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111-審議事項-第5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為住宅區、道路用地、公園用地、停車場用地及污水處理場用地)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7111
案件id
dhA3YW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5年6月21日第15屆第2次會及95年8月11日第15屆第3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桃園縣政府以96年3月9日府城鄉字第0960075469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資料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二)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提本會97年1月29日第675次會審議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並退請桃園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在卷,惟桃園縣政府於98年5月27日以府城規字第0980201147號函認為:「其中有關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五、涉及本會96年7月10日第662次會有關『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事項』部分(略以)…(六)將擬自行留設之公共設施用地(本次變更劃設之道路用地、公園用地、停車場用地及污水處理場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納入變更主要計畫書內,並無償捐贈地方政府乙節,本案於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平鎮市公所表示無能力維護管理本案污水處理場,請本府自行管理維護;本府水務處於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亦表示無相關人力及經費可負責該污水處理場操作及維護事宜,為使本案污水處理場用地權管合一,建議本案依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7月4日會議決議:污水處理場用地由申請單位自行興闢後,所有權登記為本住宅社區共同持分,並由申請單位自行負擔管理維護費用至社區管理委員會成立止。」為由,函請本部再提會審議,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涉及自行留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其有關興建、管理、維護及捐贈事項,仍維持本會97年1月29日第675次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