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021-審議事項-第9案:臺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北市北投區奇岩新社區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7021
案件id
uPW2NK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臺北市都委會97年1月25日第578次會議審決照案通過,並准臺北市政府97年3月6日府都規字第097004963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對本計畫案所提意見綜理表。
- 六、案經本會97年4月15日第680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因案情複雜,請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聽取簡報,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賴委員美蓉、王委員秀娟、林委員秋綿、黃委員德治、孫前委員寶鉅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賴委員美蓉擔任召集人,復於97年5月6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如附錄)(略),經臺北市政府97年6月26日府都規字第097329094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提經本會97年8月26日第689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北市政府97年6月26日府都規字第09732909400號函送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一)有關位於計畫區西側之細部計畫公一、公二公園用地,基於面積較大、具有連續性及有助於主要計畫之整體規劃說明等,請變更主要計畫為公園用地。
(二)本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三)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本會決議1台北市北投區奇岩社區發展協會97年8月11日奇岩社協字第9708001號函及萬建國君97年8月11日以電子郵件方式(署長信箱案件編號161661)陳情下列事項:
- 一、『變更臺北市北投區奇岩新社區主要計畫』案基本設計規劃報告並未提出正確的氣候、日照、交通、水文等基本資料,作為「交通動線」、「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配置」之規劃依據。本案應如北市府96年5月10日宣稱「建立優質生態社區」之目標。懇請針對基地周遭之生態微氣候(Bioclimate)、水(Water)、綠(Green)、能源(Energy)、廢棄物(Waste)、流通(Mobility)等基本資料,審議本案之規劃。
- 二、本案規劃本社區認為仍有下列缺失,請參卓:
(一)綠帶規劃不當影響交通:本案「公一」、「公二」規劃大面積綠帶,規劃時牽就園藝公司遷移棄置之樹木,影響新社區之交通動線之順暢,造成新社區交通動線將由社區東側及南側進出,與舊社區交通動線衝突。
(二)新社區建物高度配置不當:靠東側(即山側之公館路)住宅建物高度32米(最高),使路幅僅8米之道本案陳情事項經市府列席代表表示,均屬細部計畫內容,轉請市府參處。
路將形成山谷地形,造成舊社區「風道」受阻,形同溫室。
(三)未規劃汽機車等公共停車場:目前即有道路如公館路、三合街等道路及巷弄已停滿汽機車,新社區將進住5230人,使停車問題雪上加霜,但本案並無公共停車空間規劃。
」。
