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151-審議事項-第4案:臺中縣政府函為「變更大甲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151
案件id
WHKUog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2月26日第35屆第1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中縣政府97年12月12日府建城字第0970339133號函送計畫書、圖報請核定。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委員梅英、賴前委員美蓉、顏委員秀吉、王委員小璘及孫前委員寶鉅(後由羅委員光宗接任)等人組成專案小組,已於年1月15日、6月4日及6月11日召開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臺中縣政府年8月21日府建城字第0980258947號函送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後計畫書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第一階段部分,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臺中縣政府98年8月21日府建城字第0980258947號函送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至於第二階段部分,俟該府補充相關資料後,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研提建議意見。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一、本案採納台中縣政府列席代表建議,因配合公共建設及預算執行需要,攸關大甲鎮都市發展,同意將案內經本會專案小組研獲具體初步建議意見部分,納為第一階段,先行提會討論;其餘部分納入第二階段辦理,並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研擬建議意見。
- 二、第一階段部分,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到署後,提請本會審議。
(一)計畫性質及整體發展構想:
1、請將本計畫區發展願景、構想及示意圖,包括土地使用規劃構想、交通運輸系統路網(含道路交通服務水準、大眾運輸系統等)、本計畫區周邊重大建設計畫示意圖、以及本計畫區與外埔、大安鄉等周邊鄉鎮都市發展之關聯性等整體性事項,納入計畫書敘明,作為本計畫區未來發展之引導。
2、鎮瀾宮媽祖繞境為大甲鎮之重要宗教活動及地方特色,請將相關發展策略、活動分析及相關活動內容(例如:
繞境期間增加之活動人口及衍生之交通量、交通引導路線等),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交通運輸部分:請將下列資料,納入計畫書適當章節敘明。
1、縣道132號與鐵道交會附近地區、大甲交流道及大甲鎮主要發展地區(例如:火車站及市中心)之交通現況、交通瓶頸及其改善方案。
2、大甲鎮舊市區尤其鎮瀾宮附近極為缺乏停車空間,請將相關因應措施納入敘明。
3、本案道路系統示意圖及路名說明(請於備註欄及圖上標示)。
(三)公共設施用地: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60000人核算,公園用地面積不足0.39公頃,兒童遊樂場面積不足3.21公頃,停車場面積不足6.07公頃,又公園用地、體育場所、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佔全部計畫面積2.14%,遠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規定,惟據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因應人口高齡少子化現象,區內學校用地多提供作為鄰近居民運動休閒之用,另因計畫區土地公告現值高於同規模市鎮水準,公共設施用地徵收費用龐大,爰同意俟都市發展用地變更增加住宅區或商業區等再予考量補充。
(四)計畫人口:請將計畫區人口訂為60000人之依據,包括計畫區歷年來人口成長趨勢、尚未使用之住宅區可容納人口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等方面數據統計及文字說明等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
(五)都市防災計畫:
1、請將本計畫區歷年災害發生類型、自然或人為災害狀況、發生頻率、危害程度及災害潛勢分析、防救災路線及據點之規劃依據等資料,及針對地方特性妥為規劃相關之防災、救災設施,納入計畫書敘明作為執行之依據。
2、請將大甲斷層帶附近地區,納入都市防災系統考量。
(六)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為評估城市競爭力的重要指標,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將本計畫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
