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031-審議事項-第2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新莊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7031
案件id
qgbsvD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1月27日第338次會、94年11月24日第349次會、96年4月12日第364次會及96年5月24日第365次會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96年9月5日北府城規字第0960580193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委員珩(召集人)、張委員金鶚、王委員秀娟、周委員志龍、孫前委員寶鉅並加邀賴委員碧瑩等6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6年12月11日、97年2月19日、97年2月26日(全日)、97年6月17日及97年7月22日召開6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
- 七、案經提本會97年10月21日第693次會審議決議:
「本次通盤檢討案因變更內容繁複且牽涉層面甚廣,並分兩階段辦理,為利審議之進行,請台北縣政府將該二階段之變更內容,詳予分類及重新彙整敘明,並備文報部後,再提會討論。」,台北縣政府依照上開決議於98年3月5日以北府城規字第0980166440號函檢送修正計畫書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辦理。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修正通過。
修正內容詳「變更新莊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第7案至第11案變更細項部份)」,餘照案通過:
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住宅區(0.0984)乙種工業區(0.0256)溝渠用地(0.1240)塔寮坑溪兩側住宅區(0.0176)乙種工業區(0.0562)道路用地(0.0020)溝渠用地(0.2832)住宅區(0.1894)乙種工業區(0.0931)道路用地(0.0007)溝渠用地(0.0758)依民國91年7月18日「新莊及永和都市計畫(重製)通盤檢討前各段成果展套作業之府併局小組討論部份決議暨發布實施後應有之執行配合措施提請縣都委會行政小組第二次複核會議」結論辦理。
除將變更位置名稱修正為啞口坑溪兩側,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修正通過。
修正內容詳「變更新莊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第7案至第11案變更細項部份)」,餘照案通過:
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住宅區(0.1579)乙種工業區(0.0185)道路用地(0.0054)溝渠用地(0.1817)(人陳)8份坑溪兩側住宅區(0.0886)道路用地(0.0054)溝渠用地(0.0318)住宅區(0.0318)溝渠用地(0.0940)同第8案。
除將變更位置名稱修正為塔寮坑溪兩側,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1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縣都委會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通過。
修正內容詳「變更新莊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第7案至第11案變更細項部份)」,餘照案通過:
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住宅區(0.0336)農業區(0.1507)溝渠用地(0.1844)後村圳兩側住宅區(0.0300)溝渠用地(0.5532)住宅區(0.5438)道路用地(0.0094)溝渠用地(0.0300)同第8案。
除將變更位置名稱修正為塔寮坑溪兩側,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修正通過。
修正內容詳「變更新莊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第7案至第11案變更細項部份)」,餘照案通過:
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溝渠用地(0.0905)公園用地(0.0905)(人陳)10潭底溝兩側住宅區(0.0604)農業區(0.0226)公園用地(0.0006)道路用地(0.0014)溝渠用地(0.1825)住宅區(0.0742)公園用地(0.0178)綠地用地(0.0905)溝渠用地(0.0850)同第8案。
考量該基地位於溝渠轉折沖刷處,故除將變更溝渠用地為「公園用地」部分修正為「綠地用地」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修正通過。
修正內容:
刪除綠地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並配合修正現行計畫內容。
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溝渠用地(0.7623)綠地用地(0.0129)公園用地(0.7752)塔寮坑溪瓊泰河濱公園溝渠用地(1.3431)綠地用地(0.0129)公園用地(1.3560)1.同第8案。
2.原為配合塔寮坑溪整治而於第一次通盤檢討時將原公五用地變更為溝渠用地,整治完成而恢復為原用地,另東南側綠地一併變更為公園用地(編號公五)。
理由:
該綠地用地已於一通時變更為住宅區。
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東南側綠地用地部分,係於第一次通盤檢討時劃設,故除修正變更理由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2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縣都委會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照案通過,內容如下。惟工商綜合專用區變更部份外,如個案變更先發佈實施,本案變更即不予討論,並配合調整變更內容:
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工商綜合專用區(0.0343)溝渠用地(0.0343)13增5工商綜合專用區上方塔寮坑溪乙種工業區(0.4905)工商綜合專用區(0.0343)溝渠用地(0.5248)配合縣水利及下水道局塔寮坑溪河道拓寬工程,以改善地區淹水。
除將計畫圖漏繪部分,請補充納入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4增6塭仔圳塔寮坑溪南側住宅區(0.3388)公園用地(0.0938)抽水站用地(0.4326)配合縣水利及下水道局新建建國抽水站。照案通過。惟如個案變更先發佈實施,本案變更即不予討論,並配合調整變更內容。不予討論。
【理由:已依94.09.09北府城規字第0940633157號函發布實施,故請配合調整現行計畫內容。】15增7潭底溝東側農業區(0.5457)住宅區(0.0667)乙種工業區(0.0106)抽水站用地(0.6230)配合縣水利及下水道局新建潭底抽水站。照案通過。惟如個案變更先發佈實施,本案變更即不予討論,並配合調整變更內容。不予討論。
【理由:已依94.09.09北府城規字第0940633157號函發布實施,故請配合調整現行計畫內容。】16增8大漢橋二側之行水區行水區(4.0601)河川區(4.0601)本次通檢已依大漢溪河川區域線進行調整,可依水利法配合整治需要辦理徵收,爰統一分區名稱。修正通過。
修正內容:
仍維持原行水區之範圍,惟原行水區分區名稱變更為河川區。
【理由:統一分區名稱。】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7增9豐年街53巷行水區行水區(1.3524)溝渠用地(1.3524)考量將來整治徵收,由行水區變更為溝渠用地。照案通過。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816三山國王廟現址(恆安段678地號)住宅區(0.0892)古蹟保存區(0.0892)1.現況為二級古蹟,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而為必要之變更。
2.變更後畸零住宅區一併納入變更。照案通過。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3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縣都委會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採納臺北縣政府97.5.29北府城規字第0970394807號函意見將變更內容修正如下表:
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住宅區(0.4005)商業區(0.0108)古蹟保存區(0.4113)修正通過。
修正內容:
廟前541地號維持原計畫、西側部分543地號及東側524地號變更為古蹟保存區,餘照案通過。有關變更商業區為道路用地部份,依主計第6案主計拆離原則,主計仍維持為商業區,並於細計第40案變更為道路用地,修正如後表。
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住宅區(0.1055)古蹟保存區(0.1055)(逕人陳)17慈祐宮現址(文德段540、541地號)住宅區(0.1140)道路用地(0.0029)商業區(0.0007)古蹟保存區(0.1089)人行步道用地(0.0033)停車場用地(0.0047)道路用地(0.0007)1.現況為三級古蹟,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而為必要之變更。
2.毗鄰零星住宅區配合現況劃為人行步道用地,零星商業區併劃入毗鄰停車場用地。
3.部分道路用地作古蹟保存區,配合道路動線順暢變更國有土地為道路用地。
【理由:依文化局提供地號範圍並考量道路路型與完整性為原則劃設】【理由:依北縣府文化局新提供之古蹟範圍,再參酌原縣都委會通過之變更原則調整變更範圍。】2018武聖廟現址(文德段776、777地號)住宅區(0.0442)商業區(0.0444)古蹟保存區(0.0886)現況為三級古蹟,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而為必要之變更。照案通過。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修正通過。
修正內容:
納入部分幸福段785地號土地,修正如後表。
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乙種工業區(0.0961)機關用地(0.0961)化成活動中心現址(幸福段784號),頭前派出所現址(幸福段783、781(部分)地號)乙種工業區(0.0945)機關用地(0.0945)(1.編號機二十四。2.變更範圍應依核准地號為準。)配合使用現況劃設。
【理由:考量鄰地完整性並避免產生畸鄰地。】不予討論。
【理由:配合本次修正主細拆離原則,屬鄰里性公設者,應劃設為細部計畫公設用地,故納入細部計畫變更範疇。】24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縣都委會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頭前活動中心現址(福基段343、344地號)乙種工業區(0.0405)機關用地(0.0405)(1.編號機二十六。2.變更範圍應依核准地號為準。)配合使用現況劃設。照案通過。不予討論。
【理由:配合本次修正主細拆離原則,屬鄰里性公設者,應劃設為細部計畫公設用地,故納入細部計畫變更範疇。】修正通過。
修正內容:
納入幸福段691地號土地一併變更,修正如後表。
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乙種工業區(0.0742)機關用地(0.0742)(人陳)21頭前消防隊現址(幸福段690、682、681、679、680地號)乙種工業區(0.0679)機關用地(0.0679)(1.編號機二十五。2.變更範圍應依核准地號為準。)配合使用現況劃設。
【理由:依新莊市公所會中所述,該地號土地其已取得。】不予討論。
【理由:配合本次修正主細拆離原則,屬鄰里性公設者,應劃設為細部計畫公設用地,故納入細部計畫變更範疇。】西盛活動中心現址(民安段284地號)乙種工業區(0.0343)機關用地(0.0343)(1.編號機二十。
2.變更範圍應依核准地號為準。)配合使用現況劃設。照案通過。1.不予討論。
【理由:配合本次修正主細拆離原則,屬鄰里性公設者,應劃設為細部計畫公設用地,故納入細部計畫變更範疇。】2.本案都市計畫圖套繪錯誤部份予以配合修正,以符現況。
修正通過。
修正內容:
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住宅區(0.0427)國小用地(0.0427)新莊國小北側8公尺道路道路用地(0.0272)住宅區(0.0258)國小用地(0.0204)公園用地(0.0068)道路用地(0.0258)(併文小七及公七)住宅區8公尺道路用地穿越學校權屬範圍,爰調整道路用地路型以符合使用需求。
【理由:依土地及建物權屬狀況修正路型儘量北移,避免住宅區與新劃設道路間產生畸零地;惟依主計第6案主細計拆離原則,該道路用地屬細計公設,故道路用地於主計應屬住宅區,爰變更該部分為國小用地,餘詳細計第35案。】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5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縣都委會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新莊國小西側道路用地(0.0485)住宅區(0.0199)國小用地(0.0594)住宅區(0.0090)(併文小七及公七)原道路無通行功能,配合新莊國小使用現況調整為國小用地及鄰近分區。維持原計畫。
【理由:原規劃人行步道功能仍有必要,應予維持。】照縣政府核議意見維持原計畫。
(人陳)27新莊國小南側住宅區(0.2253)國小用地(0.2253)(編號文小十五)原為該校宿舍,將規劃學校興建校舍,原陳情地號以外土地考量都市計畫完整性一併納入變更。照案通過。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光華國小南側農業區(0.7406)國小用地(0.7406)(併文小四)原校地已不敷使用,變更範圍為閒置農地,依新莊市公所民國88年12月16日八八北縣莊工字第68792號函辦理。照案通過。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採納臺北縣政府97.7.16北府城規字第0970519779號函轉陳情人意見及說明,該變更範圍內之土地(海山頭段三角子小段148、148-2、172-17、172-23、172-40地號)權屬皆為聖保祿孝女會所有,為符實際,故配合修正變更內容部分如下表。
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私立輔仁大學用地(0.2128)文教區(0.3421)宗教專用區(0.5549)(逕人陳)29輔仁大學西北側私立輔仁大學用地(0.1453)住宅區(0.1294)文教區(0.2747)(海山頭段三角子小段148、148-2)於第一次通盤檢討時省都委會通過變更為文教區,惟公告圖面未標示,以訂正都市計畫程序辦理未獲省都委會同意,故併入本次通盤檢討辦理變更。照案通過。
2.所送變更計畫套繪圖有誤部分,請一併修正。
26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縣都委會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計畫區西側保護區(青年公園現址)保護區(4.7611)公園用地(4.7611)(編號公二十)現況已為青年公園使用,故參照新莊市有土地範圍配合現況予以變更,以補充計畫區公園用地之不足。
附帶條件如下:
(1)原始地形坡度40%以上地區之80%應維持原貌、坡度30%以下始可建築。
(2)應考量水土保持採生態工法妥為規劃,並應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始可開發建築。附帶條件通過。
增列附帶條件:
增列「本用地不得作多目標使用」之規定。
【理由:配合基地條件限制作開放性空間使用。】除將附帶條件修正如下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原始地形坡度40%以上地區之80%應維持原貌,且為不可開發區,其餘土地得規畫做道路、公園及綠地等設施使用。坡度30%以上未逾40%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為限,不得建築使用、坡度30%以下始可建築。
(2)應考量水土保持採生態工法妥為規劃,並應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始可開發建築。
(3)本用地不適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採納臺北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意見,將變更內容部分修正如下表。
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住宅區(0.0554)綠地用地(0.0554)住宅區(0.1004)道路用地(0.1004)停三用地及其東側12m計畫道路住宅區(0.1558)商業區(0.0148)道路用地(0.1410)1.考量原停三用地現況已為中港路使用,原規劃12公尺道路已無功能,故配合現況調整道路路型,以維臨接土地之指定建築線權益。
2.惟依主計第6案主細計拆離原則,原停三用地於主計應為住宅區;另除本案變更部分,餘併細計第39案辦理。照案通過。
理由:
1.考量原停三用地現況已為中港路使用,故配合現況道路變更為道路用地。
2.配合停三用地部分變更為道路用地,剩餘零星之土地則變更為綠地用地做為道路分隔島之用。
27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縣都委會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市六用地市場用地(0.3003)兒童遊樂場用地(0.3003)原市場用地未開闢使用,且鄰近地區商業機能發達,故變更為兒童遊樂場用地,以補充計畫區之不足。
維持原計畫。
【理由:市場用地有需要且可作多目標使用保持開發彈性。】照縣政府核議意見維持原計畫。
