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161-審議事項-第4案:澎湖縣政府函為「變更二崁傳統聚落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161
案件id
EGZvO2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澎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5月6日第103次會議及97年7月24日第104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澎湖縣政府97年10月20日府建發字第0970901581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陳委員麗紅、張前委員珩、王委員秀娟、林委員秋綿、黃委員德治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陳委員麗紅擔任召集人,復於97年11月18日、98年2月10日、6月3日召開3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初步建議意見(詳後附錄),並經澎湖縣政府98年7月24日府建發字第0980039374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經本會專案小組委員確認完竣,嗣准澎湖縣政府依委員確認修正意見單於98年9月14日府建發字第0980049134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澎湖縣政府98年9月14日府建發字第0980049134號函送修正之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經查核澎湖縣政府上開號函檢送依委員確認修正意見單之修正計畫書,部分計畫內容仍有文字誤植或疏漏之處,建議請澎湖縣政府就下列各點查明補正。
(一)計畫書第四章第一節人口結構部分,請補充二崁村人口結構分析及示意圖(計畫書第27-28頁)。
(二)有關五營之緣由,請納入計畫書第四章第四節土地使用現況之宗教專用區乙項中予以敘明(計畫書第44頁)。
(三)請刪除變更內容明細表「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欄(計畫書第71頁)。
(四)計畫書第六章第六節公共設施計畫部分,公園用地面積應修正為0.63公頃,並請補充古蹟道路用地及道路用地之資料(計畫書第76-77頁)。
(五)計畫書第87頁事業及財務計畫表中「廣(停)二」部分,依計畫書第71頁變更內容明細表變二案(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中逕向本部陳情案件逕3案),應修正為「公園用地」。
- 二、本案廣(停)二變更為公園用地部分,因與公開展覽內容有所差異,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 三、有關本計畫區內污水處理廠用地之開闢期程,建議澎湖縣政府優先辦理,並於設計施工時考量周邊環境景觀,以減少對生態自然景觀造成衝擊,並提升居民生活環境品質。
【附錄】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案建議請澎湖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及修正計畫書到署,經專案小組委員確認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見表2)1、有關第三點法人基金會與法人團體似有重複規定乙節,經澎湖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後,建議本點除前段文字修正為「二崁聚落為其經營管理應成立法人團體(含基金會)或其他相關之自治團體」以玆簡潔外,其餘准照澎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有關第八點菜宅專用區之住宅需求,依中華民國保存澎湖縣西嶼鄉二崁村聚落協進會列席代表表示,菜宅係傳統住宅旁之菜園,兼具有住宅儲備用地之功能,為維護二崁聚落之傳統風俗,爰保留其有住宅需求時之增建機制,建議准照澎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3、有關第十三點水產養殖區之相關規定,依縣府列席代表說明,因應現行水產養殖區加工產業之廠房設置需求,有關建蔽率部分建議酌予放寬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惟考量水產養殖區整體發展強度不宜大量增加,建議容積率維持原計畫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爰本點條文除建蔽率及容積率之規定建議修正為「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外,其餘准照澎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都市設計管制要點: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都市設計係屬細部計畫範疇,惟本特定區計畫係為主、細計合併擬定之計畫,本次通盤檢討擬增訂之都市設計管制規定內容過於細瑣,為避免後續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執行時,若為因應實際發展狀況而有修正之需要時,因涉及主要計畫變更,尚需提經本會審議之程序而延誤時效,建議澎湖縣政府於本計畫書適當章節訂定相關都市設計原則,至都市設計詳細之管制內容則依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由澎湖縣政府自行訂定。