(七)河川溝渠用地部分:有關用地名稱請配合大法官會議第326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有關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函請水利主管機關妥為認定,並變更名稱為「河川區」或「河道用地」,納入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及將相關認定公文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本案依都市計畫法第10、15條規定,應屬需分別擬定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之市鎮計畫,為兼顧本案計畫性質及合理管制本計畫區土地使用,建議除將主要內容(含各分區建蔽率、容積率及重要原則等事項)納入主要計畫書外,案內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應請刪除,改列於細部計畫,並請台中縣政府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九)回饋部分:為利執行,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案規定須採回饋措施方式辦理者,請縣府或鎮公所與土地所有權人於核定前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十)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一。
(十一)實施進度及經費:請將本案事業及財務計畫修正為實施進度及經費,以資適法;案內擬變更之學校用地、機關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應納入本案實施進度及經費,並詳予載明其土地取得方式及經費來源,以利後續執行。
(十二)計畫書應加強補充或修正事項:
1、有關計畫區內已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地區及既成道路檢討情形,並應將處數、面積、相關計畫內容及後續開發實施情形及執行課題與因應對策,納入計畫書敘明。
2、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規定,針對計畫地區內之既成道路,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
3、參考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將下列各項有關本計畫地區之基本環境調查及現況分析,納入計畫書。作為通盤檢討之基礎:
(1)本計畫區內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分布概況、產業結構分析、現況分析及現況照片說明。
(2)本計畫區人口成長統計資料請更新至最近年度。
4、計畫區內乙種工業區之實際使用率,及本計畫區產業是否需因應現況發展趨勢予以轉型相關說明。
5、計畫書53頁,道路用地擬以區段徵收取得部分,查案內尚無區段徵收地區,係誤繕,請修正。
(十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二。
(十四)後續應辦事項:
1、有關本案計畫內容涉及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者,為避免主要計畫依法核定發布實施後未依附帶條件擬定細部計畫,致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建議本案如經本會審定,應俟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上開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以杜爭議。
2、本案擬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草案不一致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本案經本會審決後,請縣府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准予通過;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3、本案台中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一階段)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變計畫年期調整民國85年民國110年配合中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修正計畫目標年至民國110年。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變遊七北側住宅區住宅區(0.01)自來水事業用地(0.01)1.已取得土地所有權。
2.變更範圍以大甲鎮義水段405地號為準。用地編號為自三本案除於變更理由欄敘明土地已由自來水公司取得及配合現況變更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變遊七東南側住宅區住宅區(0.01)自來水事業用地(0.01)1.已取得土地所有權。
2.變更範圍以大甲鎮義水段929地號為準。用地編號為自四本案除於變更理由欄敘明土地已由自來水公司取得及配合現況變更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變計畫區西南側農業區農業區(0.03)自來水事業用地(0.03)1.已簽訂土地買賣契約。
2.變更範圍以大甲鎮文曲段471-B地號(或正式分割地號)為準。用地編號為自五本案除於變更理由欄敘明土地已由自來水公司取得及配合現況變更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六變計畫區西側乙種工業區乙種工業區(0.00)自來水事業用地(0.00)1.已取得土地所有權。
2.變更範圍以大甲鎮光明段659-57地號為準。
