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121-審議事項-第2案:臺北縣政府函為「新訂臺北港特定區計畫案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7121
案件id
4wOBr3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臺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7月7日第378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臺北縣政府97年9月3日北府城規字第097065683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2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聽取簡報,研提初步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林委員秋綿、周委員志龍、顏委員秀吉、黃委員德治、羅委員光宗等,並由林委員秋綿擔任召集人,於97年9月30日、97年1月13日、97年3月31日、98年4月13日召開4次專案小組簡報會議,獲致初步建議意見,並經臺北縣政府98年7月6日北府城規字第0980540379號函檢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及研處情形相關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北縣政府98年7月6日北府城規字第0980540379號函送之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計畫書草案第116頁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4案、第11案、第12案及第18案,備註欄位均載明「係修正分區名稱,計畫圖不以變更斜線表示」等節,查上開變更內容均有明確變更內容及範圍,係屬實質變更,爰上開文字予以刪除,並請臺北縣政府於計畫圖變更範圍標示變更斜線,以利查核及執行。
- 二、計畫書草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15案(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16案),有關「海濱遊憩區」變更為「農業區」乙節,係考量土地所有權人稅賦減免衍生之相關問題,爰請將上開變更理由增列於計畫書中,以資妥適。
- 三、關於變更內容明細表中與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內容或面積不符乙節,原則同意臺北縣政府於本次會議所補充之下列各案說明資料,並請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縣府提請委員會審議之計畫書內容編號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修正說明委員會決議事項1重製後之「非都市土地其他分區或未編定土地」面積3287.24公頃重製後之「非都市土地其他分區或未編定土地」面積3305.59公頃勘誤修正5綠地用地(2.38)農業區(2.38)綠地用地(2.04)農業區(2.04)現行八里都市計畫綠地配合主細計拆離併入農業區8變更理由: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將「十三行遺址」保存範圍劃設遺址保存區變更理由: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將「大坌坑遺址」保存範圍劃設遺址保存區勘誤修正14非都市土地(3017.88)農業區(6.72)港埠專用區(3017.88)港埠專用區(6.72)非都市土地(3037.42)農業區(7.54)港埠專用區(3037.42)港埠專用區(7.54)1.配合港務局工作船作業需求,需保留230公尺作業空間15非都市土地(78.03)農業區(78.03)非都市土地(78.03)農業區(52.02)16非都市土地(0.73)道路用地(0.73)非都市土地(0.88)道路用地(0.88),增加港埠專用區面積19.76公頃。(詳附圖一)2.配合發展構想以西濱快速道路以北海濱遊憩區外推100公尺,原圖面距不足部分配合修正,減少港埠專用區面積4.08公頃,且編號15、16案配合調整,且重新丈量面積。(詳附圖一)22--綠地用地(0.06)園道用地(0.06)配合道路系統規劃,部分調整為園道用地,部分配合主細拆離併入第一種產業專用區,於細部計畫再行劃設細部計畫道路與綠地。
24-1農業區(21.26)道路用地(21.26)農業區(3.48)農業區(17.69)園道用地(3.48)園道用地(17.69)配合園道規劃調整部分「道路用地」為「園道用地」,且重新丈量,修正變更面積公頃。
24-2非都市土地(1.49)道路用地(1.49)非都市土地(1.27)道路用地(1.27)部分「非都市土地」變更為「道路用地」,面積0.21公頃,應屬編號24-7案,並重新丈量道路面積,修正為1.27公頃。
24-7--非都市土地(0.21)道路用地(0.21)配合編號24-2案調整。
