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051-審議事項-第7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彰化市都市計畫(配合彰化火車站北區都市更新)案」。
會議紀錄id
MOIO7051
案件id
9Bmlv0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1月25日第177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彰化縣政府97年4月30日府建城字第0970086403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提經本會第683次會決議:「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聽取簡報,並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經簽奉主任委員核可,由本會楊委員重信(召集人)、賴委員美蓉、周委員志龍、王委員小璘及孫前委員寶鉅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於97年7月10日召開會議聽取彰化縣政府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本部營建署並於97年8月1日營授辦審字第0973580433號函請彰化縣政府依照辦理在案。
- 七、彰化縣政府依上開初步建議意見,邀集相關單位(含臺灣鐵路管理局、台糖公司、彰化市農會及相關陳情人等)了解其參與都市更新之意願及參酌相關陳情意見後,擬重新研擬都市計畫變更內容,由於已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且與規劃原意出入甚多,故以98年3月5日府建城字第0980050346號函建請同意將本案退回該府另依法定程序辦理,以資周延,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彰化縣政府98年3月5日府建城字第0980050346號函意見,退請該府參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依據本部營建署97年11月17日營署都字第0972919925號函示(如附件)辦理後,再行報核。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97.7.10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據營建署及彰化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業經提列為行政院95年1月25日核定「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內由政府推動50處都市更新地區之一,彰化縣政府爰依都市更新條例及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劃定都市更新地區面積約33.6667公頃、配合變更都市計畫面積約為4.0487公頃,其中屬優先更新單元面積約1.9666公頃,請縣政府就下列各點釐清並研提補充資料,以利後續專案小組聽取簡報之進行。
- 一、本案所劃定都市更新地區面積約33.6667公頃,涉及都市計畫變更面積約為4.0487公頃且需優先辦理更新單元面積僅1.9666公頃。惟查該優先辦理更新單元僅係一般住宅之開發,對整個都市更新地區似較無實質意義,故請補充說明本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之理由,變更都市計畫對整個都市更新地區發展之分析及其急迫性與必要性。
- 二、本案主要變更內容僅為配合台鐵之住宅開發,將其劃定為優先更新單元並將西側「扇形車庫」及其發展腹地變更為鐵道文化專用區,考量該優先更新單元內所提供劃設之公園用地區位狹長面積太小,實無法滿足彰化市區缺乏大型公園綠地之需求,故如能以整個都市更新地區整體檢討並結合鐵道文化專用區規劃大型開放空間,除可滿足該鐵道文化專用區未來衍生複合服務機能之需求,亦可有效填補當地大型公園綠地之不足,請彰化縣政府納入考量。
- 三、請妥予檢討本案計畫內劃設之綠園道之規劃功能定位(如供車行、人行或自行車道等),及其與未來各更新單元之串連及開闢取得方式。
- 四、為促進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如何透過都市更新營造本地區再發展之契機,應為本案辦理之目的。故請彰化縣政府邀集相關單位(含臺灣鐵路管理局、台糖公司、彰化市農會及相關陳情人等),了解其參與都市更新之意願,並參酌上開各點之意見,重新研擬可行都市計畫變更內容及都市更新計畫事業計畫(基本目標與開發策略、實質再發展、實施方式、劃定之更新單元或其劃定基準),以作為將來政府機構推動或日後鼓勵民間參與都市更新之準則。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