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061-審議事項-第1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台南市南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061
案件id
R0usvu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臺南市都委會97年5月22日第267次會議及97年7月3日第269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臺南市政府97年11月12日南市都劃第0971654868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及機關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賴委員美蓉、王委員秀娟、林委員秋綿、黃委員德治、孫前委員寶鉅(後由羅委員光宗接任)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賴委員美蓉擔任召集人,復於97年12月5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獲致具體建議意見,惟臺南市政府迄今逾4個月尚未依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補充相關資料,為因應都市計畫法第19條審議期限規定,爰提會報告。
決定:一、洽悉,並退請臺南市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補充相關資料後,再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
- 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臺南市政府97年12月22日南市都劃字第09716564020號函送下列陳情意見,併前項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內容市府處理意見一三天宮南豐段239地號基於政府對於既存寺廟教會等輔導合法化之政策,本寺領有91年5月22日民禮補字第128695號登記,變更本寺廟使用分區為「宗教專用區」。一、該寺廟檢附資料,尚符97年7月31日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70次會議審議通過「台南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之規定。
- 二、本案請參酌陳情人意見審議。
二觀音佛寺明興段57地號基於政府對於既存寺廟教會等輔導合法化之政策,有補辦寺廟登記、無補辦寺廟登記都是不合法寺廟,故應基於事實是否做寺廟使用,變更本寺廟使用分區為「宗教專用區」。一、該寺廟檢附資料,尚符97年7月31日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70次會議審議通過「台南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之規定。
- 二、本案請參酌陳情人意見審議。
三臺南市警察局喜東段20-2地號有關本局經管南區喜東段20-2地號土地,為配合鈞府綠美化政策,將依鈞府召開「好望角專案計畫」會議,會中秘書長建議「短期先做簡易綠美化,長期規劃做為綠地使用」辦理,並請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為「綠地」。建議參酌原管理機關建議,變更該機關用地為「綠地」。
四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南部地區工程營產處南鞍段140、141地號一、陳情標的座落於台南市南鞍段140、141地號等2筆土地(面積8,418.15平方公尺),位於台南機場用地範圍內,為利官兵提款需要,設置郵局自動提款機為不違背事業用途之戰時性設備,劃設使用分區為「郵政用地、機場用地」,不符國防使用。
- 二、建議案內2筆土地由「郵政用地、機場用地」變更為「機場用地」。建議參酌原管理機關建議,變更該郵政用地為機場用地。
五林鶴翎喜東段24號等農業區台南市南區具有相當良好的交通運輸優勢,包括臺南機場及安平港以及正在興建中之台八六線(臺南-關廟)東西向快速道路,地區特性除交通運輸發達外,區內多年來也一直是嫌惡性設施較及中之地區(如殯儀館、公墓、垃圾處理場、污水處理場等等)實有將南區視為二等市民之嫌。適逢五年一次南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在此提出一塊南區寶地(喜東段24號等),範圍喜樹以北、南區區公所以南,緊鄰明興路、濱南路中間這一大片魚塭(四面環路,如附圖)作為檢討其變更分區使用狀況,魚塭現況已不適合此地最佳之使用狀況,若將變更為建地,不僅地將盡其利,且市府年年有地價稅入庫,帶動南區發展,未來安平港區及周邊自由貿易港區之發展,再配合黃金海岸遊憩區之開發,利用大尺度開發空間塑造休閒住宅區,期望帶動周邊之發展,並促進臺南市之再發展。一、依本市都委會第267次會議決議:
(一)考量南區現況人口僅12萬餘人,而目前細部計畫住宅區可容納18萬人,且現正陸續推動各新開發案,如水交社眷村文化園區之重劃開發、舉喜段重劃區、喜樹灣裡閒置國宅土地發展之規劃等皆可提供地區良好之住宅環境。
(二)陳情人建議之土地為農業區,係屬都市發展之儲備用地,目前無開發需求,未來如有實際需求再行變更。
