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121-審議事項-第9案:臺中市政府函為「擬定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7121
案件id
FnnAdy
概要說明
- 說明:
分區水岸遊憩專用區旅客服務專用區地方產業交流專用區第一種風景專用區第二種風景專用區允許使用項目遊憩設施、餐飲業及觀光旅館旅客服務中心、附設轉運設施、餐飲業地方產業交流中心(含文物館)、產業銷售服務及附設餐飲業以原核准使用項目為限(原建照及開發許可內容)農業、農業建築、休閒農場相關設施、必要公共及公用事業、自用住宅建蔽率40%20%容積率80%40%建築高度---10.5公尺(不得超過3層樓)得申請再發展(住宅、宗祠、宗教建築、招待所、旅館、俱樂部、遊樂設施及紀念性建物)。新開發(旅館、俱樂部、遊樂設施及紀念性建物):
建築開發條件基地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1.建築配置、事業及財務計畫應先送目的事業主管單位核准,且地面層建築面積不得小於400平方公尺2.基地面積不得小於0.20公頃或一完整街廓可開發建築面積大於1公頃且範圍完整之基地,得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擬定細部計畫(捐贈公共設施用地,以公園、綠地、廣場、停車場為限)基地面積30%基地面積10%回饋機制得改繳交代金-5.詳P.9附件四。
- 五、開發許可:
(一)按台中市政府於79年訂頒之「台中市大坑風景區開發許可審查要點」,迄今20餘年來已核准之77件開發案,造成大坑地區「區位零星化」、「使用娛樂化」及「規模大型化」之情形,是以,該府擬研議「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農業區(原風景區)開發許可審查要點」(草案),是否妥適,爰建議再補充說明該要點(草案)之必要合理性、條文草案內容、適用土地範圍、該已核准之77件開發案件後續使用管理措施與退場機制及是否廢止原「台中市大坑風景區開發許可審查要點」規定。
(二)建議本案可參酌台北市貓空地區以開發許可方式處理及林口特定區計畫中風景專用區變更為保護區之類似案例,再研擬本計畫案擬採開發許可之機制與內容。
(三)本計畫案擬採開發許可方式辦理開發,建議應由申請開發單位回饋及開闢本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以落實使用者付費及符合社會公平正義。1.特定區計畫擬定後,除農業區依「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農業區(原風景區)開發許可審查要點」申請開發許可,從嚴管制建築使用外,其他分區之建築管理則回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架構。針對第一種風景專用區(已核准之開發許可範圍)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五點(二)已敘明:「本計畫發布實施五年內仍未完成建築使用者,本府得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變更為適當分區,並降低其使用強度。」「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農業區(原風景區)開發許可審查要點」條文草案內容詳P.12附件五。
2.本計畫劃設農業區面積計1,476.43公頃,依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平均坡度30%以下之山坡地始得作為建築基地使用,經參酌台北市貓空地區以開發許可方式處理之案例,於坡度分析及排除崩塌地範圍後,未來適用「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農業區(原風景區)開發許可審查要點」,可供申請開發建築用地面積約為146.55公頃,僅佔農業區面積之9.93%。
3.「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農業區(原風景區)開發許可審查要點」(草案)第六點已敘明「依本要點申請開發建築,應至少提供基地面積百分之十規劃為公共設施用地(以公園、綠地、廣場、停車場為限),並於申請或變更使用執照前開闢完成,無償捐贈為臺中市有。」。
- 六、防災計畫:
(一)為落實保育減災,建議對本計畫1.遵照辦理,經坡度及崩塌地疊圖分析後,未來得適用「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農業區(原風案進行土地使用適宜性分析,劃設可發展、災害潛勢及環境敏感地區土地,以作為劃設各種土地使用分區之指導原則。
(二)建議補充本計畫案防災避難空間之推估、維生及防災道路系統。景區)開發許可審查要點」,可供申請開發建築用地面積約為146.55公頃;已核准開發許可範圍(含經本府核准之建築計畫及申請中之開發許可案)面積共計為1094.09公頃(劃設為第一種風景專用區579.29公頃及第二種風景專用區514.8公頃),經適宜性分析,第一種風景專用區位於適宜開發區之面積計430.88公頃,位於不適宜開發區面積計148.41公頃;第二種風景專用區位於適宜開發區之面積計397.58公頃,位於不適宜開發區面積計117.22公頃。詳P.17附件六。
適宜開發區不適宜開發區面積(公頃)面積(公頃)比例(%)面積(公頃)比例(%)第一種風景專用區579.29430.8874.38148.4125.62第二種風景專用區514.8397.5877.23117.2222.77小計1094.09828.4675.72265.6324.282.遵照辦理,因中台科技大學鄰近大坑圓環,位屬大坑地區主要發展核心區,又臨接30M廍子路,故得於發生災難時迅速轉變成為大坑的防救災指揮中心。同時為克服地形障礙及避免可能的道路中斷風險,規劃台中高爾夫球場及東山樂園為南北側的空運防災據點,共同分擔大坑地區的空中救災任務;陸運防災據點,則以經補庫(東山路南側「機130」用地)作為西向台中市區的防災運輸樞紐,以縣129號道路南側鄰近森林公園新劃設之停車場用地作為大坑地區東側的陸運防災據點,負責東向台中縣新社地區的防災運輸樞紐。並配合規劃以中正露營區、逢甲國小、亞哥花園、林肯美國學校、光正國小、老人醫院、復健醫院、市立安養院、市立殘障復健院作為緊急災害發生時之收容中心3.維生系統之規劃包括給水系統、電力系統、電訊系統及瓦斯系統,儘量以共同管道予以容納,管線佈設規劃於主要逃生路徑周邊,如緊急輸運動線、救援輸送道路。
4.防災道路系統規劃以縣129號道路(20M東山路)、廍子路(30M)、太原北路(50M)、北坑巷(含連坑巷,可聯通至森林公園及東山路),構成一環狀路網,作為緊急輸運動線。救援輸送道路則以區內之濁水巷、清水巷、橫坑巷、苧園巷等既成出入道路系統均規劃為救援輸送道路,串接各處收容中心,以使防救災計畫有效地進行。
5.詳P.20附件七。
- 七、環境影響評估: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建議應依上開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遵照辦理,納入計畫書敘明。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及臺中市政府98年7月28日府都計字第0980193458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有關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二及楊前召集人於98年7月2日提出「本案編號10劃設農業區乙事茲事體大,建請大會審慎討論」等意見乙節,據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該府業依前開初步建議意見研提農業區土地使用監測管理系統、環境管理計畫、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管制及補充劃設農業區之背景、理由、原因與準則,以建置農業區土地管理機制,且本計畫案農業區農舍與集村興建之使用強度,均低於現行農業區使用強度之規定,仍建請劃設為農業區,尚屬實情,爰同意依照該府研析意見通過。
- 二、有關本計畫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6、11及22之初步建議意見「應查明原公園用地之劃設理由與背景、擬減少公園用地面積之補足配套措施,逕提大會討論決定」乙節,據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配合保安林及公有土地之範圍,並依實際土地發展情形,調整修正公園用地面積,且本計畫案變更後之公園用地面積768.8公頃,占計畫總面積22.85%,增加約40.83公頃,尚屬實情,爰同意依照該府研析意見通過。