西盛二次變電所現址乙種工業區(0.3362)變電所用地(0.3362)配合使用現況劃設。照案通過。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文小二用地東南側農業區(0.2302)溝渠用地(0.0450)道路用地(0.2752)配合新闢樹林市俊興街通往計畫區龍安路之道路而變更都市計畫,以利土地徵收作業。不予討論,本部份計畫內容已發布實施,現行計畫配合修正。
【理由:本變更案已另以個案變更辦理發布實施。】不予討論。
【理由:已依92.11.04北府城規字第0920659618號函發布實施在案,故請配合調整現行計畫內容。】計畫區東北側接中興北街264巷處農業區(0.0149)道路用地(0.0149)現況已開闢使用且產權已取得。照案通過。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45增3文小南側乙種工業區(1.7071)學校用地(0.0010)道路用地(1.7081)原為頭前工業區細部計畫道路,其性質及寬度皆屬全計畫區性質,爰變更為主要計畫道路,以加強計畫區東側對三重地區之連繫。
照案通過。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46增4公十八南側乙種工業區(0.2648)道路用地(0.2648)原為頭前工業區細部計畫道路,其性質及寬度皆屬全計畫區性質,爰變更為主要計畫道路,以加強計畫區東側對三重地區之連繫。
照案通過。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8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縣都委會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通過。
修正內容: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係由勤德公司與縣政府簽訂承諾書,故修正變更理由及將變更內容修正如下表:
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乙種工業區(0.0126)道路用地(0.0126)乙種工業區(0.0997)道路用地(0.0997)47增13化成路、中正路交口南側乙種工業區(0.2378)道路用地(0.2378)加強化成路與環河路連繫功能。
理由:
化成路、中正路交口西北側部分,考量主要及細部計畫道路均已開闢且尚無財源及拓寬迫切性;其交口南側部分則因勤益申請案經本縣都委會決議由勤益公司承諾提供所劃設私設通路供公共通行。另非屬勤益土地部分,接至環河路尚有部分屬桃園農田水利會之工業區爰變更為道路用地。修正理由:
1.勤德公司已與縣府簽訂承諾書,承諾若該留設通路前後應貫通或將來政府徵收時,則其同意無償清除地上物(核定時應將承諾書納入計畫書內為附件,以利查考。)2.考量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之合理性與完整性,並加強化成路與環河路連繫功能,故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建議,將原勤德公司提供大眾通行之私設通路變更為道路用地。
修正通過。
修正內容:
變更地號為榮和段620(全部)及614(部分)、615(部分)、616(部分)、619(部分)。
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住宅區(0.0490)行水區(0.0112)道路用地(0.0601)48增14新泰路、瓊林路交口南側住宅區(0.0414)行水區(0.098)道路用地(0.0098)加強新泰路與環河路連繫功能。
【理由:配合620地號國有地範圍劃設。】1.變更「住宅區」為「道路用地」部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變更行水區為道路用地部份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73案。
29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縣都委會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人陳)增46輔大用地西南側公路車站用地(0.2085)車站專用區(0.2085)該公路車站用地未徵收,且現況供民營公車業者使用。照案通過。維持原計畫。
理由: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該公路車站用地係計畫區發布時即劃設,現況並已供三重客運使用,宜俟鄰近交3用地(可供中、長程客運使用)開發或三重客運已另覓得適當地點後,再予以研議,以符實際。
(人陳)增47機17用地機關用地(0.0268)農業區(0.0164)農業區(0.0268)機關用地(0.0164)依據新莊市公所權屬範圍,變更現行計畫。照案通過。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人陳)增49西盛工業區西側溝渠用地(0.1237)住宅區(0.1540)公園用地(0.1237)溝渠用地(0.0600)抽水站用地(0.0940)配合後港抽水站設置變更。照案通過。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52增50塭仔圳西側鄰接西盛工業區範圍農業區(1.5763)公園用地(0.7499)道路用地(0.0517)垃圾處理場用地(0.2723)工業區(0.5024)塭仔圳西側鄰接西盛工業區範圍,經套繪樁位成果及依計畫原旨屬農業區者,建議依鄰接之土地使用分區情形修正計畫內容。並依「擬定新莊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三期防洪拆遷安置方案)細部計畫配合變更主要計畫」及「擬定新莊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三期防洪拆遷安置方案)細部計畫」有關規定辦理。照案通過。本案除增列:「應併塭仔圳重劃區以重劃方式整體開發」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53增51文中三北側農業區(0.0696)綠地用地(0.0696)(納入塭仔圳範圍進行整體開發,並納入整體開發之公共設施共同負擔項目中)塭仔圳東側與三-15M道路間之農業區,考量依塭仔圳地區計畫原意及基地狀況而變更,其開發方式同主計第52案。照案通過。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30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縣都委會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54--捷
- 九、機七之二東側機關用地(0.0008)捷運系統用地(兼供機關使用)(0.0008)(立德段130-1地號)為利都市整體考量及土地管理有合併使用之必要,由機關用地變更為捷運系統用地(兼供機關使用),再由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有償撥用後,一併管理。照案通過。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55--計畫區北側農業區(0.7173)住宅區(0.0393)公園用地(0.0508)道路用地(0.0727)高速公路用地(0.8801)變更範圍於民國70年發布實施之「變更新莊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高速公路用地)案」為高速公路用地,民國78年發布實施之「變更新莊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業已將70年發布實施之個案變更納入,惟民國87年發布實施之「新莊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三期防洪拆遷安置方案)」計畫圖,並無70年發布實施之個案變更內容,且依當時之規劃原意,並無變更計畫道路寬度之考量,且計畫書第十六頁「貳、變更內容」略以:
「…凡未註明變更部分均應以原計畫為準」,爰提列變更案修正。修正通過。
修正內容:依民國70年發布實施之「變更新莊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高速公路用地)」案內容修正。
理由:
現行計畫圖繪製有誤。除計畫圖漏繪部分,請補充納入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5646公共設施用地及道路編號---調整、新增部份公共設施用地及道路編號計畫區經多次專案通盤檢討及個案變更,公共設施用地及道路編號產生重複狀況,予以清查調整以減少執行疑義。配合本次變更內容修正後通過。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5747都市防災計畫---增訂都市防災計畫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修正通過。
修正內容:
原則同意規劃單位依審議結果所提計畫內容,並納入計畫書之實質計畫內。
【理由:配合審議結果修正公展內容】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58增11親山親水計畫及綠化計畫---增訂親山親水計畫及綠化計畫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訂定。原則同意所提計畫內容,並納入計畫書之實質計畫內。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31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縣都委會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5948事業及財務計畫---修訂事業及財務計畫配合實際發展需求、相關法令規定,於以檢討修訂,以符實際並便於執行。修正通過。