- 七、案經臺北市政府98年2月12日府都規字第09830562700號函送第2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外,其餘准照本會97年8月26日第689次會議決議文通過,並退請該臺北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意見臺北市政府回應本會決議一陳情人:奇岩社區發展協會(一)有關程序部分最終版的主要計畫有極大的改變,但於改變後並未向地主及社區居民說明重大變更緣由,地主及社區居民均表達不知道為何變更?(二)有關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部分1.本計畫區居民5000人以上(本社區既有人口約10000人左右),但(一)本案第1次公展自民國96年5月9日起至96年6月7日止計30天,並於96年5月17日19時假臺北市北投區行政大樓6樓會議室舉辦說明會,本次公展於97年11月20日舉辦說明會,並已明確向與會居民說明,本案係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8月26日第689次委員會議審查決議:「(一)有關位於計畫區西側之細部計畫公一、公二公園用地,基於面積較大、具有連續性及有助於主要計畫之整體規劃說明等,請變更主要計畫為公園用地。」,故本次變更計畫內容係將細部計畫之公一、公二公園用地位階提昇主要計畫,實際計畫內容並未有大變動。
(二)有關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部分1.本項陳情意見屬細部計畫層級,本案細部計畫內劃設一條南北向12公尺,及一條東西向(三合街)18公尺主要道路,供新社區居民聯外銜接區外北一、有關陳情意見(一)同意依照市府回應意見辦理,並請該府妥予向陳情人說明。
- 二、其餘陳情意見涉及細部計畫及都市計畫執行事項,轉請市府參處。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意見臺北市政府回應本會決議「公共停車場」規劃闕如;舊社區現有公共停車空間已不足,不應放任本案開發完成後,形勢更雪上加霜;由公館路與磺港路之L形轉彎路口(R18地段),考量將梯型底線土地往內縮或保留為綠地增加空間,避免天天回堵情況加劇。
2.水文資訊不足或不正確有結構性問題。依本里在地居民專業人士意見,本案計畫蒐集之水文資訊,發現尚有不足或不正確者,故本計畫在防災治水方面有結構性問題,應作更深入的評估。未來新社區治水防洪計畫,應新舊一併考量,建構完整之防災、防洪社區。例如:R2、R3、R18等地勢低窪區,應審慎考量原有住宅區投十七號道路(磺港路,東西二側各8公尺寬)。另細部計畫經本府交通局97.6.4評估資料顯示,基地內道路系統尖峰時間道路流量最高為平日晨峰離開交通量642PCU,該流量與容量比約0.71,依2001年臺灣地區公路容量手冊市區道路服務水準表,區內道路服務水準皆維持在C級以上,故基地內計畫道路容量應能滿足未來住宅區衍生之交通量。
另依95年度汽車停車供需初步調查情形,本地區(既有社區)短期停車需求並無急迫性,於奇岩新社區北側約100公尺處大豐公園設有地下停車場,規劃汽車241位,白天停車使用率75%,夜間停車使用率83%,另南側約250公尺處公館路、西安街口,亦設有公館平面停車場,規劃汽車122位,白天停車使用率30%,夜間停車使用率40%,本地區之停車空間尚有餘裕,現階段奇岩里里民可利用該停車空間。而本地區長期停車需求,可俟清江國小校園整建規劃方案,或校園操場及建物新增及改建計畫,評估闢建地下停車場之可行性。
本案細部計畫劃設之「機關用地」得多目標作「停車場」使用,以滿足停車需求。
2.本項陳情意見屬細部計畫層級,本府地政處土地開發總隊辦理本案區段徵收公共工程計畫,業依臺北市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進行公共工程區域排水系統之規劃設計,相關排水系統、水理計算及工程設施之規劃設計並經本府水利工程處審查通過。本案區域排水系統為銜接基地外圍東北側公館路既有社區排水路,除將公館路166巷原排水路遷建於細部計畫編號X5計畫道路外,另配合當地居民反映公館路130巷附近地區易產生積淹水情形,規劃配合本府水利工程處現況已施設之排水設施,於公館路130巷口銜接編號陳情人及陳情意見臺北市政府回應本會決議位規劃,建議規劃綠帶作為滯洪緩衝區。