- 三、有關本計畫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7部分風景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乙節,據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該府都市計畫單位業會同民政單位查核擬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之實際使用面積,將納入計畫規定,尚屬實情,爰同意依照該府研析意見通過。
- 四、有關本計畫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明細表編號13及14「開發時程獎勵與開發管理獎勵措施,似有不妥,建議提大會討論其是否妥適」乙節,據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配合劃設特一種住宅區、旅館區、第二種遊憩區及第三種遊憩區土地整體開發,提供公共設施用地(以公園、綠地、廣場、停車場為限)供作公眾使用,應有提供開發時程獎勵與開發管理獎勵措施之需要,尚屬實情,爰同意依照該府研析意見通過。
- 五、本計畫案後續臺中市政府受理申請開發建築案件時,應將山坡地是否為「順向坡」列為審查項目,並請納入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俾利執行。
- 六、本會專案小組第7次會議後之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明細表: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陳情人:賴誠吉陳情位置:大滿段418、420、421、464地號等4筆土地已領有(79)中工建雜使字第001號雜項使用執照,建議劃設為特二種住宅區。1.(79)中工建雜使字第001號雜項使用執照基地座落地號為大坑段671、672、672-1、672-2、672-3及255地號等6筆土地。
2.前開基地大坑段255地號80年6月22日分割增加255-33~255-183地號。
3.大滿段418、420、421、464地號地籍重測前為大坑段255-120、255-119、255-186(81.8.11分割自255-119地號)、255-118地號。
4.經查81年申請建造執照(81)中工建建字第08321號,基地範圍共計143土地,並未包括陳情位置重測前地號,故建議不予採納,維持農業區。
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計畫案建議請台中市政府依照下列各點及本會專案小組6次之初步建議意見(如附件1至6)修正計畫書、圖,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到署,俾利送請專案小組召集人確認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本案計畫人口調整修正及計畫圖重製部分,建議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至計畫圖重製部分,建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2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除」規定辦理。
- 二、本計畫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10擬變更部分風景區為農業區(689.71公頃)部分,係台中市政府依照土地坡度、土壤有效深度、土壤沖蝕程度及母岩性質,並參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成果」,將宜農牧地配合地形坵塊之完整性,排除零星土地,劃設為農業區;經查該農業區土地平均坡度已超過30%以上,且位於高山潛勢災害與環境敏感影響範圍內之限制發展土地,如農業區再允許興建農舍,勢將造成土地零星開發,破壞山坡地保育與水土保持工作,是以,專案小組歷經7次會議之討論,均建議台中市政府允宜劃設為保護區,以維國土保安、水土保持、保護環境,並達到本案計畫目標「保育、生態、減災」之目的;惟據台中市政府列席代表於專案小組會議說明,本計畫案原計畫使用分區為風景區,如將之全數變更為保護區,除違背土地信賴保護原則、土地使用強度減低、允許使用項目限縮外,未來將面臨土地所有權人及當地民意代表之強烈反對,執行層面上確有困難,尚屬實情,爰建議本案依下列各點研提研析意見,逕提大會討論決定。
(一)建議研議本案農業區土地使用監測管理系統,避免農業區建築物零星發展及有效抑止違章建築物之蔓延。
(二)建議研訂本案農業區環境管理計畫,對於公共設施與土地使用採取有效管理,建立申請開發者回饋基金與成立管理委員會運作機制,維護農業區以保持農業生產之目的。
(三)本案原風景區土地位於山坡地範圍內,有關本案山坡地之保育與利用,建議應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辦理。
(四)建議補充本案擬劃設農業區之背景、理由與原因、劃設準則、專案小組對於擬劃設農業區之歷次意見與處理情形。
- 三、變更內容明細表:依據台中市政府98年6月1日府都計字第0980130987號函送變更內容整理。
變更內容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廍子地區臺中市森林公園廍子地區(原屬臺中市擴大都市計畫(大坑風景地區)主要計畫範圍)(181.59公頃)公園用地(原屬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範圍)(104.69公頃)納入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範圍(181.59公頃)納入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計畫範圍(104.69公頃)1.臺中市擴大都市計畫(大坑風景地區)為主要計畫區面積計3620.73公頃,現依都市計畫法第12條規定擬定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計畫,為維持計畫及功能屬性之完整,將廍子地區181.59公頃(包括區段徵收地區165.77公頃、一處風景區7.88公頃、一處廣場用地0.08公頃、二處機關用地5.5公頃、二建議准照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住宅區1.4公頃及道路用地0.96公頃)納入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範圍,及將臺中市森林公園104.69公頃納入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計畫範圍。
2.調整前計畫面積為3620.73公頃,調整後計畫面積為3543.83公頃。
2原計畫發展區之住宅區住宅區(28.68公頃)特一種住宅區(28.68公頃)1.配合道路調整原計畫發展區之住宅區範圍。
2.修正分區名稱為特一種住宅區,俾利後續計畫執行查考。建議准照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3大里溪(光正橋至逢甲橋間河道)風景區(11.72公頃)排水道用地(11.55公頃)道路用地(0.17公頃)配合大里溪主要河道範圍劃設排水道用地。建議准照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4中台科技大學西北側風景區風景區(0.13公頃)文教區(0.13公頃)配合道路調整原計畫發展區之文教區範圍。建議准照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5東山路二段旅館區西側風景區風景區(0.44公頃)旅館區(附)(0.44公頃)為引導風景特定區旅遊觀光發展,擴大原旅館區範圍,於原計畫旅館區西側劃設0.44公頃旅館區。
附帶條件:
應提供建築基地面積百分之四十土地折算為代金辦理回饋,代金繳交標準以繳交當年當期公告現值加百分之四十計算,並應於申請或變更使用執照前交予臺中市政府納入「臺中市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建建議准照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設基金」。
