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161-審議事項-第9案:金門縣政府函為「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配合變更金門特定區(金城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161
案件id
dnecT2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查本案前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4月7日第704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涉及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變更之合理性及變更回饋處理原則之相關規定事宜,案情複雜,爰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研擬具體之初步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有案。
- 二、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林委員秋綿、賴委員碧瑩、顏委員秀吉、張委員梅英、黃委員德治等,並由林委員秋綿擔任召集人,於98年5月15日召開1次專案小組簡報會議,獲致初步建議意見,並經金門縣政府98年8月26日府建都字第0980057438號函檢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及研處情形相關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金門縣政府98年8月26日府建都字第0980057438號函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之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計畫書草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五案,有關道路用地變更為商業區(面積0.7㎡)乙節,查原提報專案小組簡報時之計畫書並無上開變更內容,予以刪除。
- 二、計畫書草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六案,有關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查上開變更範圍右側與原提報專案小組簡報時之計畫書內容不符,請查明修正以原報計畫書內容為準。
【附錄】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計畫案除請金門縣政府依下列各點以對照表方式研提處理情形暨修正計畫書、圖報署外,其餘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並提請委員會討論。
(一)本案係主要計畫之變更,請金門縣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規定增列「實施進度及經費」,並將擬變更之各項公共設施用地,補充說明其取得方式,並於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未來計畫之執行。
(二)請金門縣政府於計畫書中適度補充說明有關金城地區防(救)災計畫內容之相關圖說資料,以利查考。
(三)本案如經本會議審議通過,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應俟金門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四)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變更內容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社一(金城幼稚園)北側商業區社教用地0.030.01社教用地商業區0.030.01社教用地(社一)與北側商業區間之計畫界線與實際情況不符,配合現況調整變更。本案有關變更部分社教用地為商業區部分,據金門縣政府列席人員表示,符合該縣有關公共設施用地變更回饋處理原則之通案性規定免予回饋,爰建議除將上開免予回饋之理由及相關事項納入計畫書中敘明外,其餘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2中正國小東側市場用地(市六)市場用地0.26住宅區0.26本案與「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之變於戰地政務時期規劃作為住商用途之區域,因當時承辦人員未了解市場用地與住商用途之區別,故劃設為市場用地。因早期即已核准民間完成興建,為作住商用途之合法建築物,故因應民眾陳情及實際發展需要變更。據金門縣政府列席人員表示,本案符合該縣有關公共設施用地變更回饋處理原則之通案性規定免予回饋,爰建議除將上開免予回饋之理由及相關事項納入計畫書中敘明外,其餘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3民權路及光前路交叉口處及外武廟前停車場用地0.07廣場用地0.07內有兩棵大榕樹,金城鎮公所依據地方民意開闢為廟宇前廣場,除作廟會活動使用外,亦提供居民聚集活動場所。宗教專用區現況做為廟宇之戲台(陽明台亭)。據金門縣政府列席人員表示,本案變更範圍現況已開闢完成,且該地區停車需求不高,作廣場使用較符合地區實際之需求,爰本案建議除將上開補充說明事項納入計畫書中敘明外,其餘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4金門高中壘球場南側住宅區住宅區學校用地(文高一)學校用地(文高一)道路用地0.080.020.050.080.08道路用地學校用地住宅區道路用地住宅區0.080.020.050.080.08金門高中壘球場用地範圍及周邊道路,計畫與現況使用差異甚大。此外;金城鎮公所已利用該處公有土地開闢有停車場、休閒空間及兒童遊樂設施,故要配合變更主要計畫後,才能調整細部計畫內容。據金門縣政府列席人員表示,本案變更學校、道路為住宅區部分,將於細部計畫劃設為停車場及兒童遊樂場使用,爰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1.將前開補充說明事項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2.變更範圍西側,變更部分道路為住宅區,未納入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範圍部分,應依據該縣有關公共設施用地變更回饋處理原則之通案性規定,提供適當之捐贈回饋事項,並由土地所有權人與金門縣政府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納入計畫書內載明,否則維持原計畫。