3.靠公館路住宅建築高度32公尺,致使建築物緊接著舊社區建物,兩者無適量緩衝,因此加大舊社區「視覺壓迫感」,本案對舊社區「日照」及「風廊受阻」等天然權益未予重視,加上公館路寬8公尺,其路兩側居民因新社區開發,天然權獲得更形惡化。應將住宅移至靠近磺港路一帶(土質較硬,適合建築),既靠近捷運站,也減少交通衝擊。
4.上述請考量再妥為研擬修正,以符合實際需要,若因牽涉大樹的保留乙節,導致綠地改設磺港西側;決議以為所稱被保護樹木共21株(榕樹19株、印度橡膠樹1株、山黃麻1株),大都為桑科榕屬之熱帶樹種(具生長快速),且為園藝公司栽植或荒蕪生長,該公司遷移時留置基地,樹齡約20年左右,依珍貴及基本條件,皆不具備非保護不細部計畫編號X3計畫道路區段增設排水涵管,以改善該區域排水功能。
另有關陳情人建議建議調整基地內部分住宅區位規劃為綠帶以作為滯洪緩衝區,經本府水利工程處評估實質效果有限,為降低積淹水發生情形,仍有賴於建構完整區域排水系統始得達成。對於本區域排水系統規劃,依臺北市下水道等相關法規規定,以5年1次降雨保護頻率設計,應不至於會有排水不良情況發生。
3.本項陳情意見屬細部計畫內容,高度限制的放寬,並不意味所有的建築物均將設計為該高度,而是將來的設計者有較大的彈性空間;透過高度管制機制,可望創造一個與奇岩等山系相融合協調的聚落天際線。另業已配合陳情意見於細部計畫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內規範臨公館路130巷側之建築基地要求指定留設5公尺無遮簷人行道,以降低對舊社區建築物之視覺壓迫感。高度管制條件的加入,並未放大建築使用強度,亦即當允許部分建築物得拉高處理時,其建蔽率勢必降低,如此將可提供地面層較多的綠地與開放空間,加強小區域間的空氣對流,將有利於建築物理環境。
4.本項陳情意見屬細部計畫內容,本計畫案範圍內20株受保護樹木雖多為榕樹,但均為符合「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之受保護標準,故全部將予以保留。區內既有受保護樹木及特殊樹群,已儘可能劃設於細部計畫之公園綠地內予以保留;另部分位於住宅區之受保護樹木,亦透過規範退縮及須依「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規定等方式予以原地保留,儘量降低移植對樹木的傷害,故本案主要計畫依內政部都委會97年8月26日第689次會議決議所劃設公一、公二用地,即考量細部計畫區內既有應受保護樹木及特殊樹群之群聚位置所規劃之公園編號陳情人及陳情意見臺北市政府回應本會決議可,或不可移植之要件,故請考量:桑科榕屬之熱帶樹種易種易活特性,如非留不可,亦應移植至綠帶地,以免阻礙「綠地」合理規劃及使用更具空間彈性,貼切社區的需要。
5.除以「臺北市北投區奇岩新社區細部計畫案都市設計管制要點」一之(三)規定設置必要車道之外,應另以相同(或適當)的寬度,設置人行步道與腳踏車道;將此一設置延伸至與舊有社區相鄰的道路上,再擴展至社區外已設置的腳踏車道系統。
社區現有公館路228巷道路擁擠,既無法會車,行人也無步行的空間,新社區規劃時,應將道路拓寬,並規劃人行道及自行車道。
(三)有關奇岩新社區區段徵收公共工程都市設計審議報告執行概念方面:
1.地主與地區居民認同都市設計委員會對生態社區的重視與支持,建議主辦單位依委員會所提建議規劃,加強城市美學及營造意象,能配合本市之主軸空間的水與綠美學實踐,推廣生態節能綠建築。
2.達到生態節能減廢健康之令人感動之設計。
3.能將在地文化傳統與現代結合之生態示範社區綠地。
5.本項陳情意見屬細部計畫內容,本計畫區內將原計畫12公尺寬之三合街拓寬為15公尺(臨範圍外市場用地部分)至18公尺,係為考量本計畫實際所需埋設之公共設施管線配置空間,依細部計畫規定,該道路實際供車行寬度為9公尺,其餘二側路權範圍配合留設無遮簷人行道及腳踏車道。另本細部計畫亦規範主要、次要道路及住宅街廓指定退縮空間留設人行空間及腳踏車道,並串連區內公園綠地系統及區外(舊社區)之人行步道及腳踏車系統。公館路228巷道路側已於都市設計管制要點指定留設4公尺寬無遮簷人行道並應配合規劃腳踏車道為原則。
(三)有關奇岩新社區區段徵收公共工程都市設計審議報告執行概念方面:
1.本項陳情意見屬細部計畫內容,本細部計畫建築基地及公共設施申請建築或開發均需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得申請建造執照及施工,本案後續區段徵收公共工程已進行都市設計審議作業,規劃設計過程涉生態課題部分,開發單位(土地開發總隊)除納入考量外,並均邀集相關權責單位、學者專家、社區團體及里辦公處等於規劃設計階段與會提供寶貴意見。
2.本計畫區建築物與公共設施,於建築開發時必須符合綠建築九大指標系統編號陳情人及陳情意見臺北市政府回應本會決議至少六項以上指標,其中須含「基地綠化量指標」、「基地保水指標」、「日常節能指標」及「水資源指標」等四項為原則。其中亦含規範建築物與公共設施之用電,應配合整體建築規劃設置太陽能發電系統等,期使奇岩新社區達到生態節能減廢,結合在地文化傳統與現代生活機能之生態示範社區。
二陳情人:謝錫豆(一)規劃速度太慢。
(二)請遴選地主委員參與規劃。
(三)磺港溪之路邊為何全部綠地。
(四)現有的規劃巷弄太窄。
(五)規劃中的停車場應設於228巷旁,以便利民。
(一)本案主要計畫已於97年8月26日第689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97年10月31日起依內政部都委會決議公告公開展覽30天,俟完成主要計畫核定作業,即可公告實施。
(二)本案主要及細部計畫均已經本市都市委會及內政部都委會審議,俟主要計畫經內政部核定後,即可公告實施。
(三)配合沿磺港溪劃設「公一及公二」生態公園,即考量用地內現有應受保護樹木及特殊樹群位置,另於公園臨磺港溪側退縮留設人行及腳踏車空間,及磺港溪現有景觀特色,塑造兼具生態、景觀、休憩及防災功能之「河岸景觀綠廊」。
(四)現有劃設之公共設施比例需綜合考量區段徵收之財務計畫及法令規定,案內已劃設約55%之公共設施用地,考量住宅區交通需求與公設用地法定比例及評估財務可行性,已規劃合理之道路寬度。
(五)目前細部計畫並未規劃停車場用地,劃設「機關用地(供老人福利設施使用)」得多目標作「停車場」使用,為達公眾使用之便利性,劃設於三合街南側。本案同意依照市府回應意見辦理,並請該府妥予向陳情人說明。
三陳情人:陳光輝(一)公告計畫書第30頁及圖二:「短期尚無法配合本計畫地區開發時程,重塑為自然護岸,增加生物孔隙及親水之可行(一)磺港溪於本計畫地區西側之河段,已於92年完成整治工程,二側為水泥護岸,故短期尚無法配合本計畫地區開發時程重塑為自然護岸,增加生物孔隙及親水之可行性。但本府除於本細一、有關陳情意見(一)、(二)、(三)涉及細部計畫及編號陳情人及陳情意見臺北市政府回應本會決議性。」。在本人前陳情書中(96.6.4)已提出此問題,迄無改進。
- 六、七十年前舢舨可從淡水河直溯三合街橋。
親水、生物孔隙應沿磺港溪,經朝籟橋下通達關渡平原以及通入淡水河。
(二)公告計畫書第17頁:
「受保護之樹木共計21株,其中1株為印度橡膠樹、1株為山黃麻,其餘多為榕樹,該等老樹生長良好,具保留價值。」。保留價值多高?如如無科學分析、數據結果,僅憑條例,怎能服眾。本區域二、三十年前還是五、六等則優良農田,既無荒蕪,亦無種樹;現在呈現之雜亂,繁多樹芒,皆由新近佔地經營園藝者,為供應新庭院之需求,製作盆景而引入栽培(可查閱臺北市土地開發總隊補償清冊)。移植樹木並不是不可行,其移植或置換費用,比起新設區開發之經費,實為九牛一毛。因此,本社區計畫應捨棄此21株新近寄生地上樹木之拘束,構造一個臺北市的標榜社區。
(三)公告中土地使用計畫分配情形,見附表一,各部計畫內規劃結合磺港溪、中崙仔溝及周邊公園綠帶系統,增加橫向綠廊佈設機會,以串連接磺港溪河岸水生態棲地與現有綠廊陸生棲地,增加本地區與關渡平原及周邊山系銜接,為生物建立一水陸棲地遷徙網路的可能性外,另中、長期發展計畫擬將計畫區公一、公二用地西側8公尺計畫道路調整至磺港溪西側整併為15公尺計畫道路,係為保留未來配合磺港溪上、下游整體規劃,重塑為自然緩坡親水生態公園及生態廊道之可能性,並強化生物水陸棲地遷徙網路的完整性。
(二)本案區內符合「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之受保護樹木須予以保留,和實際辦理管線埋設配置設計時,部分細部計畫道路(如:三合街)寬度不足以埋設所需之公共設施管線配置空間等變化,因此原93年6月3日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之計畫內容實不適宜繼續推行,爰重新變更都市計畫。區內20株受保護樹木雖多為榕樹,但均為符合「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之受保護標準,故將予以保留。本案受保護樹木之處理方式經本府97年5月8日召開之「第5屆臺北市樹木保護委員會第5次委員會」會議決議,該委員會樂見都市計畫變更後將區段徵收範圍內原地形地貌及自然生態保留下來,受保護樹木僅移植一株。
