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071-審議事項-["第3案:內政部逕為「變更五股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乙種工業區、農業區為高速公路用地,部分河川區為河川區兼供高速公路使用,部分道路用地為道路用地兼供高速公路使用地)(配合國
會議紀錄id
MOIO7071
案件id
RI1Afx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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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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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部國道新建工程局為辦理行政院98年2月3日院臺交字第0980003356號函核定之「國道1號五股至楊梅段拓寬工程建設計畫」工程用地之需要,爰依「配合國家重大公共建設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申請由內政部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內政部以98年3月19日內授營中字第09808022631號函准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暨第2項規定辦理,經依法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相關事宜,並准台北縣政府98年4月27日北府城規字第0980327433號函及98年4月30日北府城規字第0980338995號函檢送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及交通部國道新建工程局研析意見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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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暨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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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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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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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98年3月25日起至98年4月24日分別於台北縣政府、五股鄉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30天,並於同年4月6日假五股鄉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中國時報98年3月26、27、28日公告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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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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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並退請工程用地單位國道新建工程局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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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係由內政部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故變更法令依據請修正為「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暨第2項」,以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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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本案辦理徵收後剩餘之畸零土地,如土地所有權人要求一併徵收,請國道新建工程局確實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並於土地徵收說明會時確實告知相關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土地徵收公告一年內提出申請;另有關計畫範圍遭受拆遷部分,亦請國道新建工程局與台北縣政府協商,本適法、公平、合理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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