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031-審議事項-第5案:內政部逕為「變更蘆竹鄉(大竹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道路用地為高速公路用地)(配合國道二號拓寬工程)案」。
會議紀錄id
MOIO7031
案件id
wQQJWZ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為辦理行政院97年9月16日院臺交字第0970039587號函核定之「國道二號拓寬工程建設計畫」工程用地之需要,爰依「配合國家重大公共建設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申請由內政部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內政部以97年12月30日內授營都字第0970210881號函准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暨第2項規定辦理,經依法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相關事宜,並准桃園縣政府98年3月6日府城規字第0980083702號函檢送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及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研析意見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暨第2項。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98年1月24日起至98年2月22日分別於桃園縣政府及蘆竹鄉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30天,並於同年2月10日假蘆竹鄉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中國時報98年1月23、24、25日公告完竣。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陳情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公開展覽計畫草案通過,並退請工程用地單位國道高速公路局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有關徵收後剩餘之畸零土地,要求一併徵收部分,請國道高速公路局確實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並於土地徵收說明會時確實告知相關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土地徵收公告一年內提出申請;另有關計畫範圍遭受二次拆遷部分,亦請國道高速公路局與桃園縣政府協商,本適法、公平、合理原則處理。
- 二、請國道高速公路局於施工時,應對於周邊排水系統作整體規劃考量。
- 三、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詳如附表。
附表、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及建議國道高速公路局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李秉謙1.8.2k箱涵排水常態性泥沙淤積致淹水。
2.8.2k至8.8k兩側建請增設隔音牆。1.排水系統已依規範設計。
2.本工程於規劃設計時已針對拓寬完成後噪音影響未符「環境音量標準」之敏感受體辦理防音牆設置,經評估本陳情路段可符合環境音量標準。
惟因民眾反應陳情意見,本局將再請設計單位查處檢討,若仍有需要則納入工程施工時設置。照國道高速公路局研析意見。
2蕭文章1.拓寬路段加裝隔音牆。
2.徵收後剩餘土地,請一併徵收。
3.提高補償費用。1、查本局辦理國道2號拓寬工程規劃設計時,已依行政院環保署96.11.12環署綜字第0960086212號公告「國道二號拓寬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修正定稿,針對拓寬完成後噪音影響未符「環境音量標準」之敏感受體辦理防音牆設置,經評估本陳情路段可符合環境音量標準;惟因民眾反應陳情意見,本局將再請設計單位儘速檢討,若仍有需要則納入工程施工時設置。
2.依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規定,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3.土地補償費部分: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前項徵收補償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其加成補償成數,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定之。」;土地改良物(含農林作物及建築改良物)補償費部分:依據「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規定查估基準計算補償。照國道高速公路局研析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