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091-審議事項-["第17案:屏東縣政府函為「變更林邊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住宅區、兒童遊樂場、學校用地、人行步道變更為鐵路用地及部分農業區、住宅區、兒童遊樂場、學校用地、人行步道、鐵路用地
會議紀錄id
MOIO7091
案件id
WCJDoQ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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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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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1月8日第161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屏東縣政府98年5月25日屏府建都住字第0980123690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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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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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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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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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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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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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將計畫案名修正為「變更林邊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住宅區、兒童遊樂場、學校用地、人行步道為鐵路用地,部分農業區、住宅區、兒童遊樂場、學校用地、人行步道、鐵路用地、道路用地為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案」,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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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查明補充本案擬變更範圍之公私有土地面積與權屬,及將開發方式詳予分類,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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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內政部訂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辦法」已有明文規定申請辦理程序,故予以刪除,以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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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詳附表附表、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內容摘要本會決議1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1.縣政府辦理「林邊溪橋高架化工程」路權範圍內之高架橋結構範圍內之土地變更為鐵路用地,高架橋結構範圍外(含本局原鐵路用地部分)之土地變更為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2.前開高架橋結構外緣兩側各往外4.5公尺用地範圍外之土地,因鐵路高架化後線形西移,東側部分本局已無保留必要之原鐵路用地,擬請配合鄰近使用分區變更為住宅區、農業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3.前開無保留必要之原鐵路用地(都市計劃草案擬變更為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屏東縣政府擬開闢作一般區域性道路使用,為該地區是否有其需求,且未有交通影響評估之說明,該府係該道路主管機關卻未有意願辦理用地撥用,造成本局土地管理之困擾。
4.請縣政府提出交通需求說明,如經評估卻有需求,請辦理撥用,如無需求請請配合鄰近使用分區變更為住宅區、農業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採納屏東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請參照該縣都委會之決議於下次通盤檢討時,再詳予檢討是否變更為毗鄰土地使用分區,以茲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