表1變更二崁傳統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綜理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計畫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一三計畫年期民國100年民國110年因計畫年期將屆,故予配合南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之指導調整計畫年期。建議准照澎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四分期分區發展計畫已訂定修訂配合本次檢討變更內容與發展現況修訂。建議除修正分區名稱為「已發展區、優先發展區、後期發展區與限制發展區」外,其餘准照澎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五事業及財務計畫已訂定修訂配合本次檢討變更內容與發展現況修訂。建議准照澎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訂定修訂依檢討結果配合計畫未來發展所需,並審酌實際發併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訂前後對照表建議意30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計畫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展需要,予以研議修訂部分管制規定。見辦理。
五臨一都市設計管制要點未訂定增訂為維持與加強塑造本計畫區整體景觀及傳統聚落特色,並落實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實施都市設計管制之規定,爰為增訂。併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公民團體陳情意見(逕向本部陳情案件)綜理表。
公民團體陳情意見(逕向本部陳情案件)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澎湖縣政府意見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逕1陳情人:
中華民國保存澎湖縣西嶼鄉二崁村聚落發展協進會陳情位置:
二崁傳統聚落特定區計畫民國78年文建會指定「二崁聚落保存計畫」,為促使二崁聚落保存目的,行政院並於民國80年核定「二崁聚落保存計畫」,且列入當年國家六年建設計畫項目,更由文建會及相關部門積極推動二崁聚落保存工作。二崁人亦全村全族無悔的參與配合,將二崁塵氏宗族的這一片土地及古厝交與政府機關規劃,並接受台灣唯一的「傳統聚落」規劃限制,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二崁不得有二樓建築及為維護聚落傳統新建築均須經過嚴苛的「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才准發照建築。周遭農地規劃為景緻保護區,僅得設置農舍,且農舍之建築亦須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通過。這一切的一切都是為了保存二崁聚落,二崁人嚴謹遵守從無悔議。
但觀今日頒行的「文化資產保存法」,二崁聚落並非此法中的「聚落」,二崁如要成為文資法中的聚落,須全部二崁人再開會(一)二崁既非「文資法上的聚落」,應不受聚落特定區管制,應建請內政部營建署廢除民國90年10月由澎湖縣政府擬定之「二崁傳統聚落特定區計畫書」含此書之附錄「擬定二崁傳統聚落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二)廢除內政部90年11月27日台九十內營字第9067395號函,擬定二崁傳統聚落特定區計畫案之公告。
(三)澎湖縣政府於中華民國96年1月公展之「變更二崁傳統聚落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書」及附錄之廢除。建議不予採納。
1.查「二崁傳統聚落特定區計畫」係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2條擬定之特定區計畫,故有關文資法對二崁聚落的認定與否無關本計畫之存廢。
2.二崁現已為本縣西嶼鄉重要的觀光遊憩據點之一,為維護特有的聚落風貌及自然環境,同時進行聚落保存及觀光發展,固有維持計畫管制之必要性。1.建議准照澎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有關所陳二崁村非文資法規定之聚落乙案,請澎湖縣政府委婉向陳情人敘明文資法之相關規定,並輔導協助二崁村依文資法相關規定申請登錄為聚落。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澎湖縣政府意見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舉手通過才行。再開會舉手通過並非難事,但是從民國78年到現在,20年間二崁人遵從政府政策,不惜土地建物價值,甘願接受政策管束,無怨無悔的促成全國首處聚落保存,結果現時的二崁什麼都不是,二崁不是文資法上的「聚落」,二崁人會再開會舉一次手同意通過成為聚落嗎?逕2陳情人:
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陳情位置:
廣(停)二為本處提供遊客休憩、停車之需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增訂其使用項目得設置簡易餐飲設施、旅遊諮詢服務設施、廁所及停車場附屬設施,並規範建蔽率40%、容積率120%等規定。建議不予採納,並併逕3案本府建議意見辦理。
