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041-審議事項-第4案:臺南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麻豆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實施進度及經費)」案。
會議紀錄id
MOIO7041
案件id
l1sDEk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臺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4月11日第204次、97年10月31日第208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臺南縣政府98年3月4日府城都字第0980038705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計畫書草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計畫欄內及「實施進度及經費表」預定完成期限欄內有關「應於都市計畫變更發布實施後一年內完成公共設施用地捐贈與土地變更回饋金之繳納,並於都市計畫變更發布實施後二年內完成公共設施用地興闢」乙節,為利後續相關事宜之順利執行,爰同意依照臺南縣政府列席代表之建議修正為「應於都市計畫變更發布實施後一年內完成土地變更回饋金之繳納,並於都市計畫變更發布實施後二年內完成公共設施用地興闢與捐贈事宜」。
- 二、為利後續計畫執行與管制,有關興闢、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及繳交土地變更回饋金之規定,本案申請開發人(金保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報部核定前與臺南縣政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據以執行。
- 三、附帶決議事項:爾後有關為設置工商綜合區所提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之案件,經本會審議通過後,應俟申請人研提具體明確之土地開發計畫(含招商計畫)後,再行檢具計畫書、圖報部核定,以避免類似案件無法依計畫書規定期程順利開發之情形再度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