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拓寬工程部分緊鄰住宅區,請國道新建工程局於施工時,對於噪音、空氣等公害應妥為管制,並注意施工安全,以確保公共安全及避免對周邊生活環境品質造成嚴重影響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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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國道新建工程局於施工時,應對於周邊排水系統作整體規劃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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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爲鼓勵民眾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故請國道新建工程局綜合考量高乘載車輛旅次起訖點、交通量、車流特性、工程技術、收費策略、交通管理等,於適合路段、時段妥為配置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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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部分:詳如附表本會決議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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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內容摘要國道新建工程局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李凌慧五股鄉成泰路一段85巷11-1號路線變更申請,不要拆我家。
如果有徵收一半,請一併徵收。
請以高價補償,我們只是窮人買房子沒那麼容易。
可否再補助租房津貼。
不要平日開會,沒人有那麼多假可請,全勤被扣。本計畫之目的係為解決國道1號五股至楊梅段經常性壅塞,長期服務水準不佳問題,路線規劃為減少用地取得及建物拆遷已在符合交通部頒公路路線設計規範原則下,儘量於現有中山高兩側路權內佈設高架道路,故路線可以調整範圍有限。故無法予以採納。
以下建議意見與本變更計畫無涉,建議不予討論。
徵收殘餘部分土地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及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使用者,依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1年內,用書面方式向臺北縣政府或本局申請一併徵收,若符合土地徵收條例上開規定,則可另案申辦一併徵收作業。
本局於98年2月25日召開「國道1號五股楊梅段拓寬工程(臺北縣五股鄉)公聽會」時,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即提出地價偏低問題,本局除在法令許可下,將儘可能為土地所有權人爭取最好條件;另亦已將相關地價問題反映給地價主管機關預為因應處理。
依臺北縣地上物查估拆遷除請國道新建工程局,妥為回應遭受拆遷損失民眾之陳情意見,並依相關規定辦理補償外,其餘照該局研析意見。
補償救濟基準第十條規定,建物徵收全部拆除或部分拆除時,按設籍及實際居住人數,分別發給人口搬遷補助費。
有關建議公聽會或說明會於假日舉辦,因有些會議尚有其他機關與會,較不易協調,若只有國工局與業者參加之會議,將儘量依業者意願辦理。
2李黃麗芬五股鄉成泰路一段85巷11號1.徵收房屋拆除,以屋易屋。
2.如房屋不能全部徵收,那會造成我們的損失。
3.請從優補償。
4.開會能在星期六、日。1.本建議意見與本變更計畫無涉,建議不予討論。
2.本局係工程興建機關,依據法令規定僅能就工程所需部分辦理徵收取得作業,所經管之土地與建築物,均僅供公共用或公務使用,確無其他房屋可供「以屋易屋」。
3.徵收殘餘部分土地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及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使用者,依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1年內,用書面方式向臺北縣政府或本局申請一併徵收,若符合土地徵收條例上開規定,則可另案申辦一併徵收作業。
4.本局於98年2月25日召開「國道1號五股楊梅段拓寬工程(臺北縣五股鄉)公聽會」時,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即提出地價偏低問題,本局除在法令許可下,將儘可能為土地所有權人爭取最好條件;另亦已將相關地價問題反映給地價主管機關預為因應處理。
5.有關建議公聽會或說明會於假日舉辦,因有些會議除請國道新建工程局,妥為回應遭受拆遷損失民眾之陳情意見,並依相關規定辦理補償外,其餘照該局研析意見。
尚有其他機關與會,較不易協調,若只有國工局與業者參加之會議,將儘量依業者意願辦理。
3黃麗芬五股鄉成泰路一段85巷11號3樓1.我房子才買3年多,政府就徵收,只徵收我房屋一半,沒樓梯了,能一併徵收我才會答應。
2.開會能把日子在星期六或日。1.本建議意見與本變更計畫無涉,建議不予討論。
2.徵收殘餘部分土地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及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使用者,依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1年內,用書面方式向臺北縣政府或本局申請一併徵收,若符合土地徵收條例上開規定,則可另案申辦一併徵收作業。