理由說明:依本次檢討結果本計畫確有增設旅遊服務相關設施之必要,惟都市計畫廣(停)用地之劃設目的以供作廣場兼供停車使用為主,依現行相關法令規定無法於地面上設置建築設施物,有關澎管處擬設置旅遊諮詢服務設施、廁所、簡易餐飲設施之需求,建議變更廣(停)二用地為公園用地後以多目標使用方式辦理為宜。建議准照澎湖縣政府核議意見,併逕3案建議意見通過。
逕3陳情人:
陳昭回陳情位置:
廣(停)二茲因縣府現正辦理之「變更二崁傳統聚落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原公開展覽版本將「廣(停)二」用地配合地方需要變更為公園用地,後經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保留原都市計畫用地,惟地方確需於該公共設施用地興設增進本區觀光之相關服務設施,以現有廣場用地尚無法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辦法」於土地上立體多目標興設相關設施。將「廣(停)二」用地變更為「公園用地」,以利多目標使用,兼具休閒、停車及觀光相關設施使用。建議採納變更。
理由說明:
1.經本次檢討本計畫區遊客停車空間已超出實際需求,且「廣(停)二」用地緊鄰於二崁聚落南側主要入口,故應減少遊客車輛出入對當地住戶日常生活之衝擊。
2.依本次檢討之課題,本計畫區現況缺乏完善的旅遊導覽服務設施,由公園多目標使用1.建議准照澎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有關廣(停)二變更為公園用地部分,考量公園用地可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申請作為其他使用,請澎湖縣政府妥予訂定相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以維持地方景觀,並減少對當地居民日常生活產生影響。另因本案新增變更內容與公開展覽內容有所差異,請依都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澎湖縣政府意見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之方式設置應能適當補其不足,帶動二崁的觀光產業發展。
3.建議採納變更後配合增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容如下:
公園用地之劃設為塑造聚落南側入口意象及優美環境,並兼供本特定區停車、旅客服務、導覽解說等相關設施之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十五且僅得作仿古厝造型之一層建築。
公園用地應保留三分之一以上之綠覆率,及於西側或南側規劃至少0.1公頃之遊客停車空間,開闢前應有整體性之規劃並須送經本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表2變更二崁傳統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訂前後對照表新計畫現行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第一點:為落實二崁傳統聚落之保存,促進計畫區整體發展之需要,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三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制定本要點。第一點:為落實二崁傳統聚落之保存,促進計畫區整體發展之需要,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三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制定本要點。--建議准照澎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二點:本特定區劃定下列各種使用分區:
(一)傳統住宅區(二)菜宅專用區(三)宗教專用區(四)宗祠專用區(五)古蹟保存區(六)水產養殖區(七)草原景緻保護區(八)農業區(九)保護區(十)濱海地質保護區(十一)海域第二點:本特定區劃定下列各種使用分區:
(一)傳統住宅區(二)菜宅專用區(三)宗教專用區(四)宗祠專用區(五)古蹟保存區(六)水產養殖區(七)草原景緻保護區(八)農業區(九)保護區(十)濱海地質保護區(十一)海域--建議准照澎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三點:二崁聚落為其經營管理應成立法人基金會或其他相關之自治團體、法人團體,統籌區內有關社區管理、整體營建、發展旅遊事業、公共性事務等事項。第三點:二崁聚落為其經營管理應成立法人基金會或其他相關之自治團體,統籌區內有關社區管理、整體營建、發展旅遊事業、公共性事務等事項。而澎湖縣政府亦應配合成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核有關建築執照之申請。地方自治單位中補列「法人團體」以為完備;而本府已成立有「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故予刪除相關內容。建議本點除前段文字修正為「二崁聚落為其經營管理應成立法人團體(含基金會)或其他相關之自治團體」以玆簡潔外,其餘准照澎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四點:傳統住宅區係為保存既有古厝風貌而劃設,其古厝之修復、既有新式建物之改建及將來空地之新建,均應以傳統古厝為設計依據並經由「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其有關外觀、室內格局、建築材料、顏色、工法等設計,於獲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第四點:傳統住宅區係為保存既有古厝風貌而劃設,其古厝之修復、既有新式建物之改建及將來空地之新建,均應經由「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其有關外觀、室內格局、建築材料、顏色、工法等設計,並獲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為利傳統住宅區整體特色之塑造,增列建築設計應以傳統古厝為設計依據之管制規定。