25--綠地用地(0.28)第一種產業專用區(0.28)配合道路系統規劃,部分調整為園道用地,部分配合主細拆離併入第一種產業專用區,於細部計畫再行劃設細部計畫道路與綠地
- 四、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1案,有關住宅區重製後面積由70.66公頃修正為81.38公頃乙節,請台北縣政府於計畫書中詳予補充說明其差異之原因,以利查考。
- 五、其餘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四)區段徵收方式及建議意見(五)補辦公開展覽等節,請臺北縣政府繼續辦理。
附圖一小組決議紀錄修正內容說明1.配合港務局工作船作業需求,需保留230公尺作業空間,增加港埠專用區面積19.76公頃南碼頭南2.配合發展構想以西濱快速道路以北海濱遊憩區外推100公尺,原圖面距不足部分配合修正,減少港埠專用區面積4.08公頃,且編號15、16案配合調整,且重新丈量面積非都市土地變更為港埠專用區(3037.42公頃)非都市土地變更為農業區(52.02公頃)非都市土地變更為道路用地(0.88公頃)【附錄】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計畫案除請台北縣政府依下列各點以對照表方式研提處理情形暨依歷次小組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報署外,其餘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並提請委員會討論。
(一)有關現行都市計畫圖重製部分,原則同意台北縣政府於第4次小組會議所提下列各點辦理,並請適度納入都市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1.本次都市計畫圖重製,係依據「臺北縣都市計畫成果全面更新修正與管理改善方案」辦理,其重製程序與辦理方式,應納入都市計畫書說明。
2.本案範圍內現行都市計畫,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重新丈量,基於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應於都市計畫書中敘明「計畫發布實施後,除變更部分外,不須辦理樁位測定」,即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面積不因本次計畫圖重製而有所增減。
3.配合都市計畫重製提列變更,而無需捐贈公設用地者之變更案,應於變更明細表中予以註明變更原因。
(二)本案有關擬調整部分工業區及公共設施用地為第一種產業專用區部分,除請將乙種工業區與第一種產業專用區使用內容之差異納入計畫書說明外,其餘原則同意台北縣政府於第4次小組會議所補充關於第一種產業專用區之發展構想、變更必要性、容許使用項目及開發方式管制事項等相關資料,並請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三)本案關於擬調整變更部分土地使用分區及將原非都市土地劃設為遊憩區部分,建議依照下列方式辦理:
1.原則同意台北縣政府於第4次小組會議所補充關於遊憩區之發展構想、變更必要性、容許使用項目及申請開發方式等相關資料,並請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2.為考量土地所有權人稅賦減免衍生之相關問題,及實際申請作遊憩區之意願及開發期程,爰建議除目前已作遊憩相關設施之地區劃設為遊憩區外,其餘先變更或劃設為農業區。
3.考量原計畫即為遊憩區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配合前開變更或劃設為「農業區」之地區,該地區土地所有權人若有開發之需要,得依台北縣政府針對本計畫遊憩區之前開相關規定事項,擬定具體開發計畫、事業財務計畫及變更都市計畫書、圖,依法定程序向擬定機關申請變更為「遊憩區」。至於如擬申請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或用地者,仍應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後,再依法定程序向擬定機關申請變更。
(四)本案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地區,若經委員會審議通過,請台北縣政府依下列方式辦理:
1.請台北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台北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五)本案計畫經本會審定後,如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部分,請台北縣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請台北縣政府補充說明本次變更案內容屬於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以利查考。