44平方公尺(用地編號為自六)本案除於變更理由欄敘明土地已由自來水公司取得及配合現況變更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河川溝渠用地(0.01)住宅區(0.01)七變、人3-5號道路西側住宅區(0.01)河川溝渠用地(0.00)人行步道用地(0.01)1.有利於道路開發,減少道路徵收費用。
2.本案參考陳情人意見調整變更內容,且地主已提供同意書。1.本案變更如附圖。
2.變更河川溝渠用地為人行步道用地面積為3平方公尺。
附帶條件:
河川溝渠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由土地所有權人無償捐贈原溝渠用地面積50%之土地(變更為人行步道用地)予大甲鎮公所。本案建議除涉及回饋部分請依初步建議意見二、(九)辦理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八變、人文小六東側住宅區住宅區(3.04)文教區(指定學校使用)(3.04)1.變更範圍土地為大甲鎮公所售予致用商工,業已簽訂買賣契約書承諾辦理土地變更。
2.讓致用商工永續於大甲鎮經營。
3.避免影響致用商工校務運作與發展。
4.不指定致用商工使用,保留學校未來合併或升格之彈性。變更範圍為致用段515、525、533、547等四筆土地為準。本案除請於變更理由欄補充係為配合現況辦理變更,以資明確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九變計畫區東側,鐵路、墓地、農業區交會處(紫竹寺)農業區(0.40)宗教專用區(0.40)1.已辦理寺廟登記有案(中縣寺登字第117號)。
2.已取得土地所有權。
變更範圍以大甲鎮劍井段682-1、746、747、749地號等四筆土地為準。
附帶條件:
應向大甲鎮公所繳交變更回饋金,回饋金比照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之計算標準計算。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據縣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寺廟係為合法登記之寺廟,故同意就其取得土地權利範圍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並請將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附件,以利查考。
2.涉及回饋部分請依縣府通案性處理原則及初步建議意見
- 二、(九)辦理。
十變保存區(鎮瀾宮)保存區(0.25)宗教專用區(0.25)依保存區為現有寺廟使用之事實,予以調整分區,以符實際。
經台中縣政府民政局表示財團法人臺灣省台中縣大甲鎮瀾宮係依照「寺廟登記規則」辦理合法登記有案。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變大甲高中東側住宅區(0.85)文高用地(0.85)大甲高中已完成撥用程序,爰予以變更。變更範圍以薰風段990、995、995-1、995-2、995-8、995-9、995-10、995-11、995-17等九筆土地為準。本案除併初步建議意見二、(十一),納入實施進度及經費辦理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變二號道路與2-6號道路交會處綠地(0.01)道路用地(0.01)為利於將來道路路口槽化設計,將綠地予以變更為道路。本案除於變更理由欄補充係為配合現況辦理變更,以資明確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變計畫區內之道路截角道路截角(無註記)道路截角(註記:
1.計畫道路截角應依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圖為準,圓弧者依圓弧執行,直線者依直線執行,其退讓標準依「台中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2.計畫圖上未繪截角者,依前項直線截角規定辦理。)1.前次通檢所變更之道路有部分未劃設截角。
2.依據大甲鎮公所八十八年三月六日八八甲鎮建字第03730號函所陳意見辦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變增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未訂定增訂1.依照相關規定研擬條文。
2.為紓緩停車問題、改善都市生活環境,增訂相關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規定。詳附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併初步建議意見
- 二、(八)辦理。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五民市場用地三市場用地(0.05)宗教專用區(0.05)該城隍廟土地原係由外埔鄉許姓旺族捐獻後,登記在大甲鎮公所名下,配合實際現況變更為宗教專用區。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據縣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寺廟係為合法登記之寺廟,故同意就其取得土地使用同意範圍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並請將相關同意文件納入計畫書附件,以利查考。
2.涉及回饋部分請依縣府通案性處理原則及初步建議意見
- 二、(九)辦理。
六民二之六號道路東側道路用地(0.01)住宅區(0.01)1.原直線截角、地政單位誤逕為分割為圓弧,致誤導人民土地買賣。
2.所有權人為無辜第三者。