(三)本項陳情意見屬細部計畫內容,依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1月25日第578都市計畫執行事項,轉請市府參處。
- 二、陳情意見(四)、(五)同意依照市府回應意見辦理,並請該府妥予向陳情人說明。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意見臺北市政府回應本會決議計畫案分配情形之比較。徵收說明書中,使用計畫面積分配住宅區佔45.62%,可容4950名居民;新公告計畫書中變更為住宅區佔73.82%,依照比例,可容納人數應為8000人,而道路用地比例由21.21%改為4.38%,公告計畫書中計畫人口一直維持為5000人,而道路及防災計畫仍是以5000人為依據。上述兩項計畫面積變更巨大,住宅增加原來部分的62%,道路則減少79%;地主雖仍領回40%,然社區都市計畫、社區形態亦將受巨大影響;同時市政府擴大獲取住宅住宅用地用途,有義務向地主說明。
(四)公告計畫書第38頁,捌、變更計畫內容:
建議修訂:編號三新計畫公園用地取消改為住宅區。編號四新計畫公園用地取消改為道路用地。編號六新計畫公園用地取消改為住宅區。
建議沿磺港溪東岸北投17號道路東側設置徒步走廊,並於新社區南端及清江圖書館北側、南側與其東側靠三合街部分,開發為社區公園如附圖一:新的生態公園示意圖。
次委員會審議通過之細部計畫內劃設第三種住宅區面積7.35公頃,佔計畫區面積43.54%,與93年公告實施之細部計畫內容並未大幅度調整,計畫人口數為5000人,陳情人所提住宅區及道路面積均為主要計畫面積,面積計算基礎顯有誤解。
(四)本案計畫內容業經本市都委會審議通過,並經內政部都委會審議原則通過,本次主要係依內政部都委會97年8月26日第689次會議決議將細部計畫公一、公二公園用地納為主要計畫,其他計畫內容應屬確定,擬不再予檢討。至建議沿磺港溪東岸17號道路東側設置徒步走廊1節,中、長期發展計畫擬將計畫區公一、公二用地西側8公尺計畫道路調整至磺港溪西側整併為15公尺計畫道路,即係為保留未來配合磺港溪上、下游整體規劃,重塑為自然緩坡親水生態公園及生態廊道之可能性,並強化生物水陸棲地遷徙網路的完整性。本府業已考量於細部計畫都市設計管制要點指定公一、公二用地西側留設10公尺寬無遮簷人行道並應配合規劃腳踏車道為原則,期使公一、公二用地西側成為編號陳情人及陳情意見臺北市政府回應本會決議(五)新的生態公園之社區配置建議取消磺港溪東岸之公一與公二新計畫,恢復北投17號道路東側之原計畫寬度,再增加擴建一條(8米)徒步走廊。
新的生態公園應沿中崙仔溝,亦即磺港溪支流設置,並延伸到清江圖書館周圍。靠新社區之南端及東端的一部分(小山丘下方)。其配置如附圖一。
從說明一、說明二之意見,設置新的生態公園,也有下列考慮:
1.磺港溪已經在北投區公所前遮蓋封閉,不見天日,生態走廊終止了。
2.中崙仔溝為磺港溪一大支流,市丹鳳山、軍艦岩之自然排水渠道,應付洪水而設之抽水站即在兩溪交接處。使抽水站成為公園一部分。
3.所取位置可謂東西中外兼顧,不僅較少爭論,亦較能顯現社區之完整性。
4.能夠照顧清江圖書館將來之利用及擴充。
5.徒步走廊配合公園本身可以有超過一公里長的空間,便利戶外散步、慢跑,符合老化社會需徒步走廊及腳踏車道,與陳情人意見一致。
另沿中崙仔溝側,於細部計畫亦已劃設帶狀式之公園,與陳情人意見一致。
(五)回應意見同上。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意見臺北市政府回應本會決議要,將是北投地區最長的一條平坦步道。
四陳情人:陳寶猜等20人(一)依97年10月30日府都規字第09734298800號公告,眾地主對「變更臺北市北投區奇岩新社區主要計畫案」表示意見如后:
1.依計畫圖說,因公館路不可能再拓寬,因此由公園到大馬路「磺港路」旁;住宅區到後面區域,勢必更加壅塞,出入不方便。