6依開發許可審查要點取得開發許可並已申請開發者(含原件核准建築計畫)風景區(369.60公頃)公園用地(10.34公頃)風景區(163.60公頃)特二種住宅區(379.94公頃)第一種遊憩區(161.13公頃)宗教專用區(0.76公頃)社福專用區(1.71公頃)依土地實際發展情形及允許使用項目劃設為適當分區。建議本案除擬變更部分公園用地為特二種住宅區(10.34公頃),應查明原公園用地之劃設理由與背景、擬減少公園用地面積之補足配套措施、有無書圖不符之情形、依開發許可審查要點取得開發許可範圍之核准原因及研提研析意見後,逕提大會討論決定外,其餘准照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7崇華佛堂、金剛山般若學院、天慈聖宮、聖壽宮、壽天寺、玉佛寺、中天寺、董聖殿、武廟育化堂等9間寺廟風景區(8.22公頃)宗教專用區(8.22公頃)1.為利寺廟之輔導管理,寺廟原未取得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而補辦登記者,應就該寺廟現有已興建完成之基地及法定空地範圍予以變更。
2.依「寺廟登記規則」規定辦理合法登記,並以明確取得使用同意書部分範圍予以變更。建議本案依下列各點研提補充資料,逕提大會討論決定。
- 一、本案再予區分為9處寺廟之變更內容,以資明確。
- 二、請台中市政府會同府內民政單位確實查核,應以該等寺廟補辦登記所載建築使用基地面積加計必要法定空地面積為擬變更範圍,並重新計算各處擬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之變更面積。
8大里溪兩側地區旅館區(0.05公頃)停車場用地(0.30公頃)第二種遊憩區(8.38公頃)1.為結合生態保育、景觀美質及休閒遊憩之功能,配合廣場及停車場用地,將與排水道用地相建議本案除依下列各點辦理外,其餘准照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人行步道用地(0.05公頃)市場用地(0.15公頃)公園用地(0.32公頃)風景區(7.51公頃)鄰之部分河岸土地劃設9處第二種遊憩區,供發展遊憩設施、餐飲業及觀光旅館服務使用。
2.應依本計畫第二種遊憩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辦理回饋。一、本案擬變更為第二種遊憩區部分,建議補充建築退縮、緩衝區及植栽綠化等圖說資料,並納入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以利執行。
- 二、本案擬變更為第二種遊憩區部分,建議以低強度使用方式辦理;未來申請開發時應提經「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景觀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者,始得發照建築。
- 三、本案擬變更部分停車場用地、人行步道用地、市場用地及公園用地為第二種遊憩區部分,建議依本部93年2月19日訂頒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規定或台中市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之通案性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研提捐贈回饋項目及比例,納入計畫規定,以利執行。
- 四、本案擬減少之公園用地面積(0.32變更內容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公頃)部分,建議研提公園用地補足配套措施。
- 五、據台中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擬變更上述公共設施用地部分,已於編號第18案補足其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建議將編號第18案移列為編號第9案,以資明確,並應再加強敘明變更理由。
9大坑圓環附近、光正國小附近、廍子路與太原北路相接地區風景區(7.49公頃)住宅區(0.11公頃)第三種遊憩區(7.60公頃)1.為積極引導觀光旅遊發展,提供公共服務、旅遊諮詢,及供未來發展觀光遊憩之用,劃設3處第三種遊憩區,供交通轉運、商業服務、旅遊諮詢服務相關設施使用。
2.應依本計畫第三種遊憩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辦理回饋。建議本案除擬變更部分住宅區為第三種遊憩區,修正擬變更部分住宅區為特一種住宅區,以保障原住宅區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外,其餘准照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10劃設農業區風景區(689.71公頃)農業區(689.71公頃)為保持農業生產,依照坡度、土壤有效深度、土壤沖蝕程度及母岩性質,參酌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山坡地可利用限度查定成果」,將宜農牧地配合地形坵塊之完整性,排除零星散佈之宗地,劃設為農業區。併同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11劃設保護區風景區(879.63公頃)保護區(900.68公頃)1.依本府建置「1/5000坡地防災環境地質敏感資建議本案除擬變更部分公園用地為保護區變更內容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公園用地(21.05公頃)料庫」資料,將位於高山崩潛感地區之限制發展土地劃設為保護區,以減少過度開發對資源耗損的程度。
2.依保安林及公有土地範圍調整公園用地。(21.05公頃),應查明原公園用地之劃設理由與背景、擬減少公園用地面積之補足配套措施,逕提大會討論決定外,其餘准照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12大坑溪、濁水坑溪、清水坑溪、橫坑溪及北坑溪沿岸地區風景區(85.78公頃)綠地用地(85.78公頃)配合野溪流域兩側未登錄地及水岸緩衝區劃設綠地用地,供生態復育及景觀計畫之用。建議准照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13車籠埔斷層帶風景區(4.58公頃)綠地用地(4.58公頃)配合車籠埔斷層帶附近管制用地變更為綠地用地。建議准照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14東山里集會所住宅區(0.03公頃)機關用地(0.03公頃)該地現為大坑便民服務站使用,依實際使用範圍變更為機關用地,以符實際。建議准照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15東山路二段與大湖巷附近風景區(0.64公頃)機關用地(0.64公頃)依未登錄地地形範圍變更為機關用地,以供本計畫區公共服務設施使用。建議准照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16濁水巷、清水巷、橫坑巷、苧園巷、北坑巷、連坑巷風景區(32.15公頃)住宅區(0.03公頃)公園用地(5.78公頃)道路用地(37.96公頃)依既成道路線型,配合山坡地形並考量道路連通之需求劃設8~15米之計畫道路。建議准照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17東山路二段與民德橋附近、天星國家別墅社區西側風景區(7.49公頃)墳墓用地(7.49公頃)依實際使用範圍變更為墳墓用地,以符實際。據台中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擬變更為墳墓用地部分,目前已禁葬且逐步遷葬中,未來可規劃為公園,尚屬實情,爰建議變變更內容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更為公園用地。
18光正國小附近地區風景區(1.16公頃)旅館區(0.05公頃)風景區(1.51公頃)市場用地(0.08公頃)停車場用地(0.25公頃)廣場用地(0.13公頃)機關用地(0.26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0.52公頃)道路用地(1.64公頃)配合短期發展計畫區及第二種遊憩區之劃設,調整公共設施用地配置。據台中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係配合編號第8案辦理變更,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 一、建議本案移列為編號第9案。
