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031-審議事項-第12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仁德都市計畫(含原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仁德鄉轄區部分)(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031
案件id
NkxOWG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9月30日第188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95年3月3日府城都字第0950044092號函及95年5月10日府城都字第0950099123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前委員光輝(召集人)、賴委員碧瑩、張委員珩、洪前委員啟東、吳前委員萬順(後由孫前委員寶鉅擔任)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5年6月28日、96年2月14日、96年8月22日、97年4月22日及97年9月19日召開5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台南縣政府於98年2月12日以府城都字第0980015032號函檢送依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茲補充陳述其理由如下:
(1)查高速公路本縣仁德交流道出口北向側道土地所有權,台南市虎尾寮部分有10公尺原屬高公局所有,另10公尺新近拓寬,則屬台南市政府所有,合併為路寬20公尺;本縣仁德鄉太乙段部分有10公尺原屬高公局所有,另10公尺新近拓寬,由請鈞府先行確認高速公路側道所應適用之道路管理法律,俾為都市計畫決議之基礎。非屬都市計畫範疇。
本案非屬本計畫範圍,不予討論。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高公局徵收,亦合併為路寬20公尺。土地由高公局徵收,所有權自屬高公局所有。
(2)按「高速公路用地」概念含糊不清,易滋誤解。依法理解釋,機車不准通行,不設紅綠燈,有最慢車速,出入口固定,由高公局管理,適用特別法「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之道路土地始屬「高速公路用地」,否則,俏如機車得以通行,設有紅綠燈,無最慢車速,出入口固定,由地方政府管理,適用普通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道路土地則非屬「高速公路用地」。
(3)由是可知,土地為高公局所有,並非一概皆屬「高速公路用地」,而「宜留隔離緩衝空間」。高公局所有土地是否屬於「高速公路用地」,乃應視其使用性質而定。
(4)本案疑義在於系爭側道之用與管理,究應適用特別法「高速公路交管制規則」,抑應適用普通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倘如系爭側道之使用與管理,不適特別法「高速公路交管制規則」,而適用普通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且不為高公局直接管理,而交由地方政府管理,則側道土地所有權縱屬高公局所有,性質上仍非「高速公路用地」。
2.基於上述理由,爰請鈞府重新審議本案請求事項,並惠賜佑照十八、人民或團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臺南縣政府仁德鄉380-31、380-43、380-29(部分)、380-30(部分)、380-31.陳情範圍內之公共設施均尚未開闢,社會福利事業專用區迄今未有具體開發計畫,而宗教專用區(一)除崁腳段380-9地號及380-29(小部分)目前有宗教團體有意利用外,其餘土地亦無經費進行相關開發。
2.本基地位距台南交流道約900公尺,南鄰182縣道,東以870巷道與署立嘉南療養院相對,為因應地方對短、中、長程客運運輸之需求,解決目前客運業者恣意於交流道附近下客,造成交通阻塞及道安問題,並充實地方旅遊服務功能,原社會福利事業專用區及其週邊土地建議變更為轉運及旅遊服務專用區。
3.基地面積約3公頃,土地均為公有地,後續規劃利用可減少土地取得問題。變更社會福利事業專用區、停車場、綠地、道路用地、宗教專用區(一)為轉運及旅遊服務專用區(其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使用配置將根據專用區特性以另擬細部計畫方式載明)。1.本基地位距台南交流道約900公尺,南鄰182縣道,位處台南都會區縣市交界交通可及性高之區位,為因應地方對短、中、長程客運運輸之需求,解決目前客運業者恣意於交流道附近下客,造成交通阻塞及道安問題,並充實地方旅遊服務功能。
2.依本府委託辦理「民間參與台南縣客運轉運站建設計畫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暨招商準備作業案」對仁德站設置資料顯示,現有國道客運業者計有國光、統聯、和欣、興南、高雄、屏東及飛狗等,經初步投資意願訪查結果,希望由政府興建完成後再針對經營權公開招標,且大部分有規劃路線之業者均表示願意進駐。
3.另本府於民國97年6月25日邀集相關單位研商結果決議,擬將社會福利事業專用區及其週邊之停車場、10M道路等公共設施變更為轉運及旅遊服務中心專用區,供客運轉運、遊客服務、旅館、農產品及地方特產展售等使用,並附帶條件規定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及應提供至少40%以上之公共設施用地,優先以提供停車場用地為主。
請縣政府補充本案辦理之必要性、規劃構想、功能定位、規劃內容及交通影響等資料,提會討論。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吳美秀仁德鄉太新段1128-1地號1.準「臺南縣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第四點規定「四、下列土地不得申請檢討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一)都市計畫保護區、河川區(或行水區)內土地。(二)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三)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後既存違規事實者。(四)其他經認定嚴重妨礙鄰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者。前項第三款之認定,由本府宗教事業管理單位辦理之;第一、二、四款之認定,由都市計畫擬定機關辦理之。