- 二、本案建議不予採納。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案請臺南市政府依下列各點意見,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到署後,再召開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一)整體性意見:
1、有關臺南市南區在全市發展所扮演之角色及其與其他行政區之差別、本通盤檢討範圍內大面積土地(如農業區、保護區、台南機場、海濱遊樂區等)之發展定位等,請再檢討規劃,重新修正臺南市南區整體發展構想。此外,擬議中台江黑水溝國家公園與本計畫區之發展關係,請補充說明。
2、計畫書內SWOT(強勢弱勢機會威脅)分析、發展構想、計畫目標與變更計畫內容間,應建立互相對應關係,請補充說明。
3、有關土地使用與交通運輸之問題與策略分析,過於簡略,請加強說明。至於安平工業區發展課題及計畫區內交通分析調查資料,請儘量補充說明。
(二)商業區規劃:本案請補充計畫年期內商業發展之推計及商業使用需求等相關資料,據以檢討都市計畫變更之必要性。
(三)公共設施用地:本案已依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所訂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標準,檢討各類公共設施用地服務水準,如有不足,請儘可能於細部計畫檢討時補足。
(四)都市防災:本案請將近幾年地區災害歷史及地區防災計畫,納入計畫書敘明,並依據災害特性,重新檢討都市防災計畫之適宜性。
(五)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
(六)其他計畫書應補充說明事項:
1、有關計畫書相關分析資料(如人口、社經發展),請儘量更新至最近年度。至於計畫書內容如有錯誤(如二仁溪沿岸為廢五金工業區),請配合修正。
2、公共設施開闢率及人口成長趨緩後文中小用地之實際需求,請補充敘明。
3、本計畫區內已發布實施都市計畫之附帶條件規定,以及既成道路檢討情形,應將處數、面積、相關計畫內容及後續開發實施情形,納入計畫書敘明。至於上開附帶條件規定,經檢討後如有窒礙難行者,請市府研提具體處理措施。
(七)擬以區段徵收開發部分:本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部分,應依下列各點辦理,以配合區段徵收整體開發之期程,並確保計畫具體可行。
1、請臺南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於臺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臺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八)後續辦理事項:
1、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2、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俟臺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臺南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3、本案未來報請本部核定時,有關依本會決議之修正計畫內容,請以對照表說明,以利查核。
附表變更內容明細表
- 一、變更為商業區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低密度住宅區(0.76公頃)「商132」商業區(0.76公頃)一-1原喜樹、灣裡地區細部計畫道路側住宅區低密度住宅區(0.15公5M」道路用地(0.15公頃)1.為串聯灣裡地區與舉喜段未來開發之商業區,故將原細部計畫道路宅區變更為沿街式商業區。
2.為串連東側舉喜段重劃區與西側灣裡地區之道路系統,本次變更道路用地,將此細部計畫8M道路向兩側拓寬各3.5M為15M計畫道路。【附帶條件】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辦理回饋。
【其它說明】1.道路用地以徵收方式取得。
商業區變更,請市府研提適當處理原則,明確區分政府主動變更及民間申請變更之範疇,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一-2大鵬五村新都路M)南側(金華路與永安街間)低密度住宅區(1.35公頃)「商111」商業區(1.35公頃)本基地為軍方眷改土地,為有效利用公有土地並增加地區生活機能,故劃設一鄰里型商業區。
【附帶條件】本案屬眷村土地,變更回饋部分納入「臺南市未改建眷村土地整體規劃專案」全區通盤考量。同本表變更編號一-1。
低密度住宅區(2.74公頃)「商135」商業區(2.74公頃)中密度住宅區(0.60公頃)「商136」商業區(0.60公頃)中密度住宅區(0.34公頃)「商137」商業區(0.34公頃)一-31.德興路(明興社區)2.永南街、建南街口3.尊南街4.金華路、健康路口低密度住宅區(0.96公頃)「商138」商業區(0.96公頃)鄰里商業區係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台灣省政府65.2.16府建四字第1025號)規定辦理;目前執行確有困難,故因本次變更致使用項目有所增加時,則需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回饋。【附帶條件】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回饋規定辦理』辦理。同本表變更編號一-1。