修正內容:
請規劃單位儘量綜整各種開發方式,依分類以原則性或綜理數據等方式表示。
【理由:配合一般事業及財務計畫編製內容修正】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60增52事業及財務計畫---配合「台北地區防洪三期工程拆遷安置計畫」於民國87年3月21日八○北府工都字第56842號發布實施之「變更新莊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三期防洪拆遷安置方案)」案,其安置對象中,除違章工廠外,其餘現住戶及合法工廠已另以其他方式完成安置,故除工業區外,其餘地區住宅排除其原有配合「台北地區防洪三期工程拆遷安置計畫」之辦理目的考量實際狀況並配合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334次會案決議辦理變更。修正通過。
修正內容:
為配合「變更新莊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三期防洪拆遷安置方案)」案,查原擬安置住戶及合法工廠之安置方式已另報行政院核定,已無安置之需求。除原擬安置違章工廠所劃設之工業區外,爰於確認安置住戶及合法工廠均已確實依報院方式完成安置後,解除原劃設安置住宅區之安置目的。
理由:
文字修正。
照縣政府列席人員建議,除將該「拆遷安置方案」修正如下,並請將相關函件納入計畫書中,以利查考外,其餘照現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修正內容:「為配合「變更新莊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三期防洪拆遷安置方案)」案,查原擬安置住戶、合法及違章工廠之安置方式已另報行政院核定,已無安置之需求,解除原劃設安置住宅區及工業區之安置目的。」【理由:原行政院78.09.26台七八經字第24986號函核定「台北地區防洪計畫第三期工程拆遷安置計畫」已由行政院91.09.11院台經字第0910044583號函、95.10.16院台經字第0950046691號函核定另以其他方式安置,塭仔圳地區已無安置需求,故於計畫書中敘明,以資妥適】61增44其他應加表明事項---增列其他應加表明事項(略,詳計畫書)增列本次通盤檢討執行疑義處理機制。修正通過。
修正內容:
刪除最後一點有關塭仔圳計畫圖與重製計畫圖之處理方式之相關規定。
【理由:塭仔圳(細部)計畫區已由縣府辦理樁位測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32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縣都委會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62--公十一東側公園用地(0.1918)抽水站用地(0.1918)配合縣水利及下水道局新建抽水站。照案通過,內容如下。惟如個案變更先發佈實施,本案變更即不予討論,並配合調整變更內容。不予討論。
【理由:已由縣政府94.09.09北府城規字第0940633157號函發布實施在案,故請配合調整現行計畫內容。】(人陳、)--化成路、中正路交口西北側乙種工業區(0.1433)道路用地(0.1433)1.考量地區交通動線系統完整必要性。
2.加強化成路與環河路連繫功能。
(已於九十四年十月五日至十一月四日併主計63案一併補辦公開展覽;並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假新莊市公所舉辦公開說明會。)同意依所提內容通過。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為維護道路動線合理順暢並提升路口景觀,於開闢時其槽化及綠美化作業,請縣政府務必妥善規劃與施作。
65--生態綠地北側乙種工業區(0.0378)溝渠用地(0.0378)為避免因另案辦理變更且已發布實施之計畫,造成相鄰地區可能產生畸零地使用分區等不易使用情形。
檢討變更為相鄰分區。修正後通過。
檢討相鄰分區北側為溝渠用地,南側為歌林工商綜合區捐贈之生態綠地,考量使用分區之完整與使用,爰此修正變更為綠地用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66--抽三用地北側農業區(0.0031)住宅區(0.0046)抽水站用地(0.0077)為避免因另案辦理變更且已發布實施之計畫,造成相鄰地區可能產生畸零地使用分區等不易使用情形。
檢討變更為相鄰分區。照案通過。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人陳)--農業區與工業區界農業區(0.7887)乙種工業區(0.7887)經查位於光榮段之農業區與乙種工業區土地周邊地籍多有核發之建築線與計畫線不符情事,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同意依所提變更方案通過。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將變更理由及不需回饋理由等應請於計畫書內敘明,以利查考。
70--抽三用地北側溝渠用地(0.0053)抽水站用地(0.0053)配合水利局「塔寮坑溪堤後應急抽水站-潭底溝抽水站工程」。照案通過。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泰山都市計畫商業區(0.1260)納入新莊都市計畫商業區(0.1260)新莊都市計畫商業區(0.0702)納入泰山都市計畫商業區(0.0702)71--新莊都市計畫區及泰山都市計畫區邊界新莊都市計畫交通用地(0.1145)納入泰山都市計畫交通用地(0.1145)新莊都市計畫區與泰山都市計畫區邊界不符合。新莊都市計畫與泰山都市計畫區邊界調整部份決議如下:
1.計畫書規定調整新莊都市計畫與泰山都市計畫區邊界以符合行政界線,減少執行困擾。
2.土地使用分區依調整前屬性予以調整。
3.本案決議通過之附帶條件如下,並納入計畫書內容:
(1)泰山都市計畫於辦理下次通盤檢討應配合調整相關內容。
(2)新莊都市計畫範圍調整部分俟辦理泰山都市計畫通盤檢討配合調整計畫範圍界並俟發布實施後,始由新莊市公所核發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33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縣都委會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本案變更位置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修正為:「大漢橋東側水岸」。
2.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意見,將變更內容修正如下表:
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道路用地(1.4894)河川區(0.4885)工業區(0.9870)抽水站用地(0.0139)行水區(1.9650)河川區(1.6178)工業區(0.2602)抽水站用地(0.0870)(人陳、)--大漢溪北側30米計畫道路道路用地(1.4894)行水區(1.9650)河川區(2.1063)工業區(1.2472)抽水站用地(0.1009)1.配合大漢溪北側三十米計畫道路調整相關道路系統。
2.配合大漢溪河川區域線調整。大漢溪北側三十米計畫道路暨環河路配合大漢溪區域線調整部分,已依專案小組決議由工務局會同交通局共同研提規劃方案,同意依所提變更方案通過。
3.本案變更道路用地、行水區為工業區部分,請縣政府研擬訂定回饋措施,如縣政府認為不需回饋時,亦請將其理由於計畫書內敘明,以利查考。
1.本案變更位置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修正為:「大漢橋西側水岸」。
2.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意見,將變更內容依下列原則調整:
(1)在河川區域線內者調整為河川區,其調整後變更內容如下表:
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商業區(0.1819)河川區(0.1819)古蹟保存區(0.0035)河川區(0.0035)(人陳、)--大漢溪北側30米計畫道路行水區(1.1503)住宅區(0.6572)河川區(0.4931)配合大漢溪河川區域線調整。大漢溪北側三十米計畫道路暨環河路配合大漢溪區域線調整部分,已依專案小組決議由工務局會同交通局共同研提規劃方案,同意依所提變更方案通過。
住宅區(0.0520)河川區(0.0520)34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縣都委會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在河川區域線外者:
(a)恢復為民國62年劃設之綠地用地。
(b)毗鄰建築基地無鄰接其他計畫道路,變更為綠地用地導致該建築基地無法以環河路指定建築線者,該段行水區則變更為廣場用地。
(c)另有實際需要者則配合變更為其他相關公共設施用地。
調整後變更內容如下表:
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行水區(1.3402)綠地用地(a)(0.8809)廣場用地(b)(0.4481)道路用地(c)(0.0112)修正後通過。
修正內容如下表:
依現況公園及鄰接之國有土地範圍變更。