3.有關建議公聽會或說明會於假日舉辦,因有些會議尚有其他機關與會,較不易協調,若只有國工局與業者參加之會議,將儘量依業者意願辦理。除請國道新建工程局,妥為回應遭受拆遷損失民眾之陳情意見,並依相關規定辦理補償外,其餘照該局研析意見。
4洪寶卿五股鄉成泰路一段85巷9-1號2熡1.房子拆除1/2後,剩餘1/2能一併徵收。
2.補助房屋搬遷費及租屋津貼。1.本建議意見與本變更計畫無涉,建議不予處理。
2.徵收殘餘部分土地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及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使用者,依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1年內,用書面方式向臺北縣政府或本局申請一併徵收,若符合土地徵收條例上開規定,則可另案申辦一併徵收作業。
3.依臺北縣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基準第十條規定,建物徵收全部拆除或部分拆除時,按設籍及實際居住人數,分別發給人除請國道新建工程局,妥為回應遭受拆遷損失民眾之陳情意見,並依相關規定辦理補償外,其餘照該局研析意見。
口搬遷補助費。
5陳怡心五股鄉成泰路一段85巷9號之21.我是在94年11月買的,我的房子大約只會拆1/3後,我希望要徵收,就一併徵收。
2.以後開說明會避開上班日,星期一到五要請假,都沒錢了,還請假。
3.同意搬遷到搬遷後,這段日子若還沒有找到中意的房子,我必須租屋,是否有租屋補助?若有,則補助多少?期效多久?1.本建議意見與本變更計畫無涉,建議不予討論。
2.徵收殘餘部分土地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及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使用者,依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1年內,用書面方式向臺北縣政府或本局申請一併徵收,若符合土地徵收條例上開規定,則可另案申辦一併徵收作業。
3.有關建議公聽會或說明會於假日舉辦,因有些會議尚有其他機關與會,較不易協調,若只有國工局與業者參加之會議,將儘量依業者意願辦理。
4.依臺北縣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基準第十條規定,建物徵收全部拆除或部分拆除時,按設籍及實際居住人數,分別發給人口搬遷補助費。除請國道新建工程局,妥為回應遭受拆遷損失民眾之陳情意見,並依相關規定辦理補償外,其餘照該局研析意見。
6黃文村五股鄉登林路46巷3號1.變更高速公路路線,使其不經過住宅區。
2.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範圍,將高速公路旁住宅區擴大徵收,設立住宅區與高速公路間的緩衝區(可設立公園綠帶)以降低高速公路對住宅區的影響,且可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質。
3.高速公路為高噪音、高污染,且收費的專用道路,其對住宅區居民的健康及生活品質影響甚巨,所以若一定要變更徵收住宅土地,懇請代為轉達協調本人意見給相關單位,請高1.本計畫之目的係為解決國道1號五股至楊梅段經常性壅塞,長期服務水準不佳問題,路線規劃為減少用地取得及建物拆遷已在符合交通部頒公路路線設計規範原則下,儘量於現有中山高兩側路權內佈設高架道路,故路線可以調整範圍有限。故無法予以採納。
2.以下建議意見與本變更計畫無涉,建議不予討論。
3.本局係工程興建機關,依據法令規定僅能就工程所需部分辦理徵收取得作除請國道新建工程局,妥為回應遭受徵收民眾之陳情意見,並依相關規定辦理補償外,其餘照該局研析意見。
速公路補償住宅區居民每年噪音及空污費(基於專用收費道路及道路使用者付費原則),及每年身體健康檢查及精神輔慰金。業,對於工程範圍外之私有土地,並不能擴大徵收。
4.本案本局業以98年4月24日國工局地字第0980005433號函,請權責機關高速公路局參辦。
7吳重德五股鄉水碓段水碓小段348-13,349-5地號自89年土地公告現值54,000元/㎡,逐年遞減至98年為42,200元/㎡,與實際正常土地價格偏低。值此景氣低迷之際,政府施政更應體會民眾所苦。懇請重新核估合理之公告現值作為合理徵收補償價格憑據,1.本建議意見與本變更計畫無涉,建議不予討論。
2.本局於98年2月25日召開「國道1號五股楊梅段拓寬工程(臺北縣五股鄉)公聽會」時,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即提出地價偏低問題,本局除在法令許可下,將儘可能為土地所有權人爭取最好條件;另亦已將相關地價問題反映給地價主管機關預為因應處理。除請國道新建工程局,妥為回應遭受徵收民眾之陳情意見,並依相關規定辦理補償外,其餘照該局研析意見。
8吳重德桃園縣溪鎮埔頂路一段50號自89年土地公告現值逐年遞減,至98年已處於最低現值點,此種漸次下跌現值與實際正常土地交易價格不符。懇請重新核估合理之公告現值作為合理徵收補償價格憑據。1.本建議意見與本變更計畫無涉,建議不予討論。
2.本局於98年2月25日召開「國道1號五股楊梅段拓寬工程(臺北縣五股鄉)公聽會」時,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即提出地價偏低問題,本局除在法令許可下,將儘可能為土地所有權人爭取最好條件;另亦已將相關地價問題反映給地價主管機關預為因應處理。除請國道新建工程局,妥為回應遭受徵收民眾之陳情意見,並依相關規定辦理補償外,其餘照該局研析意見。
9李嘉男五股鄉水碓段水碓小段349-23地號五股鄉成泰路1段85巷9號1樓請就左列土地一併徵收(五股鄉水碓段水碓小段349-23地號及五股鄉成泰路1段85巷9號1樓)。1.本建議意見與本變更計畫無涉,建議不予討論。