2.三合街為18米寬道路,其他巷道勢必至少10米以上,才敷暢通功效。
3.整體公園未規劃任何道路通往大馬路「磺港路」造成住宅區居民通行不便。而且公園面積太大,將成為住宅區居民治安死角,請不要忘記當年這裡曾發生過命案。因此建議公園用地應規劃於住宅區中心(取代公園綠地包圍住宅區)。
4.臺北市政府援「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保護「老樹」,惟其對「老樹」定義為何?綜合眾多地主意見,老樹中有3棵可以移植,為什麼其他21株不得移植?保護自然生態固然重要,惟榕樹樹根將影響破壞建築物根基、結構,應移植公園適當區域,以確保建築安全。
5.原計畫案變更後,國中校地變更為住宅區,建(一)1.本項陳情意見屬細部計畫內容,同陳情編號一之(二)之1回應意見。
2.本項陳情意見屬細部計畫內容,本案細部計畫已劃設12公尺及18公尺主要道路供聯外使用,至一般住宅社區之出入道路之寬度不宜過寬,以避免過多穿越性交通,且增加區段徵收財務負擔,而8公尺寬之出入道路係為符合消防安全及進出所需之適當寬度。
3.本項陳情意見屬細部計畫內容,本府業已考量於細部計畫都市設計管制要點指定配合公一用地整體規劃設計留設東西向人行步道系統,公二用地配合機關用地留設東西向4公尺寬無遮簷人行道,提供居民出入通行之便利性。
4.本案受保護樹木係由本府文化局依「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二條規定認定,本案受保護樹木之處理方式經本府97年5月8日召開之「第5屆臺北市樹木保護委員會第5次委員會」決議,該委員會樂見都市計畫變更後將區段徵收範圍內原地形地貌及自然生態保留下來,受保護樹木僅移植一株。本案配合沿磺港溪劃設「公一及公二」生態公園,即考量用地內現有應受保護樹木及特殊樹群位置,另部分位於住宅區之受保護樹木,亦透過規範退縮及依「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規定等方式予以原地保留,儘量降低移植對樹木的傷害,及避免對建築物地下結構體產生損害。
5.同陳情編號三之(三)回應意見。
6.本案俟核定主要計畫後,主要及細部計畫即可公告實施,賡續辦理區段徵收公共工程及相關作業。
7.本案俟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核定並完成公告後,本府地政處土地開發總隊本案涉及細部計畫及都市計畫執行事項,轉請市府參處。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意見臺北市政府回應本會決議築面積由46%增加74%,臺北市政府卻未說明增加之建築用地將作為何種公共設施使用?道路?特定機關用地?或變相公共設施預定用地以便將來圖利不特定財團、建商?6.本計畫案應於98年執行,臺北市政府卻一再拖延?且問何時才能開始發放土地給地主並補償地主延宕期間損失。
7.迄今臺北市政府並未說明發放土地方式,如以抽籤方式,其梯次、分法又如何?8.住宅區是否規劃地下室,地下室權屬應為地主或地上物所有權人,主辦單位不應有任何限制規範。
(二)臺北市政府宣導人員於97年11月20日說明會敷衍了事,區公所主辦單位無人到場,4點鐘一到,到場人員只看到第五張幻燈片(變更後之主要計畫案地圖)就草草結束,走人。開會也未提供計畫案相關資料,顯然官樣文章,挑戰老百姓過目不忘能力。即可續行區段徵收公共工程,並依「土地徵收條例」、「平均地權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抵價地發放作業,並向地主說明執行事宜。
8.依本案細部計畫按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規定,建築基地地下層最大開挖面積以不超過法定建蔽率加百分之十為原則。至於權屬部分,則屬土地登記事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案公開展覽期間,除召開說明會派員說明相關內容外,本案計畫書、圖及公告均張貼於北投區公所供民眾就近閱覽,民眾亦可利用本局網站/公展公告/都市計畫公展下載本案計畫書、圖電子檔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