建議本點除後段文字應修正為「…,均應以傳統古厝為設計依據,有關外觀、室內格局、建築材料、顏色、工法等設計,應經本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外,其餘准照澎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五點:傳統住宅區內之既有古厝及新式建築係居民長期居住經驗累積的結果,基於對聚落原有風貌的維護建築基地臨接寬度不足六公尺之古蹟道路部分,得不必退縮建築,且不予訂定建蔽率及容積率,但其修建或改建範圍,不得大於本特定區計畫核定圖上所繪之該棟建築物範圍,且僅得為一層樓建築。第五點:傳統住宅區內之既有古厝及新式建築係居民長期居住經驗累積的結果,基於對聚落原有風貌的維護建築基地臨接寬度不足六公尺之古蹟道路部分,得不必退縮建築,且不予訂定建蔽率及容積率,但其修建或改建範圍,不得大於本特定區計畫核定圖上所繪之該棟建築物範圍,且僅得為一層樓建築。--為精簡條文內容,建議除刪除「係居民長期居住經驗累積的結果,基於對聚落原有風貌的維護」外,其餘准照澎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六點:傳統住宅區內空地之新建,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且僅得為一層樓建築。第六點:傳統住宅區內空地之新建,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且僅得為一層樓建築。--建議准照澎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七點:傳統住宅區以供居住、民宿、日常用品零售業(日用雜貨、日用第七點:傳統住宅區以供居住、民宿、日常用品零售業(日用雜貨、日用1.本點第一項所列已充份含括各種建議准照澎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34新計畫現行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五金、糧食等)、一般零售業(古玩、藝品、特產等)、餐飲業(餐館、茶館等)為限。五金、糧食等)、一般零售業(古玩、藝品、特產等)、餐飲業(餐館、茶館等)或經該區法人基金會、相關之自治團體同意者為限。
前項傳統住宅區供民宿使用部分,並須經澎湖縣政府核准。符合二崁聚落特色之使用項目,且為利爾後主管機關之管制執行,原第一項但書認定其他使用項目之規定予以刪除。
2.依「民宿管理辦法」已規範民宿經營須向當地主管機關(縣政府)申請核准,第二項應無規定之必要,故予刪除。
第八點:菜宅專用區係為維護既有農耕風貌及提供觀光遊憩體驗而劃設,除既有建築物之增建、改建或修護及二崁當地確有住宅需求時,得比照傳統住宅區之相關規定辦理外,僅得設置必要之給水設備及防風牆;防風牆之材料以採用咾咕石及玄武岩片為主。
前述「住宅需求」應確實考量居住空間之需求程度、用地之取得情形及當地民情等因素,並以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決議之認定結果為準。第八點:菜宅專用區係為維護既有農耕風貌及提供觀光遊憩體驗而劃設,除既有建築物之增建、改建或修護及二崁當地確有住宅需求時,得比照傳統住宅區之相關規定辦理外,僅得設置必要之給水設備及防風牆;防風牆之材料以採用當地老古石及玄武岩片為主。
前述「住宅需求」應確實考量居住空間之需求程度、用地之取得情形及當地民情等因素,並以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決議之認定結果為準。1.因咾咕石取得不易,故予取消「當地」之限制。
2.文辭修正。建議准照澎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九點:二興宮為二崁地區居民主要信仰中心,居民篤信於五營(東、西、南、北、中等五營神兵駐守的營壘)範圍內才能受二興宮邱王爺的庇佑,亦已形成當地精神防衛的象徵地界,故傳統住宅區及菜宅專用區內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或改建以位於五營範圍內者為限。第九點:二興宮為二崁地區居民主要信仰中心,居民篤信於五營旗(東、西、南、北、中等五營神兵駐守的營壘)範圍內才能受二興宮邱王爺的庇佑,亦已形成當地精神防衛的象徵地界,故傳統住宅區及菜宅專用區內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或改建以位於五營旗範圍內者為限。文辭修正「五營旗」為「五營」,以符合當地民俗用語。有關五營之緣由非屬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事項,建議納入計畫書適當章節敘明,本點條文建議修正為「傳統住宅區及菜宅專用區內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或改建以位於五營範圍內者為限」。
第十點:宗教專用區係配合既有二興宮保留劃設,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第十點:宗教專用區係配合既有二興宮保留劃設,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建議准照澎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十一點:宗祠專用區以供陳氏宗祠建築作祭祀空間為主,並得結合陳氏宗祠整體規劃附設旅客服務相關設施,以帶動推廣二崁聚落之觀光遊憩事業,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
