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121-審議事項-["第5案:苗栗縣政府函為「變更及擴大後龍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加油站專用區及非都市土地為住宅區、商業區、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兒童遊樂場用地、停車
會議紀錄id
MOIO7121
案件id
I2S8tD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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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變更及擴大後龍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加油站專用區及非都市土地為住宅區、商業區、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兒童遊樂場用地、停車場用地、廣場用地、綠地用地及道路用地)案,經本會98年4月7日第704次會審議完竣,第704次會決議略為:「本案請縣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或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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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經苗栗縣政府依上開本會第704次會決議,自民國98年6月6日起補辦公開展覽30天,並於98年6月23日假後龍鎮公所舉辦說明會完竣,由於縣政府公開展覽期間接獲3件陳情意見,該府以98年7月21日府商都字第0980122685號函送公開展覽計畫書、圖及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等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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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詳附表本會決議欄,並退請苗栗縣政府併同本會第704次會決議,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苗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再人1余慶南等63人1.本案於公開展覽說明會及縣府審議時,已對民眾承諾增列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但提至內政部都委會時,卻僅以區段徵收為唯一方式,竟全盤否定當初對民眾之承諾。實有違政府一再宣示:區段徵收係取得土地之「最後手段」而非「優先手段」。亦令民等無法相信政府公信力。
2.本案之主要目的係配合遠雄健康生活園區開發需取得聯外交通而規劃變更,本案臨光華路之商業區(商一)面積約0.85公頃,擬作縣政府區段徵收開發取回之抵價地,準備讓售予特定財團,民等根本無法取得,與市地重劃原位次分配差異極大,影響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甚鉅。
3.2-20M及1-12M計畫道路兩側之綠地應取消,而改以退縮建築方式處理,以增加土地利用價值。
4.廣場之區位建議變更位置至民族路口以降低路沖對土地所有權人不良之影響。
5.為加速本案之開發公共設施比例應以不超過35%為原則。
6.為取信於人民請請縣府都委會增列市地重劃之開發方式,以為維護政府之公信力,並保障民政之權益。1.有關本案開發方式:
(1)本案第一次公開展覽書圖草案(97.6)之開發方式,在確保計畫切實可行及開發負擔公平合理並不降低公共水準之前提下,係採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2)依本縣205次都市計畫委員會第3案決議第4點略以:「本府依行政院91年12月6日院臺內字第0910061625號函原則同意之『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應辦理區段徵收』規定特殊案例之處理原則,就增列市地重劃之開發方式報院,復經內政部營建署97年6月25日內授營中字第0970103613號函復:『…請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由各級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審議完竣後,再報本部核處』。」(3)爰此,本案開發方式已採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併列方式報請內政部審議。惟依行政院81年7月28日台八十一內字第26274號函規定,為繼續落實加強公共建設用地取得、貫徹土地漲價歸公、防止土地投機等政策目標,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04次會議決議其開發方式仍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4)惟本次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04次會議決議補辦公開展覽期間,民眾強烈表示期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並於說明會時表示支持健康園區之開發,且同意留設通路供園區通行。本府考量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皆只是實現都市計畫規劃內容的手段工具,在確保本案配置不變、開發負擔公平合理並且不降低未來公共設施水準之前提之下,本府已於第一次公開展覽書圖草案(97.6)增列市地重劃方式,故本件仍建議依大部營建署97年6月25日函示提請委員會審議。
2.有關區段徵收剩餘地處理:
