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121-審議事項-第12案:金門縣政府函為「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121
案件id
uX57Yc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金門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5月7日第43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金門縣政府98年7月6日府建都字第0980044638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3條第4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金門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變更內容綜理表內編號一【位置:公六東側】及編號二【位置:市七東南側】部分:
(一)據金門縣政府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列席代表於會中說明:
1.基地尚有可開發空間。
2.基地毗鄰地區之商業發展情形,如增加參照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之使用,可促進鄰近商業活動帶之延續性。
3.基地增加前項規定第5款使用,不影響本計畫區內商業區之檢討標準。
(二)變更內容綜理表內編號一【位置:公六東側】,同意變更為電信專用區(電專二),變更內容綜理表內編號二【位置:市七東南側】,同意變更為電信專用區(電專一),前述2處基地皆得參照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為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健身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之使用,並依下列各點回饋措施辦理:
1.回饋方式及內容:
(1)捐贈比例: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應提供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捐贈之比例乘以供商業使用樓地板面積佔該電信專用區總樓地板面積之比例。
(2)捐贈項目:土地或折算代金或等值公益性樓地板面積。
(3)捐贈時機:於該電信專用區建築物建造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核發前捐贈。
(4)代金運用:應優先使用於改善鄰里社區之公共設施,以提昇當地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2.金門縣政府應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 二、變更內容綜理表內註4【本計畫草案變更編號二之一:電信事業專用區】(金門縣金城鎮祥瑞段244地號土地,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面積129.1平方公尺)部分:
(一)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列席代表於會中說明,因基地面積過小致地主無法利用,將積極價購取得該筆私有土地。
(二)同意變更為電信專用區,不得參照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健身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使用,故免予負擔回饋。
- 三、有關計畫書第13頁及第14頁所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乙節,因細部計畫中已載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規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屬細部計畫應表明事項,請刪除該項內容,以資周延。
- 四、計畫書內變更土地面積與土地登記謄本所載面積不一致部分:
(一)依計畫書第3頁及第6頁所載,「電信事業專用區」面積為0.25公頃;該範圍內包含金城鎮祥瑞段391、244、384地號土地,惟土地登記謄本前開地號土地總面積卻為0.2486公頃,請依實際情形查明修正,以符實際。
(二)另公開展覽計畫書所載,金城鎮祥瑞段244地號土地面積為138平方公尺,惟土地登記謄本面積確為129.1平方公尺,請依實際情形一併查明修正,以符實際。
- 五、本計畫地區尚有一處電信事業專用區(電專一)(金門縣金城鎮祥瑞段384、391地號土地,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面積2348.18平方公尺)毗鄰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二【位置:市七東南側】,並未納入本專案通盤檢討案內辦理部分:
(一)據金門縣政府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列席代表於會中說明:
1.本基地尚有可開發空間。
2.本基地毗鄰地區之商業發展情形,如增加參照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之使用,可促進鄰近商業活動帶之延續性。
3.本基地增加前項規定第5款使用,不影響本計畫區內商業區之檢討標準。
(二)同意變更為電信專用區(電專一),得參照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為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健身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之使用,並依下列各點回饋措施辦理:
1.回饋方式及內容:
(1)捐贈比例: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應提供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捐贈之比例乘以供商業使用樓地板面積佔該電信專用區總樓地板面積之比例。
(2)捐贈項目:土地或折算代金或等值公益性樓地板面積。
(3)捐贈時機:於該電信專用區建築物建造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核發前捐贈。
(4)代金運用:應優先使用於改善鄰里社區之公共設施,以提昇當地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2.金門縣政府應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三)本基地因超出公開展覽範圍,應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 八、報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