前項附設之相關設施除供祭祀、文物陳列、文武廳、公共及交誼活動、暫時性住宿空間等。並得作為地方特色產品之零售、簡易餐飲等商業行為,以提供居民配合聚落保存工作之推動的相關服務設施使用,並納入未來社區自主經營管理。第十一點:宗祠專用區以供陳氏宗祠建築或其他公益性、紀念性建築物之使用為限,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1.修訂放寬宗祠專用區使用用途,以利帶動本計畫區觀光遊憩事業發展。
2.訂定附設設施之限制使用項目與核准機關。考量祭祀、文物陳列、文武廳、公共及交誼活動等項目係屬原宗祠專用區容許使用項目,不需特別敘明,且為精簡條文內容,爰建議本點修正為「第十一點:宗祠專用區以供陳氏宗祠建築作祭祀空間為主,並得結合陳氏宗祠整體規劃附設旅客服務相關設施,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
35新計畫現行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前項附設之旅客服務相關設施包括住宿及地方特色產品之零售、簡易餐飲等使用。」第十二點:古蹟保存區係配合陳宅縣定古蹟而劃設,並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暨其相關規定辦理。第十二點:古蹟保存區係配合陳宅三級古蹟而劃設,並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暨其相關規定辦理。陳宅大厝已列屬依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所規定之本縣縣定古蹟,故予配合修正名稱。建議准照澎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十三點:水產養殖區係為配合水產養殖事業發展並提供遊客參觀、垂釣及海鮮品嚐需求而劃設,建蔽率與容積率計算應以本特定區計畫圖上所繪陸域部分為計算基準,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建築物樓高不得大於二層樓或10.5公尺,並限供水產養殖及其加工相關設施、水產品展示、販賣、餐飲及員工住宿使用。第十三點:水產養殖區係為配合現有養殖池及提供遊客參觀、垂釣及海鮮品嚐需求而劃設,其陸域部分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並限供水產養殖相關設施、水產品展示、販賣、餐飲及員工住宿使用。1.為增加水產養殖區開發誘因及配合相關產業之發展需要,酌為修訂放寬建蔽率、容積率,且為避免開發造成自然景觀的破壞,增訂建築物樓高之限制規定。
2.訂定建蔽率、容積率之計算標準。依縣府列席代表說明,因應現行水產養殖區加工產業之廠房設置需求,有關建蔽率部分建議酌予放寬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惟考量水產養殖區整體發展強度不宜大量增加,建議容積率維持原計畫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爰本點條文除建蔽率及容積率之規定建議修正為「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外,其餘准照澎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十四點:草原景緻保護區係為維持既有草原風貌而劃設,僅得設置農舍、畜舍,而其區位、規模及外觀均應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第十四點:草原景緻保護區係為維持既有草原風貌而劃設,僅得設置農舍、畜舍,而其區位、規模及外觀均應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建議除於「都市設計委員會」前加註「本縣」外,其餘准照澎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十五點:農業區內之農舍與都市計畫道路邊境界之距離不得少於二十公尺,而其區位及規模均應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第十五點:農業區內之農舍與都市計畫道路邊境界之距離不得少於二十公尺,而其區位及規模均應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建議除於「都市設計委員會」前加註「本縣」外,其餘准照澎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十六點:濱海地質保護區係為保護特殊地形、地質而劃設,禁止任何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之行為。第十六點:濱海地質保護區係為保護特殊地形、地質而劃設,禁止任何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之行為。--建議准照澎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十七點:海域係以保護海洋生態為主並提供觀光遊憩而劃設之區域,除計畫擬定前合法之養殖事業使用外,以發展觀光事業有關之潮間生態研究活動、石滬修復補魚、近海垂釣、遊憩等活動為限,禁止魚貝類大量捕撈行為。第十七點:海域係以保護海洋生態為主並提供觀光遊憩而劃設之區域,除與發展觀光事業有關之潮間生態研究活動、石滬修復捕魚、近海垂釣、遊艇遊憩等活動外,禁止魚貝類大量捕撈行為。1.納入計畫擬定前原有合法之養殖使用,以保民眾權益2.修正「遊艇遊憩」為「遊憩」以增加使用彈性。