- 二、本案擬變更部分風景區為兒童遊樂場用地(兒1為私有,兒2為公有)部分,因編號第8案已將部分公園用地變更為第二種遊憩區,是以,本案「兒1」用地之取得,建議台中市政府研提由第二種遊憩區申請開發者負擔取得之配套措施,並應納入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以利執行。
19圓環附近地區批發市場用地(0.15公頃)風景區(2.45公頃)住宅區(0.04公頃)風景區廣場用地(0.15公頃)自來水事業用地(0.26公頃)排水道用地(0.48公頃)綠地用地(1.71公頃)道路用地(1.57公頃)1.考量本計畫區無批發市場用地需求,依原計畫範圍變更為廣場用地,供觀光商業活動所需之廣場空間。
2.圓環東側之橫坑巷北側之自來水塔,依自來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土地之地籍範圍變更為自來水事業用地。
3.配合短期發展計畫區,建議准照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53公頃)劃設必要性公共設施用地。
20中台科技大學附近地區住宅區(0.09公頃)道路用地(0.08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0.0025公頃)風景區(0.91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0.06公頃)道路用地(0.03公頃)特一種住宅區(0.08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0.003公頃)道路用地(0.0025公頃)污水處理廠用地(0.46公頃)綠地用地(0.04公頃)道路用地(0.41公頃)1.配合車籠埔斷層帶附近管制用地變更配合計畫道路及兒童遊樂場用地範圍,調整公共設施用地。
2.配合本計畫區污水排放計畫,於大里溪下游地勢低窪處劃設一處污水處理廠用地。建議准照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21廍子路與太原北路相接地區行水區(0.23公頃)風景區(0.22公頃)排水道用地(0.23公頃)機關用地(0.22公頃)1.修正分區名稱「行水區」為「排水道用地」,俾利後續計畫執行查考。
2.依公有地地籍範圍變更為機關用地,以供本計畫區公共服務設施使用。建議准照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22大坑森林公園附近地區風景區(94.54公頃)風景區(0.20公頃)公園用地(4.43公頃)公園用地(20.09公頃)公園用地(94.54公頃)停車場用地(4.63公頃)風景區(19.91公頃)機關用地(0.18公頃)1.依保安林及公有土地範圍調整公園用地。
2.為因應大坑森林公園步道系統遊客之停車需求,依原有停車空間並配合土地使用現況劃設停車場用地。並劃設2處機關用地,以提供本計畫區公共服務設施使用。建議本案除擬變更部分公園用地為風景區(19.91公頃)部分,應查明原公園用地之劃設理由與背景、擬減少公園用地面積之補足配套措施,逕提大會討論決定外,其餘准照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3計畫區西側住宅區(臺中市森林公園南側)住宅區(0.64公頃)風景區(0.17公頃)公園用地(0.81公頃)配合車籠埔斷層帶附近管制用地劃設為公園用地。建議准照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 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明細表:依據台中市政府98年6月1日府都計字第0980130987號函送之條文內容整理。
條文內容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為維護與發展大坑自然景緻及多元遊憩資源,並創造大坑風景特定區獨特之都市意象,本計畫區內土地及建築之開發,應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規定辦理。建議准照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及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建議准照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 二、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以建築住宅及不妨礙居住寧靜、安全及衛生之建築物為主。
(一)特一種住宅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
(二)特二種住宅區,依開發許可審查要點取得開發許可並已申請開發(含原核准建築計畫)之一般住宅、住宅別墅,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專章規定不得開發為建築基地部分,不得計入建築基地面積檢討建蔽率與容積率。建議准照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 三、旅館區以興建旅館及其附屬使用之建築為限,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建議准照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 四、文教區以興建文教設施及其附屬使用之建築為限,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建議准照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 五、宗教專用區(一)以興建宗教寺廟及其附屬使用之建築為限,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
(二)寺廟應依「寺廟登記規則」規定辦理合法登記,於本計畫發布實施後,應依建築法之規定,實施建築管理。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 一、寺廟應依「寺廟登記規則」規定辦理合法登記,並以明確取得使用同意書部分範圍予以變條文內容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更。
- 二、為利寺廟之輔導管理,寺廟原未取得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而補辦登記者,應就該寺廟補辦登記所載已興建完成之基地及法定空地範圍予以變更。
- 三、寺廟位置應位於地質安全無虞之區位。
- 六、社福專用區以興建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及其附屬使用之建築為限,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建議准照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 七、遊憩區(一)第一種遊憩區:依開發許可審查要點取得開發許可並已申請開發(含原核准建築計畫)之俱樂部、旅館、遊樂設施、高爾夫球場,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並應提供建築基地面積百分之十土地折算為代金辦理回饋,代金繳交標準以繳交當年當期公告現值加百分之四十計算,並應於申請或變更使用執照前交予臺中市政府納入「臺中市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建設基金」。
(二)第二種遊憩區:供發展遊憩設施、餐飲業及觀光旅館服務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
1.開發基地面積不得小於○.二五公頃,至少應提供基地面積百分之三十規劃為公共設施用地(以公園、綠地、廣場、停車場為限),並於申請使用執照前開闢完成,無償捐贈為臺中市有。
2.面臨排水道用地及道路用地應退縮六公尺建築,退縮部分供連續性綠帶、人行步道及自行車道等使用,以創造水岸景觀之整體性及延續性。
(三)第三種遊憩區:供交通轉運、商業服務、旅遊諮詢服務相關設施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