2.徵收殘餘部分土地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及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使用者,依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1年內,用書面方式向臺北縣政府或本局申請一除請國道新建工程局,妥為回應遭受拆遷損失民眾之陳情意見,並依相關規定辦理補償外,其餘照該局研析意見。
併徵收,若符合土地徵收條例上開規定,則可另案申辦一併徵收作業。
10王陳幼木五股鄉水碓段水碓小段349-20,349-29地號因拓寬工程徵收部分房屋,懇請政府將所有剩餘房屋及土地全部一併徵收。1.本建議意見與本變更計畫無涉,建議不予討論。
2.徵收殘餘部分土地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及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使用者,依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1年內,用書面方式向臺北縣政府或本局申請一併徵收,若符合土地徵收條例上開規定,則可另案申辦一併徵收作業。除請國道新建工程局,妥為回應遭受拆遷損失民眾之陳情意見,並依相關規定辦理補償外,其餘照該局研析意見。
11許信義五股鄉水碓段水碓小段349-30,349-22地號因拓寬工程徵收部分房屋,懇請政府將所有剩餘房屋及土地全部一併徵收。1.本建議意見與本變更計畫無涉,建議不予討論。
2.徵收殘餘部分土地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及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使用者,依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1年內,用書面方式向臺北縣政府或本局申請一併徵收,若符合土地徵收條例上開規定,則可另案申辦一併徵收作業。除請國道新建工程局,妥為回應遭受拆遷損失民眾之陳情意見,並依相關規定辦理補償外,其餘照該局研析意見。
林建中五股鄉水碓段水碓小段349-3,-19,-19地號因五楊高架拓寬計畫,徵收水碓段之房屋,但政府只徵收一半,請問一半的房屋如何自住。盼能將房屋及土地全部徵收,不要讓我們在惶恐不安渡過。1.本建議意見與本變更計畫無涉,建議不予討論。
2.徵收殘餘部分土地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及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使用者,依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除請國道新建工程局,妥為回應遭受拆遷損失民眾之陳情意見,並依相關規定辦理補償外,其餘照該局研析意見。
告之日起1年內,用書面方式向臺北縣政府或本局申請一併徵收,若符合土地徵收條例上開規定,則可另案申辦一併徵收作業。
張綺凌張百義五股鄉成泰路1段98巷20號本人成泰路1段98巷20-3、20-4、20-5、20-6等4楝皆處於徵收地區,僅20-6全部徵收,餘3楝修復工作經費由誰支付。建議由工程單位負責修復工作經費等相關問題。1.本建議意見與本變更計畫無涉,建議不予討論。
2.有關建議20-3、20-4、20-5等3楝房屋之修復費用,將由臺北縣政府依規定辦理現地認定後查估從優補償或救濟。除請國道新建工程局,妥為回應遭受拆遷損失民眾之陳情意見,並依相關規定辦理補償外,其餘照該局研析意見。
張程翔五股鄉成泰路1段98巷20號為帶動五股鄉水碓地區(俗稱垃圾山)的繁榮,建議建造出口匝道1.本建議意見與本變更計畫無涉,建議不予討論。
2.有關建議建造匝道,係屬原五股交流道平面改善工程,非屬國道1號五股楊梅段拓寬工程範圍,本局並無權責,仍請逕洽權責機關辦理。照國道新建工程局研析意見。
張春南五股鄉成泰路1段98巷20號1.五股鄉成泰路1段98巷18號側邊加蓋雨棚,地面鋪設水泥地60立方米柏油工程(費用新台幣捌萬元),請實地估驗進行賠償事宜。
2.五股鄉成泰路1段98巷20號前卸貨場面積為160坪左右鋪設柏油,所費不貲,請估驗。
3.本楝房屋位處徵收地區,經徵收後僅剩2米半寬度,如何使用?請全部徵收(建物部分),徵收後復原經費(路面切割費)由徵收單位負責。
4.本楝28-1、28-12前有通行斜坡,經徵收後通道與1.本建議意見與本變更計畫無涉,建議不予討論。
2.第1.、2.項有關地上物查估作業補償事宜,將由臺北縣政府依規定辦理現地認定後查估補償或救濟。
3.建物要求一併徵收,將依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規定辦理。另有關徵收後路面切割復原經費,若係因本局施工造成,將負責復原。
4.本工程施工期間將儘量維持當地居民現有之進出道路,並配合各階段交通維持,事先完成現有通行道路之改道。對於既有除請國道新建工程局,妥為回應遭受拆遷損失民眾之陳情意見,並依相關規定辦理補償外,其餘照該局研析意見。
未來道路有嚴重落差,此工程回復工作經費須由施工單位作好通道便民。
28-1建議全部徵收(建物部分),通行道路由徵收單位施作。
5.五股鄉成泰路1段98巷20號徵收後僅餘1/5,如何使用?全部徵收,若無法全部徵收地上物,則其修膳費用由工程單位負責修膳經費。
6.本人向陳慈遠先生等人承租241-2地號土地,沿成泰路一段98巷,共計約200坪的駁坎,其造價費不貲。由徵收或施工單位估價賠償及修復工程。道路亦將維持其原有功能。
5.申請建物一併徵收,可依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規定辦理。若無法全部徵收,其修復費用則由臺北縣政府依規定辦理現地認定後查估補償或救濟。
6.有關地上物查估作業補償事宜,將由臺北縣政府依規定辦理現地認定後查估補償或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