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061-審議事項-第3案:內政部為「變更林口特定區(第三次通盤檢討-保護區檢討調整)」案。
會議紀錄id
MOIO7061
案件id
dniqQq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前經本部都委會95年11月14日第646次會議決議:「有關擬增訂『林口新市鎮保護區整體開發審查作業要點』部分:…交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俟獲致具體審查意見並提經本會審決確定…」在案。
- 二、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彭前委員光輝、洪前委員啟東、林前委員俊興、楊委員重信、張委員金鶚、蔡委員玲儀(行政院環保署)、羅委員光宗(本部地政司)等,並由彭前委員光輝擔任召集人,於96年10月25日召開1次專案小組簡報會議,本署並於96年12月17日以營署都字第0962920794號函請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儘速依初步建議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到署,以利後續事宜;惟該分署迄今尚未依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補充相關資料,為因應都市計畫法第19條審議期限規定,爰提會報告。
決定:洽悉,並退請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依本會專案小組96年10月25日第1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辦理。
【附錄】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一、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一)本案有關保護區之檢討變更,除要顧及現實之人民需求外,仍應以公眾之利益為前提,並兼顧林口地區整體規劃之理想性。
(二)本案請規劃單位就林口地區整體規劃理想、保護區之劃設目的與限制、環境保育、以及原提經委員會審議通過之相關結論,研訂規劃之策略性原則,透過專業的分析與評估,最後再導入實際之區位與量體。
(三)請規劃單位將下列各出列席單位代表之意見及建議事項、公民或團體列席陳情建議意見分別研析具體處理情形後,再召開本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
- 二、各出(列)席單位發言要點及建議事項:
(一)台北縣政府代表:
1.建議規劃單位分別就保護區開放之政策、相關法令之限制、環境限制因素等評估項目,配合土地適宜性分析研擬變更區位與適當之量體。
2.目前先由保護區變更為農業區,再依不同使用目的與性質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之分階段變更構想,原則可以理解與接受,惟應就未來適宜變更之土地使用分區,予以進一步之探討與分析,避免影響都市之整體發展。
(二)行政院農委會水保局代表:對於簡報資料中所附之土石流潛勢溪流與區域,目前尚無意見,惟將來若有具體之開發行為時,應注意水土保持之相關課題。另建議將有關林口地區動、植物保育之區域與範圍予以套疊,並劃設為限制發展區。
(三)行政院環保署代表:有關林口地區保護區變更為農業區乙節,建議應依環境保育之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慎重評估與考量,原則同意部分地區提供對環境衝擊較小與污染較輕微之使用行為。
(四)交通部觀光局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代表:對變更之區位與量體原則無意見,惟請將行政院農委會劃設之保安林地範圍納入限制發展因素項目,以資妥適。
(五)本部營建署代表:
1.本次會議係第1次聽取規劃單位簡報檢討成果,並聽取各單位之建議意見與地方民眾之陳情意見建議,俾供規劃單位修正規劃成果及專案小組研擬建議意見之參考。
2.建請規劃單位參考出列席單位及人員之建議事項,再檢討評估本計畫區保護區變更及區位篩選之處理原則,並建請台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及各鄉(鎮、市)公所就地方需求研提具體適宜之區位及範圍,供規劃單位作業參考及專案小組下次會議繼續研擬建議意見之參考。
3.建議除由規劃單位參考與會各單位意見,研提現階段保護區檢討變更之區位與範圍之方式外,是否可考量訂定一套機制,保留未來可由各地方政府,另行提出建議區位與範圍之彈性,並有相關配套措施,以利執行。
- 三、公民或團體列席陳情建議意見:
(一)立法院林委員正峰:本次規劃單位所提保護區變更為農業區之草案,其部分內容似不符合現況,龜山鄉有部分平坦地區並未納入,而草案擬規劃變更為農業區之部分地區似有利於財團而不利於小地主,有關擬規劃變更為農業區之地區應具公平性,建議規劃單位能研訂一具體之配套措施與規範,供其他地區在相同條件下亦能提出申請變更。
(二)立法院陳委員銀河:
1.林口特定區計畫之保護區是否只能變更為農業區?2.對於保護區擬變更之範圍與區位,建議應會同地方政府、鄉(鎮、市)公所、當地民眾共同會勘後,再行研討如何處理。
3.對於環境敏感地區,一定要嚴格保護,嚴禁變更與開發。
4.建議將最小申請規模訂為3公頃,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5.建議規劃單位應擬定變更前之限制條件,及變更後使用行為之限制規定。
(三)台北縣議會李議員國書:
1.林口地區長期受保護區之限制,建議規劃單位應詳細調查地質及環境因素,研擬相關配套措施,促使土地之使用能發揮最大之效益。
2.建請規劃單位詳細調查其他適合作建築使用之地區,並作合理之規劃,以促進地方發展。
3.建請詳予說明有關土石流潛勢溪流與區域之分布及管制措施,以避免不當開發,造成當地環境之破壞與人民財產之損失。
(四)立法院林委員正峰、陳委員銀河書面建議意見:
1.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有關保護區納入農業區開發許可制規定部分,表示同意,但零星及坡度30%以下之保護區土地,主管機關應依都市計畫法第5條擬定其他配套措施准於原居民申請開發,以保障民眾權益。
2.桃園縣蘆竹鄉坑子、外社及龜山鄉大坑、平頂地區之平坦農地應規劃納入本次同意許可開發範圍內。
3.據桃園縣政府統計,桃園縣林口特定區內保護區土地在坡度30%以下者有將近500公頃,本次才規劃140多公頃,差距太大,欠缺公平原則。
(五)立法院李委員鎮楠書面建議意見:
1.林口特定區計畫範圍內坡度30%以下共計3,460公頃,本次規劃單位所初步之辦理成果僅約290.64公頃,差距過大,建議再酌予增加。
2.建議邀集中央相關單位、桃園縣政府、鄉公所共同會商,研究是否仍有比較適宜由保護區變更為農業區之地區。
3.建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調整修正95年11月14日第646次委員會議,有關本計畫增訂「林口新市鎮保護區整體開發審查作業要點」部分之決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