1.開發基地面積不得小於○.二公頃或一完整街廓,至少應提供基地面積百分之三十規劃為公共設施用地(以公園、綠地、廣場、停車場為限),並於申請使用執照前開闢完成,無償捐贈為臺中市有。
2.建築配置、事業及財務計畫應先送請目的事業主管單位核准,且地面層建築面積不得小於四百平方公尺,其供交通轉運相關設施使用建議本案除應併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8案及第18案之初步建議意見辦理外,其餘准照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條文內容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之基地面積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
(四)前二款應無償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若經「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景觀審議委員會」審查同意得改為繳交代金。代金繳交標準以應無償捐贈之基地面積當期公告現值加百分之四十計算,並應於申請或變更使用執照前繳交臺中市政府納入「臺中市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建設基金」。
- 八、風景區(一)風景區應維護自然風景,其申請開發以維護或增進自然風景為主,使用項目以住宅、招待所、旅館、俱樂部、遊樂設施、其他必要公共與公用設施及公用事業為限。
(二)申請開發之建築基地面積應大於一公頃且範圍完整,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一○.五公尺,並以三層樓為限。
(三)不得開發為建築基地之認定基準,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專章、水土保持法及水土保持技術規範之規定辦理。
(四)有關安全退縮距離及空間採光退縮距離,應由專業技師簽證負責,並不得小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專章之規定。
(五)基地開發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應依水土保持法及其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擬定水土保持規畫書;而有關開挖整地、水土保持設施、開發期間之防災措施、預定施工方式等技術準據,則應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之相關規定,進行調查、規劃、設計及分析。
(六)開發土地形狀應完整且連接道路,該臨接道路長度最小七‧五公尺,以利整體規劃開發及水土保持計畫。若基地中有部份為非申請開發範圍之地區,則應維持該等地區出入道路之功能。
(七)至少應提供基地面積百分之十規劃為公共設施用地(以公園、綠地、廣場、停車場為限),並於申請使用執照前開闢完成,無償捐贈為臺中市有。
(八)基地內應設置污水處理設施以排放污水,並應依下水道法等有關規定辦理不得造成下游水質之污染:
1.污水與雨水須分流收集、處理排放。
2.基地污水排放應符合主管機關所訂之放流水標準。
(九)本計畫發布實施前已取得建築執照者,得依原核准內容管制。建議除應依原「臺中市大坑風景區開發許可審查要點」之規定,適度納入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以健全風景區之發展外,其餘准照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 九、農業區(一)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得申請農業產銷必要設施或休閒農場及其相關設施,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建議本案除應併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10之初步建議意見辦理條文內容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
(二)農業區土地申請興建農舍應以集村方式集中申請,申請開發之建築基地面積應大於一公頃且範圍完整。
1.申請建築基地範圍內土地平均坡度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五,開發區域內原自然地形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者,不得計入建築基地面積檢討建蔽率與容積率,但可計入開發申請基地範圍。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其面積之百分之八十土地應維持原始地形地貌,不得開發利用,其餘百分之二十土地得規劃作道路、公園及綠地等設施使用。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四十之地區,以作為道路、公園及綠地或無建築行為之開放空間使用為限。
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未達百分之三十之地區,始得作為建築基地使用。
2.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建築基地,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
3.農舍坐落之該宗或數宗相毗連之農業用地,應有道路通達;其面前道路寬度十戶至未滿三十戶者為六公尺,三十戶以上為八公尺。
4.基地土地形狀應完整連接,連接部分最小寬度不得少於十五公尺,以利整體規劃開發及水土保持計畫。但為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分隔者,視同完整連接。
5.集村興建農舍應整體規劃,於法定空地設置公共設施;其應設置之公共設施如下表。
戶數公共設施項目十戶以上未滿三十戶一、每戶至少一個停車位
- 二、社區停車場
- 三、廣場三十戶以上未滿五十戶一、每戶至少一個停車位
- 二、社區停車場
- 三、廣場
- 四、兒童遊憩場五十戶以上一、每戶至少一個停車位
- 二、社區停車場
- 三、廣場
- 四、兒童遊憩場
- 五、閭鄰公園6.基地內之公有土地或未登記土地,基於整體規劃開發及水土保持計畫需要,應先依規定取得同意合併開發或核准讓售之文件,始得納入整體規劃。
7.基地內應設置污水處理設施以排放污水,並應依下水道法等有關規定辦理不得造成下游水質之污染:外,其餘准照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條文內容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污水與雨水須分流收集、處理排放。
(2)基地污水排放應符合主管機關所訂之放流水標準。
8.其他未規定事項適用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有關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之規定。
(三)農業區土地在本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其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一○.五公尺,並以三層為限,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
- 十、保護區(一)保護區不得設置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及其附屬設施、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餘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辦理。