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農業區(0.3216)公園用地(0.3216)74原細部計畫變更第案文小二用地東南側(萬安公園現址農業區(0.5735)溝渠用地(0.2435)公園用地(0.8170)現況已為萬安公園使用,故配合現況納入毗鄰農業區土地予以變更,以補充計畫區公園用地之不足。
【理由:非現況公園及非國有土地部分,因無明確事業及財務計畫,不予變更,以避免產生公共設施保留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理由:配合主、細拆離原則,原細部計畫變更提昇至主要計畫變更層級。】75原細部計畫變更第案計畫區南側住宅區(0.0249)公園用地(0.0249)現況供碧江公園使用。照案通過。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理由:配合主、細拆離原則,原細部計畫變更提昇至主要計畫變更層級。】附表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陳情摘要台北縣政府研擬處理意見(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1王啟耀、楊偉廷光明段278、278-2地號住宅區道路用地現況為道路使用,使用期間已好幾十年,但土地使用分區卻為住宅區,且此道路有使用的必要,不能廢道,所以本人持有土地卻無用處,因此希望縣府能將其變更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方能捐贈辦理容積移轉。
建議不予採納(臺北縣政府97.05.29北府城規字第0970394807號函)。
理由:
1.現況光明段278、278-2地號係為「台北縣政府都市計畫區申請認定現有巷道標準作業程序」規定申請之現有巷道,依本次通檢現有巷道檢討原則,該巷道與相鄰之計畫道路路口距離過近,故建議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
2.若該巷道喪失其通行功能者,在不影響兩側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下,土地所有權人可依『台北縣都市計畫區內巷道廢止或改道作業要點』規定予以改道或廢止。
照縣政府研擬意見未便採納。
36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陳情摘要台北縣政府研擬處理意見(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2王滋林丹鳳段658-3、658-2保護區墳墓用地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以民國96年9月6日高鐵五字第0960024892號函予王淑芳(即被繼承人王林木之繼承人之一)有關用地徵收在即,又變更工程路線乙節,歉難辦理,聲請人王滋林也是王林木再繼承人之一,依法另以本案聲請之。
1.查依高工局所述,以所陳4座墳墓,查王林木之派下人員在該地區徵收土地不只4座墳墓,以此4座墳,如以該局所述即新莊市公所已以最高等級(第六類)辦理查估,如仍有查估補償之疑問,尚請逕予新莊市公所洽詢釋疑,如所述即已最高等級(第六類)釋疑尚無法滿足人民遷移墳墓之損害。
2.查所知最高等級第六類也十萬元內,最多4座墳墓也在40、50萬元餘,據聲請人所知僅母王朱燕(即被繼承人王林木之妻)當年民國61年就花費上百萬元,依現在幣值而言,已值千萬元,如今僅僅在10萬元內,相差之巨在100倍有餘,再如何增加補償,也無法補足。
3.為此提起聲請變更殘餘土地,變更土地之地目為墓地,自行花費建造簡單小型墳墓,依照原來土葬之風俗習慣,以慰祖先在天之。
4.依照徵收用地之圖表所示,如附件壹之中的紅線內之黃色部分。
5.依照地籍圖表所示為如附件二之中的紅色線內之黃色部分,也就新莊市丹鳳段658-3及658-2地號部分,也就是殘餘之土地部分。
6.查徵收區段為高架,高架之下請給予通行左右兩方殘餘土地之通行,并下安全範圍內之適當的農植,停放車輛,以地盡其力。
7.綜上所述,懇請鈞座准予變更658-3及658-2等2筆土地之地目,再則敬請新莊市公所以及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給予必要之協助,以利早日完成,民之所願,實為德便。建議不予採納(臺北縣政府97.05.29北府城規字第0970394807號函)。
理由:
1.陳情土地係經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辦理「台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工程」案,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依法設置之墳墓,因情勢變更致有妨礙軍事設施、公共衛生、都市發展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者,應予遷葬。」,本府以96年6月20日北府民生字第09603213501號函辦理本縣新莊市路段用地內有(無)主墳墓遷葬事宜公告在案。
2.復依該條例第73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依法設置之私人墳墓,於本條例施行後僅得依原墳墓形式修繕,不得增加高度及擴大面積。
經依第25條規定公墓幕基及骨灰存放設施之使用年限者,其轄區內私人墳墓之使用年限及使用年限屆滿之處理,準用同條規定。」,故本案之墳墓如係於該條例於民國91年7月19日公佈施行前依法設置之私人墳墓,得依原墳墓形式修繕,謹併陳明。
3.另該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埋葬屍體,應於公墓內為之。骨骸起掘後,應存於骨灰(骸)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故墳墓既驚起掘,依前開第22條第1項處理即「應」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亦不得檢骨再葬。照縣政府研擬意見未便採納。
37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陳情摘要台北縣政府研擬處理意見(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3辜彥琮等34人,文高二用地學校用地(2.4367)商業區(1.6245)公共設施用地(0.8122)62年新莊都市計畫編訂為高中用地至今已34年之久,在政府尚未規劃財源辦理徵收補償的情況下,建議由地主捐贈總面積1/3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2/3土地由土地領回,規劃為商業區,使土地有效開發作為商業發展中心,不但地方繁榮更是創造政府與民間雙贏的經濟奇蹟。併主計第68案討論。
併暫予保留變更內容明細表第20案。
38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陳情摘要台北縣政府研擬處理意見(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4劉育伯溝渠用地住宅區1.塔寮坑溪及潭底溝截彎取直工程,將原來工業用地變更為溝渠用地。
2.字號七六北府地四字第164496號公文,整治潭底溝工程用地徵收。為新莊市後港段地號704、699、700、701、700-1、702、698、696等筆數,均全部變更為溝渠用地長達20年之久。
3.目前茲收水利局北府水河字第0920255674公文名稱為塔寮坑溪建國橋河道整治工程,又再次徵收用地,地號為700及701等二筆。
4.目前再次收到台北縣政府水利下水道局工程整治名稱為「塔寮坑溪堤後引水幹線新建程」。(後德及建安里部分地區)。
5.目前新莊市後港一路上抽水站及潭底溝抽水站和「後德及建安里部分引水幹線均已完成整治」。
6.陳情代表人配合政府水利整治完成,如今剩下地號為700-1、702、704等三筆。均在於民國92年台北縣新莊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時)。再次陳情納入檢討,但至今仍然沒有納入,請問公所溝渠用地是否存在必要,請給予說明為何。併主計第11案討論。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1案。
39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陳情摘要台北縣政府研擬處理意見(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5新莊市公所,富國段124、124-1等二筆依土地權屬調整變更範圍有關本所管轄座落新莊都市計畫內「機三用地」,新莊市富國段124、124-1等二筆地號土地範圍圖、土地登記簿謄本,惠請鈞府依本所實際權管使用「機關用地」範圍修正「變更新莊都市計劃(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34案計畫圖。併主計第34案討論。
併暫予保留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1案。
40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陳情摘要台北縣政府研擬處理意見(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6葉順和等15人,興化段41、183、187、191、195、716、717、752、722等九筆非都市土地納入規劃中知識產業園區範圍1.陳情人葉順和等數名所有座落新莊市興化段41、183、187、191、195、716、717、752、722地號農地九筆約八公頃,目前屬都市計畫外農業用地,因陳情人等所有土地週遭除東臨接二重疏洪道外,西北面五股工業區,南面(隔著新莊市都市計畫內農業區)為頭前重劃區,西南面(隔著另一塊農業區)為新莊副都心,可謂全數均已納入新莊都市計畫內。