一-4體育路、健康路口西南側「體1」體育場用地(0.14公頃)「商121」商業區(0.14公頃)考量實際使用現況,予以變更為商業區。依「臺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辦理回饋。同本表變更編號一-1。
註:1.此次未指明變更者均應以現行計畫為準。
2.實際面積應以核定圖實際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76二、大型整體開發地區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農業區(1.18公頃)「商134」商業區(1.18公頃)二-1機場北面(國民路與中華南路口)農業區(1.02公頃)「公78」公園用地(1.02公頃)為有效利用市區內之閒置土地,將中華南路與國民路口之農業區透過區段徵收及公有地撥用方式,變更商業區以取得公共設施用地,創造大型開放空間以供市民休憩、活動。【附帶條件】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公共設施負擔比例約為50%)。
本案請市府補充商業使用需求、商業活動類型、現況使用、區位條件及市府地政處認可之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等,並加強變更理由說明後,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註:1.此次未指明變更者均應以現行計畫為準。
2.實際面積應以核定圖實際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77三、變更為古蹟保存區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三-1藩府曾蔡二姬墓南區南山公墓內(新都段273地號內)「墓1」公墓用地(0.0029公頃)「古40」古蹟保存區(0.0029公頃)三級古蹟藩府曾蔡二姬墓用地範圍地號業經內政部辦理公告在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6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之變更。
【其他說明】
- 一、「古40」古蹟保存區確實範圍應依本市文化局所公告之古蹟定著土地範圍為準。
- 二、因變更面積極小,故於面積統計時略計。建議照案通過。
三-2藩府二鄭公子墓南區保護區內(建南段383、384地號內)保護區(0.12公頃)「古41」古蹟保存區(0.12公頃)三級古蹟藩府二鄭公子墓用地範圍地號業經內政部辦理公告在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6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之變更。【其他說明】「古41」古蹟保存區確實範圍應依本市文化局所公告之古蹟定著土地範圍為準。
建議照案通過。
三-3曾振暘墓南區南山公墓內(新都段325地號內)「墓1」公墓用地(0.0029公頃)「古42」古蹟保存區(0.0029公頃)三級古蹟曾振暘墓用地範圍地號業經內政部辦理公告在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6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之變更。
【其他說明】
- 一、「古42」古蹟保存區確實範圍應依本市文化局所公告之古蹟定著土地範圍為準。
- 二、因變更面積極小,故於面積統計時略計。建議照案通過。
三-4施瓊芳墓南區南山公墓內(新都段273地號內)「墓1」公墓用地(0.0033公頃)「古68」古蹟保存區(0.0033公頃)市訂古蹟施瓊芳墓用地範圍地號業經市政府辦理公告在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6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之變更。
【其他說明】
- 一、「古68」古蹟保存區確實範圍應依本市文化局所公告之古蹟定著土地範圍為準。
- 二、因變更面積極小,故於面積統計時略計。建議照案通過。
三-5原臺灣總督府專賣局臺南支局(鹽埕段554-26地號內)低密度住宅區(0.02公頃)「古69」古蹟保存區(0.02公頃)市訂古蹟原臺灣總督府專賣局臺南支局用地範圍地號業經市政府辦理公告在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6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之變更。【其他說明】「古69」古蹟保存區確實範圍應依本市文化局所公告之古蹟定著土地範圍為準。
本案土地為公有,建議照案通過。
註:1.此次未指明變更者均應以現行計畫為準。
2.實際面積應以核定圖實際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78四、變更為其它分區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四-1編號2102號台南市境內飛沙防止保安林龍岡段480、487-2、507、514地號「綠9」綠地用地(1.13公頃)「保6」保護區(1.13公頃)一、變更範圍依據農委會95.12.28農林務字第0951730587號公告之範圍。
- 二、為強化保安林地之維護管理,使其分區使用管制能確實符合保安林地之設置功能,除已規劃為道路或現況已開闢供相關機關使用者外,均予變更為保護區。【其他說明】供海岸防風林使用。一、本案除土地地號如有錯誤,請市府查明修正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 二、如有需要,請市府提供彩色都市計畫圖予行政院農委會,協助查明保安林地與都市計畫能否相互配合。
