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131-審議事項-第5案:苗栗縣政府函為「變更苗栗主要計畫(部分甲種工業區及綠地用地為慈善教育園區、公園用地、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綠地用地、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道路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7131
案件id
NDUBnI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6月5日第203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苗栗縣政府97年9月16日府商都字第0970139113號函及97年10月23日府商都字第0970161886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委員梅英(召集人)、周委員志龍、陳委員麗紅、顏委員秀吉、羅委員光宗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7年11月11日、97年12月9日及98年7月3日召開3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苗栗縣政府98年8月13日府商都字第0980135566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考量本案劃設之文教區日後擴校發展需求及避免影響公共設施服務品質,故除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六之住宅區修正為文教區(惟其回饋條件仍維持自願捐贈可建築用地10%,剩餘部分再提供其中30%作為區內必要公共設施。)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該府98年8月13日府商都字第0980135566號函送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係苗栗縣政府據財團法人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為落實心靈改造與人文關懷並提供地區性學習場所以落實各項社會福利設施擬於苗栗市規劃設置慈善專用區,以厚實苗栗地區社會福利及高等教育之基礎,故辦理變更部分甲種工業區(面積:23.1043公頃)為慈善教育專用區(面積:16.7230公頃)、公園用地(面積:0.7909公頃)、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0.4663公頃)、綠地用地(面積:0.5442公頃)、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面積:1.0322公頃)、道路用地(面積:
3.5477公頃)及部分綠地用地(面積:0.5442公頃)為慈善教育專用區(面積:0.0490公頃)、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面積:
0.0210公頃)、道路用地(面積:0.4742公頃),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苗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請苗栗縣政府先行與申請變更單位(財團法人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妥予研商補充提供關該基金會相關事業體整體發展願景、定位、服務範圍,以及本案於苗栗地區所扮演之角色與功能、苗栗地區慈濟志工人數等相關資料。
- 二、為健全都市整體發展及維護開發之公平合理性,本案是否納入目前正辦理之「變更苗栗都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一併考量,若是為爭取時效有先行辦理個案變更之必要,請補充本計畫案已依循主要計畫之指導或符合「苗栗縣都市計畫工業區發展政策」,訂有對整體工業區使用調整之相關對策說明。
- 三、本案係採個案方式辦理變更,為避免基地開發後與周邊地區發展產生不良競合,影響都市整體發展,故請縣政府配合刻正辦理之苗栗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針對當地產業結構轉變與未來實際發展需求,提出工業區規劃構想及發展政策,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為本案發展定位及變更指導原則。
- 四、本基地非屬完整街廓,應請就產業結構變遷之關係補充該區整體規劃,以充分落實「整體規劃、分別開發」之具體目標。
- 五、本次變更面積近24公頃,影響苗栗都市整體發展至鉅,有關計畫發展部分,請詳為補充本案發展願景、功能定位、計畫目標、發展策略與構想、暨本案變更為社會福利專用區、文教區及住宅區之用地需求分析與環境影響分析。
- 六、請苗栗縣政府就本案變更後附近地區環境品質、公共設施區位之適宜性及可及性、與毗鄰地區土地使用之關聯性,以及人口增加是否造成該區公共設施不足等影響分析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七、本案變更面積達1公頃以上,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7條規定應劃設不低於該等地區總面積10﹪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等公共設施用地,並納入計畫書內,以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 八、本開發案之計畫人口為1700人,請分析學齡人口佔總人口數之比例或出生率,詳予推估計畫目標年學童人數,並妥為檢討學校用地需求。