(二)保護區若有變更之必要,應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變更。建議本案除應刪除「(二)保護區若有變更之必要,應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變更」外,其餘准照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十一、機關用地及污水處理廠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建議准照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十二、文小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建議准照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十三、為促進第二種遊憩區及第三種遊憩區土地合理開發利用,訂定下列開發時程獎勵措施:
配合開發時程之獎勵容積一覽表開發期限獎勵容積標準(△V2)3年內開發取得建照者15%5年內開發取得建照者5%自本計畫發布實施後滿第5年後開發取得建照者不予獎勵V=V0+△V1+△V2其中V:獎勵後總容積率V0:該分區之基準容積率△V1:15%(開發規模達各分區開發基地最小規模二倍以上之獎勵容積)△V2:配合開發時程之獎勵容積本案訂定開發時程獎勵措施部分,似有不妥,建議提大會討論其是否妥適。
十四、為促進特一種住宅區、旅館區、第二種遊憩區及第三種遊憩區土地整體開發,提供公共設施用地(以公園、綠地、廣場、停車場為限)供作公眾使用,訂定下列開發管理獎勵措施:本案訂定開發管理獎勵措施部分,似有不妥,建議提大會討論條文內容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V=V0(1+V3+V4)/(1-V3)其中V:獎勵後總容積率V0:該分區之基準容積率V3:提供公共設施用地之比例(至少應為基地面積百分之十,且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不得小於三百平方公尺)V4:獎勵係數(提供公共設施比例未滿百分之十五者,獎勵係數為○.一;提供公共設施比例百分之十五以上者,獎勵係數為○.二)其是否妥適。
十五、本計畫不再適用於其他有關容積獎勵相關法令之規定。建議准照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十六、建築退縮規定為塑造良好都市景觀及完整之人行系統,本計畫區內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退縮建築規定如下:
(一)風景區1.面臨20M-1道路用地(東山路)兩側應退縮十二公尺建築。
2.面臨8M-1道路用地(濁水巷)、8M-2道路用地(清水巷)、12M-1道路用地(橫坑巷)、15M-1道路用地(苧園巷)、15M-2道路用地(北坑巷)及12M-2道路用地(連坑巷)應退縮八公尺建築。
3.面臨其他道路用地應退縮五公尺建築。
(二)農業區、保護區:面臨20M-1道路用地(東山路)兩側應退縮十二公尺建築。
(三)特一種住宅區及旅館區:面臨道路用地均應退縮四公尺建築。
(四)其他土地使用分區(第二種遊憩區另行規定)及公共設施用地面臨道路用地均應退縮五公尺建築。
(五)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化,並得計入法定空地。
(六)基地情形特殊者,經「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景觀審議委員會」審查核可者,不在此限。建議准照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十七、停車空間(一)停車空間規定如「停車空間規定一覽表」。
(二)依前述規定計算建築物新建、增建及既有建築物應留設之停車位在五輛以下無法設置者,得繳納代金,並依「臺中市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自治條例」辦理。
(三)本計畫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第二章第十四節有關增設停車空間獎勵之規定。
停車空間規定一覽表建議准照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條文內容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類別使用分區樓地板面積設置標準150平方公尺以下部分。一輛。第一類旅館區、文教區、遊憩區、宗教專用區、社福專用區、風景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超過150平方公尺部分。每100平方公尺設置一輛,其餘數部分超過50平方公尺應設置一輛。
150平方公尺以下部分。一輛。第二類特一種住宅區超過150平方公尺部分。每150平方公尺設置一輛,其餘數部分超過75平方公尺應設置一輛。
(四)第三種遊憩區應考量於法定空地留設平面大型車停車位,其數量需經「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景觀審議委員會」審議核准。
十八、依「臺中市大坑風景區開發許可審查要點」規定留設之預撥用地,俟本計畫發布實施後應無償捐贈為臺中市有或改以繳交代金為之。
代金繳交標準以繳交當年預撥用地當期公告現值加百分之四十計算,並應於申請或變更使用執照前交予臺中市政府納入「臺中市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建設基金」。建議准照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十九、大坑風景特定區潛在崩塌地管制事項(一)申請建築之基地位於本府「1/5000坡地防災環境地質敏感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力低及很低之地區,不得申請開發。
(二)位於前項基地已建築完成之建築物,僅得為從來之使用,並依都市計畫法第41條規定辦理。建議准照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二十、大坑風景特定區土地使用景觀管制事項(一)為發展大坑風景特定區,得由本府設置「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景觀審議委員會」進行審查。
(二)「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景觀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及「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景觀規劃設計準則」由本府另訂之。
(三)需經「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景觀審議委員會」審查之地區:
1.申請建築之樓地板總面積超過二百平方公尺或建築戶數為三戶以上之基地。
2.區內所有公有建築及公共工程。
3.第二種遊憩區及第三種遊憩區之開發計畫。
4.區內入口意象區及重要交通節點,經本府認為應特別管理維護之地區。建議准照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二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建議准照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 五、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陳情人:
崇華佛堂陳情位置:
北屯區大榮段446地號1.該地已建築使用,且於91年2月8日領有台中市寺廟登記證(中市寺登字補第6號),草案規劃為農業區與實際使用狀況不符。
2.建議將「農業區」及「風景專用區」規劃為宗教用地。宗教專用區(已依照「寺廟登記規則」規定辦理合法登記)係為維護宗教發展及健全後續管理而規劃。已將陳情位置併同審議修正劃設為宗教專用區,以加強管理。併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7之初步建議意見辦理。
2陳情人:
邱吳金菊陳情位置:
北屯區大榮段427、427-1、486、487地號等4筆土地1.該地為陳情人為投資大坑風景區之觀光事業,於96年底購入,若因土地使用分區改變,將導致基地開發計畫中止,投資損失甚鉅,亦不利地方建設之需求。
2.建議將「農業區」規劃為「風景專用區」。本計畫經套疊本府建置「1/5000坡地防災環境地質敏感資料庫」資料,依土地利用潛力高低研擬土地利用建議,並據以配合地形坵塊界定「限制發展區土地」及「可發展區土地」,陳情位置東側宜規劃為保護區,西側較適宜供農業使用,建議規劃為農業區。建議准照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3陳情人:
陳三井等3人陳情位置:
北屯區大昌段955、956、957、958、959、960、963地號等7筆土地1.該地鄰近大坑花卉產銷般第四班,且現況道路平坦。
2.建議恢復「風景區」之使用本計畫經套疊本府建置「1/5000坡地防災環境地質敏感資料庫」資料,依土地利用潛力高低研擬土地利用建議,並據以配合地形坵塊界定「限制發展區土地」及「可發展區土地」,陳情位置西側宜規劃為保護區,東側較適宜供農業使用,建議規劃為農業區。建議准照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4陳情人:
臺中市北屯區公所陳情位置:
東山里集會所(大豐段531-1地號)1.該地現為大坑便民服務站使用。
2.建請將該址變更為機關用地,以符實際。經查該址已納入機關用地之規劃。建議准照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5陳情人:
蔡平順、台中美國學校陳情位置:
苧園巷1.苧園巷沿路社區集中且遊客進出頻繁。
2.建請將該計畫道路調整為15公尺。1.本府委託中華民國道路協會服務部辦理「台中市大坑風景區聯外道路路線檢討」(民國87年1月),其中,苧園巷規劃為全寬17公尺,內含11公尺車道及兩側各3公尺之人行步道或自行車道。
2.考量山坡地地形及道路連通之需求,擬修正苧園巷(7公尺)為15公尺建議准照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道路,包含現況6~10公尺之路幅及護坡(供道路養護工程使用),並建議連坑巷西段(廍子路~苧園巷間)一併由12公尺園道修正為15公尺計畫道路,以構成交通路網。
附件
- 附件1:本會專案小組第6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及台中市政府98年6月1日補充資料對照表本會專案小組98年5月14日第6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台中市政府98年6月1日府都計字第0980130987號函送之補充資料本計畫案台中市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第5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再調整修正土地使用配置計畫,建議請該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到署,提下次會議簡報。-
- 附件2:本會專案小組第5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及台中市政府98年5月13日補充資料對照表本會專案小組98年4月23日第5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台中市政府98年5月13日府都計字第0980118747號函送之補充資料本計畫案台中市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第4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對本計畫區進行土地適宜性分析,其結果區分為「限制發展區土地」及「可發展區土地」,建議請該府依照下列各點辦理,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到署,提下次會議簡報。-
- 附件3:本會專案小組第4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及台中市政府98年3月4日補充資料對照表本會專案小組97年11月27日第4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台中市政府98年3月4日府都計字第0980024144號函送之補充資料建議本計畫案請台中市政府依照下列各點辦理,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到署,提下次會議簡報說明。―
- 附件4:本會專案小組第3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及台中市政府97年11月14日補充資料對照表本會專案小組97年8月14日第3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台中市政府97年11月14日府都計字第0970264828號函送之補充資料建議本計畫案請台中市政府依照下列各點辦理,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到署,提下次會議簡報說明。―
- 附件5:本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及台中市政府97年7月25日補充資料對照表本會專案小組97年5月30日第2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台中市政府97年7月25日府都計字第0970166795號函送之補充資料本計畫案台中市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以該府97年5月12日府都計字第0970107109號函送補充說明資料(如附件),建議請-本會專案小組97年5月30日第2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台中市政府97年7月25日府都計字第0970166795號函送之補充資料台中市政府依照下列各點辦理,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到署,提下次會議簡報說明並擇期赴大坑風景特定區現地勘查。
- 附件6: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及台中市政府97年5月12日補充資料對照表本會專案小組97年3月7日第1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台中市政府97年5月12日府都計字第0970107109號函送之補充資料查「變更臺中市擴大都市計畫(大坑風景地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前提經本會77年3月17日第312次會議決議略以:「為促進本風景區之整體開發及景觀資源之維護,應請臺中市政府照下列各項原則依都市計畫法第12條規定,另行儘速擬定風景特定區計畫;在風景特定區計畫未完成法定程序前,風景區部分應依法從嚴管制建築使用,以免影響風景特定區計畫之整體規劃。...」(如附件)在案;經台中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12條規定辦理「擬定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計畫案」,提請該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6年12月20日第223次會議審議通過,案准該府97年1月25日府都計字第0970017479號函送計畫書、圖報部;建議本案請台中市政府依下列各點研提補充圖說相關資料後,提下次會議簡報說明。-(一)背景緣由與原計畫:
1、建議補充本計畫案擬定之背景緣由、本會第312次會議5點決議文之後續辦理情形。
2、本計畫案係位於「臺中市擴大都市計畫(大坑風景地區)主要計畫」區內,建議補充原計畫之相關圖說資料,並以專章(節)納入計畫書敘明。
3、為釐清原計畫與擬定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調整變更事宜,建議補充本計畫案之變更計畫圖、變更內容明細表及前後土地變更內容對照表等圖說相關資料。1.已依照審查意見補充本案計畫緣由說明及貴會第312次會議5點決議文之後續辦理情形,詳附件一,p.1。
2.已依照審查意見補充「臺中市擴大都市計畫(大坑風景地區)主要計畫」原計畫之說明及本計畫案之變更計畫圖、變更內容明細表及前後土地變更內容對照表等圖說相關資料。詳附件二,p.3。
本會專案小組97年3月7日第1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台中市政府97年5月12日府都計字第0970107109號函送之補充資料(二)計畫目標:本計畫案研擬之目標、構想、規劃原則及開發許可機制,建議由上而下重新整理連結,以檢視變更內容之合理性。1.本計畫案以形塑「運動、休閒、渡假村」為大坑風景特定區之發展總目標,以「活化休閒及遊憩產業」、「推廣優質文化環境」、「護持永續山景資源」、「維繫特色川流網絡」為發展目標,發揮計畫區都市競爭優勢,創造優質生活場域,建構大坑風景特定區之「生命共同體」;因此,計畫區未來擬以運動遊憩為主軸,以休閒觀光為本,並以渡假樂活為原則,將大坑風景地區定位為「中部區域運動遊憩園區」、「臺中都會區休閒觀光勝地」以及「大坑渡假樂活山城」。