農業區(7.29公頃)四-2「垃1」垃圾處理廠用地(南寧中學東側)「垃1」垃圾處理廠用地(12.07公頃)保護區(4.78公頃)垃圾處理廠自民國六十八年主要計畫劃設以來,僅部分土地作為垃圾處理相關使用,考量地區發展及人民意見,未來將另尋適當地點設置,故僅保留目前實際使用之土地,其餘解編併鄰近分區。本案除請補充現況使用及垃圾處理廠無使用需求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四-3「污14」污水處理場用地「污14」污水處理場用地(12.19公頃)農業區(12.19公頃)考量部分污水處理場用地已無使用需求,故恢復為原分區(農業區)。本案請補充本地區污水處理系統規劃及使用需求等相關說明後,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註:1.此次未指明變更者均應以現行計畫為準。
2.實際面積應以核定圖實際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79四、變更為其它分區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四-4喜樹地區北側農業區農業區(0.23公頃)低密度住宅區(0.23公頃)1.原喜裡、灣裡地區細部計畫區中,於喜樹地區北側鄰接農業區M的區內主要道路,作為各設區間之主要道路,以聯繫對外幹道之用,其往東可銜接喜樹路及明興路,往西將銜接西濱快速道路。
2.但所規劃之部分道路用地為細部計畫範圍外之農業區,故現行都市計畫中此條道路路型被農業區分隔,農業區東側為15M道路,西側僅為8M道路之現象。考量本地區較少東西向道路,為使地區交通系統順暢,應依規劃原意將此15M細部計畫道路順利銜接,故變更農業區為住宅區。【附帶條件】除主要計畫住宅區(細部計畫道路)外,其餘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辦理回饋。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 一、本案變更理由請增列係配合細部計畫內容而變更。
- 二、本案細部計畫規劃為住宅區及道路用地,請補列其面積。
「文中6」高中(職)學校用地(0.25公頃)中密度住宅區(附)(0.25公頃)四-5台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文中6)西側「文中6(附)」高中(職)學校用地(0.07公頃)中密度住宅區(0.07公頃)考量台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西側(健康路一段333巷以西)無使用需求,故變更文中用地為住宅區。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之規定辦理。本案除因2項變更內容之公共設施負擔不同,請於「變更理由」及「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欄分項說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公79」公園用地(0.04公頃)「宗專5」宗教專用區(0.08公頃)低密度住宅區(0.04公頃)四-6舉喜堂低密度住宅區(0.09公頃)「宗專5」宗教專用區(0.09公頃)舉喜堂係於變更及擴大台南市主要計畫案中劃設寺廟用地,後續於三通時為統一名稱變更為保存區,四通再將保存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惟四通辦理時部分範圍與現況地形不符,故予以修正範圍。【其他說明】配合96年12月20日發佈實施之「變更台南市南區(灣裡地區原農漁區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修正計畫內容。本案係計畫與現況不符,除請簡化變更理由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註:1.此次未指明變更者均應以現行計畫為準。2.實際面積應以核定圖實際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80四、變更為其它分區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四-7「體1」體育場用地西側(公英段1145-5、1145-16等10筆地號)「體1」體育場用地(0.04公頃)低密度住宅區(0.04公頃)1.原體育場用地劃設時,未考量地籍分割情形,納入部分已建築之私有土地,為避免損及私人權益,故依地籍範圍調整體育場用地範圍。
2.本案依「臺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符合「依實際使用現況或地籍劃分調整訂正原則劃設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且關係人並無因變更有所利得者」,免變更回饋。
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四-8文小11(日新國小)西北側「文小11」國小學校用地(0.02公頃)中密度住宅區畫道路劃設時,未考量地籍分割情形,納入部分已建築之私有土地,為避免損及私人權益及影響學校既有建物圍牆前提下,酌予調整道路位置,變更部分學校用地為中密度住宅區。
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註:1.此次未指明變更者均應以現行計畫為準。
