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061-審議事項-第13案:內政部逕為「變更中壢平鎮擴大修訂計畫(部分住宅區、農業區、綠地、道路用地為高速公路用地)(配合國道1號五股至楊梅段拓寬工程)案」。
會議紀錄id
MOIO7061
案件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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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說明
- 說明:一、交通部國道新建工程局為辦理行政院98年2月3日院臺交字第0980003356號函核定之「國道1號五股至楊梅段拓寬工程建設計畫」工程用地之需要,爰依「配合國家重大公共建設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申請由內政部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內政部以98年3月19日內授營中字第09808022641號函准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暨第2項規定辦理,經依法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相關事宜,並准桃園縣政府98年4月27日府城規字第0980156199號函檢送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及交通部國道新建工程局研析意見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暨第2項。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98年3月25日起至98年4月24日分別於桃園縣政府、中壢市公所及平鎮市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30天,並於同年4月22日分別假中壢市公所及平鎮市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中國時報98年3月26、27、28日公告完竣。
- 六、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公開展覽計畫草案通過,並退請工程用地單位國道新建工程局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有關本案辦理徵收後剩餘之畸零土地,如土地所有權人要求一併徵收,請國道新建工程局確實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並於土地徵收說明會時確實告知相關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土地徵收公告一年內提出申請;另有關計畫範圍遭受二次拆遷部分,亦請國道新建工程局與桃園縣政府協商,本適法、公平、合理原則處理。
- 二、請國道新建工程局於施工時,應對於周邊排水系統作整體規劃考量。
- 三、本案變更後綠地面積減少1.8336公頃,本計畫之公園綠地面積將更為不足,請縣政府研擬補充公園綠地不足之具體措施,列入計畫書。
- 四、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部分:詳如附表。
附表、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內容摘要國道新建工程局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宋新業等陳情位置:平鎮市延平路314巷26弄3號對座落於桃園縣平鎮市宋屋高山下63K+667樁號處,北上大排水溝,爾後高工局擴建工程時,懇求併案辦理徵收。依現行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本局僅能就五股至楊梅拓寬工程所必需者辦理用地徵收作業。故若確有工程上之需要,應可併案辦理徵收。
照國道新建工程局研析意見。
2.程秀中陳情位置:中壢市環西路二段71巷30號當初(約90年)改建現有的住處,有增建部分,但沒有變更登記,包括原來是加強磚造,現在是鋼筋混凝土部分,請問在沒1.本建議意見與本變更計畫無涉,建議不予處理。
2.本案將由桃園縣政府依規定辦理查估補償或救濟。照國道新建工程局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內容摘要國道新建工程局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有登記及其他證明文件的情況下,能否依現況來查估。
3.余文聲陳情位置:中壢市三座屋段三座屋小段41-1地號1.本段土地形成長方形,41-1地號被徵收16公尺之縱深,致剩餘土地成長條狀,且介於既設建地與被徵收土地之間,土地利用價值變低,幾成廢地,導致本次被徵收之成本提高,極為不合理,亦違反政府照顧百姓之美意。
2.建議被徵收41-1地號之剩餘土地可配合既設41、46地號建地,恢復為住宅區,以提高土地利用價值。1.本建議意見與本變更計畫無涉,建議不予處理。
2.政府機關為公益事業需要提出用地需求前,會核實按興辦事業之性質及實際需要,勘選適當用地位置及範圍,所以非屬路權範圍內的土地確無權恢復其作為住宅區,仍請依相關行政程序,向主管機關申辦。照國道新建工程局研析意見。
4.林治伯陳情位置:中壢市志廣路67號所有中壢市環西路二段71巷16弄3(冷凍倉庫)、12及16(住家使用及辦公)號三間房屋被徵收,此次拆遷對我影響很大,補償費無法重置完成,故建議:
1.給拆遷證明。
2.提早通知及期限說明。
3.本人在鄰近有一筆農地未滿756坪,89年前取得,無法蓋農舍,能否准予興建。1.本建議意見與本變更計畫無涉,建議不予處理。
2.依桃園縣建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規定,拆遷房舍依重置價格查估補償。全拆戶符合申請國宅條件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桃園縣政府提出申請核准後,得優先配售國宅。
3.將由桃園縣政府委託查估公司會同台端辦理現場查估後,由本局工程單位依施工期程,並預留相當期日,通知台端限期配合拆遷。
照國道新建工程局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內容摘要國道新建工程局研析意見本會決議4.請依建築相關法令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之規定,向主管機關桃園縣政府申辦。
5.宋文瑞陳情位置:中壢市中正路824巷17弄9號1.請問我們中正路824巷17弄的公定價是多少錢?如果以公定價加5成的話還是買不到房子住,因為現在房價很貴。
2.希望能以市價加5成來徵收,因為物價高漲,房價也高,要是公定價加成,根本買不到房子可住。1.本建議意見與本變更計畫無涉,建議不予處理。
2.依現行土地征收條例及桃園縣建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規定,拆遷房舍係依重置價格辦理查估補償。
3.同上。照國道新建工程局研析意見。
6.馮輝進陳情位置:中壢市中正路824巷17弄3號拆除房屋涉及未徵收房屋結構安全,房屋老舊,禁不起粗糙施工。施工方式採用最低影響的方法,需簽定安全保證,如有涉及任何房屋之安全保障問題,可以保及求償。1.本建議意見與本變更計畫無涉,建議不予處理。
2.對於工程範圍外之房屋,若有因施工不當而造成民眾房屋毀損等情況,將依規定辦理損害賠償。照國道新建工程局研析意見。
7.范炳垣陳情位置:中壢市三座屋段三座屋小段467地號1.擁有地上物所有權不一定是土地所有權人,或許是佃農。建議將來發放補償費,應與地主分開,不應用地主名義來發放地上物補償費。
2.徵收前現地查估除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同時也要通知地上物所有權人到現場會勘,以利徵收推動。
1.本建議意見與本變更計畫無涉,建議不予處理。
2.地上物查估補償係依地上物所有權人辦理查估補償,如有爭議,係屬私權範圍,請自行協調或循司法途徑解決結果發給。
3.同上。
照國道新建工程局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內容摘要國道新建工程局研析意見本會決議8.曾鈜重中壢市三民里環西路2段25巷2弄47號陳情人曾鈜重人袁芳乾同87年9月28日向當時之土地所有權人泰榮建設有限公司購買各約30坪,並依約交付款項,僅各餘8萬元及5萬元尾款因未交付權狀而未付,陳情人購買後即於該地號上興建房屋。嗣後羽鄉建設有限公司因概括承受泰榮建設有限公司而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故建議陳情人所購買之各約30坪土地之徵收補償費應由陳情人領取,懇請煩函知雙方召開協調會協議之。1.本建議意見與本變更計畫無涉,建議不予處理。
2.依據現行法令規定,土地登記具有絕對效力,徵收補償費即應發給登記為土地所權人,本案屬私權行為,公權力應不宜介入,仍宜由陳情人自行協商,或循法律途徑澄清。惟陳情人若有需要,本局將可提供相關諮詢服務,照國道新建工程局研析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