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061-審議事項-第2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台南市東區主要計畫(南台南站副都心地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7061
案件id
T4fORz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臺南市都委會97年6月12日第268次會議及97年7月3日第269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臺南市政府97年9月19日南市都劃字第097165450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及機關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賴委員美蓉、陳委員麗紅、張委員梅英、黃委員德治、孫前委員寶鉅(後由羅委員光宗接任)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賴委員美蓉擔任召集人,復於97年10月21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惟臺南市政府迄今逾6個月尚未依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補充相關資料,為因應都市計畫法第19條審議期限規定,爰提會報告。
決定:洽悉,並退請臺南市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補充相關資料後,再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案請臺南市政府依下列各點意見修正計畫書、圖,並檢送修正計畫書10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署,再召開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
(一)空間發展定位:本案應從臺南市、臺南市東區到本計畫區等空間尺度,探討其發展定位,並提供能滿足完整都市生活機能之服務設施,敘明與周邊地區及鄰近重大建設計畫之發展關係,明確界定本計畫區之功能定位。
(二)人口及產業發展:本案請綜合考量臺南市主要計畫人口分派、細部計畫可容納人口、現況人口發展趨勢,以及計畫區內重要發展核心(如南台南車站、台糖總公司及台糖試驗所、巴克禮公園)等因素,訂定適當之計畫人口,並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規定,補充計畫年期內計畫人口、活動人口與經濟發展之推計等相關資料,據以檢討各類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三)土地使用及公共設施:
1、本案擬規劃之各種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應增列其使用性質及使用強度等原則性說明,以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2、本案土地使用計畫請考量現有水文、綠色空間、特殊地景、既成道路及現有聚落紋理等,重新思考檢討規劃,並以示意圖表明其與土地使用計畫之關係。
3、本案住宅區、商業區與文教會展用地之規模需求推估,請補充說明。至於文教會展用地擬供大學設置、商業設施及展覽場等使用,建議修正為「文教用地」,請市府徵詢相關大學(如成功大學、臺南大學)之意見,瞭解其實際發展需求,並研提「文教用地」之事業及財務計畫。
4、本案請依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及參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所訂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標準,檢討各類公共設施用地服務水準,劃足符合上開規定之公共設施用地,並將規模較大之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提升為主要計畫層級。至於本計畫區活動人口可能衍生之公共設施需求,請併同檢討規劃。
(四)交通運輸:有關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研提下列意見,請補充說明,並請市府先行送請該所確認。
1、請補充基地現況周邊道路詳盡圖示(請標示路名),俾利瞭解計畫區域周邊道路整體路網銜接情形。
2、本案未來規劃道路由圖四-2中無法詳確了解,同一條路寬窄不一,尤其對外銜接之道路路寬似過窄,疑有影響進出之安全疑慮,請考量以上安全問題,重新加以規劃;公園道之佈設斷面如何,亦請說明。
3、現況年之交通量採民國89年台灣省市區道交通特性分析之數據,資料過舊,請更新現況交通量調查資料。
4、本案缺乏說明商業區之未來開發屬性與強度,亦未說明成功大學與台南大學引進學院之學生數與展覽吸引之旅次預估量,請補充相關相關數據、假設及推算基礎。
5、請列表現況與目標年各周邊道路路寬與容量,及現況與目標年預測交通量(請包含商業區、成功大學與台南大學引進學院之衍生交通量,此項請列明計算過程),並分別評估現況與目標年各道路服務水準。
6、本案部份路段現況年道路服務水準已達D~E級,請補充計畫周邊範圍相關交通改善或交通減輕計畫。
7、本案對停車供需分析意見如後:
(1)本計畫書說明東區停車空間已不足28公頃,宜於主計畫中規劃明確說明停車場設置之位址,並說明提供之空間大小。
(2)停車需求僅止於商業區,似過於低估,應補充成功大學與台南大學引進學院之學生數與展覽吸引旅次之停車需求分析。該文教會展用地之停車空間是否能因應成功大學與台南大學引進學院之學生數與展覽吸引旅次之停車需求,請補充說明。
(3)若供給無法因應需求,請提出改善構想。
(五)都市防災:本案應依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針對地方特性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妥為規劃相關災害防救設施。
(六)計畫書應補充事項:
1、本計畫案之發展課題與對策、計畫目標及實質計畫等,請補充說明,並應相互配合。
2、臺南市大眾運輸較不發達,有關活動人口如何進出本計畫區,請補充說明。
3、本案開發方式包括區段徵收、一般徵收、無償撥用及變更回饋等,請補充說明其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4、有關自行車道系統及雨水回收再利用(包括:中水道、提高透水率、綠覆率)等,如何納入本計畫區整體規劃,請補充說明。
5、有關市府於會中建議修正內容(如部分商業區縮減、分期分區發展範圍調整)及計畫內容錯誤部分(如計畫書第26頁體4用地)等,請查明修正。
(七)區段徵收:本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除應於計畫書以示意圖明確標繪其範圍,以及補充臺南市政府地政處認可之2期區段徵收範圍可行性評估報告,納入計畫書敘明外,並應下列各點辦理,以配合區段徵收整體開發之期程,並確保計畫具體可行。
1、請臺南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於臺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臺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八)環境影響評估: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