2.實際面積應以核定圖實際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81五、變更為公兒廣體綠等公共設施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五-1南門路、大成路口低密度住宅區(0.05公頃)「綠31」綠地(0.05公頃)依據「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水交社眷村文化園區)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第六點,配合變更為綠地。【其他說明】該用地細部計畫為公(兒)12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五-2鯤鯓海水浴場及周邊綠地「存19」保存區(0.69公頃)「綠9」綠地(0.69公頃)保存區原劃設供鯤鯓海水浴場使用,因經營不善現已倒閉,現已荒廢無人管理,無劃設保存區之必要,故併鄰近分區變更為綠地。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五-3清水路與西濱公路之路口道路用地(6.84公頃)「綠9」綠地(6.84公頃)原計畫西濱公路將貫穿安平港以銜接台南縣至高雄縣,作為一外環過境道路,但因跨港之路段恐造成船隻通過之障礙,故取消跨港之計畫。本路口原為市區連接外環道路之重要節點,故規劃時路口留設甚多緩衝空間,但由於貫穿安平港計畫取消,此道路僅為港務局之車輛進出使用居多,故取消過多之緩衝空間,規劃做為綠地使用。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中密度住宅區(0.40公頃)「公66」公園用地(0.40公頃)五-4新都路中密度住宅區(0.37公頃)「公79」公園用地(0.37公頃)1.為原台鹽宿舍土地及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由於鹽業沒落後原住戶多已遷出,原宿舍區因欠缺維護與管理,已造成地區環境低落之景象。為妥善利用該等閒置土地並考量地方需求,故予以變更為公園用地,供地區使用。
2.本案變更範圍為公有土地,變更內容經與原土地管理機關(國有財產局)協調後,已取得同意。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註:1.此次未指明變更者均應以現行計畫為準。
2.實際面積應以核定圖實際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82五、變更為公兒廣體綠等公共設施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五-5新都路中密度住宅區(0.37公頃)「機83」機關用地(0.37公頃)1.為原台鹽宿舍土地及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由於鹽業沒落後原住戶多已遷出,原宿舍區因欠缺維護與管理,已造成地區環境低落之景象。為妥善利用該等閒置土地並考量鹽埕地區民眾對於圖書館利用之需求,故予以變更為機關用地,供地區使用。
2.本案變更範圍為公有土地,變更內容經與原土地管理機關(國有財產局)協調後,已取得同意。【其他說明】供圖書館使用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機9」機關用地(1.45公頃)「體1」體育場用地(1.45公頃)「機9」機關用地(0.38公頃)「機82」機關用地(0.38公頃)「機9」機關用地(0.12公頃)「停23」停車場用地(0.12公頃)「機9」機關用地(0.43公頃)「機9」機關用地(0.43公頃)(供松柏育樂中心使用)五-6南門路體育場入口低密度住宅區(0.18公頃)「體1」體育場用地(0.18公頃)機9用地陸軍輕航基地已遷移,目前作為體育場之主要入口大道,除維持現有消防局大樓及松柏長青中心為機關用地之外,其餘機關用地變更為體育場用地。另為強化體育場新入口的腹地,並使的體育場正入口可與斜對面水交社的魁斗山,將緊鄰體育場入口大門南邊的住宅區部分之公有地變更為體育場用地。【其他說明】1.「機82」機關用地供消防局使用。
2.「機9」機關用地供松柏育樂中心使用。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五-7市立綜合體育場(體1)體育場內部分道路主要計畫道路用地(0.10公頃)「體1」體育場用地(0.10公頃)現況都市計畫分區15公尺體育路築體內,與現況使用不符,且影響田徑場增修建時之建照合法申請,因此將不合理之道路用地回歸為體育場用地。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註:1.此次未指明變更者均應以現行計畫為準。
2.實際面積應以核定圖實際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83五、變更為公兒廣體綠等公共設施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五-8公3用地南側、與大林社區之間既成巷道(大同路二段482巷)「機43」機關用地(0.22公頃)「公37」公園用地(0.22公頃)為解決大林社區往國民路交通不便之問題,將機關用地(現台南市工務局之熱伴瀝青廠)西北側部分變更公園,未來公園開闢時再另行留設通道供社區民眾通行。【其他說明】考量民眾陳情意見及觀感,於細部計畫劃設計畫道路。