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151-審議事項-第3案:苗栗縣政府函為「擴大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周邊地區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7151
案件id
D5G0ah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苗栗縣都委會95年12月25日第186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苗栗縣政府96年1月29日府商都字第0960007008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2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周委員志龍、歐陽前委員嶠暉、洪前委員啟東、黃委員德治、孫前委員寶鉅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周委員志龍擔任召集人,復於96年3月13日、6月21日、8月24日召開3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意見,並經苗栗縣政府96年11月22日府商都字第0960174811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到部,提經本會96年12月11日第672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苗栗縣政府96年11月22日府商都字第0960174811號函檢附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有關計畫書內容請依下列各點修正:
(一)本案因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有關計畫書第十章『其他規定事項』,請縣府斟酌考量增列下列相關原則性規定,納入計畫書敘明。
1、建蔽率規定應儘量予以降低,以增加開放空間。
2、有關大規模開發(如增加計畫單元發展或簇群發展或最小基地規模限制等)建議增列適當之容積獎勵誘因,並訂定透水層最低限制。
3、請參考淡海新市鎮都市設計管制原則,妥為納入計畫書規定。
(二)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相關數據如有錯誤,請查明修正。
- 二、區段徵收:
(一)請苗栗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苗栗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三、再次公開展覽:本案計畫內容已有重大改變,如經本會審議通過,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 四、其他: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
- 七、案經苗栗縣政府97年3月25日府商都字第0970043801號函檢送再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到部,提經本會97年4月1日第679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96年12月11日第672次會議決議文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再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摘要縣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1群創光電,園區事業專用區1.本案再次公開展覽所示「園區事業專用區」計約23公頃,本公司業已於96年12月10日提出投資意向書予縣府,表達本公司未來若有新建或擴建計畫,將願意以本案計畫之「園區事業專用區」為本公司優先設置基地。
2.惟考量本公司將來計畫7.5代或8.5代面板廠所需廠基地長約需700公尺,寬約需400公尺,且基地面積約需達30公頃為佳,爰陳請縣府層轉本公司意見予內政部,基於本公司有意在此設廠,重新考量本公司建場需求,調整「園區事業專用區」之規劃配置。1.本案「園區事業專用區」能否引入科學園區廠商進駐,對特定區未來發展與開發財務影響至為重大,群創光電既表達設廠意願,本府考量在儘量維持內政部都委會審定之配置模式、不違背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發展核心集中、農水路紋理保留等)且考量區段徵收配地可行下,儘可能將「園區事業專用區」予以集中配置調整為27.98公頃。
2.修正後配置圖、表如附件所示,提請審議。一、原則同意依縣政府處理情形辦理。
- 二、有關本會96年12月11日第672次會議決議通過之主要計畫書,必須配合檢討部分(如發展預測分析、公共設施及交通分析、計畫構想、計畫人口調降、實質計畫、實施進度與經費等),請調整修正。
- 三、東西向園道用地請於細部計畫妥為檢討規劃,維持其連貫性。
- 四、有關群創公司對於周邊環境改善及是否有相關回饋措施等,請縣府與該公司協調溝通後,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本案計畫內容已有大幅修正,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 八、復經苗栗縣政府97年6月30日府商都字第0970095478號函及97年7月14日府商都字第0970103441號函檢送第二次再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附件一)(略)、處理情形對照表(如附件二)(略)及派員共同核對計畫書圖後,提經本會97年7月29日第687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經相關陳情人與會列席說明後,仍有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地主權益保障及區段徵收疑義等意見,為使本計畫案能順利推動,請苗栗縣政府與第二次再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內陳情人溝通協調後,檢具相關資料,再報部提會討論。」,經苗栗縣政府97年8月6日府商都字第0970116881號函送協調會議紀錄到部,再提經本會97年8月26日第689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苗栗縣政府97年7月14日府商都字第0970103441號函送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本案經陳昭明君及陳文彬君代表等列席說明及委員充分討論後,苗栗縣劉政鴻縣長於會中承諾下列事項,惟未來如涉及本會決議修正者,請縣府補充相關資料,再提會討論。
(一)在法律允許下,同意以從優從寬方式補償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如仍有不足,縣府願意向相關企業公司募款協助。
(二)有關陳情人相關意見縣府同意以Q&A(問題與解答)方式,繼續向相關陳情人溝通協調。
- 二、本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請苗栗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苗栗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非都市土地、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三、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 四、第二次再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苗栗縣政府於會中分送處理情形,經決議如下表(略)」。
- 九、案經苗栗縣政府98年8月25日府商都字第0980141505號函檢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經查核後,有關本會97年8月26日第689次會議決議文一與縣府處理情形是否相符尚有疑義,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經擴大竹科竹南基地周邊特定區自救會及立法院康世儒委員列席說明,表達暫停徵收作業、維持本會第672次會議決議計畫內容、區段徵收財務計畫評估不實、領回抵價地應向農民說明、提高補償費、合法建築物面臨拆除問題、與民眾繼續溝通後再定案,以及其他有關區段徵收問題等意見,經縣府補充說明及與會委員討論後,針對都市計畫方案(本會第672次會議或第689次會議決議計畫內容)及從優從寬補償認定等,仍難取得共識,先予緩議,下次會議再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