5金門物資處西側及南側住宅區機關用地(機七)機關用地(機七)道路用地商業區0.050.020.010.000.00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兼停四)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兼停四)道路用地機關用地(機七)道路用地0.050.020.010.000.00計畫機關用地及道路用地與實際發展不相符合。金城鎮公所已將保存區(佛教金蓮淨苑)前之部分住宅區及機關用地(細部計畫為綠地、機關用地及道路用地)闢建為廣場兼停車場,並具有通路功能,故要配合變更主要計畫後,才能調整細部計畫內容。據金門縣政府列席人員表示,本案變更範圍土地屬公有地,爰本案建議除將上開補充說明事項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外,其餘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道路用地0.01學校用地(文中一)0.016安和新莊西南側住宅區道路用地道路用地農業區機關(機五十)0.160.120.050.030.00道路用地住宅區農業區道路用地道路用地0.160.120.050.030.00該處7M計畫道路貫穿高低差約10公尺之駁坎,闢建有其困難。
另該處有既成道路可適度納入計畫道路,故有重新配置之必要,並作為細部計畫通盤檢討之依據。本案建議除有關變更道路用地為住宅區部分,應依據該縣有關公共設施用地變更回饋處理原則之通案性規定,提供適當之捐贈回饋事項,並由土地所有權人與金門縣政府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納入計畫書內載明,否則維持原計畫外,其餘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7市三(金門漁會生鮮超市)住宅區0.02商業區0.02細部計畫中計畫道路係以主要計畫住宅區沿與商業區間之界線劃設。但計畫道路之東側,現況中已留設有寬約3m巷道,故細部計畫道路擬向東側調整,但將切割住宅區形成小塊錯開之不合理現象,故配合辦理主要計畫變更。據金門縣政府列席人員表示,本案變更範圍於擬定金門特定區計畫前之金城地區都市計畫即劃設為商業區,嗣因樁位測定錯誤,導致於擬定金門特定區計畫時,劃設為住宅區,為考量維護民眾原有之權益,予以調整修正。爰本案建議除將上開補充說明事項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並修正變更理由,以利查考外,其餘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錄金門縣政府依本部都委會第704次會議初審意見研處情形表初審意見縣政府回應
- 一、變更編號變一案(變更部分社教用地為商業區,面積46㎡)、編號變二案(變更部分市場用地為住宅區,面積0.26公頃)、編號變四案(變更部分道路用地、學校用地為住宅區,面積約0.21公頃),並未敘明有關公共設施用地變更回饋相關事宜,請補充說明具體理由及是否符合該縣有關公共設施用地變更回饋處理原則之通案性規定,並請納入計畫書中敘明。1-1.變更編案一變更社教用地為商業區部分為狹長型之土地,且原本已有建築使用。
1-2.變更編號二變更市場用地為住宅區部分係比照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類似案件辦理,依照變更原則,將類似地區變更為住宅區(1.查該址於戰地政務時期規劃做為住商用途之區域,因承辦人員未了解市場用地與住商用途之區別,故劃設為市場用地。2.又該處經由縣府規劃,並已核准民間完成興建,使用用途為住商用途之合法建築物,爰同意免回饋變更為住宅區),符合主要計畫變更免回饋之原則。
1-3.變更編號四變更道路用地、學校用地為住宅區部分,因計畫與現況使用差異甚大,主要係依據現況調整,配合街廓完整性劃設為為住宅區。現地金城鎮公所已開闢有停車場、休閒空間及兒童遊樂設施。細部計畫中亦配合劃設為停車場用地。住宅區面積為162.68㎡+6.23㎡。
- 二、變更編號第六案擬利用既成道路變更部分住宅區為道路用地部分,因其寬度僅7公尺,是否宜納入主要計畫層級之道路系統,建議改於細部計畫中劃設,依資妥適;另有關變更道路用地為住宅區須提供回饋部分,建議由土地所有權人與金門縣政府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納入計畫書內載明,否則維持原計畫。2-1.該7公尺計畫道路為安和新莊社區南側之重要道路(現況約5公尺),社區內計畫道路寬度皆為4公尺(屬於細部計畫道路)。
2-2.回饋部分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納入計畫書內載明部分,遵照辦理。
- 三、變更編號第七案擬變更部分住宅區為商業區(面積0.02公頃)部分,查計畫書第17頁載明本地區細部計畫變更內容係由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本案主要計畫卻擬變更為商業區,請補充說明擬由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之具體需求與理由,以及適當之回饋條件。若經委員會審議通過,有關須提供回饋部分,建議由土地所有權人與金門縣政府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納入計畫書內載明,否則維持原計畫。3-1.計畫書第17頁所附細部計畫變更內容圖係「變更金門特定區(金城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依據現行「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談檢討)」,將細部計畫道路變更為住宅區,並經金門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考量最早主要計畫圖之規劃意旨,計畫道路係作為住宅區與商業區間之分界線,因細部計畫道路位置調整變更,故配合變更主要計畫以資配合。
3-2.本變更案係基於原規劃意旨之變更,建議免予回饋。
- 四、本案擬變更之各項公共設施用地,請金門縣政府補充說明其取得方式,並於計畫書中敘明,以利執行。4-1.本變更範圍之公共設施用地採徵收方式辦理。此外;已開闢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尚存有私有土地之情況,這些公共設施用地除縣政府編列經費取得外,亦適用公有土地交換等方式開發。
- 五、本案如經本會議審議通過,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應俟金門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5-1.「變更金門特定區(金城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與「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配合變更金門特定區(金城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業於97年11月15日經由金門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修正通過,不涉及主要計畫變更部分之細部計畫並於98年1月23日府建都字第0980006205號函發佈實施。
5-2.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部分,將依據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結果,再另行分別辦理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核定與公告發佈實施之法定程序。