風貌;本意見業經97.12.30內政部專案小組會議討論在案,並初步建議「依高雄市政府之建議,於細部計畫中訂為5000平方公尺」,故建議維持原計畫。
- 三、其他議題項次陳情意見(陳情書日期)高雄市政府研處意見1建議鐵路地下化工程及市地重劃期間應准予臨時使用(97.11.26)本意見非屬都市計畫變更範疇;另本府依專案小組建議於97.9.26邀請陳情人、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本府工務局、地政處等單位,於合情、合理及合法前提下,就專案小組建議事項進行協調在案,請詳如本府補充意見。
- 一、96.8.29內政部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略):
(一)建議原則同意高雄市政府之意見,車站專用區之範圍與未來開發方式等依該府97年5月29日函送之內容調整修正。
(二)請高雄市政府邀集相關單位就列席陳情民眾合法權益保障乙節,於合情、合理及合法之前提下予以最大之協助與救濟。
陳情人陳情事項日期主旨摘述高雄市政府辦理情形97.9.13函詢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職權97.10.6本府函復柯君。
97.9.4向本府申請提供內政部審議之補充資料97.9.22函復柯君。
97.9.17請本府俟收到97.8.29會議紀錄後另行擇期召會協商。97.9.15內政部營建署函發專案小組紀錄,本府訂於97.9.26召開協商會議。
97.9.20請本府俟收到97.8.29會議紀錄後另行擇期召會協商。97.9.15內政部營建署函發專案小組紀錄,本府訂於97.9.26召開協商會議。
97.10.20內政部函復柯君陳情意見併提該部都委會。97.9.22函請監察院調查本府、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等單位辦理本都市計畫變更案越權等行為,並要求暫停審議乙節97.11.3、97.11.7本府函復監察院等相關說明,並以副本抄送柯君。
97.9.23向本府申請提供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97.10.1函復柯君。
97.9.24函請內政部解釋都市計畫委員會權責問題。97.10.23本府函復內政部。
97.10.2請本府提供已完成之高雄車站專用區整體規劃圖97.10.20函轉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提供。
97.10.6有關本府提送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報告之問題。97.10.22本府函復營建署。
97.10.9陳情人自行召開會議通知。97.10.17本府函復柯君。
97.10.22陳情人自行召開會議通知。97.10.27本府函復柯君。
- 二、97.10.28內政部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略):
(一)請高雄市政府於將車站專用區整體規劃分期分區開發等原則納入擬定細部計畫。
請高雄市政府妥為訂定車專區整體開發街廓範圍與規模,俾利車專區原土地所有權人選擇是否合併分配。
(二)請高雄市政府邀集相關單位就列席陳情民眾合法權益保障乙節,於合情、合理及合法之前提下予以最大之協助與救濟。
陳情人陳情事項日期主旨摘述高雄市政府辦理情形97.11.26有關建議劃設車專六等意見,請營建署納入紀錄。97.12.8本府將回應意見納入補充資料函報內政部召該第三次專案小組會議。
97.12.8請內政部營建署督促本府修正書圖應事先與其溝通確認,再提內政部。97.12.23函復柯君。
97.12.23有關建議劃設車專六、未來市地重劃分配等事宜。98.1.19函復柯君。
97.12.26請本府於97.12.30內政部專案小組會中回答市地重劃分配等議題。於97.12.30內政部都委會第三次專案小組會中討論。
- 三、97.12.30內政部專案小組第三次會議◎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略):
(一)請高雄市政府於將車站專用區整體規劃分期分區開發等原則納入擬定細部計畫,請高雄市政府妥為訂定車專區整體開發街廓範圍與規模(依高雄市政府之建議,於細部計畫中訂為5000平方公尺)。
(二)「劃設車專六」、「維持車專一」兩案並陳提請委員供審議之參考。
(三)請高雄市政府邀集相關單位就列席陳情民眾合法權益保障乙節,於合情、合理及合法之前提下予以最大之協助與救濟。
陳情人陳情事項日期主旨摘述高雄市政府辦理情形97.12.31檢送97.12.30第三次專案小組會中發送之補充意見。98.1.19函復柯君。
98.1.7請督促內政部幕僚作業審視本府提送文件,並提出市地重劃評估報告等意見。1.柯君對於市地重劃評估報告及本市都委會權限等議題,本府前於97.10.6、97.11.3、97.11.7、等函復柯君。
2.本府於98.2.20依專案小組意見補充說明資料報部。
98.2.7請督促內政部幕僚作業審視本府提送文件。98.2.24回復柯君。
【附錄二】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案雖經高雄市政府於97年9月26日與陳情人(柯錫佳先生等)依本專案小組第1次初步建議意見召開協調會議,惟無法成共識,為避免影響國家重大建設之進行暨維護及保障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請高雄市政府依下列各點研提辦理情形對照表及補充相關資料報部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一)本案經聽取高雄市政府及陳情人(柯錫佳先生)之意見,及充分討論後,建議除請高雄市政府依下列原則於細部計畫中辦理外,其餘依高雄市政府97年5月29日高市府都一字第0970027257號函送之計畫內容調整修正:
1.考量車站專用區為高雄市未來重要之發展軸心,為利未來整體開發建設及營運之進行,請高雄市政府於擬定細部計畫時,車站專用區應整體規劃,並研訂分期分區開發策略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作為車站專用區內土地所有權人開發建設之依據與指導,避免個別零星建築使用,以兼顧陳情人權益之保障及車站地區整體環境品質與門戶意象提昇等公共利益之確保。
2.請高雄市政府妥為訂定本案車站專用區整體開發之街廓範圍及適當之最小建築開發規模(依高雄市政府之建議,於細部計畫中訂為5,000平方公尺),俾利車站專用區內原土地所有權人未來按市地重劃相關規定分配,並規定該街廓應整體規劃設計,於核發建築執照前先經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
3.有關涉及細部計畫整體開發街廓劃設區位及範圍乙節,請高雄市政府依下列方案研提具體理由及說明後,提請委員供審議之參考:
(1)方案一:於細部計畫草案車專一範圍之西北側(如附圖),增列劃設適當規模之「車專六」,俾利陳情人之土地能依市地重劃相關法令規定分配於該地區。
(2)方案二:仍維持高雄市政府所研擬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不再增加劃設車專六,惟請市府補充說明具體之理由,及如何保障車站專用區內原土地所有權人原位次分配土地之權益。
(二)有關列席本會陳情民眾(柯錫佳先生)合法權益之保障乙節,因其陳訴意見涉及高雄市政府過去已核發建築執照之處理、細部計畫最小建築開發面積限制及高雄市政府後續辦理市地重劃時程與配地作業等行政裁量相關事宜,依法係屬高雄市政府權責,建議請高雄市政府就下列各點,於合情、合理及合法之前提下予以協助與救濟:
1.有關是否允許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市地重劃或鐵路地下化工程期間申請作臨時建築使用或採取其他行政救濟、權宜措施等相關事宜。
2.有關陳情人因高雄市政府已核發建築執照,復因禁建導致權益遭受影響乙節,涉及高雄市政府行政權責,非屬本會之職掌事項,建議請高雄市政府與陳情人協議透過其他行政措施尋求共識,否則由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循行政救濟或司法途徑解決。
3.建請高雄市政府建管單位未來核發相關建築執照時,若有涉及中央或地方重大建設相關事宜,應先行知會府內相關單位,必要時,宜予以適度勸導與管制,以避免影響重大建設之規劃與工程之進行。
(三)本案辦理過程中,有關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土地標售情形及高雄市政府核發建築執照等情形乙節(詳如下表),提請供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日期辦理情形91.06.05台汽公司第一次標售(91.06.27截標)91.07.23台汽公司第二次標售(91.08.28截標)93.08.18台汽公司第三次標售(93.09.13截標)93.12.09台汽公司第四次標售(94.01.03截標)94.01.01鐵工局向台汽公司租用高雄臨時站跨站天橋及墩柱土地(租期至98.12.31)95.06.02本案主要計畫公告公開展覽(95.6.2~95.7.3),相關資訊刊登自由時報、市府公報、市府網站、區公所95.06.19函公告資訊給土地所有權人(含台汽公司)95.06.21~22三民區、鼓山區、苓雅區公所說明會95.07.14§台汽公司第5次公告標售(95.08.09截標)§招標資訊中註明"高雄站臨時站房跨站天橋墩柱位置部分土地出租予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租期至98年12月31日,爰本標的物決標,自得標人繳清全部得標價款之翌日,該租賃契約之權利義務,轉由得標人繼續承受。"95.08.10台汽標售土地案開標,由柯錫佳先生得標(標價121,768,899元,約當時公告現值加3.1成)95.08.21台汽與柯先生簽訂契約(尚未辦理產權移轉)95.09.14申請指定建築線(林源和先生)95.09.15本府回函建築線無需現場指定,並告知如因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時(有關都市計畫案資料,可洽本市建築師公會或本府都發局查詢),自都市計畫公告實施生效起作廢。
95.10.02本案經本市都委會審議通過95.10.14本案報內政部審議並公告周知95.12.11本府函請台汽公司暫勿標售長明段74、74-2及大港段444-23、444-24號土地95.12.18台汽公司函覆本府長明段74、74-2已標售決標,現辦理產權移轉手續96.01.03本府函請台汽公司暫勿標售暨移轉三民區長明段74、74-2等地號土地96.01.10台汽公司函知得標人(柯先生)本府相關計畫96.01.12鐵工局召開會議協調臨時站等相關事宜,結論有關高雄臨時站「跨站旅客人行天橋及墩柱位置」租用檢討換約,未來納入整體開發,為避免以市地重劃辦理開發時之拆遷困擾,…建請所有權人暫勿興建任何建物,以維權益。」(960117函發紀錄,柯先生有參加)96.01.18台汽公司函覆本府表示已完成產權移轉96.02.15柯錫佳取得5筆建照(建照字號96-468~472,5層樓店鋪、住宅)96.02.27主要計畫經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96.03.15禁建案提送本市都委會,96.4.2都委會審議通過。