(六)本案如經本會審定後,建議台北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將計畫內容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七)台北縣政府於第4次小組會議所提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都市計畫圖重製前後調整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及計畫範圍總面積特定專用區(237.45)其他分區或未編定土地(3287.24)住宅區(70.66)商業區(8.11)乙種工業區(40.01)觀光旅館特定專用區(0.63)海濱遊憩區(78.88)食品工業研究所專用區(2.16)宗教專用區(1.61)農業區(359.24)保護區(186.4)行水區(2.22)機關用地(5.36)博物館用地特定專用區(237.45)其他分區或未編定土地(3287.24)住宅區(81.38)商業區(9.08)乙種工業區(40.68)觀光旅館特定專用區(0.63)海濱遊憩區(78.85)食品工業研究所專用區(2.07)宗教專用區(2.03)農業區(304.33)保護區(186.51)行水區(2.08)機關用地(5.91)博物館用地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重新丈量。基於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於都市計畫書中敘明「計畫發布實施後,除變更部分外,不須辦理樁位測定」,即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面積不因本次計畫圖重製而有所增減。建議除依照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17)文小用地(4.75)公園用地(5.54)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2.11)綠地用地(3.63)人行步道(1.3)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19)停車場用地(1.52)市場用地(0.78)變電所用地(0.21)電路鐵塔用地(0.09)綠地兼污水處理廠用地(41.5)垃圾處理場用地(12.93)加油站用地(0.1)園道用地(4.2)河道用地(14.94)溝渠用地(0.09)墓地用地(6.23)道路用地(供快速公路使用)(11.25)道路用地(62.82)(1.19)文小用地(4.78)公園用地(5.44)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2.25)綠地用地(2.94)人行步道(1.21)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38)停車場用地(1.59)市場用地(0.85)變電所用地(0.21)電路鐵塔用地(0.09)綠地兼污水處理廠用地(42.27)垃圾處理場用地(12.93)加油站用地(0.12)園道用地(4.61)河道用地(14.95)溝渠用地(0.11)墓地用地(6.23)道路用地(供快速公路使用)(11.13)道路用地(65.05)2計畫區東側原八里龍形都市計畫機關河道用地(0.01)住宅區(0.01)住宅區邊界線,配合重製疑義提列變更。配合重製,提列變更。本案係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所提列之變更案,建議除補充說明無需提供捐用地東側贈事項之理由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3計畫範圍東側旅館專用區觀光旅館特定專用區(0.63)旅館專用區(0.63)統一「特定專用區」命名方式,修正分區名為旅館專用區。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4淡水河河川區域河道用地(2.02)非都市土地(51.37)河川區(2.02)河川區(51.37)將淡水河河道治理線範圍內土地,統一調整為河川區。建議除請台北縣政府洽水利主管機關依「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認定為「河川區」,並將認定之文件納入計畫書中敘明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5淡水河左岸遊憩區河道用地(12.92)非都市土地(13.65)農業區(4.1)綠地用地(2.38)遊憩區(12.92)遊憩區(13.65)遊憩區(4.1)遊憩區(2.38)配合發展構想,將淡水河河道治理線外土地,與省道台十五線東側之農業區(原八里龍形都市計畫範圍),調整為遊憩區。建議除依照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外,並請將配合目前已作遊憩相關設施使用地區,劃設為遊憩區之範圍及相關圖說資料於計畫書中敘明,提請委員會確認。
6淡水河河口漂砂帶農業區(1.52)非都市土地(174.3)生態保護區(1.52)生態保護區(174.3)挖子尾自然保留區及淡水河河口漂砂帶、溼地地帶劃設為生態保護區。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7八里污水處理場周邊綠地兼污水處理廠用地(16.47)綠地兼污水處理廠用地(0.35)公園用地(16.47)遺址保存區(0.35)1.非八里污水處理廠實際使用範圍劃設為公園用地。