陳情內容與都市計畫內容無直接相關,所提有關未來區段徵參據苗栗縣政府列席人員之說明及該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即維持本會98年4月7日第704次會決議)。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苗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採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以符公平原則,以免造成民怨。
7.內政部營建府開會時,請通知陳情人列席。收剩餘土地處理方式,將由本府地政處在合法公平合理原則下,儘量維護地主權益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3.有關2-20M及1-12M計畫道路兩側綠帶,係為配合地區整體開放空間塑造劃設,其中2-20M計畫道路並依縣都委會第205次會議決議,於道路東西兩側各留設5M綠地用地,1-12M道路兩側綠帶則經內政部專案小組初步建議,由10M綠地用地修改為5M綠地用地。
4.廣場用地劃設係為提供舒適之開放空間及與公園綠地作系統性之整合,建議維持內政部都委會第704次會議決議。
5.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34點規範,本案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應不得低於總面積40%,且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04次會議決議,目前已規劃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佔計畫區比例約41.33%,惟考量開發可行性,部分劃為公共設施之國有地(面積約0.4271公頃)將不納入區段徵收範圍,未來由本府依規定申請撥用。
6.併處理方式建議第1點辦理。
7.未來內政部都委會開會時,本府將轉知陳情人到場表示意見。
再人2鄭月玲1.本案於公開展覽說明會及縣府審議時,已對民眾承諾增列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但提至內政部都委會時,卻僅以區段徵收為唯一方式,竟全盤否定當初對民眾之承諾。實有違政府一再宣示:區段徵收係取得土地之「最後手段」而非「優先手段」。亦令民等無法相信政府公信力。
2.本案之主要目的係配合遠雄健康生活園區開發需請縣府都委會增列市地重劃之開發方式,以為維護政府之公信力,並保障民政之權益。併再人1陳情意見。
併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再人1案。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苗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取得聯外交通而規劃變更,本案臨光華路之商業區(商一)面積約0.85公頃,擬作縣政府區段徵收開發取回之抵價地,準備讓售予特定財團,民等根本無法取得,與市地重劃原位次分配差異極大,影響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甚鉅。
3.2-20M及1-12M計畫道路兩側之綠地應取消,而改以退縮建築方式處理,以增加土地利用價值。
4.廣場之區位建議變更位置至民族路口以降低路沖對土地所有權人不良之影響。
5.為加速本案之開發公共設施比例應以不超過35%為原則。
6.為取信於人民請採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以符公平原則,以免造成民怨。
再人3陳應忠等7人1.遠雄健康生活園區之開發,在後龍鎮算是大型投資計畫,地方上均希望能順利開發完成,縣府也積極配合園區周遭農業區透過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讓遠雄取得所需聯外道路,但陳情人等所有之加油站專用區原本就是可供建築土地,其所在位置不會妨請將原加油站專用區保留排除於開發範圍外。1.本案第一次公開展覽書圖草案(97.6)之開發範圍,係將原為可建築用地之加油站專用區排除開發範圍,惟加油站專用區土地所有權人於97.7.16向本府提出陳情,表示「願意申請加入本案之區段徵收行列」,且稱「陳應忠、林淑英二人土地面積約佔全部專區一半」(縣都委會人民陳情案件「逾1」案),合先敘明。
2.爰經前述陳情人意見,於本縣205次都市計畫委員會第3案決議:「本計畫區內北側加油站專用區經採納土地所有權人意願及考量地區未來發展整體性,變更加油站專用區為商業區並納入整體參據苗栗縣政府列席人員之說明及該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即維持本會98年4月7日第704次會決議)。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苗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害遠雄健康生活園區之規劃,根本無需納入開發範圍。
2.本案97.6.18公開展覽說明會上,並未將加油站專用區納入開發範圍,但在未徵詢該區土地所有權人有無意願下,逕自將其納入開發範圍,實在是非常不當的行政作為,今土地所有權人強烈主張仍保留作加油站專用區,不加入開發範圍請貴府予以修正,以維民等之權益。
3.內政部營建府開會時,請通知陳情人列席。開發範圍」,故本案加油站專用區係採納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並考量周邊地區整體發展性,將其納入整體開發範圍。
3.另本案未來配合健康生活園區開發完成後,將引入住宅區及商業區等機能,爰加油站專用區納入整體開發,有利於整體健康生活醫療意象之塑造,未來第一種商業區除全街廓整體開發外,亦要求於中山路與光華路口留設500m2以上之街角廣場,而且加油站專用區至今從未開闢,公告現值已相對較高,納入區段徵收,並無損其區段徵收申領抵價地權益。若維持早期加油站專用區,未來營運若造成油氣污染,對整體健康環境而言,不僅有害無益,對鄰近納入整體開發範圍的地主而言,亦不公平。
4.未來內政部都委會開會時,本府將轉知陳情人到場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