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051-審議事項-第7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彰化市都市計畫(配合彰化火車站北區都市更新)案」。
會議紀錄id
MOIO7051
案件id
jnWobk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1月25日第177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彰化縣政府97年4月30日府建城字第0970086403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提經本會第683次會決議:「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聽取簡報,並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經簽奉主任委員核可,由本會楊委員重信(召集人)、賴委員美蓉、周委員志龍、王委員小璘及孫前委員寶鉅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於97年7月10日召開會議聽取彰化縣政府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本部營建署並於97年8月1日營授辦審字第0973580433號函請彰化縣政府依照辦理在案。
- 七、彰化縣政府依上開初步建議意見,邀集相關單位(含臺灣鐵路管理局、台糖公司、彰化市農會及相關陳情人等)了解其參與都市更新之意願及參酌相關陳情意見後,擬重新研擬都市計畫變更內容,由於已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且與規劃原意出入甚多,故以98年3月5日府建城字第0980050346號函建請同意將本案退回該府另依法定程序辦理,以資周延,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彰化縣政府98年3月5日府建城字第0980050346號函意見,退請該府參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依據本部營建署97年11月17日營署都字第0972919925號函示(如附件)辦理後,再行報核。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97.7.10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據營建署及彰化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業經提列為行政院95年1月25日核定「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內由政府推動50處都市更新地區之一,彰化縣政府爰依都市更新條例及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劃定都市更新地區面積約33.6667公頃、配合變更都市計畫面積約為4.0487公頃,其中屬優先更新單元面積約1.9666公頃,請縣政府就下列各點釐清並研提補充資料,以利後續專案小組聽取簡報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