建議准照澎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十八點:機關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第十八點:機關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建議准照澎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十九點:碼頭用地係配合既有碼頭劃設,以供小型漁船及遊艇停泊為主,僅得就現有設施作部分增建、修繕,以確保海上航線之視野景觀。第十九點:碼頭用地係配合既有碼頭劃設,以供小型魚船及遊艇停泊為主,僅得就現有設施作部分增建、修繕,而不得改闢為大型碼頭使用,以確不得改闢為大型碼頭係屬贅詞,故適當刪除。考量本點規定訂定原意,「不得改闢為大型碼頭」應仍有敘明之必要性,爰建議本點僅刪除36新計畫現行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保海上航線之視野景觀。贅詞「而」字,其餘准照澎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二十點:污水處理場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第二十點:污水處理場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建議除將「污水處理場」修正為「污水處理廠」外,其餘准照澎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二十一點:公墓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為避免影響三號道路之景觀,公墓用地東側外緣應以當地植栽或石材隔離,而設置納骨塔及喪葬相關設施之區位以西側崗丘地區為限。第二十一點:公墓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為避免影響三號道路之景觀,公墓用地東側外緣應以當地植栽或石材隔離,而設置納骨塔及喪葬相關設施之區為以西側崗丘地區為限。--建議除刪除贅詞「而」字外,其餘准照澎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二十二點:為維持及傳承本計畫區內現有傳統聚落建築風格及特色,除前述部分已訂定管制事項者外,宗祠專用區、水產養殖區、草原景緻保護區、農業區、機關用地、碼頭用地、污水處理場、公墓用地等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均應依本地區傳統建築形式進行都市設計管制規定,且須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第二十二點:為維持及傳承本計畫區內現有傳統聚落建築風格及特色,除前述部分已訂定管制事項者外,宗祠專用區、水產養殖區、草原景緻保護區、農業區、機關用地、碼頭用地、污水處理場、公墓用地等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均應依本地區傳統建築形式進行都市設計管制規定,且須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考量本點規定之使用分區已包括本計畫區之全部分區,爰建議精簡文字,修正為「第二十二點:本計畫區內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均應依本地區傳統建築形式進行都市設計管制規定,且須經本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第二十三點:本要點內規定應交由『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之事項如發生疑義或有關爭議事件,得由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認定之。第二十三點:本要點內規定應交由『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之事項如發生疑義或有關爭議事件,得由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認定之。--建議准照澎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二十四點: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第二十四點: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建議准照澎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件「變更二崁傳統聚落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歷次會議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會議98.6.3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第3次會建議意見回覆補充說明備註(一)計畫目標:建議補充本計畫案發展願景、計畫目標、發展策略、空間定位、整體發展構想、發展課題與對策如何落實到空間定位都市發展,及二崁傳統聚落保存計畫與本特定區計畫之關聯資料,以突顯本計畫區傳統聚落之特色。遵照辦理。
(詳本書第五章第貳、參節內容)(二)人文分析:建議補充現況人口結構、產業人口,以及現況人口與計畫人口之差異分析與建議,並請更新相關統計資料。遵照辦理。
(詳本書第四章第壹節內容)(三)觀光旅遊:為推動本計畫區觀光遊憩發展,建議補充本計畫區之自然及人文之遊憩資源分析、旅遊人次、遊客來源、客層分布、遊客停留時間、旅遊型態、主要交通工具、旅遊淡季與旺季之差異分析,及本計畫區民宿發展之競爭優勢等資料。遵照辦理。
