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051-審議事項-第2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淡水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五、六及涉及計畫圖比例尺變更部分)」。
會議紀錄id
MOIO7051
案件id
fucTEu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變更淡水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經本會93年5月11日第585次會、93年10月19日第595次會、94年7月26日第613次會、94年11月15日第621次會、95年12月12日第648次會及96年8月21日第665次會審議完竣,其中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六案第665次會決議略為:「…1.暫予保留,並請台北縣政府就本案變更之必要性、道路系統之關聯、土地使用分區之調整、開發方式、效益及開發可行性等詳予評估,補充具體書面資料後,再提會討論。2.除本案暫予保留外,其餘部分先依法定程序報由內政部核定。」。
- 二、台北縣政府依上開本會決議,經該府以98年1月5日北府城規字第0970974988號檢送書圖等補充資料到部,並據前開號函說明三之(一)為都市計畫圖比例尺變更事宜,涉本會第585次會決議略為:【…本次通盤檢討之計畫圖係採用新測繪地形圖,因其比例尺與原核定圖不同,…並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2條之規定,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除原計畫圖。】及說明三之(二)為延長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五案開發期程事宜,涉本會第648次會決議略為:【…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台北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等由,暨98年2月10日北府城規字第0980058199號函補送彙整資料,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下列附表通過,並退請台北縣政府併同本會第585次會決議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六部分:
本會歷次會議決議(摘略)台北縣政府研提補充資料(98.2.10北府城規字第0980058199號函送)本會決議96年8月21日第665次會議決議:
1.暫予保留,並請台北縣政府就本案變更之必要性、道路系統之關聯、土地使用分區之調整、開發方式、效益及開發可行性等詳予評估,補充具體書面資料後,再提會討論。
2.除本案暫予保留外,其餘部分先依法定程序報由內政部核定。
95年12月12日第648次會議決議:1.變更之必要性、道路系統之關聯、土地使用分區之調整本次20公尺計畫道路之變更,主要係為銜接淡海新市鎮都市計畫區內20公尺寬之新市一路,俾使該地區道路系統更臻完整,提高聯外交通便利性,且係於淡海新市鎮擬定時,即建議本計畫通盤檢討應配合辦理1.本案變更面積多達11.74公頃且涉及變更之必要性、道路系統、土地使用分區之調整、開發方式及開發可行性考量淡海新市鎮規劃20米新市一路道路系統完整性(本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表新編號六),並參採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原則同意變更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並請該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94年7月26日第613次會議決議:
不予討論(即未便採納),仍維持本會93年5月11日第585次會決議。
理由:因建議事項非屬本次再公展徵求意見範圍。
93年5月11日第585次會議決議:
考量本案鄰近淡海新市鎮,有關都市機能之調整變更,包括道路系統之分布、土地使用之配置及公共設施之劃設等宜結合新市鎮之開發情形作檢討分析,目前尚無變更之必要,故本案維持原計畫。事項。
至於變更之必要性及土地使用分區之調整,由於該道路之變更若以徵收方式辦理,開發須經費高達5.7億元,實非本府所能負擔。
2.開發方式、效益及開發可行性(1)區段徵收:所需開發經費約為25億元,預估開發後之標讓售價每坪土地約17.3萬元,惟目前當地每坪土地市場行情約13-14萬元,資金缺口達5-6億元,故本開發方式不可行。
(2)市地重劃:所需開發經費約為4.9億元,故本開發方式較區段徵收方案可行。等,案情複雜,仍請縣政府再審慎研酌補充具體書面資料,並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聽取簡報及研提具體初步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2.除本案外,其餘部分先依法定程序報由內政部核定。
- 二、計畫圖比例尺變更部分:
本會歷次會議決議(摘略)台北縣政府研提補充資料(98.2.10北府城規字第0980058199號函送)本會決議93年5月11日第585次會議決議:
本次通盤檢討之計畫圖係採用新測繪地形圖,因其比例尺與原核定圖不同,重製前後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已有變更,請將重製前後計畫總面積變更情形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並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2條之規定,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除原計畫圖。本府請規劃單位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歷次決議修竣計畫書圖,惟考量該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歷時過久、底圖轉繪相關會議決議資料不齊且過於粗糙,爰改採1/3000比例尺都市計畫圖及涉變更內容以1/1000附圖呈現。採納台北縣政府研提意見,本案都市計畫圖仍採1/3000比例尺,涉變更內容部分於計畫書補附1/1000比例尺變更計畫圖。
- 三、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五部分:
本會歷次會議決議(摘略)台北縣政府研提補充資料(98.2.10日北府城規字第號函送)本會決議95年12月12日第648次會議決議:
2.因本案係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為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仍應依下列方式辦理:(1)請台北縣政府於完成台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台北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計畫,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94年11月15日第621次會議決議:
- 二、惟本次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計畫書圖內容部分有誤(與595次會決議不符)請依下列各點補正:
- 三、請縣政府確實依照審議結果內容,重新補辦公開展覽,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94年7月26日第613次會議決議:
由本會原專案小組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93年10月19日第595次會議決議:
本案除請台北縣政府查明變更範圍土地如屬山坡地則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
- 一、將附帶條件修正為:1.本案應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惟參酌縣政府93年9月10北府城規字第0930608065號函附之可行性評估,原則同意採自辦重查「變更淡水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自96年8月21日審議竣迄今已1年又4個月而尚未報核,由於細部計畫擬定與審議;市地重劃計畫書之擬具與審核尚需時間,所餘之1年8個月恐不敷相關作業期程之需,爰建請延長上開原定之3年期程。參採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之意見,本案請該府於完成台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於民國101年4月30日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未能於上開期限辦理者,則維持原計畫。
劃方式開發;並得分為三個開發單元。2.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3.滬尾砲台公園維持原計畫綠地並排除於市地重劃範圍外。4.為避免因分區開發,及與鄰近地區之整合,導致各重劃單元間公共設施路面、管線高程不一,及為整合上下水道工程標準規格、施作介面銜接,請於市地重劃時,擬具相關控管審查機制。
- 二、請縣政府照該府93年9月10北府城規字第0930608065號函送調整後之圖說補辦公開展覽,如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依下列第三點辦理,否則再提會討論。
- 三、為確保計畫具體可行,有關開發單元之劃設,參照本部91年7月16日台內營字第0910085117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規定,請縣政府都市計畫單位會同地政單位先行評估可行性。如經評估可行者,應參照「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將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經評估不可行者,建議維持原計畫。
93年5月11日第585次會議決議:
請縣政府詳為考量公有土地優先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並重新研提具體可行方案交由原專案小組審查後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