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071-審議事項-第8案:高雄縣政府函為「變更大社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1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7071
案件id
ovdq5s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6年8月24日第104次會、97年2月22日第107次會及97年10月22日第113次會審議通過,並准高雄縣政府97年5月14日府建都字第0970115815號函及98年3月26日府建都字第0980082038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曁第2項。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提本會97年7月29日第687次會審議決議:「為求周延,本案退請高雄縣政府針對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研提具體書面意見並重新製作變更計畫書、圖後,再行提會討論。」在卷,案經高雄縣政府依上開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將縣政府98年3月26日府建都字第0980082038號函送書面資料納入計畫書內,以資完備。
- 二、為配合整體開發之期程,並確保計畫具體可行,參據本會92年6月24日第562次會議審議『變更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體育生活園區)案』」決議文辦理之規定,依下列方式辦理:
1.請高雄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及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辦理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高雄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三、本案實施進度與經費部分,請配合實際進度妥為修正,以利查考。
- 四、案名請修正為:「變更大社都市計畫(配合區段徵收計畫)案」。
- 五、本案如經大會審決同意,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