3.該路段為超大截角,為避免拆除部分民房且已建築部分無影響交通之虞,故變更部分道路用地為住宅區。本案係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仍應有適當的回饋措施,如無須回饋亦請將具體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七民機關十東側農業區(0.03)機關用地(0.03)該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將該地號部分土地變更為機關用地,供義和社區活動中心使用。變更範圍以義和段460地號部分土地為準。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請查明變更後之機關用地臨道路之面寬是否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等相關規定。
2.請將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文件納入計畫書附件,以利查考。
3.併初步建議意見二、(十一),納入實施進度及經費辦理。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八民機關二機關用地(0.01)乙種工業區(0.01)1.原機關用地劃定以地籍範圍為準,回歸原意。
2.岷山段228、229號土地保留為機關用地,其餘部分變更為乙種工業區。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岷山段228-1地號土地是否位於本案變更範圍內,請查明修正。
2.本案係機關用地變更為乙種工業區,仍應有適當的回饋措施,如無須回饋亦請將具體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九臨市場五西南側古蹟保存區(0.04)綠地(0.04)三級古蹟林春媽貞孝坊實際範圍維持古蹟保存區外,其餘土地變更為綠地,以利徵收。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一人文昌國小人行步道(0.04)住宅區(0.17)學校用地(0.21)1.人行步道將校園空間切割成三部份,破壞校園空間之整體性及影響學生安全。
2.該校目前共有六十班,校園狹小,學生活動空間過度擁擠,為規劃校園南端有限空間供教學活動使用,現因人行步道之切割無法整體規劃,為利校園空間之有效輿整體發展,爰變更之。
3.變更範圍內土地皆為縣有土地。變更住宅區為學校用地之範圍以大甲鎮孔門段97、87地號為準,計1680平方公尺。本案除併初步建議意見二、(十一)納入實施進度及經費辦理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四逾文昌國小東側住宅區(0.02)機關用地(供社區活動中心使用)(0.02)變更土地為國有土地且可提供地方居民活動場所。
1.變更範圍以大甲鎮岷山段476地號(172平方公尺)為準。
2.用地編號為機十三。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併初步建議意見二、(十一)納入實施進度及經費辦理。
2.補充該國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文件。
五逾工一東側農業區(0.02)墓地(0.13)鐵路用地(0.15)1.配合台鐵更新軌道結構計畫(日南-大甲間鐵路路基結構及軌道結構更新工程),為改善鐵路路基及鐵砧山平交道立體交叉並雙軌化,以提高路線行車容量、速度,並藉以消除現有平交道,提供更安全之鐵公路行車空間。
2.大甲鎮公所說明擬變更土地已取得大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變更範圍以大甲鎮永信段218、227、228地號等3筆及劍井段676、685、735、736、824、744、745地號等7筆為準。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併初步建議意見二、(十一)納入實施進度及經費辦理。
2.據公所人員說明已取得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故請補充變更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文件。
九逾大甲高中西側住宅區(0.03)機關用地(供社區活動中心使用)(0.03)1.變更土地產權屬公有土地。
2.大甲鎮公所表示該里無活動中心可供使用,爰變更之。
1.變更範圍以大甲鎮薰風段1401、1041-1及817-2地號土地為準。
2.用地編號為機十四。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併初步建議意見二、(十一)納入實施進度及經費辦理。
2.補充該國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文件。
附表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第一階段)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姓名及陳情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台中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1(逾19)杜秋雲位於六號計畫道路(蔣公路)旁商業區(停三停車場東北側)大甲鎮朝陽段561、562、562-1、563、564地號商業區計畫道路1.台中縣大甲鎮朝陽段563、564地號土地經台中縣大甲戶政事務所編為台中縣大甲鎮蔣公路59巷。
2.台中縣大甲鎮朝陽段563、564地號土地經台中縣政府訴願決定認定為既成巷道。
