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151-審議事項-第9案:花蓮縣政府函為「變更鳳林都市計畫(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151
案件id
TeXD9m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10月27日第124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花蓮縣政府以98年3月16日府城計字第0980040029號函送計畫書、圖等資料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26條。
(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3條第4款及第37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變更「機六」機關用地部分:因該基地目前仍係作電信機房、線路中心使用,為符合實際,同意變更為「電信專用區」(電專一),惟不得為「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使用,且免予回饋。
- 二、變更「部分機八」機關用地部分: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建議將「電信專用區」修正為商業區乙節,因該基地目前係作服務中心使用,故仍維持「電信專用區」(電專二),惟得為「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之使用,有關回饋部分比照本會98年1月20日第699次會審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案例第二類型之規定辦理,花蓮縣政府並應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
- 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參照本會98年1月20日第699次會審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例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列席代表之說明,本變更案後之「電信專用區」(電專一)得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1~4款規定項目之使用,「電信專用區」(電專二)得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1~5款規定項目之使用,以符實際需要,並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以資明確。
- 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
附表、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決議1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本公司94年民營化後,部分續做電信本業使用之基地,由機關用地或電信用地變更為電信專用區(不作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一第1項第5款使用)。因電信本業使用項目未改變,本質上僅係分區變更均屬現行(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一第1項第1~4款規定內容。
2.本公司向花蓮縣政府申請變更花蓮等都市計畫區中電信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等七處都市計畫區共11處基地為電信專用區(不作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一第1項第5款使用),惟縣都委會決議刪減大部分得允許使用項目,僅餘前敘條文第1項第1款部分,如此將造成本公司部份電信業務無法營運之困難。
3.查各縣市辦理變更本公司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已發布之都市計畫地區,均未有刪減允許使用項目之情形,再者,亦與內政部都委會98.1.20第699次會議審議通過之「中華電信公司分區變更通案處理原則」第一類型規定內容不符。
花蓮等都市計畫區中華電信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其中變更為電信專區(不作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ㄧ第一項第五款使用)部分,花蓮縣政府都委會決議刪減大部分該細則得允許項目,並訂定限制性附帶條件,懇請准予遵照內政部都委會98.1.20第699次會議審議通過之「中華電信公司分區變更通案處理原則」第一類型規定,恢復該細則第1項第1~4款得允許使用項目,以資公平。併決議文三2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會中提出)變更(機八)機關用地為「電信專用區」「電專二」,本筆土地係於80.12.05第一次通盤檢討時由商業區變更為機關用地。希望能恢復原土地使用分區。
併決議文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