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111-審議事項-第1案:臺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淡水都市計畫(部分旅館區、保護區、公園用地及綠地用地為道路用地,部分住宅區為公園用地及部分住宅區、綠地用地為遊憩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7111
案件id
2QMdvN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4月23日第386次會及98年5月21日第387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北縣政府98年6月18日北府城審字第0980484792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請縣政府將本案發展定位、開發構想與文化產業特色,以及透過土地使用與都市空間調整,帶動地方經濟成長,創造產業聚集效益之整體策略規劃方案資料,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三,變更住宅區為遊憩區部分,參採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將私有土地變更範圍維持原計畫,又為增進本案遊憩功能,遊憩區容許使用之旅館、住宿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變更後遊憩區總樓地板面積之30%。
- 三、本案將來道路開闢時除應順應地形、地勢及最小曲率半徑應符合相關規定,以確保行車安全外,原有樹群植栽應妥為維護、保存,以美化路線景觀。
- 四、本案因部分超出公展範圍,請縣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