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071-審議事項-第4案:台中縣政府函為「變更烏日都市計畫(配合臺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烏日文心北屯線建設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7071
案件id
RDHLtr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6年8月13日第34屆第4次、96年12月26日第34屆第7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中縣政府97年3月4日府建城字第0970055736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暨第2項。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賴委員美蓉(召集人)、王委員小璘、周委員志龍、黃委員德治及孫前委員寶鉅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於97年4月15及97年8月12日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初步建議意見,惟台中縣政府迄今已逾8個月尚未依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到部,為因應都市計畫法第19條審議期限規定,爰提會報告。
決定:洽悉,並退請台中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97年8月12日第2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補充相關資料後,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案請台中縣政府依照下列各點修正計畫書、圖,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整體性部分:請將有關本案捷運建設計畫之整體開發構想,包括沿線土地使用構想、交通運輸計畫(包含聯外道路系統、大眾運輸配套方案、停車、轉乘設施配置等)、環境景觀計畫、建築規劃設計指導原則(符合捷運設施需求之建築量體、高度)等事項,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開發影響部分:本案捷運車站開發後對鄰近土地使用、交通、公共設施、環境景觀等均造成一定程度之衝擊,尤其相關轉乘停車需求更為殷切,請將相關課題及因應對策或改善方案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完備。
- 三、都市防災計畫:請參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條之規定,詳予補充本案都市防災及避、救難空間之規劃,以及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 四、公共設施部分:本案擬變更公園用地(面積共0.7745公頃)為其他用地或土地使用分區,且烏日都市計畫之公園、綠地等5項公共設施面積遠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有關「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其佔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之規定,爰請將具體因應處理措施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五、實施進度及經費與開發方式:
(一)請將案內各捷運系統用地(G14、G15、G16車站)之開發方式及各公共設施用地之土地取得方式、經費來源、主辦單位、預定完成期限等事項,納入計畫書載明,以利執行。
(二)G14車站位屬九德區段徵收範圍內,如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爰請提供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納入計畫書載明,供委員會審議參考;另本案如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仍應依下列各點辦理,以配合區段徵收整體開發之期程。
1、請台中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台中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三)G16車站如擬採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應請提供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報告,納入計畫書載明,供委員會審議之參考;另本案如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續應依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597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辦理:
1、本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應請台中縣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台中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六、交通運輸部分:請將下列各點意見之補充資料,摘要納入計畫書適當章節敘明。
(一)各車站開發後,機、腳踏車之停車規劃、動線及接駁轉乘(包含:公車系統)方式。
(二)本案計畫目標年,作為交通量預測及評估之基礎。
(三)各車站停車轉乘及臨停空間及相關需求分析依據說明。
(四)本案變更前後對周邊道路交通衝擊影響之差異。
(五)各車站之停車空間位置示意圖。
(六)本次補充資料提及為達成綠色運輸之政策目標,市中心不鼓勵小汽車轉乘,捷運車站規劃提供較少之停車位,以供給引導需求策略鼓勵民眾使用公車或腳踏車轉乘。惟本案各捷運車站周邊公車轉運設施是否完善?班次是否能因應民眾轉乘需求?請再詳予評估並說明。
(七)有關南烏日地區通往G16車站出入口(1)與出入口(2)之交通動線不佳之情形,周邊交通系統如何配合檢討變更?動線又如何調整?請一併詳予說明。
(八)本次補充資料圖13~14捷運G14與G16車站配置圖各車種停車位、臨停區及各車種行車動線標示不清,請修正;另捷運G15車站配置圖請補附。
- 七、有關案內各車站(G14、G15、G16)用地所需面積之計算依據,請簡要納入計畫書敘明。
- 八、其他:本案擬變更之捷運系統用地,建議依各車站重新編號(例如:G14-1、G14-2、…),並請配合修正變更明細表新計畫名稱及計畫書相關內容,以資明確。
- 九、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詳附表一。
- 十、土地使用管制要點部分:除有關捷運系統用地(捷2、捷5)之管制內容及容積獎勵部分,請依下列各點補充相關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外,其餘詳附表二。
(一)有關擬變更公園用地(建蔽率15%、容積率45%)為捷運系統用地(建蔽率70%、容積率320%),且變更後之捷運系統用地擬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有關商業區之規定管制部分,請補充上開使用強度及使用項目之訂定依據,另本案因涉及放寬使用強度及使用項目,請研提適當之回饋措施,併提委員會審議。
(二)本案擬變更後之捷運系統用地,除得依「大眾捷運法」、「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及其相關規定獎勵容積外,尚得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5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有關商業區之規定,以及「臺中縣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辦理容積獎勵,請試算並補充說明本案捷運系統用地如依上開規定獎勵容積之上限及其合理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一、涉及回饋部分:案內涉及回饋部分,應於本案核定前由台中縣政府與相關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十二、後續辦理事項:本案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草案已有大幅差異,本案如經委員會審議通過,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十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台中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中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烏日鄉自治段796地號等57筆土地1.配合捷運建設計畫,改善捷運場站周邊道路系統及公共設施服務機能。
2.落實TOD規劃理念。
3.改善烏日都市計畫區公共設施服務品質。因應「變更烏日都市計畫(配合臺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烏日文心北屯線建設計畫)案」,建議緊鄰G16車站(捷5)之「烏日都市計畫第2鄰里市地重劃區」,一併辦理都市計畫變更,配合捷運通車時程及都市發展需要。建議將本案陳情內容納入下次通盤檢討參考,或另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或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3條規定辦理。建議照縣政府研析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