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071-審議事項-第3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淡水都市計畫(海水浴場專用區為文化創意產業特定專用區、綠地用地及道路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7071
案件id
sO7DRN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3月13日第375次會、97年5月29日第377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97年6月13日北府城規字第0970439656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楊委員重信(召集人)、周委員志龍、李委員正庸、高委員惠雪及黃委員萬翔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於97年8月19日召開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惟台北縣政府迄今已逾8個月尚未依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到部,為因應都市計畫法第19條審議期限規定,爰提會報告。
決定:洽悉,並退請台北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97年8月19日第1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補充相關資料後,再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聽取該府簡報。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案請台北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到署,俾供本會專案小組下次會議研提建議意見之參考。
(一)查本案海水浴場專用區業納入「變更淡水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內檢討變更為「海濱遊憩區」,並提經本會93年5月11日第585次會審議通過,惟上開都市計畫尚未依法報部核定發布實施,本次台北縣政府再度提案擬將該海水浴場專用區轉型變更為文化創意產業特定專用區,請補充本案辦理過程及是否符合淡水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之整體發展構想或發展策略,以及說明本基地之計畫為何一變再變,以及淡水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經本會審議通過後,為何延宕4年餘,不報部核定發布實施。
(二)沙崙海水浴場不應輕言廢棄。請縣府評估沙崙海水浴場復育之可行性,如評估可行則應進一步提出沙崙海水浴場復育計畫,納入淡水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之「海濱遊憩區」計畫內,以為民眾提供一處於北海岸已屬稀有之海水浴場。本案基地北面旅館區所臨接之沙灘亦具作為海水浴場之潛力,建議縣府一併將其納入評估作為海水浴場之可行性。若沙崙海水浴場復育及其北面沙灘一併劃為海水浴場可行,則建議本案應重新劃定範圍(包括:沙崙海水浴場專用區、其北面沙灘及旅館區(公有土地)、臨接之停車場、以及周邊地區),予以整體規劃。
(三)沙崙海水浴場若評估結果無法復育再利用,宜優先考量進行海岸地區之保存及復育工作。本案沙崙海水浴場專用區(淡水都市計畫三通已檢討變更為「海濱遊憩區」)若變更為「文化創意產業特定專用區」,其土地使用可能與海岸保存與國土保安發生嚴重之衝突,而造成公共投資之浪費與海岸景觀生態之破壞(例如:為確保「文化創意產業特定專用區」及其周邊地區之安全,未來政府勢必需要從事海堤之建設、消波塊之投置、以及區域排水設施之興建等公共投資;其中海堤之建設與消波塊之投置將對沙崙海岸之景觀生態造成幾乎不可恢復之破壞)。
(四)本案基地屬行政院核定之「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海岸地區濱海陸地,為環境敏感地區。海水浴場若確定無法復育再利用,而必需變更「文化創意產業特定專用區」,建議應採取環境規劃手段,從事土地適宜性分析,研擬可行之土地使用方案,並作進一步之評估提出本基地之最佳土地使用。
(五)本案基地係坐落在「海岸地區」範圍內,且99%之土地屬公有土地,參據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不得為私有土地之規定,本案基地應予維持公有,又考量公有土地應盡量維持公用之原則,建議本案基地應優先作為保育用途,有效管制開發行為,促進環境資源永續發展,以及確保國土安全。
(六)請補充本案基地之區位條件、周邊自然環境暨人文觀光等資源,本案海岸地區之海象、平均海平面與最高海平面淹沒地區、颱風暴雨、海水倒灌及洪水易淹地區等資料,以及交通運輸系統(含道路服務水準)等基本分析資料。
(七)本案擬變更之文化創意產業特定專用區,其開發方式除採「國有土地四免六減半」措施辦理外,請補充是否仍有其他可行之開發方式。
(八)本文化創意產業特定專用區因位於海岸環境敏感地區內,且涉及公共海水浴場存廢問題,建議本專用區之開發從社會成本效益分析之觀點,對本專用區與替選方案從事社會成本與社會效益分析,以確認本專用區或其替選方案之可行性。
(九)本案俟上述疑點及政策面因素釐清後,始作實質內容之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