2.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將「十三行遺址」保存範圍劃設遺址保存區。十三行遺址保存區變更範圍以現地保存範圍鑑界測量為準。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8大坌坑遺址農業區(0.52)遺址保存區(0.52)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將「十三行遺址」保存範圍劃設遺址保存區。以核准地號及地政機關鑑界成果為準。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9十三行博物館周邊乙種工業區乙種工業區(36.11)道路用地第一種產業專用區(36.11)第一種產業專1.配合發展構想,調整使用分區,鼓勵文化創意產業進駐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並依照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1.07)綠地用地(0.05)用區(1.07)第一種產業專用區(0.05)。
2.配合主細計拆離原則,將細部計畫道路與綠地變更為主計分區。
10八里坌重劃區市二用地市場用地(0.01)公園用地(0.01)公二北側市場用地邊界線,配合重製疑義提列變更。配合重製,提列變更。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1省道北側加油站加油站用地(0.12)加油站專用區(0.12)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加油站非屬一般公共設施,故將加油站用地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2全區國民小學文小用地(4.78)國小用地(4.78)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將文中、文小用地統一修正為國中、國小用地。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3計畫區南側農業區邊界(電路鐵塔用地東側)農業區(0.13)道路用地(0.13)道路用地(0.13)農業區(0.13)八里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因該土地上現有合法建物,本計畫配合人民陳情意見,依建物現況調整道路線型。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變更範圍內土地均為同一所有權人,為避免造成土地畸零破碎,爰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將鄰近地區土地所有權人相關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2.本案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請台北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14台北港港區非都市土地(3017.88)農業區(6.72)港埠專用區(3017.88)港埠專用區(6.72)台北港港區範圍,除納入都市發展用地外,其餘陸域與水域空間以港區範圍展繪畫設為港埠專用區。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變更範圍請依照行政院核定之「台北港整體規劃及未來發展計畫(96年~100年)」辦理,並將上開計畫有關發展構想示意圖納入計畫書中以附錄方式載明,做為未來擬定細部計畫之參考。
2.為配合台北港區填海造地之建設期程,建議主要計畫得先行報部核定,並請台北縣政府配合上開期程分階段擬定細部計畫,並妥為規劃土地使用、公共設施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相關內容。
15港區與區段徵收區間零星土地非都市土地(0.44)非都市土地(3.38)非都市土地(0.04)農業區(0.82)道路用地(0.44)溝渠用地(3.38)交通服務用地(0.04)交通服務用地(0.82)配合現況使用調整適當分區。本案變更內容非屬區段徵收範圍內,建議併入本表編號第13案有關「港埠專用區」之範圍內,俾利整體規劃與管理。
16林口海濱遊憩區海濱遊憩區(77.68)非都市土地遊憩區(77.68)遊憩區1.配合台北港特定區淡水河左岸遊憩區規劃建議除依照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外,並請將配合目前(78.03)(78.03),調整使用分區名稱為遊憩區。
2.紅水仙溪西側原非都市土地(現況業為遊憩設施使用),配合發展構想劃設為遊憩區。
3.因西濱快速道路高架段對海岸沿線親水機能之阻隔,配合發展構想以西濱快速道路以北海濱遊憩區發展最小腹地寬度100公尺為原則,於目前海域位置增設遊憩區。已作遊憩相關設施使用地區,劃設為遊憩區之範圍及相關圖說資料於計畫書中敘明,提請委員會確認。