3.台中縣大甲鎮朝陽段563、564地號土地經台中地方法院81年訴字第1590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3年上更(一)字第65號、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2973、2974號判決認定為既成巷道。
4.臺中縣政府97.2.14府建城字第097004040485號函認定為既成巷道。
5.台中縣大甲鎮朝陽段562-1、480-8、480-2、480-7、480-5地號土地無法利用袋地通行權以取得建造執照。
6.台中縣大甲鎮朝陽段562-1、480-8、480-2、480-7、480-5地號土地須利用大甲鎮蔣公路59巷才能聯絡大甲鎮蔣公路。
7.臺中縣大甲鎮蔣公路59巷並未經主管機關公告廢止。
8.臺中縣大甲鎮蔣公路59巷寬度僅3.1公尺。如巷內發生緊急事故消防車、救護車無法進入,固有予以拓寬之必要。
9.臺中縣大甲鎮朝陽段561、562、562-1地號土地目前部分為低矮房屋,部分為空地,拓寬並無困難,阻力較小。1.台中縣大甲鎮朝陽段561、562、562-1、563、564地號土地中之563、564地號土地經臺中縣大甲戶政事務所編為台中縣大甲鎮蔣公路59巷、供公眾通行,建議劃定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但諸土地相鄰,理應一併劃定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以利通行。本案陳情主因,乃希望藉由變更為道路用地以利裡地開發。另陳情土地部分非陳情人所有,如變更為道路用地將損害地主權益,再者該巷幾乎無人使用,巷內土地目前為空地無消防安全問題。
本案建議維持原計畫。本案同意照縣府研析意見辦理,未便採納。
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姓名及陳情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台中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2(逾20)紀淑溫大甲鎮興安路47、47-1、47-2、47-3、45號東側道路。
大甲鎮新美段318、320、321-1地號等三筆土地。住宅區計畫道路1.大甲鎮新美段318、320、321-1地號等三筆土地經台中縣政府於63年9月10日府建都字第98452號(省府63年9月10日府建四86634號)公告為計畫道路用地在案。
2.興安路47號等住戶之建築物業於68年經台中縣政府指定建築線(臨接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新美段322、323、327、328地號)並核發建築執照在案。
3.大甲鎮新美段318、320、321-1地號等三筆土地供公眾通行已歷時30年,該巷道係興安路47號等5戶唯一連外道路,計畫道路雖於94年闢建完成,然而完全不能取代連外之功能(由於地政單位地籍逕為分割錯誤,重新辦理地籍逕為分割,造成興安路47號等住戶已建築完成之建築物未臨接8公尺計畫道路)。建議大甲鎮新美段318、320、321-1地號等三筆土地重新納入都市計畫道路之範圍,以資救濟並維護住戶之權益(計畫道路雖於94年闢建完成然距離建築物約3公尺許,導致興安路47號等住戶權益嚴重受損)。1.本案係逕為分割錯誤致使原面臨道路之居民,雖現為既存道路可供進出,惟該地主如有發展需求將使部分居民無法進出。
2.查大甲都市計畫刻正辦理地形圖重測及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本案建議俟地形圖重測後納入重製作業辦理,較為謹慎。
3.本案建議維持原計畫。本案同意照縣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並請台中縣政府於辦理本計畫區都市計畫重製作業時,將本案一併納入檢討。
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姓名及陳情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台中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3(逾21)李榮鴻等8人文小五西側農業區大甲鎮新美段200、203、212、224地號等4筆土地。農業區住宅區1.因該土地位於大甲光田醫院後方,全部區塊未規劃道路灌溉溝渠,耕作困難,又緊鄰住宅區,農田施藥時,對住宅區密集住戶是有疑慮。
2.距國小國中僅一分鐘車程,周邊無論住宅用地或工業用地全部都開發完畢,已明顯滿額且不足,就原都市計畫圖看獨缺標示土地這一區塊,而不完整。將本區塊納入並規劃為住宅區,以促進地方繁榮,以祈能照顧到區塊的完整性,社區功能的便利及實際需求。依住宅供需分析,目前住宅區供給仍足敷需求,建議維持原計畫。本案同意照縣府研析意見辦理,未便採納。
逕4(逾22)洪金等11人文小五西側農業區大甲鎮新美段200、203、212、224地號等4筆土地。農業區住宅區1.因該土地位於大甲光田醫院後方,全部區塊未規劃道路灌溉溝渠,耕作困難,又緊鄰住宅區,農田施藥時,對住宅區密集住戶是有疑慮。
2.距國小國中僅一分鐘車程,周邊無論住宅用地或工業用地全部都開發完畢,已明顯滿額且不足,就原都市計畫圖看獨缺標示土地這一區塊,而不完整。將本區塊納入並規劃為住宅區,以促進地方繁榮,以祈能照顧到區塊的完整性,社區功能的便利及實際需求。依住宅供需分析,目前住宅區供給仍足敷需求,建議維持原計畫。本案同意照縣府研析意見辦理,未便採納。
- 三、第二階段部分,請依下列各點以對照表方式補充書面資料到署,俾供本會專案小組下次會議研提建議意見之參考。
(一)關於住宅區變更部分:
1、請參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8條之規定,依計畫人口居住需求,預估本計畫區之住宅區面積標準。
