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071-審議事項-第17案:南投縣政府函為「變更埔里都市計畫(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071
案件id
LUUQJZ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6年12月18日第198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南投縣政府97年3月18日府建都字第09700482390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26條。
(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3條第4款及第37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壹、變更電信專用區為住宅區部分,本案原係參酌原都市計畫規劃歷程,變更恢復為原來住宅區,現況係作為中華電信路線中心使用,參照本會第699次會審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建議意見,依下列措施辦理:
- 一、需提供下列鄰里社區公益性設施或社會服務等,並因應不同基地條件及地方需求彈性運用設置。
(一)規劃停車位供鄰里使用。
(二)提供場地供公益活動使用。
(三)規劃機踏車旅遊休憩站。
(四)規劃鄰里集會及活動場所。
(五)學生K書中心、民眾閱報中心。
(六)鄰里公共設施用地綠美化或維護認養等公益服務工作。
(七)其他符合地方需求之公益性設施或社會服務等敦親睦鄰措施。
- 二、南投縣政府得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協商後,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貳、變更電信專用區為商業區部分,本案原來計畫係混合區,參酌原都市計畫規劃歷程,檢討變更為商業區,惟查現況係作為中華電信服務中心使用,不宜純作商業使用,參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意見及考量毗鄰地區發展現況,故變更為「電信專用區」,得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金融保險業、一般零售業、一般批發業、健身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之使用,免予負擔回饋,並請詳予敘明「作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使用」之必要性、基地條件(含可開發空間、開發強度、毗鄰商業發展情形及都市計畫區內商業區之檢討標準等),及免予負擔回饋之背景及緣由,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