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五-9龍崗國小(文小10)「文小10」國小學校用地(2.98公頃)「文中小6」國中小學校用地(2.98公頃)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檢討學校用地劃設面積,南區目前劃設面積未達法定標準,且依據國中用地1,500公尺服務範圍,龍崗社區目前並無國中用地,故變更原文小10用地(龍崗國小)為文中小用地,以補當地文中用地需求。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五-10灣裡廢五金工業區北側(文中73預定地)「文中73」國中學校用地(2.52公頃)「文中小5」國中小學校用地(2.52公頃)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檢討學校用地劃設面積,南區目前劃設面積未達法定標準,且依據國小學校用地600公尺服務範圍,灣裡地區(靠近高雄縣交界地區)目前並無國小學校用地,故變更原文中73預定地為國中小學校用地,以補當地國小學校用地需求。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五-11文小7(新興國小)東側中密度住宅區(0.0005公頃)「文小7」國小學校用地(0.0005公頃)鹽埕段147-229號目前為公有土地,且現況為新興國小使用,故予以變更為學校用地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五-12大成路南側、西門路西側之市有土地低密度住宅區(2.54公頃)「文小85」國小學校用地(2.54公頃)新興國小位於台南市內環公園道路系統之節點,為串連都市休閒空間及生態廊道,未來擬將新興國小開闢公園作為銜接公道之據點,故於該校南側之市有土地及小部分私有地部分,先行變更學校用地,以利未來新興國小遷校作業。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五-13西門路與健康路交叉口「電14」電信用地(0.13公頃)「停22」停車場用地(0.13公頃)該電信用地目前已無使用計畫,且現況已為停車場使用,考量附近健康路及西門路沿街商業帶之劃設,提供必要之停車空間,故變更為停車場用地。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公80」公園用地(0.38公頃)五-14大林國宅西側之公兒15中密度住宅區(1.39公頃)「體1」體育場用地(1.01公頃)公76公園用地為台南市公園道系統及之重要節點,為體育場及運動公園之入口,而該公(兒)用地因與忠烈祠及公76緊鄰,為提升民眾進入運動公園之能見度,故變更細部計畫公兒用地為公園用地,以利配合體育場、運動公園、忠烈祠及公76之入口意象做整體之規劃。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五-15公英段1269-2地號「機43」機關用地(0.33公頃)「機80」機關用地(0.33公頃)原土地為「機43」機關用地(供工務局熱扮瀝青場使用),因營建署作業需求,已辦理土地撥用完成,為使機關名稱及使用單位管用合一,故變更編號以利管理。【其他說明】供營建署南區工程處使用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註:1.此次未指明變更者均應以現行計畫為準。2.實際面積應以核定圖實際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84五、變更為公兒廣體綠等公共設施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公62」公園用地(0.55公頃)五-16台86快速道路與台17路口北側「遊五」遊樂區(0.88公頃)「綠9」綠地(0.33公頃)1.原遊樂區係供作遊憩設施等等使用,其開發應依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之附件四「台南市都市計畫遊樂區申請開發許可審議規範」規定辦理,其開發規模不得低於五公頃。
2.南區之遊樂區因台17西濱快速道路開闢及相關都市計畫變更,使目前遊樂區僅剩約0.88公頃之土地,且基地形狀畸零無法使用,考量其位置皆為台86快速道路交流道口,為塑造良好景觀及入口意象,予以變更為綠地使用。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註:1.此次未指明變更者均應以現行計畫為準。
2.實際面積應以核定圖實際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85六、變更道路用地-變更或取消道路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農業區(1.28公頃)六-1喜樹社區北側農業區(喜樹路、灣裡路)低密度住宅區(5.59公路用地(6.87公頃)1.依現況劃設喜樹聯外道路(18米喜樹路)。
2.灣裡路為目前灣裡地區主要交通道路,本次依道路功能配合提升為主要道路系統。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低密度住宅區(0.14公頃)六-2灣裡地區(原細部計畫道「油38」加油站用地(0.01公路用地(0.15公頃)為配合東側「變更台南市南區(灣裡地區原農漁區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中規劃之(明興路)相接,使主要計畫道路系統銜接與串連,將現有細部計畫道路調整為主要計畫道路。【其它說明】續聽取簡報。
低密度住宅區(0.58公路用地(0.58公頃)低密度住宅區(0.79公頃)六-3新都路公墓用地(0.07公路用地(0.86公頃)一、新都路為鹽埕地區重要道路之一,為且目前金華路至永安路段間已為主要計畫道路,故將細部計畫道路調整為主要計畫道路。