據悉台北縣政府又計畫將新莊市福基里僅剩兩塊農業區變更為知識產業園區,卻刻意排除陳情人等所有這一坵塊土地,形成方圓數十公里僅剩這塊狹小農業用地,造成畸零孤地,不知謂何?2.由於陳情人等這塊農業用地,鄰接新莊市五工路底之五股工業區,經年缺乏灌溉水源,且又禁止開挖地下水,根本無法做農業使用,致土地經年累月長期閒置荒蕪,形成都市之瘤,而台北縣在此設置知識產業園區,卻排除這塊畸零狹少無法耕作唯一農業用地的計畫,顯示政府施政缺乏周全完整規劃,令人詬病。
3.為期促進都市計畫完整,並免葉順和等陳情人土地荒蕪無法使用之苦,敬請協助,並請台北縣政府重新檢討知識產業園區範圍,並將陳情人等所有坵塊土地納入,以期地盡其利。建議不予採納(臺北縣政府97.05.29北府城規字第0970394807號函)。
理由:
1.陳請所在土地位於新莊都市計畫區、五股工業區與頭前重劃區間交接處,就剩餘之非都市土地超過10公頃,依「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執行要點」第六點,其面積超過十公頃者,應申請辦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
2.本次知識產業園區規劃係採區採「整體規劃、分別開發」之方式辦理,故後續剩餘之非都市土地可依「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執行要點」提出申請變更。照縣政府研擬意見未便採納。
41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陳情摘要台北縣政府研擬處理意見(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7輔仁大學,安泰段851-5及新泰段851-6公路車站用地教育用地1.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文辦理。
2.本校於民國52年在新莊市設立學校後,為讓學生順利到校上課,便將本校原「教育用地」之新莊安泰段851-5及新莊安泰段851-6土地暫借給「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為車站轉運使用至今(詳如附件)。
3.因「新莊捷運系統」營運在即,三重客運已失去原有車站轉運之功能,本校基於教育之需要另有規劃,但查該兩筆土地經貴局「都市計畫委員會」於民國62年核定為「公路車站用地」。
4.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之條文規定,經發佈實施之都市計畫案,可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故懇請貴局通盤檢討,以利本校校務發展。建議不予採納(臺北縣政府97.05.29北府城規字第0970394807號函)。
理由:
該公路車站用地係計畫區發布時即劃設,現況並已開闢,惟鄰近塭仔圳計畫中劃設交3用地可供中、長程客運使用,建議於該交3用地開發或另覓他地使用後,再於其後通盤檢討中考量。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49案。
42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陳情摘要台北縣政府研擬處理意見(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8新莊市思源段劉錦煥解除道路用地之劃設1.陳情人劉錦煥座落於新莊市思源段1281地號土地於62年1月20日建九字第3459號發布之都市計畫中,被劃定為12米都市道路用地。其間政府對於陳情人歷次陳情申請依法辦理徵收補償均置之不理,實非法治文明國家之風範。為符憲法第15條之規定,縣政府應准許解除本地原劃定之道路用地編定,將其還民自由使用。
2.陳情人被迫於數十年間忍受政府坐收因地價上漲而增加之土增稅,不論於法、於理或於情皆不合宜;同時上級單位亦予陳情人推諉避責之觀感,讓陳情人心生無所適從及不滿之情。
3.依民法第765、767條之規定,陳請人再度懇請政府賜准解除該地段現劃定之編定,實感德便。建議不予採納(臺北縣政府97.05.29北府城規字第0970394807號函)。
理由:
現況明德街已開闢,且為地區聯繫中港路之重要出入道路,基於地區交通系統整體考量,建議維持原計畫。
不予討論,請縣政府於細部計畫再行妥處。
【理由:配合本次修正主細拆離原則,屬鄰里性公設者,應劃設為細部計畫公設用地,故納入細部計畫變更範疇。】43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陳情摘要台北縣政府研擬處理意見(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9新莊市光榮段85、88林鴻彬人行步道用地道路用地1.台北縣新莊市光榮段部份土地經都市計畫劃設為人行步道(詳如附圖一)。
2.該路段依計畫雖為四公尺人行步道,惟實質上多年來均供人車共用,且寬度達八公尺,已實質成為與八公尺計畫道路相同用途。
3.陳情人所有坐落於台北縣新莊市光榮段85、88地號等二筆土地位於該路段(詳如附圖二)。
4.以新莊都市計畫發展現況,該地區為車流密集地區,車輛利用此兩筆土地在交通上作為連接通行使用已是不爭事實。
5.為利於都市整體發展考量,於逢該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之際,尚請貴局惠予納入本次通盤檢討中,變更為八公尺計畫道路以利都市最適發展。
建議不予採納(臺北縣政府97.05.29北府城規字第0970394807號函)。
理由:
現況陳情所在4米人行步道雖通行寬度達8公尺,然週邊尚有多條南北向4米人行步道,依其規劃原意,該地區主要進出仍以西盛街為主,爰此,建議該4米人行步道維持原計畫。不予討論,請縣政府於細部計畫再行妥處。
【理由:配合本次修正主細拆離原則,屬鄰里性公設者,應劃設為細部計畫公設用地,故納入細部計畫變更範疇。】44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陳情摘要台北縣政府研擬處理意見(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因倉儲區範圍內西側夾雜部分細長零星私有土地,其土地權屬皆與緊鄰之住宅區為同一土地所有權人,考量計畫執行之可行性,調整倉儲區範圍使與現況權屬相符。
故計畫圖套繪錯誤部分,修正如下表。
原計畫新計畫住宅區(0.0664)加油站用地(0.0587)倉儲區(0.1251)倉儲區(0.0134)住宅區(0.0134)逕10忠孝段1111-1等28筆地號龍國清倉儲區商業區住宅區有關土地坐落於新莊市忠孝段1111-1等28筆地號,經查現行都市計畫分區編定為「倉儲區」,由於在土地緊鄰住宅區、在使用及土地利用上,已嚴重影響都市計畫整體發展與利用,且沿中正路商業活動活絡,故參據現況發展及配合鄰近土地使用情形與都市計畫整體發展,該「倉儲區」應依照臨近使用分區與發展情形,變更為住宅區,懇請貴府納入並同意刻正辦理中之新莊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內,予以變更為商業區及住宅區,以利都市計畫整體發展與經濟、產業及都市景觀合理性。1.建議暫予保留,請陳情人依部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相關規定,另循法定程序辦理。
2.另本次陳情倉儲區範圍內西側夾雜部份細長零星私有土地,其土地權屬皆與緊鄰之住宅區為同一土地所有權人,考量計畫執行可行,建議本次調整倉儲區範圍使與現況權屬相符。
(臺北縣政府97.05.29北府城規字第0970394807號函)理由:
1.陳情土地為倉儲區,其使用與工業區性質相似,考量土地整體發展及現行法令並無倉儲區變更之相關規定,故建議比照內政部已訂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辦理之。
2.另倉儲區變更為住宅區部分請陳情人研擬具體可行之變更方案,另循法定程序辦理。
45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陳情摘要台北縣政府研擬處理意見(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11文德段519、532、533、534、535、536、539、540、540-1、541台北縣政府文化局修正古蹟保存區變更範圍1.依本府97年4月18日北府文資會字第0970001123號公告辦理。
2.經查本府所送「變更新莊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之變更內容第19案,業已提列將部份住宅區變更為古蹟保存區,惟本府文化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辦理,變更縣定古蹟「新莊慈祐宮」古蹟涵蓋範圍,予已提列變更古蹟保存區範圍有所調整。
3.檢送本府「變更臺北縣縣定古蹟『新莊慈祐宮』古蹟涵蓋範圍」之公告,有關古蹟涵蓋範圍調整,提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建議採納(臺北縣政府97.05.29北府城規字第0970394807號函)。
理由:
依北府文資字第0970001123號函辦理。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9案。
46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陳情摘要台北縣政府研擬處理意見(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12海山頭三角子小段148、148-2、172-17、172-23、172-40文教區(0.3421)私校用地(0.2128)宗教專用區(0.5549)1.關於旨開五筆土地係於民國五十六年四月二十日本會依買賣取得所有權,並在此建屋居住達四十多年之久。