17台北港南碼頭聯外道路海濱遊憩區(1.16)非都市土地(0.73)道路用地(1.16)道路用地(0.73)配合台北港南堤碼頭聯外道路規劃,預留計畫道路用地。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8台十五線與西濱連絡道非都市土地(6.3)道路用地(6.3)配合現況使用調整適當分區。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9紅水仙溪行水區(1.96)河川區(1.96)將紅水仙溪行水區,統一調整分區名稱為為河川區。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20紅水仙溪非都市土地(2.3)農業區(2.3)因紅水仙溪河川區域線尚未公告,劃設為農業使用。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21原台十五線(商港路至紅水仙溪區間)道路用地(0.13)道路用地(0.14)道路用地(0.32)道路用地(0.02)道路用地(0.07)住宅區(0.13)商業區(0.14)娛樂專用區(0.32)河川區(0.02)公園用地(0.07)配合台十五線於漢民祠周邊改道,原省道部分路寬局部縮減,其分區併入周邊使用分區與用地,另於細部計畫劃設為帶狀廣場。本計畫道路以道路工程設計方式開闢,尚不需要變更主要計畫,且為避免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公共設施名稱不一致造成執行之困擾,爰本案建議維持原計畫。
22台十五線以南非都市土地非都市土地(1.28)非都市土地國小用地(1.28)國中用地配合現況使用調整適當分區。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2.85)非都市土地(1.43)非都市土地(2.6)非都市土地(181.37)(2.85)道路用地(供快速公路使用)(1.43)道路用地(2.6)農業區(181.37)23鄉道北50農業區(0.07)道路用地(0.07)配合現況使用調整為道路用地。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24軍事機關海濱遊憩區(0.01)保護區(3.89)非都市土地(0.15)機關用地(0.01)機關用地(3.89)機關用地(0.15)國防部管理之公有土地,配合現況使用劃設為機關用地。以核准地號及地政機關鑑界成果為準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25園道往西延伸公園用地(0.34)道路用地(0.33)園道用地(0.34)園道用地(0.33)配合整體開發地區道路與園道系統規劃,調整為園道用地。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26廖添丁廟周邊農業區(0.51)宗教專用區(0.51)配合漢民祠(廖添丁廟)現況使用與地籍,調整宗教專用區範圍。配合重製,提列變更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27-1區段徵收區--農業區部分農業區(19.17)農業區(33.89)農業區(9.9)農業區(13.33)農業區(0.17)農業區(15.11)農業區(3.49)農業區(3.28)農業區(3.64)農業區(0.4)農業區(1.23)第二種產業專用區(19.17)住宅區(33.89)商業區(9.9)娛樂專用區(13.33)機關用地(0.17)公園用地(15.11)公園兼博物館用地(3.49)國小用地(3.28)國中用地(3.64)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4)停車場兼機關用地(1.23)配合整體發展構想新增都市發展用地,納入區段徵收開發範圍內。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將地政單位認可以區段徵收辦理可行性之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中敘明,以利查考。
2.依台北縣政府之簡報資料顯示,本案變更範圍尚包括交通服務用地(面積約2.18公頃),請配合修正。
3.請依照初步建議意見(四)辦理。
農業區(1.77)農業區(21.26)綠地用地(1.77)道路用地(21.26)27-2港埠專用區與整體開發地區間非都市土地(0.98)非都市土地(0.3)非都市土地(2.18)非都市土地(1.49)公園用地(0.98)第二種產業專用區(0.3)綠地用地(2.18)道路用地(1.49)港埠專用區與整體開發地區間之零星非都市土地,納入區段徵收整體規劃。建議除依照初步建議意見(四)辦理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27-3十三行博物館西側污水處理廠用地邊界綠地兼污水處理廠用地(0.07)綠地兼污水處理廠用地(0.02)公園用地(0.07)交通服務用地(0.02)配合重製,調整為非綠地兼污水處理廠用地範圍部分,納入區段徵收整體規劃。配合重製,提列變更建議除依照初步建議意見(四)辦理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27-4機七用地(鄉公所)西側人行步道(0.02)住宅區(0.06)機關用地(0.13)道路用地(0.02)道路用地(0.06)道路用地(0.13)1.配合地區交通計畫連通4公尺寬之人行步道與8公尺計畫道路,並將道路寬度調整為20公尺。