- 二、新都路向東通往西門路段部分為公墓用地,亦一併變更為道路用地。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註:1.此次未指明變更者均應以現行計畫為準。
2.實際面積應以核定圖實際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86六、變更道路用地-變更或取消道路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農業區(0.01公頃)遊樂區(0.06公頃)低密度住宅區(0.02公頃)「公道12」公園道用地(0.0001公路用地(0.09公頃)農業區(0.48公頃)遊樂區(0.68公頃)「綠9」綠地(1.16公頃)低密度住宅區(0.42公頃)農業區(0.05公頃)「公15」公園用地(0.09公頃)「遊五」遊樂區(0.09路用地(0.65公頃)六-41.喜樹地區鄰接台86出口處2.灣裡地區(原細部計畫道路農業區(0.01公頃)低密度住宅區(0.01公頃)一、配合喜樹灣裡國宅土地、灣裡原農漁區及黃金海岸地區開發,規劃地區之主要道路系統。
- 二、喜樹地區鄰接台86快速道路出口處,考量未來該快速道路通車後可迅速進入現國宅用地新開發區,故規劃一主要道路予以銜接,另該道路南側與台86快速道路間之農業區及遊樂區,因形狀畸零且不具規模,無法開發,考量其位置為快速道路之入口,為塑造良好景觀及入口意象,予以變更為綠地使用。
- 三、灣裡地區之計畫道路因東側配合專案通檢變更為一主要計畫道路,未來往東可連通灣裡地區東側之重劃區,往西可銜接台17線西濱公路,為灣裡地區主要之東西向交通道路,故將其配合變更為主要計畫道路。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註:1.此次未指明變更者均應以現行計畫為準。
2.實際面積應以核定圖實際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87七、變更水域用地或河道用地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道路用地(1.15公頃)中密度住宅區(1.02公頃)七-1安平工業區北側及東側(台南觀光城)低密度住宅區(0.56公頃)河道用地(2.73公頃)一、該排水溝現行使用分區為上下水道用地,且中華西路以東至新興路間已加蓋(台南觀光城),實際管理單位為工務局下水道課,因此為了回歸實際管理現況及權責,並統一名稱,予以變更。
- 二、依內政部經濟部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函示,略以:「…說明:
- 一、地理形勢自然形成及因而依水利法公告之行水區土地流經都市計畫區者,予以劃定為使用分區,名稱統一為『河川區』,其範圍境界線由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二六號解釋之精神認定;至原非河道經都市計畫之設置始成為河道之公共設施用地,則予以劃定為『河道用地』。…」。
- 三、故將此排水溝流經土地變更為「河道用地」。本案除因非屬河川或區域排水範圍,有關變更理由二建議修正為「依據經濟部93年5月10日經水字第0930號函劃定原則辦理」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七-2台南運河河川區(1.82公頃)河道用地(1.82公頃)一、依內政部經濟部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函示,略以:「…說明:
- 一、地理形勢自然形成及因而依水利法公告之行水區土地流經都市計畫區者,予以劃定為使用分區,名稱統一為『河川區』,其範圍境界線由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二六號解釋之精神認定;至原非河道經都市計畫之設置始成為河道之公共設施用地,則予以劃定為『河道用地』。…」。
- 二、台南運河為人工開鑿而成,故依照上開函示予以變更為「河道用地」。本案除因非屬河川或區域排水範圍,有關變更理由一建議修正為「依據經濟部93年5月10日經水字第0930號函劃定原則辦理」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註:1.此次未指明變更者均應以現行計畫為準。
2.實際面積應以核定圖實際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88七、變更水域用地或河道用地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七-3日新溪(金華路東側部分)低密度住宅區(2.86公頃)河川區(2.86公頃)一、依內政部經濟部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函示,略以:「…說明:
- 一、地理形勢自然形成及因而依水利法公告之行水區土地流經都市計畫區者,予以劃定為使用分區,名稱統一為『河川區』,其範圍境界線由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二六號解釋之精神認定;至原非河道經都市計畫之設置始成為河道之公共設施用地,則予以劃定為『河道用地』。…」。
- 二、日新溪為早期自然形成河川,依上開規定故將其變更為「河川區」。其他說明:詳附件四南工局水字第0號函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七-4安平港內河川區(84.06公頃)水域用地(84.06公頃)配合安平港國家歷史風景區,將安平港內原河川區調整為水域用地。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註:1.此次未指明變更者均應以現行計畫為準。