2.敝修會於民國七十年起,經過七十四年、八十三年、八十六年均申請將所屬五筆土地變更為文教區,但不知何故僅變更172-17、172-23、172-40三筆地,而148、148-2兩地卻被變為學校用地。但所有權人自始自終屬於敝修會,而敝修會和輔大乃分屬兩個獨立的不同法人。
3.敝修會於台灣只有此一地方做為我們全部修女的安身之處,為做修道院、聖堂、初學院、培養年輕修士、提供老年會士養老、教友活動、講道、培養教友宗教、靈修、禮儀宗教之用。非為辦學校。
4.以往我們不知土地分區使用名稱有「宗教專用區」這名稱。故以前我們申請變更為文教區,今在新莊都市計劃書上見有如斯名稱,應更適合我們使用。因此請將上述148、148-2、172-17、172-23、172-40地號土地五筆,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併主計第29案討論。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29案。
附表三變更新莊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審議-暫予保留)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縣都委會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人陳、、、)13捷運新莊線頭前庄站毗鄰工業區(思源路西側)乙種工業區(8.4776)商業區(8.4776)1.計畫區現行商業區均集中於副都心地區,鄰里性商業區偏低,現有商業行為多沿主要道路兩側住宅區發展。
2.捷運系統引入後,地區發展重心將改以捷運車站周圍為主,故於捷運車站週邊增設商業區。
3.有關增設商業區之區位選擇及範圍劃設符合檢討變更原則中捷運車站鄰近商業區之規定。
暫予保留,另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十點規定辦理。
【理由:配合捷運車站毗鄰地區再發展,本次通盤檢討增設商業區採開發許可方式辦理,並將商業區開發許可機制移至主要計畫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中規定。】暫予保留,並併第二階段審議辦理。
3(人陳、6)14捷運新莊線新莊站毗鄰住宅區住宅區(4.2986)商業區(4.2986)同保留2案。同保留1案。同保留1案。
4(人陳、、、)15捷運新莊線丹鳳站毗鄰工業區(中正路南側,民安路西側)乙種工業區(2.5481)商業區(2.5481)同保留2案。同保留1案。同保留1案。
5--捷運新莊線輔仁大學站毗鄰工業區乙種工業區(2.5481)商業區(2.5481)同保留2案。同保留1案。同保留1案。
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縣都委會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6(人陳)--頭前區二省道以北、二重疏洪道以西、新五路以東之農業區農業區配合相關捷運系統建設計畫調整其使用分區1.該處農業區為捷運環狀線與機場捷運線交會處,並於其中設站,該二捷運系統規劃報告書已於93年3月間核定,具有優越之交通條件。
2.依台北縣政府委託規劃之「捷運系統環狀線沿線都市發展策略研究暨用地變更建議計畫研議」之建議,該地區可配何新莊副都心及重心地區工商綜合生產中心整體發展,可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作為世貿展示、商務(辦公及旅館)等使用。
3.該地區北側為五股工業區、南側為係專供工商服務及展覽設施、辦公室、媒體製作場所、文化事業及文化媒體相關產業、購物中心設施等辦公空間及大型商業設施使用,考量新莊為大漢溪北側地區主要行政、生產、居住、商業機能之領導都市,並為生產性服務業之重點地區,配合優越交通條件,有助於與首要資訊發送都市台北市與台北縣淡水河西岸人口密集地區之連繫,重大之連繫,可變更為特定專用區,朝向知識密集型產業發展,以供個人知識、經驗來謀生之職業等產業進駐,並配合其使用特性進行都市規劃。
4.由於捷運環狀線與機場捷運線尚未進行實質建設,建議暫予保留,後續配合該建設進度辦理。暫予保留。暫予保留,併第二階審議辦理。
7(人陳8)--輔仁大學週邊地區乙種工業區策略性產業專用區促進計畫區產業發展並提升輔仁大學週邊地區環境品質。暫予保留,另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十一點規定辦理,並將策略性產業專用區開發許可機制移至主要計畫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中規定。暫予保留,併第二階審議辦理。
8(人陳)--光華段657-1地號(大唐江山民安大廈)乙種工業區(0.75)住宅區(0.75)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配合使用現況變更。1.暫予保留,請補充符合「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四之(一)之5點「計算變更用途後,其現有建築結構、樓板荷重、消防設備、通道、停車空間等項,均符合建築法、消防法、建築技術規則等規定」之資料後,得於本次通盤檢討變更為住宅區。
2.經同意變更為住宅區者,應依下列條件辦理:
(1)應都市計畫發布實暫予保留,併第二階審議辦理。
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縣都委會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施之日起一年內與縣府簽定(經公證或認證)協議書,否則應恢復為原計畫之工業區。
(2)協議書內應具結自願捐贈提供20%土地作為公共設施並登記為當地地方政府所有;至視實際需要留設之私設通路(得否計入法定空地,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應提供公眾使用,並於執照內加註及現場標示『本私設通路依都市計畫規定應供公眾通往○○公共設施使用』。
(3)自願捐贈作為公共設施使用之土地部分,得改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並按自願捐贈土地當期公告現值加百分之四十計算;所自願捐獻代金由當地縣政府或市公所成立專戶,專供當地都市建設之用。
(4)為加速公共設施取得,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得以抵充捐地。
(5)已依工業區發照建築部分,未依規定辦理回饋前,不得變更建照或核發使用執照。
(6)捐地面積小於一百平方公尺者,應一律改以代金繳納之。
9(人陳)--安和段385,412,413,414,415,518地號(鈴木華城)乙種工業區(2.55)住宅區(2.55)考量捷運新莊線丹鳳站設置鄰近土地使用分區有調整需求,爰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配合使用現況變更,另考量同街廓內剩餘土地使用合理性,得一併變更之。暫予保留,依保留第8案規定辦理外,陳情範圍街廓內東北側及東南側之乙種工業區符合前二點之規定,得併同變更為住宅區。暫予保留,併第二階段審議辦理。
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縣都委會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人陳、、、、、、、、、、、、)63文小二東側農業區(2.2793)公園用地(1.3624)溝渠用地(0.9169)(依新莊市公所提變更位置範圍已研議內容修正,並於九十四年十月五日至十一月四日完成補辦公開展覽程序;並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假新莊市公所舉辦公開說明會。)1.為增加計畫區公共設施供給並提升居住環境品質。
2.新莊市公所有明確事業及財務計畫。暫予保留,請土地權利關係人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另案辦理變更。暫予保留,併第二階段審議辦理。
修正通過。
修正內容:
依新莊市公所提供該所用地範圍福國段122、123地號劃設。
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機關用地(0.1280)電信專用區(0.1280)(人陳)34機三用地機關用地(0.1280)電信專用區(0.1280)配合中華電信公司民營化而調整。
【理由:配合新莊市公所第二市政中心及中華電信公司民營化而調整。】增訂附帶條件:
配合訂定作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健身服務業、餐飲業及其他商業、服務業使用之回饋規定,詳「擬定新莊都市計畫(中港及丹鳳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理表」第四點,縣都委會專案小組決議條文第三點有關電信專用區、郵政專用區、加油站專用區之容許使用內容規定。
【理由:增訂作商業、服務業使用之回饋規定。】暫予保留,並納入第二階段或另以專案方式辦理。
機十四用地機關用地(0.2311)電信專用區(0.2311)配合中華電信公司民營化而調整。同保留11案之附帶條件。同保留11案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縣都委會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機十五用地機關用地(0.2389)電信專用區(0.2389)配合中華電信公司民營化而調整。同保留11案之附帶條件。同保留11案新莊運動公園南側電信用地電信用地(0.4544)電信專用區(0.4544)配合中華電信公司民營化而調整。同保留11案之附帶條件。同保留11案機五之一用地機關用地(0.2051)郵政專用區(0.2037)住宅區(0.0008)商業區(0.0006)1.配合中華郵政公司民營化而調整。