2、請補充住宅區供-需剩餘或短少分析、現況住宅區使用面積及其佔住宅區總面積之比例。
3.本案因涉及擬變更公園用地為住宅區,請補充計畫區內公園用地面積及分佈情形。
4.請於較大比例尺之計畫圖上標示擬變更為住宅區之變更位置,並請分析各變更位置周邊之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服務水準及配置情形。
(二)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
1、請提供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俾供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2、本案如經提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續應依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597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辦理:
(1)本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應請台中縣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台中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三)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三。
(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四。
附表三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二階段)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二變、民溫寮溪南北側一號道路以東部分住宅區(0.00)工業區(0.00)綠地(0.36)河川溝渠用地(2.59)鐵路用地(0.07)停車場用地(0.06)道路用地(3.08)1.為配合中二高大甲交流道設置後所衍生之交通需求,避免過境性交通經由三號道路(縣132號道)進入市區。
2.利用現行計畫之綠地、河川、鐵路用地及停車場用地於溫寮溪北側規劃20公尺寬道路連接甲后路,並於南側興建10公尺替代道路連接至主要替代道路,形成完整之東外環道路系統。
1.參考台中縣政府工務處公共工程科提供大甲交流道甲后聯絡道路工程(往大甲鎮方向替代道路)規劃案路線配合變更。
2.住宅區變更為道路用地面積約為2平方公尺;工業區變更為道路用地為3平方公尺。本案請依下列各點辦理後,再由專案小組繼續討論:
1.本案擬變更河川溝渠用地為道路用地部分,據經濟部水利署列席代表說明,溫寮溪業納入「易淹水地區治理計畫」,建議於上開計畫定案前,不宜輕易變更,故本案變更前,應函請該水利主管機關同意,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符水利法及相關法令及避免影響河川功能及安全。
2.本案道路用地至區外(如跨非都市土地部分)應如何連接,及本計畫區之聯外道路系統之路線規劃。
3.請補充本案道路開闢單位、具體開闢時程及經費來源。
十人十號道路東側、1-2號道路南側鐵路用地(0.60)住宅區(0.42)停車場用地(0.18)1.配合火車站周邊地區發展需要。
2.提供火車站附近停車場用地、適當疏解停車需求。
附帶條件:
1.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由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30%之公共設施用地(停車場使用)。
2.鐵路用地變更為停車場用地應達變更面積30%,餘70%變更為住宅區。併初步建議意見
- 三、(一)辦理後,再由專案小組繼續討論。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二人文中二西側工業區(0.23)社會福利專用區(0.23)變更部分工業區(0.2347公頃)為社會福利專用區,專供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作為志工培訓中心、托兒所、低收入戶發放、居家關懷、展示藝文、研習營隊、文物流通、餐廳、寮房及配合地方公益使用,以加強大甲鎮社會福利設施。變更範圍以大甲鎮光明段654-1、655、655-2、655-3、655-4、655-5、655-6、655-7、655-8、660-1、660-2等11筆地號為準。本案請依下列各點辦理後,再由專案小組繼續討論。
1.興辦事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辦理之相關證明文件。
2.參考「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辦理檢核表。
三人、逾公三(未開闢部分)公園用地(3.37)綠地(0.37)住宅區(3.74)1.目前已開闢1.95公頃公園,且靠近鐵砧山已提供大甲地區充裕休閒空間。
2.解決政府公共設施保留地長期無經費徵收開闢之困境。附帶條件:
1.應另擬細部計畫,提公平合理事業財務計畫,並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
2.擬定細部計畫應提供35%公共設施用地;毗鄰鐵路用地部分至少應留設南北向10公尺計畫道路。併初步建議意見
- 三、(一)辦理後,再由專案小組繼續討論。
六逾九號道路、5-2號道路交叉口富都戲院住宅區(0.16)特定商業區(0.16)原電影院屬合法興建,為利老舊建築更新及符合現行管制規定,故變更為商(特)建蔽率及容積率暨容許使用比照住宅區管制,且得作電影院使用。