96.05.22柯錫佳取得1筆建照(建照字號96-1153,4層樓店鋪、住宅)96.07.24「高雄市鐵路地下化沿線土地配合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案」公告,並於96.7.25零時生效(四)逕向本部陳情案件部分: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逕1柯錫佳等高雄市三民區長明段74號土地請求將陳情人等所有之高雄市三民區長明段74號土地剔除於本計畫範圍外並維持原本商業區之使用,本土地位在邊角,面臨街道廣場不影響站區規劃,以維護人民之權益。1.高雄市都委會未依96年2月27日內政部第653次會議決議(附件三會議記錄):【39頁第(三)之1項有關本案應先行將以市地重劃之範圍與土地所有權人之意願做調查或協調情形等工作】,高雄地政單位並沒有做調查土地所有權人的意願及協調,同意後的可行性評估而高雄市都發局即擅自納入計畫,再經高雄市都委會呈報內政部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應為可行。
再【41頁第(三)之3有關開發方式中擬以(其他協調方式辦理)時,高雄市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核定前簽訂協議書或行政契約為之】高雄市都委會也沒做,沒有將人民的權益考慮,又用95年6月29日高市地政二字第0950010897號之過期公文呈報內政部獲准通過,高雄市政府再提大會通過,違背都市計畫的精神與目的,也違反1.本案陳情位置之規劃內容(變更為車站專用區)業經96.2.27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次公開展覽草案並未變更。
2.劃設之必要(1)本陳情位置位於現高雄車站後站出口西側商一用地,尚非所謂位於車站邊角之位置。就車站地區整體發展之考量,仍有納入計畫區內整體開發之需要。
(2)該區目前規劃為車站專用區,站區係本計畫重要之發展軸心,為都市門戶意象,不宜零散細碎開發而破壞其整體風貌。
(3)有關本案擬定細部計畫時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9條訂定車站專用區最小基地開發規模需5000平方公尺以上之規定,係考量未來高雄車站三鐵共構,須具備良好的轉運及商業活動機能,不宜分割以維持站區機能完整,並經97.5.8本市都委會審議通過。
3.相關協調之規定(1)96.2.29內政部都委會653次大會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中併本案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一)及(二)辦理。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民意,更嚴重損失人民的財產權益。本人嚴重抗議,請將本人土地剔除在外,不參與市地重劃。
2.『憲法第15條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法律之前人人平等。高雄車站可用【內政部92年6月27日台內營字第0920087512號令訂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獨立開發,不必納入其他人民之土地。
3.本人土地位在邊角又面臨街道廣場,位置不影響車站的規劃及景觀設計可配合做得更完美,不要納入市地規劃,或不要限定最小建築面積及將最小建築面積修訂為1500平方米各自使用各自開發,再則高雄市政府應該用內政部指示協商方式處理,請高雄市政府勿用都市計畫種種不利人民的法令及政策迫人民順從或市政府與人民爭奪原本是人民權益的財產,人民為生活權益財產本應受國家保障,政府也應照顧人民,敬請內政部都委會各委員能依653次會議決定,令高雄市政府先行協商簽訂協議書後再做站區及站東的都市計畫審核。別讓先通過再給高雄市政府用各種不同的手段強奪人民的財產,如果不詳察必定造成人民為保護自己的財產而抗爭,屆時會不惜流血誓死保衛。不要將人民信賴政府變成痛恨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三)之1點係「有關本案市地重劃之範圍、土地所有權人之意願調查或協調情形、地政單位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報告內容乙節,原則同意高雄市政府於專案小組第1次審查會議補充之下列相關說明資料,並請將上開補充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適度納入計畫書中,以利查考。」與陳情人認知有差距。
(2)有關專案小組意見(三)之3點係針對本案原審議通過之開發方式中有關私有商業區土地採「其他協調方式辦理」部分,原審議通過之主要計畫內為考量部分私有商業區土地曾參與本市第六期重劃(本陳情位置並未參與),故為基於整體規劃開發需要、兼顧原私有商業區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以及提高計畫可行性都市計畫而定有「採等值、等面積或其他更優惠開發方式」,惟地政司及本府法制局表示有法律適用之疑慮,建議本府修正開發方式,回歸市地重劃規定辦理,故目前已無其他協調方式辦理之機制。