2.機關用地中非陳情人土地配合毗鄰分區予以變更。同保留11案之附帶條件。同保留11案同保留11案之附帶條件修正通過。
修正內容:
附帶條件變更為商業區及廣場用地。
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加油站用地(0.1275)商業區(0.0765)廣場用地(0.0510)(人陳)39油一用地加油站用地(0.1278)廣場用地(0.1278)現況未開闢,且鄰近已有加油站,該處位於西盛工業區主要通道建國一路口,故變更為廣場用地以減少路口擁塞。
同保留11案油二用地加油站用地(0.5113)加油站專用區(0.5113)配合加油站民營化而調整。同保留11案之附帶條件。同保留11案油三用地加油站用地(0.1236)加油站專用區(0.1236)配合加油站民營化而調整。同保留11案之附帶條件。同保留11案(人陳、、、2)67文高一用地文高用地(3.1586)公園用地(3.1586)文高一、文高二用地經作業單位洽教育部表示財政困難教育資源有限,現階段不再增設國立高中,以及本府教育局表示財政困難,不擬再增設縣立高中,亦不變更劃為國中、國小用地。爰此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辦法」規定檢討新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面積不足之項目,變更為公園用地。計畫區內未開闢之文高一、文高二檢討部份,決議文高一用地部分仍維持原計畫,文高二用地同意依專案小組決議變更為公園用地使用。暫予保留,請教育主管機關確實檢討用地需求後,併第二階審議辦理。
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縣都委會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人陳、、)68文高二用地文高用地(2.4367)公園用地(2.4367)同第67案。同第67案。暫予保留,請教育主管機關確實檢討用地需求後,併第二階審議辦理。
修正通過。
修正內容:
規劃路寬由三十公尺調整為十五公尺。
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乙種工業區(0.2291)道路用地(0.2291)(人陳)增2變三西北側乙種工業區(0.2291)道路用地(0.2291)增加丹鳳住宅區與西盛工業區利用環河路對外連繫之便利性。
【理由:考量交通基本需要並儘量減少拆除現有房屋】本案拓寬將拆除部分建物,請再考量本案道路拓寬是否有急迫開闢之需求且本案未經公開展覽程序公告週知,故暫予保留,併第二階段或另以專案方式辦理。
附件
- 附表一:台北縣政府98年3月5日北府城規字第0980166440號函建議再提會修正之變更內容綜理表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台北縣政府建議修正意見本會決議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住宅區(0.1579)乙種工業區(0.0185)溝渠用地(0.1763)份坑溪兩側住宅區(0.1579)乙種工業區(0.0185)道路用地(0.0054)溝渠用地(0.1817)除將變更位置名稱修正為塔寮坑溪兩側,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修正理由:
原報部審議十八份坑溪兩側變更案中9-3部分,經查後發現原轉套繪圖誤將農業區繪為道路用地及溝渠用地,與原法定計畫圖不符。
照台北縣政府建議修正意見通過。
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高速公路用地(0.1340)園道用地(0.1340)農業區(0.0835)高速公路用地(0.0835)公園用地(0.0735)高速公路用地(0.0735)住宅區(0.1459)高速公路用地(0.1459)計畫區北側農業區(0.7173)住宅區(0.0393)公園用地(0.0508)道路用地(0.0727)高速公路用地(0.8801)除計畫圖漏繪部分,請補充納入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修正理由】配合已發布之機場捷運用地變更高速公路案修正原提案內容,以符現況開發情形。
照台北縣政府建議修正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台北縣政府建議修正意見本會決議建議修正河川區域線外用地變更內容如下表:
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本案變更位置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修正為:「大漢橋西側水岸」。
2.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意見,將變更內容依下列原則調整:
(1)在河川區域線內者調整為河川區,其調整後變更內容如下表:
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商業區(0.1819)河川區(0.1819)古蹟保存區(0.0035)河川區(0.0035)住宅區(0.0520)河川區(0.0520)行水區(1.3208)綠地用地(a)(0.8615)廣場用地(b)(0.4481)道路用地(c)(0.0112)(2)在河川區域線外者:
(a)恢復為民國62年劃設之綠地用地。
(b)毗鄰建築基地無鄰接其他計畫道路,變更為綠地用地導致該建築基地無法以環河路指定建築線者,該段行水區則變更為廣場用地。
(c)另有實際需要者則配合變更為其他相關公共設施用地。
調整後變更內容如下表:
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6173大漢溪北側30米計畫道路行水區(1.1503)住宅區(0.6572)河川區(0.4931)行水區(1.3402)綠地用地(a)(0.8809)廣場用地(b)(0.4481)道路用地(c)(0.0112)【修正理由】民國87年塭仔圳主要計畫本修正區域被劃為園道用地,惟本次通檢計畫圖重製時誤繪為行水區,故73案提案內容將其併入行水區變更範圍內,現配合修正計畫圖及73案部分變更內容,以玆妥適。
照台北縣政府建議修正意見通過。
- 附表二:台北縣政府98年3月5日北府城規字第0980166440號函建議納入變更內容綜理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台北縣政府建議意見本會決議65--計畫區北側農業區(0.1635)道路用地(0.0472)道路用地(0.1635)農業區(0.0472)因五工路亦有計畫與執行(地籍分割與徵收)不符狀況,又95年所發布之機場捷運變更內容亦已依地籍現況進行調整,故本次通檢除將機場捷運線納為現行計畫外,建議其餘地區配合變更修正。
照台北縣政府所提建議意見通過。
- 附表三:本會專案小組會議聽取簡報完竣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原編號陳情人原計畫新計畫陳情內容台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66--現況福營路農業區(0.3296)工業區(0.0829)道路用地(0.4125)配合新莊安和段工業區個案變更,考量該地確有道路通行需求,故予以變更。酌予採納。
理由:
考量福營路通行確有劃設為計畫道路,惟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考量全線寬度不一,且劃設為計畫道路則將產生拆遷徵收,惟考量陳情人所提工業區變更案之捐獻代金可作為未來福營路劃設計畫道路之後續開闢拆遷徵收費用,建議福營路劃設為計畫道路。請台北縣政府納入第二階段妥為研議。
14編號原編號陳情人原計畫新計畫陳情內容台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67--柯大偉、劉謙三、施明進、施明忠、施明源(福營段296、336、337、338地號及安泰段109-4地號)加油站用地商業區1.基地為加油站用地,但距本基地約500公尺遠處已有優加力新樹站及中油輔大站兩處開闢完並以開始運之加油站,本用地是否仍需劃設為加油站實值得商榷。
2.本地段雖被劃設為加油站用地,但多年以來政府卻未徵收,又即便政府將其開發為加油站後,在鄰近已有兩處加油站共同競爭的情況下,未來在營運上是否有經濟效益可言也令人懷疑。此外,對地主來說目前亦難進行任何開發行為,僅能閒置本地任其荒廢,不僅使人民權益受損,也破壞了當地的都市景觀。
3.本地段緊鄰輔仁大學,毗鄰土地雖同為工業區,但在週邊建國一路及中正路旁沿街面實際上卻早已開滿便利商店、餐飲店、生活雜貨店等零售商業,其實際土地使用情況早已悖離都市計畫甚遠。因此為順應地方現況需求,應將其變更為商業區,以期能服務鄉里住民,繁榮地方經濟。
併主要計畫第二階段審議-暫予保留(原編號)第16案討論。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新莊都市計畫係於民國62年發布實施,其後於78年發布實施第一次通盤檢討,於79年發布實施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通盤檢討、於86年發布實施土地分區管制要點及於90年發布實施工業區分類專案通盤檢討,本次係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