2.機關用地(八里鄉公所)配合地區交通計畫,退縮12公尺,使計畫道路由8公尺拓寬為20公尺。建議除依照初步建議意見(四)辦理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27-5中山路與山海大道路口西側住宅區(0.04)道路用地(0.04)配合地區交通規劃,調整部分原八里都市計畫住宅區為道路。建議除依照初步建議意見(四)辦理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27-6漢民祠(廖添丁廟)周邊宗教專用區宗教專用區(0.41)宗教專用區(0.01)宗教專用區(0.13)宗教專用區(0.55)住宅區(0.41)商業區(0.01)道路用地(0.13)廣場用地(0.55)配合整體開展構想,非漢民祠所在之宗教專用區,納入整體規劃。建議除依照初步建議意見(四)辦理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27-7新舊台十五線交會路口行水區(0.12)道路用地(0.12)配合台十五線改道,部分紅水仙溪行水區調整為道路用地。
建議除依照初步建議意見(四)辦理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28-1主細計拆離人行步道(1.15)人行步道(0.04)道路用地(8.64)道路用地(0.25)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2.25)市場用地(0.44)市場用地(0.4)停車場用地(0.25)停車場用地(0.22)綠地用地(0.51)住宅區(1.15)商業區(0.04)住宅區(8.64)商業區(0.25)住宅區(2.25)住宅區(0.44)商業區(0.4)住宅區(0.25)商業區(0.22)乙種工業區(0.51)配合主細計拆離原則,將細部計畫公設併入周邊土地使用分區,另於細部計畫劃設。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錄】本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一)本計畫範圍包含現行「八里都市計畫」(全部)及「林口特定區計畫」與「八里龍形都市計畫」等2處計畫之部分地區,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1.原則同意台北縣政府於第2次會議補充說明有關本特定區計畫範圍之劃定原則,並請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2.本案若經委員會審議通過,有關本計畫與「林口特定區計畫」及「八里龍形都市計畫」計畫範圍重疊部分,應併同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專案檢討變更各該計畫之計畫範圍,並於本計畫公告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發布實施;有關本計畫範圍內全部涵蓋之「八里都市計畫」,則應於本計畫公告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止,以避免重複管制,衍生後續執行之困擾與爭議,並利土地使用管制與計畫之執行。
(二)查「台北港整體規劃及未來發展計畫(96年~100年)」業經行政院96年5月11日院臺交字第0960020343號核定在案,又計畫書草案第103頁亦說明「港埠專用區…其允許使用內容除行政院核定計畫內容外,應避免高污染性產業與鄰避性公設進駐,…並於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另訂之」,爰有關計畫書草案第87頁整體發展構想示意圖所擬規劃之各項使用項目,係屬細部計畫範疇,請台北縣政府依據上開行政院核定之計畫內容與各相關單位協商後,於細部計畫中妥予訂定允許使用項目及管制內容。
(三)原則同意台北縣政府於本(第2)次會議補充說明有關港埠專用區之規劃構想、允許使用之性質與行業等相關資料,並請台北縣政府於擬定細部計畫妥為訂定各相關使用項目適當之建蔽率及容積率。
(四)有關計畫區內現行國防軍事用地是否應配合搬遷或繼續保留使用並劃設為機關用地乙節,建議依台北縣政府於本(第2)次會議補充之下列資料辦理,並請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中,以利查考:
項次編號新舊營區名稱地段報部分區面積(公頃)說明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AG八里砲陣地小八里坌十三行、埤子頭小段機關用地0.64現行計畫BH八里營區小八里坌舊城小段等4筆機關用地0.08依現行計畫內容劃設為機關用地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CE荖阡坑陣地小八里坌段荖阡坑小段1筆機關用地0.02機關用地0.01新增機關用地DF下罟子營區下罟子段下罟子小段等29筆機關用地3.83軍方管理之公有土地,配合劃設為機關用地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EA挖子東營區小八里坌段挖子尾小段等8筆農業區7.59目前尚未有使用計畫,維持農業區使用。