2.土地使用計畫係以各區塊土地發展潛力與限制之適宜性分析作為規劃基礎,依環境條件、發展現況、發展潛力等因素,劃分為「特殊保育區」、「優先發展區」及「條件發展區」。特殊保育區以生態保育為主要考量,嚴格限制不適宜或過度的發展,包括保安林及森林公園;優先發展區為平均坡度30%以下不具環境敏感性之可建築用地,在既有基盤與公共設施的支援下,優先投入公共建設,並配合獎勵措施引導開發;條件發展區為平均坡度30%以上不得建築地區,以維持現況發展為原則,僅供設置簡易必要性設施,可避免大型開發對環境生態大規模的破壞,於開發時應針對個別基地發展條件與需求進行詳細的評估,因此針對條件發展區之個別基地開發,擬依「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農業區(原風景區)開發許可審查要點」從嚴管制。
3.本計畫之發展目標、定位、規劃原則及實質規劃構想,詳附件三,p.11。
(三)計畫人口:本計畫目標年115年之計畫人口為21,000人,惟查人口推估僅為15,000人,建議補充推估方法及計畫人口21,000之合理性。已依照審查意見補充人口推估方法,因考量實際人口居住情形、人口成長趨勢與開發許可地區之開闢率等因素下。爰此,建議維持計畫人口數為2萬1千人。詳附件四,p.21。
(四)自然環境與生態保育:建議補充本計畫區之自然環境特性,如:
地形地貌、地質、土壤、坡度分析、坡向、水文、溫泉及特殊景觀等。已依照審查意見補充本案自然環境說明。詳附件五,p.23。
(五)土地使用:本計畫案原劃設風景區,主要變更為渡假山城專用區(579.29公頃)、風景專用區(514.8公頃)及農業區(1,476.43公頃),建議補充該使用分區之劃設原則及渡假山城專1.土地使用分區劃設原則詳附件六說明,p.31。
2.本計畫渡假山城專用區之劃設原則係經本府核准之建築計畫及經「臺中市大坑風景區開發許可審查要點」核准之開發案,依開發規模配合計畫道路或現有道路完整性劃定。經統計迄95年11月,共有77件申請開發許可核准案件,核准面積為567.99公頃,加計其他經本府本會專案小組97年3月7日第1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台中市政府97年5月12日府都計字第0970107109號函送之補充資料用區面積達579.29公頃之理由。核准之建築計畫,依開發規模配合計畫道路或現有道路完整性劃定,共劃設渡假山城專用區579.29公頃。
(六)開發許可:
1、台中市政府為加強大坑風景區開發保育管理,促進土地合理利用,維護自然景觀,確保公共安全,依本會第312次會議決議文於79年12月13日訂頒之「台中市大坑風景區開發許可審查要點」,迄今將近20年,建議補充依該要點審查通過之範圍面積、使用用途項目與強度、申請審查程序(包括開發許可準則、項目、回饋負擔、公共設施、環境影響評估及水土保持等)及該要點條文內容。
2、本計畫案擬採開發許可方式辦理開發,核與本計畫案係為保持優美風景而劃定之目的,似有不符,建議補充說明有無其開發急迫性及需要性、開發許可指導綱要計畫、加強景觀資源保育、地方發展特色與優劣勢分析及開發總量管制。1.經統計迄95年11月,本計畫區共有77件申請開發許可核准案件,核准面積為567.99公頃,申請情形詳附件七,p.35。
2.現行開發許可申請審查程序及「台中市大坑風景區開發許可審查要點」條文內容詳附件八,p.39。
3.特定區計畫擬定後之建築管理應回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架構,惟考量本計畫區原計畫為風景區變更為農業區之面積劃設高達1,476.43公頃,係高強度變更為低強度使用,恐仍有可建築開發用地致影響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故為配合大坑風景特定區發展需要,兼顧農業區(原風景區)之開發保育管理,促進土地合理利用,維護自然景觀,確保公共安全,依原「台中市大坑風景區開發許可審查要點」之意旨,從嚴訂定「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農業區(原風景區)開發許可審查要點」,該要點草案詳附件九,p.47。
(七)觀光遊憩:為推動本風景特定區觀光遊憩發展,建議補充分析本風景特定區在台中地區整體觀光遊憩系統之發展定位、現況、旅遊人口數、未來發展構想及景觀遊憩計畫等資料。1.本風景區以運動遊憩為主軸、休閒觀光為本、渡假樂活為原則,定位為「中部區域運動遊憩園區」、「臺中都會區休閒觀光勝地」及「大坑渡假樂活山城」。併審查意見(二)辦理情形之說明。
2.大坑地區歷年旅遊人口變化顯示本計畫區觀光旅遊活動受九二一震災影響衰退,但近年來因大坑登山步道之推廣,旅遊人口數已呈現逐年上升之趨勢。相關旅遊人口統計及景觀遊憩計畫補充說明詳附件十,p.52。
(八)防災計畫:
1、建議補充本計畫案之災害史、類型、規模、路線、空間、場所等。
2、建議以本計畫案災害潛勢地區及環境敏感地區,進行土地使用適宜性分析,並補充分析後成果之後續因應配合措施。
3、建議補充本計畫區西側車籠埔斷1.已依照審查意見補充本案,詳附件十一,p.60。
2.已依照審查意見補充土地適宜性分析,詳附件十二,p.63。
3.內政部營建署88年12月20日公布車籠埔斷層帶都市計畫區內永久性禁限建範圍,在活動斷層線明確地區,為斷層線兩側各15公尺,未明確地區為斷層線西側30公尺、東側50公尺,禁限建範圍內的管制方式規定,公有土地不得建築;私有土地建築物應避開活動斷層線,高度不得超過七公尺,並以二層樓為限,建築物限做本會專案小組97年3月7日第1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台中市政府97年5月12日府都計字第0970107109號函送之補充資料層帶經過土地之禁、限建範圍面積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關規定。自用農舍或住宅。本府依上開規定訂定「台中市都市計畫(車籠埔斷層帶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計畫)」,於91年3月27日經台內營字第0910082583號函核定,91年4月20日府工都字第0910050416號函發布實施,將車籠埔斷層帶沿線兩側各15公尺經過範圍內之土地納入管制。管制事項列述如下:
(1)本土地使用管制範圍內屬公有土地者,不得核准興建。但為軍事、緊急災害或交通需要,並經臺中市政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2)本土地使用管制範圍內屬私有可建築用地僅限作自用住宅或農舍使用,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兩層樓、簷高不得超過7公尺。
(3)本土地使用管制範圍內屬於大坑風景地區之山坡地,應依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13章暨相關法令規範規定辦理。
(4)前述不得建築之土地面積,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者,得計入法定空地。
(5)其他管制事項,依現行規定辦理。
(九)容積獎勵:本計畫案擬變更為水岸遊憩專用區、旅客服務專用區及地方產業交流專用區,有關訂定開發時程獎勵容積,核與本風景特定區劃設目的似有不符,建議補充容積獎勵之理由與需要性。本計畫劃設水岸遊憩專用區(8.36公頃)、旅客服務專用區(1.17公頃)及地方產業交流專用區(6.42公頃)共計15.95公頃,佔計畫面積0.45%。為引導計畫區有次序之發展,擬透過開發獎勵誘因創造一優質的運動休閒遊憩環境,故配合主要公共設施建設,將水岸遊憩專用區、旅客服務專用區及地方產業交流專用區列為重點優先發展地區,以有效誘導開發優質的休閒渡假場域。
(十)其他:建議補充污水及垃圾處理措施計畫。1.原計畫於太原路太原橋附近規劃一處污水處理廠用地,計畫面積0.7011公頃,可處理大坑地區(廍子區段徵收區為主)的污水。考量本計畫區內污水接管率低且大型開發地區均有設置污水處理設施使污水達放流標準(詳台中市大坑風景區開發審查許可要點第十三點),因此本計畫不再劃設污水處理廠用地。
2.台中市南屯區文山垃圾處理場及焚化廠設計處理量為900公噸/日,本計畫區尖峰日垃圾量約25.4公噸,可由臺中市環保局負責清運,送往文山垃圾處理場及焚化廠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