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041-審議事項-第10案:苗栗縣政府函為「變更及擴大後龍都市計畫(配合遠雄健康生活園區開發暨周邊整體規劃)案」。
會議紀錄id
MOIO7041
案件id
99RAoJ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7月24日第205次會及97年9月12日第207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苗栗縣政府97年11月14日府商都字第0970175795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周委員志龍(召集人)、賴委員碧瑩、顏委員秀吉、張委員梅英及羅委員光宗等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98年1月6日、98年1月13日及98年3月17日召開3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及將苗栗縣政府98年3月31日府商都字第0980051382號函送補充資料納入計畫書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變更範圍尚涵蓋部分零星之非都市土地,故請於法令依據部分增列:「都市計畫法第10條」,以資適法。
- 二、請將「遠雄健康生活園區」申請之相關開發內容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完備。
- 三、請補充本案變更後之面積統計表(含公共設施配置比例)。
- 四、案名請修正為:「變更及擴大後龍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加油站專用區及非都市土地為住宅區、商業區、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兒童遊樂場用地、停車場用地、廣場用地、綠地用地及道路用地)案」,並俟南側健康生活園區非都市土地開發案經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部核定,以資妥適。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98年3月17日第3次專案小組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苗栗縣政府所提計畫書內容及該府依本專案小組歷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補充之資料通過,並請重新修正計畫書、圖到部後,提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