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091-審議事項-第3案:新竹市政府函為「擬定新竹市都市計畫(香山丘陵附近地區)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7091
案件id
seCO6x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新竹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5年10月31日第165次會議、96年11月29日第173次會議、97年1月17日第175次會議及97年3月13日第177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新竹市政府97年4月28日府都規字第0970041292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0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前委員光輝(召集人)、周委員志龍、林委員秋綿、洪前委員啟東、劉前委員宗勇、黃委員德治、孫前委員寶鉅等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97年6月12日、11月21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因召集人於97年12月31日任期屆滿,經重新簽奉核可由本會賴委員美蓉(召集人)、周委員志龍、鄒委員克萬、林委員秋綿、蔡委員玲儀、黃委員德治、羅委員光宗等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98年4月7日召開第3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初步建議意見略以:「建議本計畫案請新竹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補充圖說及相關資料,先行提請大會報告討論決定本計畫案規劃內容之合理性與妥適性後,俾利再交由專案小組聽取該府簡報說明。
(一)本計畫案發展願景、計畫目標及發展構想與原則。
(二)本計畫案未能依行政院83年6月27日台83內字第24484號函示「山坡地應劃設為保護區」規定辦理,是否適宜照新竹市政府所提擬將山坡地地區劃設為保護區以外之其他土地使用分區(如:農業區、住宅區)之方式辦理,並請補充其特殊原因與理由、面積與區位及各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劃原則。
(三)本計畫案擬劃設各土地使用分區與公共設施用地之界線彎曲、交錯,似已形成土地街廓零碎不整及造成土地利用困難之情形,核與都市計畫規劃理念、技術、原則與方法有頗大差異性,是否適宜照新竹市政府所提擬劃設本計畫案土地使用分區與公共設施用地之構想草案辦理,並請補充其規劃理念、技術、原則與方法。
(四)請補充本計畫區原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編定之類別、面積與新訂都市計畫擬劃設各種土地使用分區與公共設施用地之相互對照及計畫圖套疊情形,以及各種土地使用分區與公共設施用地之劃設原則。」在案。
- 七、案准新竹市政府98年5月27日府都規字第0980057073號函送補充圖說相關資料到部後,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計畫案請新竹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及補充圖說相關資料後,再交由專案小組繼續聽取該府簡報說明,俟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審議。
- 一、本計畫案仍應依行政院83年6月27日台83內字第24484號函示「山坡地應劃設為保護區」規定辦理。
- 二、本計畫案擬劃設各土地使用分區與公共設施用地部分,應回歸都市計畫專業與核心價值,透過專業規劃理念、技術、原則與方法妥予規劃都市計畫草案,避免土地作零星規劃與發展。
- 三、本計畫案原非都市土地可建築用地(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及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地主權益應予保障,請配合前開可建築用地之特性,劃設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至於前開擬劃設後之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未來開發時可能衍生社會成本外部化之情形(如住宅區需配合劃設聯外道路),應由申請開發者或原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負擔及將社會成本內部化,即自行提供與興闢相關公共設施,以符社會公平正義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