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131-審議事項-第4案:新竹縣政府函爲:「變更關西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131
案件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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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新竹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6年12月11日第220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新竹縣政府97年7月7日府工都字第0970085217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李委員正庸(召集人)、賴前委員碧瑩、顏委員秀吉、張委員梅英、孫前委員寶鉅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7年8月29日、97年9月26日及98年3月17日召開3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新竹縣政府98年7月22日府工都字第0980117557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本會決議欄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新竹縣政府98年7月22日府工都字第0980117557號函送計畫書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查「關西都市計畫案」係於民國63年1月發布實施,於民國72年11月及85年10月分別辦理第一、二次通盤檢討,計畫面積433.32公頃。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新竹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依計畫書記載關西鎮未來發展定位為新竹縣「觀光休閒文化產業發展大鎮」,惟如何結合既有休閒農業,地方特色產業,自然景觀資源,以達成發展觀光休閒與文化產業之目標,請縣政府妥為研擬本區整體發展計畫、未來願景及各項執行策略,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本次通盤檢討用圖係採新測繪地形圖,其比例尺與原核定圖不同,且依計畫書內重製前後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對照表顯示,重製後面積增加8.52公頃,除請縣政府妥為製作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討綜理表,將新舊地形圖比例尺及疑義問題之處理情形暨轉繪會議結論納入綜理表內外,並應於適當章節詳為敘明其增減原因、是否影響民眾權益及相關因應處理對策,以利查考。
- 三、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25000人核算,本計畫區公園用地面積不足0.67公頃,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2.16公頃。又本計畫區公園(面積3.08公頃)、體育場所(面積0.00公頃)、廣場(面積0.05公頃)、綠地(面積3.02公頃)及兒童遊樂場(面積2.22公頃)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為計畫面積1.89﹪,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本計畫係屬老舊街區,本次通檢並無重大開發案件,且已於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五、十八案中酌予調整補充公園用地,故採納縣府列席人員意見,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俟將來擴大都市發展用地或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
- 四、本計畫區現有關西第一戲院、警察分駐所等歷史建築,應請縣政府妥為調查、規劃、保留,用以保存本區都市紋理與記憶,培養地方認同感,發展地方魅力,充實在地人生活內涵,並作為推動地方文化、觀光產業活動之特有歷史、人文景觀元素。
- 五、關西鎮內歷史、文化資源非常豐富,為具有風土人情、人文史蹟、景觀優美、充滿地方文化特色空間之山城小鎮,故請縣政府配合空間環境,妥為建構配自行車道及歩道系統,以符合健康環保的節能減碳、生態保育都市發展潮流,同時吸引休閒觀光人潮,活絡地方相關傳統產業,創造商機。
- 六、依計畫書記載本鎮為全台的「長壽之鄉」,為因應人口結構型態轉變,落實社區照護,除請縣政府於區位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上,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妥為設置老人福利機構外,未來則請依實際需求考量劃設相關之福利設施用地,以建構完整之照顧服務體系。
- 七、本計畫未劃設環保設施用地,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規劃方案於計畫書補充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 八、爲了解本區道路系統等級及週邊整體道路銜接情形,請補充劃設交通路網結構圖,並於圖中標示各計畫道路之路名、寬度及相關聯外道路欲通往地區地名,納入計畫書內。
- 九、有關都市防災計畫部分,請縣政府針對地方特性並依據地區生活圈人口密度、發展現況等分布情形,妥為敘明災害歷史、建立災害標示、維生設施及警消系統等,並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就防災避難場所與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修正各項防災空間名稱、面積後,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
- 十、本案「河川區」應由新竹縣政府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二六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十一、有關整體開發部分,請縣政府查明本計畫區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之範圍、面積及實施開發情形,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對於尚未辦理整體開發地區,應確實依本部於91年7月16日以台內營字第0910085117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提解決對策,針對附帶條件內容妥為處理。
十二、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513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旨意。
十三、本案發布實施時,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2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除。」規定辦理。