1.申設電影院時應符合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及消防法等有關規2.作電影院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原核准使用面積(960.43平方公尺)。。本案請依下列各點辦理後,再由專案小組繼續討論:
1.本案變更住宅區為特定商業區應有適當之回饋措施,否則建議維持原計畫。
2.本案建議考量於適當地點提供停車場用地,解決當地停車問題及提升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並請依初步建議意見
- 二、(九)辦理。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七逾市二市場用地(0.20)住宅區(0.20)解決政府公共設施保留地長期無經費徵收開闢之困境。附帶條件:
1.應另擬細部計畫提公平合理財務計畫,若兩年內未提恢復原計畫。
2.市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回饋20%公共設施用地,回饋用地未達部分應以公告現值加四成繳交代金。
3.報內政部核定前大甲鎮公所應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否則維持原計畫。(至今尚未接獲所有權人同意書)併初步建議意見
- 三、(一)辦理後,再由專案小組繼續討論。
八逾機八機關用地(限供軍事用地使用)(6.85)機關用地(供各相關行政機關使用)(6.85)1.軍方已同意辦理撤銷撥用。
2.為求使用彈性,未指定使用機關。本案據公所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擬將本案變更為住宅區及公園用地,建議請依下列各點辦理後,再由專案小組繼續討論:
1.併初步建議意見三、(一)辦理。
2.請公所正式備文函送修正內容,以資完備。
十逾大甲國中北側住宅區(供國宅使用)(0.07)住宅區(0.07)目前國宅政策已趨向不予興建,同意解除該地供國宅使用限制。
1.依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90年9月4日都(九十)字第04043號函示略以:既已不作國宅用地,可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3款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解除限作國宅使用之限制。
2.變更範圍以大甲鎮賢仁段1281地號為準,面積為736.59平方公尺。本案請依下列各點辦理後,再由專案小組繼續討論:
1.據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土地係辦理重劃取得,請補充當時辦理重劃時公共設施負擔比例、項目。
2.本案建議先行考慮變更作計畫區內較為缺乏之公共設施用地,以提升本計畫區環境品質。
附表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第二階段)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姓名及陳情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台中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5(逾23)大甲鎮公所位於大甲鎮文化段535地號土地住宅區(國宅用地)住宅區1.大甲鎮文化段535地號土地,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國宅用地),依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90年9月4日都(九十)字第04043號函示略以:既已不作國宅用地,可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3款:為適應國防或經濟計畫之需要,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解除限作國宅使用之限制。
2.為配合政府已不再興建國宅之政策,擬變更解除限作國宅使用之限制。建議將該土地變更為不限國宅使用之住宅區,以促進該土地有效利用。配合經建會函示內容予以變更。目前區內共有住宅區(國宅使用)共2處,其面積為1.16及0.25公頃,除部分公有土地尚未開發外,其餘皆已開發完成供住宅使用。
建請本計畫內所有住宅區(供國宅使用)解除國宅使用之限制。據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係由文小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供國宅使用),故建議本案應可變更回復為較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並請研提修正意見後,再由專案小組繼續討論。
逕6周榮棠/公三公園用地--陳情人土地自民國44年大甲鎮都市計畫發布劃定為公園預定地,因徵收經費龐大,政府財力無法負擔,迄今已屆54年,據悉該案目前已陳報內政部都委會審議中,為解決拖延半世紀沈痾,陳情人希望列席內政部都委會說明。列席內政部都委會說明案情。-陳情內容涉變更內容明細表第23案,建議併該案辦理。
逕7楊本源/公(三)用地--1、本人希望大甲公(三),應宜按照原計畫,保留公(三),要有遠見給大甲鎮有個又好、又大的鎮民運動、休憩場所,並由地方機關排定徵收行程,專案積極向上級單位申請補助,及自己單位匡列預算,才有可為。
2.如貴會真的審議變更為住宅區,本人強烈要求重劃,並希望計畫說明書內,宜註明採公辦及開發時程,否則本人代表的地主們並不贊成。-陳情內容涉變更內容明細表第23案,建議併該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