2.實際面積應以核定圖實際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89八、變更其他類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商62商業區(水交社)商92商業區商63商業區(水交社)商96商業區商64商業區(水交社)商98商業區公60公園用地(水交社)公74公園用地公61公園用地(水交社)公75公園用地公62公園用地(黃金海岸)公65公園用地八-1水交社地區、公道四、黃金海岸公63公園用地(公道四)公76公園用地93.12.23公告之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運河兩側地區)案中已規劃商62、商63、商64等商業區及公60、公61、公62、公63等公園用地,而94年公告之「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公園道用地「公道四」及部分中密度住宅區為公園用地「公六十三」案、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停車場用地「停五」為公園用地「公六十二」)案、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水交社眷村文化園區)案)」中之商業區與公園用地編號重複,故本計畫將商業區及公園用地編號重新調整。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八-2計畫區依航空地形測量資料修正各項土地使用面積,詳如表五-4。早期計畫書圖製作多為人工繪製,其後才由市府或辦理通盤檢討時將其數位化,但說明書之面積並未隨數位圖檔進行修正,造成書圖面積不符。
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八-3計畫人口未訂定新訂為160,000人根據人口成長、主要計畫總量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之檢測,計畫人口訂為160,000人。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八-4都市防災計畫<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所擬訂之都市防災計畫(南區部分)配合本案變更內容,調整<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所擬訂之都市防災計畫(南區部分)配合本次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通盤檢討調整結果調整都市防災計畫。【其他說明】調整後內容詳第六章第七節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註:1.此次未指明變更者均應以現行計畫為準。
2.實際面積應以核定圖實際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90八、變更其他類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八-5實施進度及經費<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所擬訂之實施進度及經費(南區部分)配合本案變更內容,調整<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所擬訂之實施進度及經費(南區部分)配合本次之公共設施用地之通盤檢討調整,併同調整南區之分期分區發展計畫以及各項公共設施之境費預估及來源說明。【其他說明】調整後內容詳第六章第八節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八-6本計畫區道路交叉口計畫道路未劃設截角者原未依規定作截角之道路交叉口,均應依「台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4條規定,維持車輛駕駛之安全視界,確保道路交通安全。
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八-7台南市(南區)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增訂「台南市(南區)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詳如附件五)為確保現有變更範圍內住宅區開發作商業使用之權益,且針對有計畫、有意願投資開發作商業使用之住宅區基地,增訂「台南市(南區)住宅區申請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由申請者依照規範提出申請後,透過開發許可審查,管控所可能衍生之外部不經濟效果(如交通及環境干擾等)。一、本案請市府將其適用範圍,以示意圖於計畫書表示之。
- 二、本案如屬全市性通案性規定,建請納入全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內整體考量,或建議暫予保留,另案俟有具體開發個案時,併同本申請規範草案,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註:1.此次未指明變更者均應以現行計畫為準。
2.實際面積應以核定圖實際分割測量面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