十四、為利執行,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案規定需採回饋措施方式辦理者,縣政府應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併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十五、本計畫新竹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十六、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變一調整計畫年期民國95年民國110年配合北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予以變更計畫年期。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變二重製後本計畫區面積調整原三千分之一比例尺計畫圖(433.32公頃)新一千分之一比例尺計畫圖(441.84公頃)原計畫圖老舊無法適用執行,配合地形圖重測,將舊1/3000都市計畫圖調整為新1/1000都市計畫圖,並依展繪原則、展繪疑義會議決議辦理計畫圖重製。
備註:
1.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1、42條規定,辦理計畫圖重製。
2.重製前後土地使用計畫對照詳見表四。
併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二、十三點。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變電所用地(0.19公頃)工業區(一)(0.21公頃)住宅區(0.02公頃)附帶條件:
1.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應依「新竹縣都市計畫地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回饋20%,並得以代金辦理回饋,惟繳交代金以繳交時之當期的土地公告現值加二成計算為之。
2.並應於申請建築執照前完成回饋或代金繳交事宜,始得請領建造執照。三變三計畫區北側工業區(一)住宅區(0.01公頃)變電所用地(0.01公頃)核對台電變電所使用現況與土地所有權情形相符,故擬依使用現況變更為變電所用地,將鄰近未取得土地(既有建物)併鄰近分區為住宅區。
備註:
1.依變電所現況位置(明德段317-1、336、337、338、339、342、347)由工業區變更為變電所用地。
2.住宅區變更為變電所用地(明德段347-2地號)3.其他私有地併鄰近分區變更為住宅區(明德段327-1、328-1、329-1、330-1、331-1、332-1、333-1、334-1、335-1、340、341-2、343、344-2、345-2、346-2地號等15筆)。-1.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四變三計畫區中、南側工業區工業區(17.21公頃)乙種工業區(17.21公頃)指定工業區使用類別。
備註:
除新編號三、五變更之工業區土地外,其餘工業區均變更為乙種工業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宗教專用區(0.18公頃)保存區(0.18公頃)乙種工業區(0.00公頃)五變、逾期人一存(三)工業區(0.93公頃)宗教專用區(0.93公頃)附帶條件:
1.工業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應依「新竹縣都市計畫地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回饋15%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回饋部份應規劃為公園用地。
2.為整體考量,如有增改建計畫時,應提送新竹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後為之。1.潮音禪寺為登記之寺廟,原保存區非屬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之古蹟,為避免分區名稱相混淆,故將「保存區」修正為「宗教專用區」。
2.經清查樁位圖與一通都計圖不符,參酌72年一通變更原意修正範圍圖,將1063、1065地號剔除,由保存區變更為乙種工業區,以符實際。
3.潮音禪寺現況使用範圍大於原保存區範圍,配合現況調整,將其所有土地除河川區以外地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備註:
1.東安段1063、1065地號為私人所有。
2.變更土地面積四捨五入進位後未滿0.01公頃者,以0.00公頃表示之。
3.經查潮音禪寺所有土地除河川區以外為東安段1053、1057、1064、1072、1073、1077、1079、1080、1090等地號,配合現況調整為宗教專用區。
1.除將變更為乙種工業區面積詳實記載於欄位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牛欄河行水區行水區(34.14公頃)原牛欄河行水區北側農業區(0.27公頃)河川區(34.41公頃)原牛欄河行水區道路用地(0.68公頃)工四西南側道路用地兼供行水區使用(0.19公頃)六變計畫區西北側道路用地兼供河川區使用(0.23)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1.10公頃)1.牛欄河行水區依經濟部水利處北區水資源局調查,非屬石門水庫集水區,且無石門水庫分洪計畫之使用需求。
2.經套繪關西鎮牛欄河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調整行水區範圍,並修改行水區名稱為河川區。
3.「道路用地兼供行水區使用」、「道路用地兼供河川區使用」,配合水利法相關規定,應以河川區使用為主,道路使用為次,並調整行水區分區名稱,變更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
備註:
1.依90.6.5(90)水利北石字第0905002091號函請新竹縣政府辦理部分行水區解編事宜。
2.經套繪新竹縣政府93.5.31府建水字第0930072122號函核定之關西鎮牛欄河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內變更為河川區。
3.依據經濟部及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聯署函頒規定,將行水區名稱調整為河川區。1.併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十點。
2.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七變、人5原牛欄河行水區行水區(34.58公頃)休閒農業區(34.58公頃)附帶條件:
未來應以整體規劃方式辦理,並得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規定辦理,以利後續發展,不得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29、29-1條規定申請建築使用。1.牛欄河行水區依經濟部水利處北區水資源局調查,非屬石門水庫集水區,且無石門水庫分洪計畫之使用需求。
2.經套繪新竹縣政府93.5.31府建水字第0930072122號函核定之關西鎮牛欄河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調整行水區範圍後,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外之原屬牛欄河行水區者屬於行水區縮編部分,參酌人民陳情意見及現況使用情形,將行水區縮編部分變更為「休閒農業區」。
3.「休閒農業區」與農業區有所區隔,以利後續整體規劃,落實發展願景與目標。
備註:
牛欄河行水區係依經濟部水利處北區水資源局90.6.5(90)水利北石字第0905002091號函請新竹縣政府辦理部分行水區解編事宜。牛欄河貫穿整個計畫區,河流水道清徹見底,而河階地則供作農業使用,屬區內稀有自然景觀元素,爲確保自然資源謹慎、規律、有創意的指導開發及永續利用,故本案暫予保留,請縣政府依下列各點妥為補充詳細書面資料後,再提請大會討論決定:
1.詳為補充分析牛欄河上游區域土地、集水體系、水道變遷、河床高度變化、歷史災害、河川整體功能、目前使用現況後,提出相關親山親水構想計畫。
2.提出休閒農業區之內涵、使用內容、性質、面臨牛欄河之相關配套機制,管制措施及具體可行之規劃方案及行動策略。
八變八部份機一用地機關用地(0.05公頃)電信專用區(0.05公頃)目前係供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且土地登記為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所有,為符合實際用途,及配合國營事業民營化政策,予以變更。
備註:
變更範圍以關西鎮西安段845地號為準(範圍核定後依實際鑑界範圍為準)。
本案如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變更為電信專用區,惟不得為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健身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使用,否則維持原計畫。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加油站用地(0.13公頃)住宅區(0.00公頃)加油站專用區(0.13公頃)九變九加油站用地加油站用地(0.02公頃)住宅區(0.02公頃)附帶條件:
1.加油站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應依「新竹縣都市計畫地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回饋30%,並得以代金辦理回饋,惟繳交代金以繳交時之當期的土地公告現值加二成計算為之。
2.並應於申請建築執照前完成回饋或代金繳交事宜,始得請領建造執照。
1.為符合實際用途,及配合國營事業民營化政策,予以變更。
2.加油站專用區變更範圍以光明段268地號為準,現況為中國石油公司使用,依現況使用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
3.其餘私有土地併鄰近分區變更為住宅區。
備註:
1.私有土地264、265、266、267、273-2、273-3、273-11、286地號部分土地併鄰近分區變更為住宅區。
2.變更土地面積四捨五入進位後未滿0.01公頃者,以0.00公頃表示之。1.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變十郵政用地郵政用地(0.07公頃)郵政事業用地(0.07公頃)為符合實際用途,及配合公司化政策,予以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一變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訂修訂1.配合分區內容調整。
2.增訂建築退縮及停車空間之規定。
備註:
詳見表十四除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請縣政府參照內政部訂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妥為訂定退縮建築規定,併納入計畫書外,其餘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
十二變二增訂都市防災計畫未訂新訂為避免都市災害,將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補充規劃納入計畫書規定。
備註:
詳第六章第柒節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九點。
三人2關西高中北側住宅區(0.47公頃)學校用地(0.47公頃)為維持關西高中校園完整性及落實實際使用情形,變更部分住宅區為學校用地(關農段431、432、441等地號)。
備註:
關農段431、432、441等地號為中華民國所有,管理機關為關西高中。擬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四人3關西國小南側住宅區附帶條件: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發照建築。附帶條件:
1.准以代金方式辦理,回饋部份惟應依「新竹縣都市計畫地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回饋25%,並得以代金辦理回饋,惟繳交代金以繳交時之當期的土地公告現值加二成計算為之。
2.並應於申請建築執照前完成回饋或代金繳交事宜,始得請領建造執照。該住宅區基地範圍面積狹小且原既有房屋存在,附帶條件實難執行,故變更附帶條件以代金方式辦理,使其具體易行。
備註:
1.原二通時由保存區配合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其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始得發照建築。
2.依「新竹縣都市計畫地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保存區變更為住宅區回饋部份為25%。除將變更面積記載於變更內容欄位,並將回饋25%土地集中劃設為與學校間之隔離綠地,以保持學校教學寧靜及住宅區環境品質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住宅區(0.11公頃)附帶條件:
1.市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應依「新竹縣都市計畫地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回饋25%,並得以代金辦理回饋,惟繳交代金以繳交時之當期的土地公告現值加二成計算為之。
2.並應於申請建築執照前完成回饋或代金繳交事宜,始得請領建造執照。十五人4部分市三用地市場用地(0.15公頃)道路用地(0.04公頃)1.既成道路左側市場用地自都市計畫發布至今仍未開闢使用,同時人口外流的趨勢顯示現有市場用地無增加之需求,故既成道路左側未作市場使用部分併鄰近分區變更為住宅區。
2.考量市場防救災考量,以既成道路西側界線向東劃設6M寬計畫道路。除配合現況地形,將駁坎下方坡地部分,併鄰近分區變更為農業區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六人6計畫區西南側農業區(0.30公頃)河川區(0.30公頃)頭前溪、鳳山溪水道治理計畫線內土地與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不符,為利計畫完整性,故將治理計畫用地範圍內農業區變更為河川區。
備註:
依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提供之資料套繪。除河川區名稱部分,併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十點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七逾期人2計畫區內118縣道由台三線至計畫範圍線間之路段農業區(0.38公頃)道路用地(0.38頃)關西都市計畫區內118線縣道道路寬度於台3線南北兩側路寬不同,且銜接計畫區外計畫寬度為15公尺之道路,為考量防災需求與完善交通機能,配合118縣道寬度劃設15M計畫道路,並自原計畫道路中心線向兩邊均等拓寬為15M。
備註:
北側2號道路為15m,南側為本次變更路段,由台三線至計畫範圍線之間路寬原為8m。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公園用地(0.32公頃)步道用地(0.02公頃)商業區(0.00公頃)市場用地(0.35公頃)住宅區(0.01公頃)附帶條件:
1.市場用地變更為商業區、住宅區應依「新竹縣都市計畫地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回饋商業區35%,住宅區25%,並得以代金辦理回饋,惟繳交代金以繳交時之當期的土地公告現值加二成計算為之。
2.並應於申請建築執照前完成回饋或代金繳交事宜,始得請領建造執照。
商業區(0.00公頃)步道用地(0.00公頃)步道用地(0.00公頃)住宅區道路用地(0.01公頃)步道用地(0.00公頃)公園用地(0.01公頃)八市四用地及南側住宅區與道路用地道路用地(0.01公頃)住宅區(0.00公頃)1.為保存本區都市紋理與記憶,推動地方文化及觀光,故變更關西警察分駐所所在之市四用地為公園用地,作為具有吸引力之人文景觀元素;並得作多目標使用,以利警察分駐所得為原來使用。
2.為利未來歷史建築與公園的親近性與便利性,依據當地建築現況與權屬,變更部份商業區(45.69M2)、住宅區(51.09M2)、市四用地(250.74M2)與道路用地(8.58M2)為人行步道用地(4M)以利通行。
3.考量現況道路開闢情形與權屬,市四用地南側計畫8M道路配合現況、公有土地權屬。
(變更土地面積四捨五入進位後未滿0.01公頃者,以0.00公頃表示之。其中「變更部份市四用地為商業區」為2.64M2;「變更部份商業區為人行步道用地」為45.69M2;「變更道路用地為人行步道用地」為8.58M2;「變更住宅區為人行步道用地」為51.09M2;「變更道路用地為住宅區」為6.24M)。1.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本案如准予通過,為符合程序及避免影響他人權益,本案應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十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原條文增修訂條文調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訂定之。依89.12.29台89內營字第8985468號函發布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修正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住宅區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二、住宅區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
為提升居住環境品質及解決停車需求,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250平方公尺,每150平方公尺,增設一部,但建築基地僅面臨4公尺人行步道用地者,免依以上規定辦理。所留設之停車空間如屬同一戶者,得免依建築技術規則留設車道。修訂。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三、商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350%。三、商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350%。
為提升居住環境品質及解決停車需求,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250平方公尺,每150平方公尺,增設一部,但建築基地僅面臨4公尺人行步道用地者,免依以上規定辦理。所留設之停車空間如屬同一戶者,得免依建築技術規則留設車道。
修訂。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增修訂條文調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四、乙種工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四、乙種工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修訂。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五、保存區建蔽率之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五、保存區建蔽率之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同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六、宗教專用區建蔽率之不得大於30%,容積率不得大於100%。增訂。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七、電信專用區以供電信事業相關設施及其必要附屬設施為主,且不得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使用。
其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增訂。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八、加油站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80%。增訂。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八、機關用地及郵政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九、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其設置之汽車停車空間數量不得小於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數量之2倍。1.條次更動。
2.修訂。
3.郵政用地移列至第十二點。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七、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1)國小、國中用地不得大於150%。(2)高(中)職用地不得大於200%。十、學校用地:
(一)國小、國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二)高(中)職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1.條次更動。
2.修訂。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增修訂條文調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六、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十一、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條次更動。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二、郵政事業用地以供郵政事業相關設施及其必要附屬設施為主,且不得為一般商業及其他公司行號辦公室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且開發建築前應先經新竹縣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其設置之汽車停車空間數量不得小於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數量之2倍。1.增訂。
2.配合變更郵政用地名稱,修改為郵政事業用地。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九、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左列獎勵措施:
(1)凡建築基地為完整之街廓或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並依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者,得依第12點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1.基地有一面臨接寬度在8公尺以上之道路,其臨接長度在25公尺以上或達周界總長度五分之一以上者。
2.基地面積在1500平方公尺以上者。十三、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一)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得依內政部訂定「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1.條次更動。
2.依92.03.20內政部公告廢止「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納入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增修訂條文調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依前項規定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ΔFA)按左式核計,但不得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二十:
ΔFA=S*IA:基地面積。
S: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其定義與計算標準依內政部訂頒『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之規定)I:鼓勵係數依左列規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照案通過;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原條文增修訂條文調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定:
1.商業區:
I=2.89(S/A-1.0)1/2.住宅區、機關用地:I=2.04(S∕A-1.0)1/2
- 十、依第九點第一款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之建築基地,其面臨道路為20公尺以上,且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1500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機關用地為2000平方公尺以上者,其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ΔFA)得依第九點規定核算之增加樓地板面積乘以125%。刪除與第十四點合併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四、為維護都市空間環境品質及考量公共設施容受力,建築基地符合各項容積獎勵條件,得同時適用之,惟其各項獎勵面積之總和,不得超過基地面積乘以法定容積率的50%。但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辦理者,可提高至上限之60%。
增訂。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一、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十五、建築基地所留設之法定空地應植栽綠化,其綠覆率比例應達50%以上,並依新竹縣建築基地綠化執行要點辦理,且應考慮防災救護通行之需求。1.條次更動。
2.修訂。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增修訂條文調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六、本計畫區內申請建築基地達2000平方公尺(含)以上者,應先提送「新竹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
住宅區、商業區為鼓勵大街廓整體發展,得增加其樓地板面積為獎勵,其增加之樓地板面積以原總樓地板面積(建築基地×法定容積率)乘以一定比值之獎勵係數計算:
基地規模獎勵係數500M2(含)至2000M2以下5%2000M2至5000M2(含)9%5000M2以上10%申請本條款獎勵者,均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且退縮地不得設置圍牆並應植栽綠化。
如有開挖地下室之必要者,地下層應自最小退縮建築距離後,始得開挖建築,如屬角地,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以利植栽綠化及透水。
增訂。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二、各項管制要點未規定者,適用「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十七、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1.條次更動。
2.修訂。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八、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編號陳情人姓名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意見本會決議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明德段538-1、539-1及545地號(郵政用地)中華郵政公司所有明德段538-1、539-1及545地號土地,於原計畫使用分區係為商業區,後於第二次通盤檢討由商業區變更為郵政用地,依「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相關規定,經都市計畫程序變更土地使用分區為公共設施用地或專用區者,依前開處理原則恢復變更為原土地使用分區時,得免提供相關負擔捐贈,因前開等土地鄰近商業區且於原計畫亦劃設為商業區,請於關西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恢復為原分區(商業區),以資配合國營事業土地資產活化。請於關西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恢復為原分區(商業區),並依「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相關規定,得免提供相關負擔捐贈。本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第十案為符合實際用途及配合公司化政策將郵政用地變更為郵政事業用地,查本次通盤檢討案已完成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審議,並已依審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提送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大會審議中,經查中華郵政公司刻正進行該公司管有土地變更都市計畫專案通盤檢討作業,建議納入前開以利統整辦理。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十案變更為郵政事業用地,並採納新竹縣政府列席人員之說明,日後再納入中華郵政公司刻正進行之該公司管有土地變更都市計畫專案通盤檢討案中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