FB埤子頭陣地小八里坌埤子頭小段等4筆農業區1.51涉及淡江大橋通過路線,暫時維持農業區使用。
再行研處GC八三高地大八里坌段大崁腳小段等6筆農業區2.07涉及私人土地與淡江大橋通過路線,請軍方評估使用需求後再行研處。
涉及私人土地,請軍方研擬財務計畫後再另案循法定程序辦理。
不予討論HD舊城砲陣地小八里坌段舊城小段1筆--0.01於特定區範圍外,不予討論。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建議同意依台北縣政府於本(第2)次會議補充計畫區範圍內有關十三行遺址等相關古蹟遺址之下列資料辦理,並請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中,以利查考:
類別名稱說明報部分區面積(公頃)建議修正內容十三行遺址1991年由內政部指定為二級古蹟。完成大部分區域搶救發掘。2006年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2條,重新指定為國定遺址。污水處理廠用地0.35(公有土地)將未受破壞之遺址的保存範圍劃設為保存區。
公告遺址大坌坑遺址1991年由內政部指定為一級古蹟。2006年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2條,重新指定為國定遺址。農業區0.51(私有土地)位於特定區內部分,依文資法設為遺址保存區。
(六)本案劃設優先發展區面積135.36公頃,其開發方式擬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建議原則同意台北縣政府於本(第2)次會議所補充該府地政局認可之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等相關資料,並請台北縣政府於擬定細部計畫時應妥適訂定優先發展區內有關「娛樂專用區」及「產業專用區」之開發規模,以利未來計畫區內相關產業之整體發展。
(七)本案若經委員會審議同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請台北縣政府依下列方式辦理:
1.請台北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台北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八)交通系統部分,建議原則同意台北縣政府於本(第2)次會議所補充有關下列議題之各項資料,並請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1.八里新店線東西向快速道路係本計畫對外主要聯絡道路之一,請查明該道路設計及現行管制是否允許大型貨(櫃)車通行,及對於化學、工業等危險物品之運輸管制措施。
2.八里新店線東西向快速道路進入本計畫區後上、下匝道的服務水準分析資料,以利了解相關資訊。
3.有關基隆港與台北港未來發展之競合關係,請台北縣政府先行洽請交通部政策引導及說明,以利研擬本計畫之發展定位與土地使用之規劃。
(九)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7年12月16日環署綜字第0970099436號書函檢送「新訂臺北港特定區計畫案主要計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實施需求研商會議決論(一)略以:
「新訂臺北港特定區計畫」於94年8月22日經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40085085號函核定同意在案,屬「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95年4月7日修訂發布前已進行之政策,考量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且本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政策研提機關未認定有影響環境之虞,故本案無須辦理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惟本案若經本會審議通過,未來計畫區內有開發行為達「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或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1項第11款公告規定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十)計畫書草案第95頁第2段有關「…交通部港灣研究所90年4月完成…」乙節,因「交通部港灣研究所」已併入「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爰請配合修正。
(十一)計畫書草案第116頁公共設施檢討分析有關「停車場」之檢討標準,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增列「不得低於計畫區內車輛預估數百分之二十之停車需求」並詳實計算所需停車場用地之需求。