4.未來私有土地分配原則(1)為塑造特商區為本市中心商業區,故參考台北市信義計畫區都市設計等規範,儘量維持以完整全街廓開發以及留設人行天橋或通廊等規定,而原私有商業區土地未來分配以面臨九如路、復興路及園道為主。
(2)分配區位訂於細部計畫草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內(經96.1.13~11.13公開展覽、97.5.8本府都委會審議通過)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政府而造成官迫民反的事。
逕2柯錫佳等高雄市三民區長明段74號土地變更都市計畫規劃階段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沒有做土地所有權人意願調查,而依據可行性評估報告審議通過之都市計畫案應屬無效。1.內政部為確保都市計畫案件之開發可行性,不論以區段徵收或是市地重劃方式,均訂有其作業規定。
2.高雄市政府在「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鐵路用地、機關用地、公園用地、綠地用地、廣場用地、學校用地、道路用地為車站專用區、特定商業專用區、住宅區、電力事業專用區、公園用地、園道用地、道路用地(配合交通部『台鐵捷運化-高雄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後經專案小組建議修正名稱為「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配合交通部『台鐵捷運化-高雄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沒有依照內政部民國89年12月12日(八九)內中地字第8972159號「勘選市地重劃地區評估作業要點」之評估事項,確實進行土地所有權人意願調查,造假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報告。
3.高雄市政府將該案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報告提供專案小組審查獲得原則同意,變更都市計畫並經內政部都委會第653次會議審議通過。
4.既然高雄市政府造假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報告造假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報告在先,都委會審議在後。前者業已違反程序正義,故內政部都1.本府前於96年1月5日以高市府都二字第0950066144函送相關補充說明資料(含本案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報告),並經貴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在案。有關柯君表示該評估報告未依「勘選市地重劃地區評估作業要點」之評估事項,進行土地所有權人意願調查乙節,按該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都市計畫規劃階段擬決定是否採市地重劃開發時,得參考本要點辦理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作為審議都市計畫之參考」,準此,該評估作業要點所列項目僅提供主管機關辦理評估作業之參考,實非屬強制性規範,本案目前尚屬都市計畫變更程序,並擬採市地重劃開發,故本府依實際情形辦理本案評估作業,並未違反上開規定。
2.按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第3項規定:「依第一項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45%為限。但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準此,主管機關辦理市地重劃作業時,除重劃區共同負擔超過總面積45%時,需徵求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者外,應不需徵求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本府評估本案重劃區共同負擔並未超過總面積45%之上限,按上開規定,自無須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之必併本案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一)及(二)辦理。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委會第653次會議有關該案之審議應屬無效。
5.建議併入「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配合交通部「臺鐵捷運化-高雄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案(第二階段:
站區及站東)」案公開展覽人民陳情案討論。要,併此說明。
3.綜上,本府前所函送之補充說明資料程序與內容均符合相關規定,陳情人陳情貴部653次會議審議結果無效,本府建議不予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