(詳本書第四章第壹、參節內容)(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建議重新檢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有關土地使用分區規劃原則及涵義部分,建議調整至土地使用專章敘明。遵照辦理。
(另詳附錄三)(五)都市設計管制要點:本計畫案之都市設計管制要點以建築物之外觀修復為主,建議澎湖縣政府增加相關開放空間、綠化植栽、街道傢俱等項目之規定,以有效保存二崁傳統聚落之特色。已併98.6.3第三次會議之(二)辦理。
(六)其他:
1、請澎湖縣政府於下次會議提供二崁聚落保存計畫供委員參考。遵照辦理。
2、有關經營管理部分,建議加強行銷推廣之構想及建議。遵照辦理。
(詳本書第六章第拾參節內容)3、請補充計畫書審核摘要表中公開展覽刊登於澎湖日報之登報資訊。遵照辦理。
97.11.第次會議4、計畫書第59頁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建議於廣(停)二之備註欄加註「以結合旅遊資訊服務作公園化設計為主之廣場」,以符合本案整體發展構想。說明:廣(停)二已併公民團體陳情案逕2、逕3案辦理變更為公園用地。
98.3.第(一)有關旅遊人次之推估,係引用92年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之研究資料,距今已超過五年,請參考現況旅遊地區遊客人數,酌予調整推估數值,以免高估遊客人數,對後續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將造成影響。遵照辦理。
(詳本書第四章第壹節內容說明)(二)經檢討公共設施用地開闢情形,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之規劃面積較需求超過0.93公頃,而本次檢討未予變更為其他適當分區,請於備註欄中補充敘明理由,以資周延。說明:廣(停)二已併公民團體陳情案逕2、逕3案辦理變更為公園用地。
(三)本次會議補充之二崁民宿發展優劣勢分析資料,請與土地使用計畫及相關管制規定連結,以落實本計畫之發展構想。遵照辦理。
(詳本書P40-42說明)(四)本計畫區內之古蹟道路係屬公共設施用地,建議於公共設施計畫中補充相關說明,並於交通系統計畫中補附道路系統示意圖,以資完備。遵照辦理。
(補附道路系統示意圖如圖4-7)(五)變更內容綜理表。詳本書第71頁。
次會議(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附錄三。
(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1、有關第三點法人基金會與法人團體似有重複規定乙節經澎湖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後,建議本點除前段文字修正為「二崁聚落為其經營管理應成立法人團體(含基金會)或其他相關之自治團體」,以茲簡潔外其餘准照澎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遵照辦理。
(另詳附錄三)2、有關第八點菜宅專用區之住宅需求依中華民國保存澎湖縣西嶼鄉二崁村聚落協進會列席代表表示,菜宅係傳統住宅旁之菜園,兼具有住宅儲備用地之功能,為維護二崁聚落之傳統風俗,爰保留其有住宅需求時之增建機制,建議准照澎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遵照辦理。
(另詳附錄三)3、有關,第十三點水產養殖區之相關規定,依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因應現行水產養殖區加工產業之產房設置需求,有關建蔽率部分建議酌予放寬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惟考量水產養殖區整體發展強度不宜大量增加,建議容積率維持原計畫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爰點條文除建議建蔽率及容積率之規定建議修正為「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外,其餘准照澎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遵照辦理。
(另詳附錄三)(二)都市設計管制要點: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都市設計係屬細部計畫範疇,為本特定區計畫係為主、細計合併擬定之計畫,本次通盤檢討擬增訂之都市設計管制規定內容過於細瑣,為避免後續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執行時,若因應實際發展狀況而有修正之需要時,因涉及主要計畫變更,尚需提經本會審一之程序而延誤時效,建議澎湖縣政府於本計畫書適當章節訂定相關都市設計原則,至都市設計詳細之管制內容則依地方制度相關規定由澎湖縣政府自行訂定。遵照辦理。
(都市設計之原則如本書第六章第玖節內容)98.6.第次會議(三)公民團體陳情意見。詳附錄二。
依98.8.19營署都字第0982916236號函之確認修正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委員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議意見回覆補充說明備註1.p19澎湖觀光發展整體規劃這一大的第八行括弧內(詳錯誤!找不到參照)等字句作修正。遵照辦理,已修正。召集人陳麗紅委員2.p43第二最後,遊客量“執"29萬人次,用字錯誤請修正。遵照辦理,已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