(十二)有關交通部基隆港務局之下列書面意見,建議原則同意台北縣政府於本(第2)次會議所補充之相關說明資料,請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並請台北縣政府予擬定細部計畫時應先行與相關單位研商,以利未來計畫之執行:
1.三點說明:
(1)有關本計畫第四章發展目標與規劃構想,第三節對臺北港發展地位提及「遠期…遊樂停泊區設置郵輪客運碼頭(P80第14行)」乙節,本局必須說明,由於行政院核定之「臺灣地區商港整體發展規劃(96~100年)」,臺北港係定位為北部地區主要遠洋貨櫃港、大宗散貨進口港,以及具自由貿易港,北部地區係以鄰近市區之基隆港,定位為國際海運旅客之主要靠泊港,臺北港尚無海運旅客之發展定位,以致現階段與此計畫規劃興建郵輪碼頭有所違背。且該遊樂停泊區之碼頭水深及CIQS(貨物通關、人員入出境、動植物檢疫、國防安全)要求,與郵輪碼頭需求截然不同,未來本局將積極蒐集國際及兩岸直航客輪發展資料,審慎研究亞洲等地區郵輪航線佈局趨勢,俟臺北港建港及營運情況,於下次臺北港整體規劃通盤檢討時,再整體考量臺北港客運之需求性。
(2)同第四章第三節對臺北港發展地位提及「對現況規劃平行海岸線方向之填海造陸型式,應修正為垂直海岸線方向填築,以維持海岸景觀之視覺穿透性(P80第15行)」,以及第五節規劃構想「如遊憩區發展腹地不足,…應優先採垂直海岸線方向填築(P92倒數第2行)」,此建議規劃突堤方式,本局有不同意見,因臺北港自規劃建港起,即參考世界港埠建設經驗,採離岸方式建港,以截流明渠、隔離水道及綠帶,盡量保留自然海岸線,近程計畫辦理下罟子漁澳至南外堤間10.5公頃親水遊憩區開發,遠程則於臺北港南碼區規劃有12.39公頃陸地及24.8公頃海域,作為海洋遊樂船停泊區,以配合地方發展觀光遊憩,爰離岸建港方式可使港區與市區有所區隔,預先消弭港埠營運對鄰近市區之影響,且有利於港區出入管制作業,不應修正為垂直海岸線方向填築,本局建議此計畫應刪除該建議。
(3)計畫第六章第二節對港埠用專用區之土地使用分區計畫述及「港區遠期發展用地應依據經建會1287次會議決議,朝整合休閒觀光、休閒港埠業方式推動(P103倒數第7行)」,惟該經建會會議決議,係指示就臺北港原有海岸線之水岸及後側土地,亦應朝整合休閒觀光方向發展為原則;部分商港區域擬轉型為親水遊憩區,...為加速推動港區土地轉型,宜參酌休閒漁業、休閒農業模式,朝休閒港埠業方式推動,爰經建會決議之範疇,係指臺北港原有海岸線之水岸土地,包括親水遊憩區及遊樂停泊區,與「港區遠期發展用地」有別,請加以修正,以免誤導委員或長官。
2.三點疑慮:
(1)「臺北港特定區計畫」緣起本局88年間陳報「臺北港整體規劃及未來發展計畫」時,因考量縣、港發展相容問題,奉行政院88年3月16日核示原則同意由臺北港相關建設經費項下專案補助臺北縣政府辦理,目的在儘速將港區土地納入都市土地編定,以提升臺北港競爭力。惟計畫目前對港埠專用區用地不增反減,從94年8月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核定本案申請書之3,102公頃,減為3,024公頃,減少了78公頃(P112表29),且細部計畫僅就已奉行政院核定,並通過環評之個別開發計畫辦理劃設,有關行政院指示因應未來5年海運及產業發展需要,需提前開發之第二貨櫃儲運中心用地等均未劃入,將造成未來行政院核定之個別開發計畫,尚需再提報都市計畫書圖送縣都委會審議之情況,恐有違行政倫理,且臺北港區土地使用分區係單一規定「港埠專用區」,實無個別再辦理都市計畫檢討土地使用分區之必要,爰本局建議此特定區計畫統一規定港埠專用區主細計畫範疇,用地均依行政院核定之「臺北港整體規劃及未來發展計畫」陸域(1,354公頃)劃設。
(2)本計畫奉內政部94年8月22日核定同意申請辦理新訂時,區域計畫委員會第160次會議原結論產業專用區係供港口支援型產業或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使用(P附件1-1),為本計畫對港區與都市土地銜接之第二種產業專用區,則規劃為較高彈性之複合商務服務設施(包括購物商場、旅館、企業辦公室、商務會議設施)(P91倒數第9行),本局深表疑慮,因該土地經獎勵容積加免計容積鼓勵,容積率達500%,預估土地每公頃售價達4.5億元,賴港維生業者多無力價購,除失去設置產業專用區支援港區事業之原意外;另因該土地同時可供高強度商業設施使用,恐埋下未來縣、港介面衝突之因子,因此,本局建議本計畫應規定毗鄰港區土地之使用項目與開發強度,朝低密度規劃使用,以免引發未來縣、港介面問題。
(3)本計畫對於設置電廠所持之反對立場,本局表示尊重,亦可理解,以致計畫第六章第二節對港埠用專用區之土地使用分區計畫述及「應避免高污染項產業與鄰避性公設進駐」(P103第14行),並於前已通過縣都委會之細部計畫中,規定「發電廠設立前,需經臺北縣政府核准。」,惟行政院核定之臺北港整體規劃及未來發展計畫(96年~100年)已劃設有電力專業區,如此規定除恐有違行政院已核定之整體規劃內容,且有踰越商港區域依商港法使用之嫌,爰建請本委員會協調處理。
(十三)本計畫案之開發方式除港埠專用區之預算或BOT,及優先發展區之區段徵收外,尚包括遊憩區之開發許可制,請台北縣政府補充有關「開發許可制」之內容及操作機制,以供專案小組研擬初步建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