- 九、考量本案之使用類別、功能、活動性質與規模,日後勢必對附近地區交通系統造成相當程度之衝擊影響,故請縣政府會同規劃單位就社會福利專用區引入之志職工、參訪人員,文教區之學生及教職員,推廣教育產學合作(約5,000人)學員數,提出區域性及基地內交通需求分析、動線規劃方案,及高速鐵路苗栗站區將來開發完成後,如何有效紓解周邊交通及停車之影響評估及改善計畫。
- 十、慈濟基金會舉辦活動時,倡導大眾運輸搭乘及共乘等方式值得肯定,惟苗栗縣交通系統較不完整,未來慈濟基金會舉辦活動時衍生之交通、停車問題如何自行內化吸收外,苗栗縣政府如何就國華路與中華路交叉口時相號誌設計問題,並請提出交通改善措施,以減低對周邊交通之衝擊,請詳為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
十一、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該府目前正於苗栗市區推行免費巡迴公車,且基地西側鐵路用地,已辦理高架化可行性評估,縣府亦承諾配合分擔該項工程開闢經費,此皆有助於改善周邊道路服務水準,故請將相關計畫及執行情形納入計畫書予以敘明,以資明確。
十二、考量本案係為因應高等教育及都市發展需要佈設教育機能空間與生活服務機能,同意照縣政府於專案小組會中所提修正計畫圖通過,並請開發者將所提供之公共設施項目、面積、區位、及比例資料,納入主要計畫書內,變更為住宅區所劃設之公共設施,則由地方政府無償取得。
十三、請規劃單位補充社會福利專用區及文教區之功能、定位,並就校區規模、量體、大小,提出詳實之短、中、長期校務發展目標與策略,以使本規劃案更具體可行。
十四、本案變更部分基地為住宅區,故請就該計畫地區之人口成長、推計方式、住宅供需及公共設施容受力等情形,進行調查分析及推計後,提出詳實數據資料,併納入計畫書內敘明。
十五、請縣政府詳為補充說明本案住宅區之功能定位、基地空間配置概要(含分區計畫、配置示意、量體規模、使用強度、動線規劃、停車空間、隔離綠帶及公共開放空間)等基本資料,並納入計畫書內,俾供擬定細部計畫依循。
十六、本案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自願捐贈土地比例部分,除請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事項」相關規定妥為檢核(包括捐贈土地之區位),並標繪區位外,應由申請人與苗栗縣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圖內予以規定敘明。
十七、為避免緊急危難及提昇開發區內防災應變能力,請縣政府補充提出本開發案之緊急防災應變計畫,及如何充實防災設施、健全防災體系,以建構安全的防災空間。
十八、本案開發規模達23公頃,基於排水及滯洪需求,建議於公園用地、文教區或社會福利專用區內劃設滯洪相關設施,除可降低排水逕流,並可營造客家特有水塘景觀元素以保有在地人文關懷,並創造生態、健康之良好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十九、請縣政府配合本開發案之空間環境,妥為建構自行車道及歩道系統,以符合健康環保的節能減碳、生態保育都市發展潮流,且停車空間除應滿足車輛停車需求外,有關腳踏車停置空間更應納入停車計畫中妥為規劃設置。
廿、為減降未來鐵路高架化產生之噪音、視覺、景觀衝擊,及與工業區保持適當隔離,以確保居住品質,請縣政府妥為劃置隔離綠帶或相關解決因應對策,並納入於計畫書敘明,以資妥適。
廿一、為增加基地保水並利植栽綠化,本開發案退縮之法定空地部分,不得開挖作為地下室使用。
廿二、有關變更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請洽該土地管理機關取得同意變更或同意合併開發相關證明文件,以杜紛爭。
廿三、本案「社會福利專用區、文教區」允許之使用項目,將來開發使用時,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廿四、本案開發行為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
廿五、本案應擬定細部計畫,請苗栗縣政府於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
廿六、開發單位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苗栗縣政府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依自行整體開發計畫訂定之時程開發,並敘明計畫發布實施後三年內必需予以開發建設,否則依程序回復為工業區,妥為納入主要計畫書內以為執行依據。
廿七、本案應請苗栗縣政府依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及現況修正各項相關資料及統計分析數據後,並妥為修正變更計畫書、圖。
廿八、將案名修正為:「變更苗栗主要計畫(部分甲種工業區及綠地用地為社會福利專用區、文教區、住宅區、公園兼滯洪池用地、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綠地用地、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道路用地)案」,以符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