」、第六點規定「六、申請基地上如未有宗教建築物者,其申請檢討變更總面積不得大於一公頃,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申請者應公證切結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佰分之四十公共設施用地或折抵變更當其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代金予本府,並應於計畫發布實施後一年內完成捐贈,未於期限內完成捐贈,本府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予已恢復原計畫,申請者不得異議。前項申請基地英面臨計畫道路或自行留設寬度不低於六公尺之計畫道路,該計畫道路用地得計入前開自願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其建築物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至少六公尺,如設置圍牆,圍牆線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三公尺,高度不得高於一。二公尺及應透空,法定空地應全數綠化植栽。」(附件一)。
2.擬申請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及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的土地係信徒吳秀美君所有,為提供興建供奉祭祀主神「馬府千歲」之宗教建築物使用,業徵得其同意捐贈並依前開審議原則規定辦理(附件二)。
3.查宗教信仰具有撫慰民心、安定精神的功能,信徒間又較團結而具群體力量,對於促進社會和諧、安定擁有積極的效益,由而鼓勵宗教團體運用其資源興辦或贊助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以發揮宗教功能、增進社會福祉,乃政府長期以來的社會政策;按「馬府千歲」於鄉轄擁有廣眾信徒,目前寄祀於民宅,信徒感念其靈威顯赫、福澤生靈之浩恩,爰有勸募集資興建寺廟之議為應廣大鄉民宗教信仰之實際需要,建請將仁德鄉太新段1128-1地號土地(仁德都市計畫農業區)依「臺南縣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規定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及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原則同意,且陳情人依「臺南縣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規定研提土地使用計畫及具體回饋措施,並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因陳情人擬將部分農業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及工業區,故請縣政府洽陳情人如確有必要,應研擬具體開發計畫,另依法定程序辦理變更。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經徵得吳君同意捐贈所有土地供興建寺廟之用;惟吳君所有土地仁德都市計畫劃設為農業區,欲供興建寺廟使用核與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不符,故依前開審議原則規定策訂土地使用配置計畫如附件三,俾符使用者付費之公平原則,復查仁德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刻由大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理中,爰而建請同意變更該筆地號之農業區土地(面積3,127.35㎡)為宗教專用區(約1,876.35㎡)、道路用地(約140.90㎡)、廣(停)用地(約1,110.10㎡)。
4.至聯外道路擬配合東側10M計畫道路劃設之,其所需用地亦經徵得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捐贈(附件四)。
3仁德鄉公所三爺溪流域為辦理三爺溪流域綜合治水對策之滯洪區規劃,建請將本鄉轄內兩處之土地納入仁德都市計畫二通檢討變更為水利用地(列設為滯洪池)。同陳情理由。案經本府民國97年6月2日邀集相關單位研商獲具具體結論,依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表示本案確有規劃之必要性,且經濟部水利署亦表示該滯洪池於民國97年6月27日獲「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審查工作小組同意納入辦理,惟考量未有具體之興建計畫及土地徵收計畫,為避免劃設為滯洪池後徵收及與建計畫遲未實施而引發民怨,本案先不予納入本次通盤檢討辦理,並將該農業區土地採土地使用管制方式限制其開發強度,除符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條者得依其規定辦理外,餘需經地方政府審查核准之農業產銷必要設施或休閒農場之相關設施使用為限,以利未來滯洪池之劃設。
有關變更農業區為滯洪池用地乙節,基於都市整體發展需要(解決淹水及公共設施不足問題)及行政成本考量,請縣政府儘速洽水利署第六河川局確認變更位置及範圍、經費籌措及分擔比例等;另為利水患治理計畫之推動,請水利署就本規劃案辦理之情形、必要性與急迫性、興建計畫(含開發方式及辦理時程)等詳予說明,提請大會討論。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4立法委員李俊毅服務處(陳情人:葉金藏)仁德鄉崁腳段28地號等16筆土地1.該土地當初被劃成高速公路用地,並未告知地主,且至今未被政府徵收。
2.高速公路局雖有規劃於現有中山高永康交流道以北至台南交流道以南二側興建國道一號台都會區高架橋,但因工程經費龐大,行政院於90.11.23.予以暫緩。
3.政府長久不予徵收,且無力徵收,影響地主權益甚深,建議恢復原土地使用分區。恢復原土地用分區。依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民國97年1月15日路字第0970000552號暨臺南縣仁德鄉公所民國97年1月21日所建字第0970000291號函覆說明建議不宜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請縣政府洽高速公路局研擬具體建議意見,提會討論。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查「仁德都市計畫案」係於民國64年發布實施,81年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84年辦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通盤檢討,計畫面積578.08公頃。本次將相鄰接之「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內仁德鄉行政轄區部份,合併辦理通盤檢討,總計畫面積921.64公頃。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